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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書城自編碼: 147736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雅克·蒂洛
國際書號(ISBN): 9787506293020
出版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 2008-08-01
版次: 1 印次: 4
頁數/字數: 470/6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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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权威、最受欢迎的伦理学教材 自1977年初版以来,三十余年历经八次修订,始终关注当今世界最新鲜、最前沿的理论动向和案例研究。
★知行合一,高擎人道主义伦理学旗帜 通过综合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作者致力于把伦理学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提倡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诚实和个人自由原则,重视知行合一的美德伦理学。

贴近生活,为身陷道德困惑的人们指点迷津 以培养正义感和健全的公民人格为夙愿,以追求真善美为最高价值。本书著译编者的目标在于帮助每一个道德主体解决道德困惑,进而改善社会道德风气,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化和公正化。

博古通今,创造东西方文化精神的和谐共鸣 作者兼采古典与现代伦理学之精华,汲取儒家伦理的中庸、和谐与仁义合一的道德理论,并将孔子和亚里士多德视为美德伦理学的两大代表人物,为读者奉上了一堂贯通古今、融汇中西的道德伦理课。
★译文上乘,名家推介 九十八岁高龄的现当代伦理学大师周辅成老先生审阅推荐并数易其稿亲笔作序,北京大学著名教授魏英敏、王海明等也大力推介。
我为什么要有道德?什么是美好生活?
2006年2月2日,就在本书第9版修订完稿之日,雅克·蒂洛
內容簡介:
作者直面当今社会深刻的道德危机,将伦理学理论应用于日常生活的阐释,鼓励道德主体的反思、批判和创新精神,这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本书对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进行了科学综合,汲取东方伦理学的精华,构建了“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力倡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诚实和个人自由等五条道德原则,为生命(医学)伦理、企业伦理、媒体伦理、环境伦理、性伦理等广泛的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应对之道。
本书自面世三十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拥有持续增长的读者群。本书不仅为哲学与伦理学专业师生所喜爱,也广受非专业读者欢迎。正如中国伦理学大家周辅成先生所言,本书体现的“知行合一”的为学为人之道,必将在广大中国读者当中引起灵魂深处的共鸣。
關於作者:
雅克·蒂洛(Jacques Paul
Thiroux,1928~2006),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曾任加州大学贝克斯菲尔德分校哲学系主任、伦理学教授。他是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创立者,享有盛誉的伦理学教育家。蒂洛还是一位热忱的社会活动家,他与妻子共同创建了贝克斯菲尔德Spotlight
Theatre School of Arts,也是当地第一家失亲者联合会的创建人之一。
基思·克拉斯曼(Keith W.
Krasemann),美国伊利诺伊州杜佩奇学院哲学与宗教学教授,曾获富布赖特Fulbright奖学金访问中国。
译者简介
程立显,英国威尔士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伦理学会副会长。
刘建,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研究员、文化研究室主任。
审阅者简介
周辅成(1911~2009),中国现当代伦理学家,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兼任研究员。
目錄
献 辞
家属附识
周辅成序 听大师讲说生活哲理 008
致中国读者 010
前 言 011
Part One 伦理理论

第一章 什么是道德?003
1.1 道德研究的方法 008
科学的或描述的方法 008
哲学方法 008
综合方法 009
1.2 道德及其应用 009
什么是道德? 009
道德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012
1.3 道德的起源 015
完全客观的价值 015
完全主观的价值 016
对客观论和主观论的评价 016
1.4 习惯(或传统)道德与反思性道德 018
习惯(或传统)道德 018
反思性道德 019
1.5 道德、法律和宗教 019
道德和法律 020
道德和宗教 022
1.6 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025
自觉的自身利益 026
基于传统和法律的理论 026
上述理论均需改进 027
人的共同需要 027
伦理道德的重大价值和社会意义 027
道德的实用定义 028
批判性思考 029
第二章 结果论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031
2.1 心理利己主义 033
2.2 伦理利己主义 034
唯我型和个人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问题 034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 035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问题 035
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的长处 038
朗德的理性伦理利己主义 039
小 结 039
2.3 功利主义 039
行为功利主义 040
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评 040
规则功利主义 041
对规则功利主义的批评 042
功利主义的问题:本利分析的方法 042
小 结 043
2.4 结果论的一般难题 044
2.5 关怀伦理学 045
男性和女性在道德决定问题上的不同思维
方式 045
对吉利根理论的批评 045
批判性思考 047
第三章 非结果论义务论的道德理论 049
3.1 行为非结果论 051
直觉主义 051
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052
3.2 规则非结果论 053
神诫论 053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053
对康德义务伦理学的批评 056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 058
对罗斯理论的批评 059
3.3 对非结果论的一般批评 060
3.4 结 论 061
批判性思考 063
第四章 美德伦理学065
4.1 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克伦理学》 068
强调品质的善 068
善人或德性人的发展 068
什么是美德?它同恶德的关系如何? 069
如何确定恰当的中道 069
4.2 儒家的道德自我修养论 069
孔子的《论语》 070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071
儒家的和谐 071
4.3 美德伦理学的当代分析 073
麦金太尔对美德伦理学的分析 073
美德伦理学的优点 074
缺点或问题 075
4.4 谁是道德典范? 076
4.5 恶德与美德 078
圣?奥古斯丁论恶德 078
富兰克林的十三项美德 078
4.6 结 语 079
批判性思考 080


第五章 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081
5.1 “绝对”的涵义 083
5.2 “相对”的涵义 083
5.3 文化相对主义与文化绝对主义 084
文化相对主义 084
文化绝对主义 084
对上述理论的评价 084
5.4 命题与真(理) 085
命题与事态 085
有什么绝对之真吗? 086
命题的类型 086
情感论 088
作为经验型命题的道德命题 089
准绝对 092
5.5 结 论 093
相对主义 093
绝对主义 093
批判性思考 094
第六章 自由与决定论095
6.1 决定论的涵义 097
6.2 决定论的类型和理论 097
宗教决定论——预定论 097
科学决定论 098
社会文化决定论 099
小 结 102
6.3 宿命论、严格决定论和非严格决定论 102
宿命论 102
严格决定论 102
非严格决定论 104
6.4 非决定论 104
6.5 对严格决定论的批评和赞成
自由的理由 105
用语不准确 106
人的复杂性 106
差异层级 107
6.6 结论:非严格决定论 108
批判性思考 109
第七章 奖赏与惩罚 111
7.1 奖赏与惩罚同公正的关系 114
7.2 公正的要素 114
公正的相关内容 114
关注过去的事件 114
个人主义的而非集体主义的 114
比较公正 115
7.3 奖 赏 115
奖赏的标准 115
7.4 关于如何奖赏的理论 121
回报主义理论(应得论) 121
功利主义理论(结果论) 122
7.5 罗尔斯及其公正理论 122
自然权利与公正社会的权利 123
罗尔斯的两条基本原则 123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差异 124
罗尔斯理论的优点与缺点 124
7.6 惩 罚 125
惩罚的必要条件 125
7.7 惩罚理论 126
回报论(应得论) 126
功利主义理论(结果论) 128
赔偿论(补偿受害者的理论) 133
7.8 有可能综合吗? 135
分配好处或奖赏的某些其他可能性 136
批判性思考 138


第八章 道德体系的基本设想与基本原则 139
8.1 有冲突的一般道德争论问题 141
结果论与非结果论 141
自我中心与他人中心 141
行为与规则 141
情感与理性 141
8.2 基本设想 142
包括理性和情感两方面 142
灵活的逻辑一贯性 144

包含普遍性和特殊性 144
便于讲授与传播 145
能调解冲突 145

8.3 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及其根据 146
如何选择原则 147
生命价值原则 148
善良(正当)原则 149
公正(公平)原则 150
说实话或诚实原则 152
个人自由原则 153
8.4 基本原则的主次序列 155
决定主次序列的一般方法——两大类别 155
决定主次序列的特殊方法——境遇或背景 156
8.5 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如何起作用 158
未婚同居 158
强 奸 159
8.6 结 语 160
批判性思考 162
第九章 结束人的生命 163
9.1 结束人的生命 165
9.2 自 杀 165
自杀的定义 165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165
认为自杀合乎道德的理由 167
研讨实例 168
9.3 保护无辜包括自己 168
反对为保护无辜而杀人的理由 168
赞成为保护无辜而杀人的理由 169
研讨实例 169
9.4 战 争 170
认为战争不道德的理由 170
认为战争合乎道德的理由 171
9.5 恐怖主义 173
支持恐怖主义的理由 173
反对恐怖主义的理由 174
恐怖主义的语义解释与双重标准 174
研讨实例 175
9.6 死 刑 176
定 义 176
刑罚理论 176
认为死刑不道德的理由 176
赞成死刑的理由 178
研讨实例 180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181
第十章 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187
10.1 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的现有法律地位 190
脑死亡 190
持续植物人状态(PVS)或不可逆性昏迷 191
10.2 听任死亡 192
反对听任死亡的理由 193
赞成听任死亡的理由 194
普通手段和非常手段 196
患者自决法案(PSDA) 198
预留指令 200
护理临终者协作收容法 200
研讨实例 212
10.3 仁慈助死 213
反对仁慈助死的理由 214
赞成仁慈助死的理由 216
对待仁慈助死的态度的变化 217
建议采纳的仁慈助死防范措施 219
防范措施评价 220
研讨实例 222
关于仁慈助死的小结 223
10.4 仁慈杀死 223
反对仁慈杀死的理由 223
赞成仁慈杀死的理由 224
研讨实例 226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227
第十一章 堕 胎229
11.1 堕胎问题概述 232
11.2 人的生命何时开始? 233
11.3 反对堕胎的理由 235
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遗传学观点 235
生命尊严或生命价值的理由 236
多米诺理由 236
堕胎危及母亲的生命 236
妊娠的相对安全性 238
堕胎之外的可行性选择 238
经济考虑无关紧要 238
性行为的责任 238
强奸与乱伦 239
11.4 赞成堕胎的理由 239
妇女对于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 239
出生乃生命之始 240
不想要的婴儿或畸形儿的问题 240
堕胎的相对安全性 241
对多米诺理由的批驳 242
怀孕对于母亲生命的危险性 242
强奸与乱伦 242
性行为的责任 243
堕胎乃妇女的选择权 243
11.5 关于堕胎的温和观点 243
“绝对”之间的不可调解的冲突 243
关于生命何时开始的综合性观点 245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246
研讨实例 247
第十二章 说谎、欺骗、背约与偷窃 249
12.1 非结果论的与结果论的观点 252
规则非结果论的观点 252
结果论的和行为非结果论的观点 252
12.2 说 谎 253
反对说谎的理由 253
赞成说谎的理由 256
温和观点 258
研讨实例 260
12.3 欺 骗 261
反对欺骗的理由 262
赞成欺骗的理由 263
研讨实例 264
12.4 背 约 265
不言而喻之契约 265
一种不诚实 265
人的诺言 265
反对背约的理由 266
赞成背约的理由 267
研讨实例 269
12.5 偷 窃 270
反对偷窃的理由 270
赞成偷窃的理由 272
研讨实例 274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275
第十三章 道德、婚姻与人类性行为 277
13.1 人类性行为的主要方面 279
13.2 人类性行为的意义和目的 279
人类性行为的道德问题及其公众方面 280
反对性自由的理由 280
赞成性自由的理由 282
13.3 婚前性行为 283
反对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284
赞成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285
13.4 婚姻型关系含与法律无关的中的
性行为 287
不同的婚姻型关系 288
反对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理由 290
赞成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理由 290
同性恋婚姻 291
通奸 293
13.5 手淫 294
反对手淫的理由 295
赞成手淫的理由 295
13.6 色情作品 295
反对色情作品的理由 296
认为色情作品合乎道德的理由 296
13.7 卖淫 297
反对卖淫的理由 297
赞成卖淫的理由 297
13.8 性变态或“反常”性行为 298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299
研讨实例 300
第十四章 生物伦理——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301
14.1 专业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304
家长式观点 304
自主式观点 305
协作式观点 306
14.2 说实话与知情同意 308
对于说实话的家长式观点 308
患者的知情权 308
温和观点 309
知情同意 309
医生对说实话与知情同意的反应 310
患者及其家属对说实话的反应 312
14.3 保密问题 313
阳性艾滋病病毒检验与艾滋病 313
14.4 治疗对象的有罪与无辜 314
14.5 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315
伦理学与行为控制 315
人体实验 317
遗传学 318
14.6 干细胞研究 319
人体贸易与组织库藏的道德准则 321
研讨实例 322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324
第十五章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325
15.1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327
15.2 对待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两种方法 327
竞争法 327
政府管理法 328
15.3 温和观点 329
关于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的温和观点 329
15.4 企业的公正、说实话与诚实 330
公 正 330
说实话 330
诚 实 331
15.5 企业伦理问题 331
广 告 331
企业与环境 333
赞助性行动与逆向歧视 334
15.6 性骚扰 336
术语定义 336
联邦法律所确认的性骚扰 337
认为性骚扰并非不道德的理由 337
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理由 338
15.7 新全球经济与国际企业界 339
15.8 媒体伦理 341
引 论 341
新闻业的理想 341
真相和记者如何获取信息与内情 341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341
界线在哪里? 343
合乎道德的新闻价值观 343
15.9 法人贪腐——安然公司 344
安然的伦理行为规范 344
行为规范何以失效? 345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346
研讨实例 347
第十六章 环境伦理351
16.1 自然与道德 354
16.2 环境伦理问题 354
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354
开发、滥用和污染环境 355
开发、滥用和毁灭动物 355
16.3 我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及其根据 357
柏拉图的二元论:西方哲学的开端 357
《圣经》中的犹太教-基督教教义 358
科学的兴起与科学进步 358
工业化 358
文明对自然的侵害 359
16.4 赞成利用和开发自然环境的理由 359
人类主宰自然论 359
人类的推理能力与自然的盲目和非理性 360
文明比自然更重要 360
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360
16.5 反对利用和开发自然的理由 360
与支配权和主宰相对的一元论整体主义 360
理性不应将人类与自然相分离 361
16.6 温和观点 362
16.7 动物权利的标准 362
生命与活着 362
拥有利益 363
灵魂、心智与情感之属性 363
理 性 363
16.8  对待动物权利的方法 363
素食主义 363
反对素食主义的理由 364
知觉论 364
整体主义 364
16.9 动物的食用 365
养殖动物取食之道 365
素食主义者的观点 365
肉食者的观点 366

温和观点 366
16.10 动物的实验用途 366
赞成动物实验的理由 366
反对利用动物进行实验的理由 366
温和观点 367

16.11 对动物的运动性猎杀 367
应当允许此类猎杀 367
不应允许此类猎杀 368
温和观点 369
对濒危物种的保护 370
16.12 关于环境问题的非西方观点 370
南亚道德传统:印度教与佛教 371
东亚道德传统:道家学说与儒家学说 373
16.13 结 语 374
主要伦理学理论的相关观点 375
研讨实例 376

Part Two 道德现场

现场一 结束人的生命 381
自 杀 381
保护无辜(包括自己) 382
战 争 384
死 刑 386
现场二 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389
听任死亡 389
仁慈助死 391
仁慈杀死 394
现场三 堕 胎 397
关于堕胎的温和观点 397
关于堕胎问题的人道主义伦理学方法 400
现场四 说谎、欺骗、背约和偷窃 405
说 谎 405
欺 骗 407
背 约 409
偷 窃 410
现场五 人类性行为 413
现场六 生物伦理 419
现场七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 427
人道主义伦理学方法 427
现场八 环境伦理 433
环境保护:回收利用与废物处理 433
动物权利 434

延伸阅读 437
重要词汇 449
研究导航 464
译者跋 伦理觉悟?公平正义?公民教育 465
出版后记 伦理学的使命 469
內容試閱
第一章 什么是道德
1.2 道德及其应用
什么是道德?
到此为止,我们业已讨论了专门术语和道德研究的方法,但尚未确切地弄清道德是什么。如同对待其他复杂问题那样,对道德的圆满解释,将随着本书论述的深入而逐步得到展示。不过在这一章,我要努力勾划出道德的若干重要特征,并给出基本实用的道德定义。
伦理学与美学
哲学研究中有两个领域同人类事务的价值和价值判断有关。第一个是伦理学,也就是对道德的研究——在道德意义上什么是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第二个是美学,也就是对艺术和艺术品的研究,对美和不美的研究——艺术上什么是好、坏、对、错,在我们的生活中什么东西构成美、什么东西构成不美。当然,这两个研究领域会有某些叠合之处。例如,人们可以从艺术观点出发评价P.毕加索(Pablo
Picasso)的油画《格尔尼卡》,用艺术技巧方面的术语判定其美或丑,判定它是好的艺术还是坏的艺术;人们还可以讨论它的道德意义:对于战争的残酷与不道德,对于人们相互间的不人道,毕加索在油画中做出了道德评论。然而,当我们说某人有魅力或不漂亮的时候,当我们说夕阳美丽、小狗丑陋的时候,当我们说某幅画很伟大或者其风格拙劣的时候,我们实质上都是从美学方面而不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进行评价。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君臣关系
●父子关系
●夫妇关系
●兄弟关系
●朋友关系
我们在前面论述君德和仪礼风俗时谈到过君臣关系。在《论语》中,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R. T. 埃姆斯、小H.
罗斯蒙特译:《论语》,2.3,见《孔子的论语:哲学解读》(纽约,1998),第76页。]
由此可见,孔子看到了做好事同做好人之间的显著差异。
在儒家的所有人伦关系中,一以贯之的是起支配作用的“恕”道(互惠)。父亲关心儿子,给予保护和教育。反过来,儿子则要恪尽孝顺之道,接受父亲的教诲、指导和指挥,待父亲年老时要尽其赡养之责。此外,长子还要依照通行的传统礼仪举行葬礼,表达对列祖列宗的尊重。
身为丈夫的男人是一家之长,承担着照管家庭、养家糊口之责,要为老婆孩子谋求生计。此外,他应是正直忠诚的人。妻子的地位从属于丈夫。她要料理家务,服从丈夫。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夫唱妇随”。另外,妻子还应相夫教子,满足丈夫的需要,关心子女的成长。哥哥要为弟弟妹妹们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陶冶文雅优美的情操。弟弟则要尊敬兄长,因为他们有经验、品质好。
友谊是地位平等者之间互相尊重的关系。这是人伦关系中惟一的非等级制的基本关系。儒家人伦关系的本质表明,当我们对所有人表达平等尊重的时候,并非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正统的权威是存在的,合乎体统的做法就是服从权威的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关系及其相应的角色和责任也随之变化,——年长的儿子成了丈夫和父亲,子女做了父母。在儒家的人伦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明了自己在同他人关系中的地位,美德只有在人际关系中才有意义。因此,儒家的美德明显地是社会性的。
儒家的和谐
对中国人思想的研究表明,实现最大和谐是中国人思想的目标。根据这种和谐理念,我们要来论述儒家的两项主德:一是“仁”,其不同的英译有“human-heartedness”(人性之心)、“benevolence”(仁慈,善行)、“goodness”(德性,仁慈)或“humaneness”(仁慈,人道);二是“礼”,即“rites”(典礼,习俗)、“ritual
propriety”(礼仪,礼节)或 “appropriateness”(适宜性)。
从词源学上说,“仁”同“氏族成员”相关,而“氏族成员”同本氏族之外的人相对。在本氏族之内,“仁”意味着对其他氏族成员的克制态度,这种态度不适用于本氏族之外的人。“仁”的行为是有人性通人情的,最终演变成人之为人的一般条件,从而把“人”同“动物”区别开来,要求行为同人相称相宜而不同于畜生。孔子的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映了“仁”的特性。
“仁”是儒家的主要美德,它突出并强化个人与社群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仁”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第一个汉字表示单个人,第二个是汉字数目字“二”。由此可见,表意文字“仁”的意义是“一个人同他人共处”。[M.
C.
布兰尼根:《跨文化的道德:原著导读》(波士顿,2005),第296页。]中国人的“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一个人只能是处于同他人之关系中的个人,这些关系共同结成他的身份。儒学研究者R.T.埃姆斯写道:
社群是个人自我暴露的工程。个人诚实和社群一体化的不可分离性消弭了目的和手段的界限,既使得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又使得每一个人成为社群中其他每一个人之既定身份的条件或手段。这是一种相互关系的范式。[R.
T. 埃姆斯:《作为权利的礼仪:儒家的抉择》,见L. S.
罗默编:《人权与世界宗教》(印第安纳,1988),第201页。]
“仁”力图使个人利益和社群利益相协调。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居于第一位的总是整体利益。这一要害合乎逻辑地导致对“礼”的尊重。
“礼”,即礼仪、礼节。如果一个人要成为正式的社群成员,就必须养成“礼”这一儒家美德,而社群本身的构建也是按照“礼”的仪式进行的。“礼”的应用涉及社群内一切富有意义的角色和各种生活方式,这些角色和生活方式通过风俗习惯和传统代代相传。如果说对美德“仁”的培养促成了一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正当的意向性观念,那么,“礼”则使得一个人在任何具体境遇下都有可能展现出得体的行为,从在领导者面前的表现,到着装,到就餐场合的规矩礼节,到问候方式,到毕业典礼、婚礼、葬礼和祭祖仪式等,莫不合乎“礼”。“礼是仁慈人道的具体化表达。”[布兰尼根:《跨文化的道德》,第298页。]
“礼”是传统的,因而也是社群所要求的个人行为举止的得体适宜,其表现方式并不是仅为形式上的、敷衍应付的东西,而是真正由衷的个人表达法。“礼”为社会带来安定,使社会无需太多的法律强制和刑罚威胁便可良好地运行。
孔子的信徒孟子(公元前391年-公元前308年)阐述了理想化的儒家学说,论证了“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这就是说,人们具有天生的向善性。因此,道德的自我修养关系到人的真实本性的发掘和呈现。美德如同
“花芽”一般,只有护理培育才能鲜花怒放。然而,另一位儒学大家荀子(公元前310年-公元前219年)自认为对孔子思想做出了现实主义的诠释。荀子大师的教导是“人性本恶”。人性之所以是恶的,是因为人们不像孟子所说的那样天生向善,而是倾向于自私自利。由于财货有限而人们的欲求相同,于是产生了冲突、出现了恶。因此,引导社会走向安定美好的美德行为离不开训练和培养。孟子以培育幼芽的农学隐喻来形容道德的自我修养。与此相对照,荀子则以将曲木变直、用磨石磨刀的艰难过程来比喻道德修养。这就是说,善良和美德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严格地经由人为的传统习惯培养而成的。
总之,儒家一致认为,美德要通过道德自我修养来发展,直到美德成为习惯和人品观念。这一修养过程不仅是成为好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成为全人的过程。这种道德理想体现在“君子”身上。所谓“君子”,也就是“优秀的人”或“有教养的人”(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真正明智的善人”)。在儒家思想中,道德自我修养始终是社会精湛技巧的运用和提炼。
第七章奖赏与惩罚
7.3 奖 赏
奖赏的标准
努 力
另一个奖赏标准是努力,这在前一节已有暗示。这个标准要奖赏的是人们的努力,而不管其生产、实现或成就之物的数量或质量如何。在课堂上,根据自己的能力付出最大努力的学生会受到最高奖赏。在工作场所,每个雇员都被要求以最大努力工作8个小时,每个人都会得到同样的工资。
这一标准肯定也有问题。这是因为,其一,就签约承包一项工作(比如,建筑承包商)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人们而言,他们获得报酬不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多少时间和努力,而仅仅因为他们的成果,即已完成的工作。其二,努力怎么衡量?一些人只要受到某种激励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另一些人则不管得到什么,只会付出一般性努力。其三,假定一个相当愚笨的人和一个十分聪明的人都尽全力工作8小时,他们在工资与晋升待遇上就应当得到同样考虑吗?考虑到他们俩每天都全力工作,举例来说,你想让谁当领班或经理?聪明人还是笨人?测定努力程度的难度,以及单靠努力未必使人应该得到奖赏这一问题,使得这一标准软弱乏力,至少当单独应用时的情况是这样。
能 力
有些人认为奖赏应以能力为基础。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区分先天能力与后天能力。有些人在某些领域有超常的先天能力,比如我前面讲述的A级学生。但仅有先天能力就行了吗?仅仅由于人们具有无需个人责任承担的某些能力,他们就该获得奖赏吗?如果人们因懒惰或拖延敷衍而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该怎么办?如果他们确实比别人能干却选择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么,他们应该比那些没有这样大的能力却努力工作并有更多更好成果的人们受到更大的奖赏吗?
后天能力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只有付出时间、努力和金钱才能获得之。例如,像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了获得他们的专业能力,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就奖赏问题而论,一旦获得这种能力,它就会比先天能力具有更大的意义。当然,若不应用这些技能,那就会出现同不发挥先天能力一样的问题。由此看来,能力不管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似乎都不可能单独形成奖赏的适当标准,——为了衡量这种能力的发挥及其成绩,必须引入能力同努力与成果的某种综合标准。人们也许不发挥能力或发挥得不充分。
需 要
有人认为,对好东西或奖赏的分配应该以需要为基础;换言之,最需要的人应该分得最多的好东西,也就是应该根据其需要获得“奖赏”。让我们先来区分两种类型的需要,即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
私人需要关心的是个人因贫穷或失业而需要的东西。许多人认为我们应当帮助我们中间的穷苦者,认为我们其余人有什么东西,就应当给予他们其中一些东西或者同样的东西。当然,从人道观点看,帮助穷人似乎是高尚的理想。然而,仅仅根据需要,他们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奖赏?例如,我们应该只雇用穷人而不管资格或能力吗?正如J.霍斯普斯所指出的,最需要工作的人往往缺乏任何适于雇用的技能,老板们应当让自己的企业背上无技能工人的包袱,付给他们同熟练工人一样的报酬吗?[J.霍斯普斯:《人的行为》,第321-322页。]倘若如此,那么,他们的企业会如何呢?熟练工人能得到什么激励而继续为此类老板工作呢?
在大学里,当要发放经济补助或奖学金时,常常就会碰到同需要相关的问题。这些钱应该发给最穷的学生,最聪慧的学生,还是又穷又聪慧的学生?理想状况似乎是让最有学术潜力又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成为获奖者,但最穷的学生常常不如不太穷的学生学业优秀。那么,对于一贯成绩优秀却不如更穷的学生那么需要或几乎不需要或完全不需要的学生,该怎么办呢?许多此类学生认为,对他们杰出的学业成就的认可被中等生或中等稍偏上学生的需要夺去了光彩。无论在学校里还是在企业界,根据需要进行奖赏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它排除了对努力或发挥才能的激励作用。如果对学生或其他人的奖赏仅仅依据需要,那么,人们为什么要努力做事而不干脆变穷呢?第二个问题是,这一标准对于有才华的勤奋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于是,帮助穷人是个高尚目标,但在奖赏一词的完全意义上,仅仅根据需要而奖赏穷人,似乎对非穷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公共需要稍微不同于私人需要,因为这里的奖赏是以人们对公共需要的贡献或满足为基础的。比如,医生常常由于满足了每个人的保健需要而得到奖赏。公共需要用于根据人们满足一般公众之需要的状况予以奖赏的制度;在这里人们因满足大众的需要而获得奖赏。但哪些需要——个人的或集体的——最重要,我们又该如何决定呢?另一方面,在极为重要的不同方面满足同样需要的护士,却得不到同医生一样的奖赏。实际上,有些护士认为,她们所做的工作受到的是处罚而不是奖赏。这说明很难确定哪些需要最重大、这些需要的满足者又应该得到怎样的奖赏。我们如何评价农民、水暖工、珠宝商、教师、警察和专业演员在满足公共需要方面的相对重要性?有时候,满足不甚重大需要的人由于努力而获得的奖赏,要比满足重大需要的人的奖赏大得多。例如,一些演员和运动员所获得的丰厚奖赏,远非警官、消防队员或护士可比,而后三类人员每天都冒着生命危险,或者努力保护着人的生命。看起来,我们该如何奖赏公共需要,仍然是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其他标准
在论述关于奖赏问题的两个主要理论之前,我们要谈谈其他五个标准。
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
例如,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后要成为律师通常需要三、四年时间,要成为医生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这难道不应当得到某种形式的报酬吗?
另一方面,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根据其不同的学位,可能花费了二至五年时间,但其报酬通常赶不上初级熟练工,而初级熟练工可能不必高中毕业,更不要说上大学了。换言之,至少可以这样说,以此为根据的奖赏似乎是不公平的。此外,对不称职的医生或律师的奖赏,应当根据其受训时间和代价而不考虑能力或努力吗?
需要贵重设备的工作或职业
有些人认为,被要求购买和维护贵重设备的人也应得到奖赏。依据这一标准,需要贵重设备的医生和牙科专家可能比别人得到更多的奖赏。
这或许是公平合理的,但较之无需贵重设备却需要大量的教育培训或技能或者承担危险性任务的职业从业者,对他们的奖赏应该多出多少呢?而且,在他们执业期间,在其设备成本实质上已经得到补偿之后,对他们的奖赏在多大程度上应该持续下去呢?
对身体的危险性
爆炸队人员和其他危险任务的承担者应当因其责任的性质而有额外报酬或得到较高工资吗?额外报酬通常分配给像军队中的作战、飞行和特殊付费任务之职业人员,但经常同面临的危险或风险完全不相称。警官、消防队员和护士依然极少获得额外报酬;而且,就其面临的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危险而言,他们的固定报酬往往不能对他们做出真正的补偿或奖赏。
工作的不可悦性
另一个“其他”标准是因工作的令人不悦而予人以奖赏。比如,垃圾清运工之所以得到高薪,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必要的,满足了公共需要,也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干这种工作。这里的困难在于,我们该如何判定哪些工作因其不可悦性应获得较大奖赏,这些工作的承担者应获得多少奖赏。
资 历
许多机构和企业是根据资历进行奖赏的。这里的主张是,通过对特定组织的长期服务而表现出忠诚和坚韧不拔精神的人应当得到奖赏。但是,如果人们工作得太久,他们就可能变得无能,甚至被累垮。如果这种人不再是能干的工人了,那么,他们还应该优先于那些可能资历较浅却更为熟练的工人,继续得到晋升和奖赏吗?只有当资格与能力相适应时,资历才能成为对人们的成就进行奖赏的公平之道。
第九章 结束人的生命
9.5 恐怖主义
C.卡尔在《恐怖的教训》一书中为“恐怖主义”给出的定义是:
针对平民蓄意发动的战争之当代名称或新式称谓,其目的在于摧毁他们支持领袖或政策的意志力,而在此种暴力的实施者看来,这些领袖或政策是可恶的。[
C.卡尔:《恐怖的教训》(纽约,2002),第6页。]
许多人可能认为恐怖主义是20和21世纪发明和实施的东西,但蓄意以平民为目标的攻击同战争本身一样久远。恐怖主义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每一个国家都实施过的一类军事斗争,卡尔还称之为全面的、毁灭性的或惩罚性的战争类型。恐怖主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相互实施恐怖主义的十字军东征,美国的印第安人国内战争期间,法国大革命,两次世界大战,朝鲜冲突,越南战争以及阿富汗与伊拉克的恐怖主义战争。其他的现代恐怖主义袭击发生于爱尔兰和英格兰,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对纽约世贸中心的第一次轰炸,当然还有2001年彻底摧毁世贸中心的9?11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死亡3000余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平民,还有许多人受伤。
恐怖主义的主要意图在于对主张、意识形态、世界大事或文化方面的某些严重纷争实施暴力抗议。恐怖主义者似乎认为,能够有所作用的惟一的抗议形式就是要杀伤或多或少的平民,其意图在于促使他们不支持袭击发生地的政策或意识形态。然而,卡尔成功地论证说,尽管恐怖主义在历史上不断发生,但它一直是失败的,因为遭到这种袭击的平民却转而反抗和抵制袭击者。例如,就2001年的9?11事件而言,袭击甚至强化了美国政府和民众反对恐怖主义者的决心。[同上书,第12页。]重要的是要注意到,恐怖主义者实际上是作战的士兵,尽管这是不同类型的战争,他们拥有财政基地、优良的通讯系统和高超的智力;而且,就9?11袭击而言,还有一些主权国家赞助和支持其各种需要。不论9?11袭击是多么的可恶,人们必须承认袭击者的独创性。他们不需要导弹,而是强占装满汽油的民航客机作为导弹,这就需要恐怖主义的飞机驾驶人员像自杀士兵一样行动。他们的智力比我们的要高超得多,——在事件果真发生之前,我们谁都不知道会有恐怖袭击。
支持恐怖主义的理由
尽管印度的圣雄甘地和美国的小马丁?路德?金提出了非暴力反抗的主张,但在愤怒者所在的文化和民族中形成的许多组织(其中多数组织在所谓第三世界国家),开始认识到非暴力抗议的最好结果是被忽视而毫无效力,而最糟糕的情况只能是被其压迫者所杀害。因此,诸如炸弹袭击、绑架人质和游击战之类暴力行动就被视为迫使当局承认他们的惟一的可靠途径。
由于这些组织认为他们会继续被忽视,他们便诉诸暴力以引起人们对其事业的关注。无辜者确实会因此而死于非命。但恐怖主义者推断,凡不支持其事业的人都不是无辜者;因而他们不在乎死人。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为权利、自由、文化、宗教或领土而战斗,战斗就要死人。
反对恐怖主义的理由
反对恐怖主义的主要理由是:过度的暴力,尤其是危害无辜者生命的过度暴力,是不可饶恕的。正如其鼓吹者所坦言,恐怖主义就是战争,不过是不宣而战的战争,肯定不是保护无辜者的战争。如前所述,人们能够为正义战争辩护,正义战争是负责的公开宣战,并且是由双方的武装部队专为保护无辜者而进行的战争。但是,恐怖主义采用大范围的暴力,屠杀无辜的旁观者,这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反对恐怖主义的人们认为,不公正必须通过理性、谈判和其他和平途径加以矫正。这也许颇费时日,却对每一个相关者都更加安全。而且,
恐怖主义通常无助于其拥护者的事业,因为它激起对手还以更严重的恐怖主义。它还常常令其事业的一部分追随者成为敌对力量,这些追随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不道德的。因此,根据反恐人士的意见,恐怖主义决不可能是正当合理的。
恐怖主义的语义解释与双重标准
恐怖主义是一种暴力。由于它是蓄意针对无辜者的暴力,因而一般被认为是邪恶的,并遭到普遍谴责。如前所述,结果论的理论可以用来支持恐怖主义。但这种理论实质上意在证明针对无辜者的暴力之正当性,因而缺乏理性的说服力。与此相对照的非结果论,例如康德的理论,认为恐怖主义否定了人的内在价值,因为它把人仅仅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
关于恐怖主义这一概念,I.普里姆拉兹注意到这样的蹊跷:“没有人认为自己和自己的行为是恐怖主义,也没有人认为自己的同情对象或自己所支持的同情对象的活动是恐怖主义。正如流行的俗话所说,这个人的恐怖主义是那个人的自由战士。”[I.普里姆拉兹编:《恐怖主义的哲学问题》(纽约,2004),第xi页。]换句话说,自身利益和不公平造成了“我们与他们”相对立的对话框架,从而在有关恐怖主义的公开论辩中,对该术语的运用助长了双重标准。
另一条双重标准涉及“非国家”的行为者(例如“造反者”)与得到政治国家支持的类似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恐怖主义几乎在其定义上就是仅仅适用于造反者而不适用于国家代理人的词语,当人们所说的国家是自己的政治国家时尤其如此。
因此,作为优秀的批判性的思想者,作为受过伦理学理论训练的人,为了就恐怖主义是否合乎道德提出论证周密的依据,重要的是要对政治语言涵义的细微区别保持警觉,要弄清自己对恐怖主义一词的理解。此外,人们要努力认清激起和支持恐怖主义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状况,这不是要将恐怖主义行径合理化或合法化,而是要尽可能地消除此类状况。尽管某些状况可能有助于说明恐怖主义的起因,但此类状况不可能证明恐怖主义具有正当理由。
实例1
一个沿海小国拥有商业港口和自然资源,而毗邻的一个内陆大国则需要这些东西。大国为使用港口和进口资源同小国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并已履约多年。然而最后,大国的新政府决定,它使用离边界如此之近的自然资源不应付钱,而且它应该完全控制当时所用的港口。新的谈判破裂之后,这个大国便入侵了小邻邦,而小国则积极地自卫反击。大国有理由发动战争吗?小国的自卫反击是正当的吗?
实例2 伊拉克战争
美国对伊拉克入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天主教对正义战争的描述?你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这一入侵在任何状况下都是完全正当的?你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这对双方都是一场恐怖主义战争?请具体回答。
实例3 有大国支持的小国内战
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远东小国饱受意识形态的分裂之苦。其一半人口拥护共产主义政体,而另一半人口则拥护民主政体。有两个大国从这一斗争中渔利:甲国支持共产主义集团,而乙国支持民主集团。两个大国在这个远东国家的矿山、工厂、土地和金融投资等领域均有利害关系。当小国的两个集团在争取控制全国的斗争中因不同意识形态而彼此宣战时,两个大国便开始提供资金、武器和物资并派遣军事顾问支持各自的一方。当民主集团受到削弱、趋向失败时,乙国的支持更加升级了,派遣自己的陆、海、空部队直接卷入战争,以除了核战之外的一切手段援助民主集团。这个远东国家的两个集团在同对方的战争中在多大程度是正当的?分别支持一方的两个大国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
第十章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
10.1 
脑死亡
20世纪和21世纪可以采用的先进医疗技术和复杂的医疗程序,提出了新的道德难题,其中之一是涉及不可逆性脑损伤,即众所周知的“脑死亡”。在医疗技术尚未如此复杂的时候,患者的心或肺功能衰竭之后,他们的大脑功能也会很快衰竭;而当他们的大脑功能衰竭之后,心肺衰竭也会接踵而来。然而,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找到一些方法(如利用呼吸机和心脏器械)可以不经大脑而使心或肺免于衰竭。
例如,如果一位患者由于摩托车事故头部受伤被送入医院,急诊医务人员可以使此人的心肺复苏并设法稳定这两个器官系统。稍后,医生可能发现患者头部创伤极其严重,以致其大脑已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换言之,其大脑业已永久死亡,而不是暂时受伤乃至局部受伤。没有大脑活动,患者就沦为一具只是心脏还在跳动、肺脏还在呼吸的躯体。这样一些病例出现后,医学界开始认识到下述这种可能性,即如果患者的大脑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就可以从医学意义上宣告其死亡,尽管从其他所有方面看,其肉体可以被认为依然存活。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制定判断脑死亡的标准。该特别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列出四条标准:(1)无感受力和无反应力,(2)无自主活动或自主呼吸,(3)无反射功能,(4)脑电图平直。[亨利?比彻等:“不可逆转昏迷的界定”,《美国医学协会期刊》第205期(1968年8月),第85-88页。]那么,这就意味着,尽管人们的心肺依然在发挥功能,却可从医学上宣告他们已经死亡。许多人将脑死亡问题与听任死亡和仁慈杀死混为一谈。他们认为,如果一位医生或护士将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呼吸机、心脏器械或给食管撤除,那么此人就犯了听任患者死亡之罪或仁慈杀死之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患者在正式的医学意义上已被宣告死亡,那么任何设备均可撤除,任何程序均可停止,而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之嫌。归根结底,问题在于:怎么能够准许一位已在医学意义上死亡的患者死去或接受仁慈杀死之术呢?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混乱,源于我们不愿将肺还在呼吸、心还在跳动的患者同维持心肺功能的机器相分离。在这里,只要指出脑死亡与听任死亡、仁慈助死或仁慈杀死毫无关系就足够了。有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甚至已将脑死亡纳入其关于死亡的法律定义之中。然而,在涉及大脑遭到严重损害而又不属脑死亡时还会有问题。有些损伤并未导致大脑死亡;确切地说,这些损伤只是使大脑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以致当患者从昏迷中清醒过来时,他们的生活可能要有根本变化。此外,这样的患者也可能无限期地处于昏迷状态,但又不符合上面援引的脑死亡标准。在涉及最后这一类型的病例之时,可能必然出现听任死亡和仁慈杀死这样的问题,但不能认为这些问题同确定的完全脑死亡病例有任何关系。
持续植物人状态(PVS)或不可逆性昏迷
应将脑死亡与持续的植物人状态(PVS)加以细致区别。持续植物人状态源于控制认知功能的大脑皮层或新(大脑)皮层遭受损害。由于这一原因,这种情况可以被称为脑皮层或大脑死亡。然而,由于脑干的功能依然全部或部分存在,躯体并未死亡。在持续植物人状态之下,可能还有并且通常都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跳。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往往还是醒着的,但他们不会意识到正在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没有同环境的有意识的互动,也没有对自我或环境的意识。一个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缺乏并将永久缺乏人的生活所必需的哪怕最低限度的功能。简而言之,他们不会同别人有任何互动。卡伦?安?昆兰、南希?克鲁赞和特里?斯基亚瓦这些非常著名的病例就是持续植物人状态的典型,你将在后面看到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 堕 胎
11.3 反对堕胎的理由
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遗传学观点
如前所述,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接受遗传学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何时应得到如人命所享有的那般尊重的观点。依据这种观点,人命始于怀孕之时。这就是说,父体精子与母体卵子二者的染色体一结合就有了人,就必须得到犹如“他或她”已然出生般的尊重。这一观点的基础是:由于人的遗传结构一怀孕即已确立,并且一旦确立就“规划”了作为独特个体的创造物,所以自怀孕时起,人就存在了,并且作为人的生命必须受到尊重。这一观点还认为,如果我们真正关心保护和保存人的生命,那么,这就是我们所应持有的最安全的观点。因为人们对人命究竟何时开始——或者在宗教的意义上说,人何时有“灵魂”——意见不一,所以,通过自受孕时起就把受孕体作为人来尊重,我们就能确保对人命、特别是对无辜的胎内人命不做出不道德、不恭敬的行为。
生命尊严或生命价值的理由
前两章已经论述了有关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但这一因素在堕胎争论上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恰恰因为受孕体是无辜的,不能自卫以免于被杀。
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主张,每一个胎内的无辜婴儿(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的倡导者以该词或“人”取代“初胎”、“胎儿”或“受孕体”等词)都必须被视为人——自受孕之时起就享有人的一切权利的人。这里的关键词是“无辜(的)”,有些坚决的赞成生命者可能承认为了自卫而杀人、死刑或战争是合乎道德的,因为它们所杀死的生命往往不是“无辜的”。这一理由认为,受孕体不仅有生存权利,而且其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压倒一切可能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利,诸如孕妇对于所孕育生命的发育进程的决定权,甚至当妊娠遇到某种麻烦时,孕妇在本人生命与受孕体生命之间的选择权。
多米诺理由
前两章已详细讨论过多米诺理由,但在赞成生命者看来,这一理由运用于堕胎问题时最有说服力。他们认为,近代史证明了多米诺理论的正确性,希特勒纳粹党所犯下的各次屠杀、大规模酷刑和种族灭绝的罪恶就是从堕胎合法化开始的。多米诺理由之适用于堕胎问题,如同适用于其他问题一样。赞成生命者用以证明其正确性的证据是:希特勒的暴行始自于将堕胎合法化。他们认为堕胎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容易导致多米诺后果,因为它不像杀死已出生婴儿或成人那样刺眼。由于妇女决然看不到自己的受孕体,因而容易忽视有关的人命。然而,多米诺理由接着认为,我们一旦忽视了任何形式的无辜人命(已出生的或未出生的),就会造成多米诺后果,由此只能导致全面彻底地忽视人的生命。
堕胎危及母亲的生命
反对堕胎的另一条理由认为,堕胎手术对母亲的健康、生命和以后的生育都是危险的。这些危险表现为医学和心理两个方面。
医学危险
医学危险的理由认为,堕胎要触及妇女阴道和子宫,这对妇女的身体、特别是对这两个部位就有某种危险性。为了具体了解有些什么危险,我们要简略地考察一下在妊娠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堕胎方法。
子宫抽引术 这种方法是在一根软管的一端装上软质器械构成吸除机(抽吸器),用来“抽吸”胎体及其附着物。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妊娠第12周以内的堕胎,但由于不需要使用尖利的刮器,它比扩张刮除术(D

C)有所改进。然而,仍有可能造成感染,不过子宫穿孔的可能性小得多了。这种方法已逐渐取代扩张刮除术,应用于大多数妊娠早期的堕胎手术。
盐水注入堕胎术 这种方法同子宫切开术一样,一般用于妊娠后期(第12周以后)的堕胎,通常比子宫切开术更受欢迎。这种方法是用一根针插入腹壁、穿进漂浮着胎体的羊膜囊,抽出一些羊水,注入葡萄糖、盐水或子宫收缩剂。大约20小时之后,孕妇进入分娩阵痛期,通常生下的是死胎。当往羊膜囊里注射上述物质时必然内含某种危险性。而且,尽管这种堕胎术是由医生施行的,但分娩时医生不一定在场,这样,若出现并发症就会发生问题。这种方法还会引起一些心理问题,因为孕妇要像生孩子一样忍受分娩之痛,而结果却是死胎。
子宫切开术 妊娠第12周以后,可以施行小型剖腹产术。将腹壁切开,取出胎体及其附着物,然后缝合切口。重要的外科手术总是有风险的,并且妇女一旦做了剖腹产术,以后再生孩子就必须剖腹产。
部分娩出堕胎术 也称之为“扩张吸除”或“子宫内颅间堕胎”
术。这种堕胎术经常应用于第五个月的妊娠期,但有时也应用于第六个月的末期(第26周前后),通常仅适用于十分严重的境况,诸如孕妇的健康(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不良,或者发现胎儿已死、严重畸形或有严重缺陷。这种堕胎术需要扩张妇女的子宫颈,然后将胎儿部分地移出子宫,首先移出双脚。然后医生将一尖利器具插入胎儿头部背后、移动头部并插入真空管吸出脑髓。此时胎儿的头颅收缩,便可较为容易地将胎儿移出子宫了。
自行人工堕胎 几乎所有专家都认为,自行人工堕胎可能是一切堕胎方法中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堕胎缺乏适当的医疗监护。自行人工堕胎容易导致感染和大出血,这些并发症可能造成母婴双亡。据我所知,没有人支持或鼓励此类堕胎。事实上,“劝阻妇女自行人工堕胎”,一直是赞成堕胎合法化的最有力理由之一。
除了堕胎方法的总体上的潜在危险之外,堕胎还增加了妇女以后怀孕的小产可能性,堕过胎的年轻姑娘尤其如此。此外,反复堕胎会加重危险程度。所有这些使得赞成生命者断定,妊娠和分娩是妇女身体的正常功能,而人为地干扰这种功能,只能造成对妇女施行风险手术的医疗问题。[对堕胎危险性的更充分的论述,见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第31-43页。]
心理危险
心理理由认为,允许“杀死自己的婴儿”对妇女的心理是十分有害的。赞成生命观点的拥护者论证说,做出这种可怕行为的妇女,不得不怀着沉重的负罪感而生活。实际上,这种情感创伤永远不会从心灵中根除。而妇女假若足月分娩,尽管也可能需要心理调节,但这与必须适应于堕胎所造成的负罪感不可同日而语。
妊娠的相对安全性
妊娠可能对妇女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危险,这是赞成堕胎的最有力理由之一。由于医学和技术的进步,妊娠对于孕妇生命的危险性几乎不存在。然而,赞成生命者认为,医学的进步实质上已经消除了这种危险。他们认为,我们现在的形势是,除了极少数例外,妇女能够安全地足月分娩。就极少数的例外情况而言,正如耶稣会神学家J.弗奇(Josef
Fuch)神父所指出的:“实际上没有任何诫律要求不惜代价地保护母亲。只有一种义务,也就是以道德上可允许的方法保护母亲……因此,惟一的义务始终是‘保护母亲,但不得试图杀死婴儿’。”[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第425页。]弗奇神父在这里似乎提出,倘若保护不了母亲,那么,为了使她的婴儿得以降生,可能不得不牺牲母亲的生命。这是许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数人的话——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为。
堕胎之外的可行性选择
即使孕妇不想要婴儿或者会生下严重畸形儿,也确实存在着堕胎之外的切实可行的选择办法。确实有许许多多无子女夫妇想要收养孩子,当作亲生子女一样抚养。
其实,自从堕胎在美国合法化以来,可供收养的婴儿(尤其是白人婴儿)数量大幅度下降了。许多享有声誉的优秀服务机构可以把生身父母不想要的婴儿收进养育院,予以照顾和关爱。即使没有此类养育院,也有政府机构负责收容没人要的或畸形的婴儿,并由专业人员予以照料。在赞成生命者看来,受孕体为孕妇所不想要的或者有残疾这一事实,肯定不能证明“谋杀”受孕体具有道德正当性。
经济考虑无关紧要
许多妇女要求堕胎是由于她们认为自己经济上负担不起足月分娩或抚养婴儿的费用。然而赞成生命的提倡者认为,在关系到无辜的胎内人命的问题上,经济考虑不能居于首位。如果涉及人的生命,就不应当考虑经济因素。如果妇女怀了孕,她就必须同胎儿的父亲一道,承担起婴儿出生和抚养的经济责任。社会上有为已婚或未婚的孕妇提供经济援助的服务机构,有福利事业、医疗补助方案和私人慈善组织。根据这种观点,经济负担过重的家庭,应该审慎地避免生育过多子女;但妇女一旦有孕上身,就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而“结束胎内婴儿的生命”。
性行为的责任
这种理由是说,妇女无论何时同男人发生性行为,也无论避孕与否,都必须认识到怀孕的可能性。此外,无论发生性行为的男人同自己分担责任与否,妇女都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不能由于自己的不小心、不检点或避孕失效而牺牲无辜的人命。依据这种观点,妇女应首先负责地避免怀孕,并且有许多避孕方法可用。然而,一旦有孕,那么,怀孕足月、生下孩子就是她的责任了。
强奸与乱伦
强奸致孕的情况相当稀少,而乱伦致孕则更为罕见。强奸若及时告发的话,是可以有效地采取避孕措施的。然而,即使妇女被强奸或乱伦后确已受孕,这种理由认为,扼杀无辜的胎内人命仍然是不正当的。由于常常可以及时采用避孕措施,因而强奸与乱伦一般不存在堕胎问题。然而,一旦未行避孕而导致怀孕,这也不是结束无辜生命的正当理由。孕妇必须足月分娩,若因受孕的特殊状况而不想要婴儿,就应交付收养,或送进有关的官办机构。总之,根据这种观点,无辜的胎内受孕体不应当由于别人的过失或罪恶而被迫丧命。
实例1  10来岁女孩的堕胎困境
15岁的贾尼丝同16岁的鲍勃多次发生性关系,现在贾尼丝发现自己已有两个月的身孕了。贾尼丝的母亲是个罗马天主教徒,不希望女儿堕胎。但是,她也不愿意抚养或帮助贾尼丝抚养小孩,却要贾尼丝足月分娩后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贾尼丝的父亲是个不可知论者,希望她堕胎,因为他知道她是个好学生,对律师职业感兴趣,而他本人就是个开业律师。鲍勃想当个工程师,也希望贾尼丝堕胎,并希望看到有人为她支付全部费用。贾尼丝该怎么办,连她自己也相当糊涂。她已经被培养成了罗马天主教徒,同她妈妈一样,对堕胎颇有疑虑,虽然其信仰不像她妈妈那样坚定。她同教堂的一位富于同情心的年轻神父进行了商谈,但他告诉她不可堕胎,堕胎是一宗不可饶恕的大罪。她还到堕胎诊所去商讨堕胎手术及其费用。贾尼丝应当怎么办?为什么?论证你的观点。
实例5  因胎儿性别而堕胎的中年夫妇
37岁的比尔与35岁的伊莎贝尔两人婚后育有三个女儿。一天夜里,当他们行房事时,伊莎贝尔忘了戴子宫帽,结果怀孕了。他们静心思考后认为,若能生个儿子也好呀,因为他们已有了三个女儿。然而,由于伊莎贝尔已经35岁了,所以她决定做羊膜穿刺术,弄清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综合症。检查之后,遗传学顾问告诉比尔和伊莎贝尔,就检测结果而言,婴儿将是正常的,还会是个女婴。由于他们不想再要女孩,所以伊莎贝尔就堕胎了,之后又做了绝育手术,再也不能生育了。你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吗?
第十二章 说谎、欺骗、背约与偷窃
12.2 说 谎
反对说谎的理由
愚弄和剥夺他人
反对说谎的一条主要理由是,说谎向谎言领受者传递了错误信息,因而可能阻挠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例如,假定一位妻子和两个孩子的母亲希望呆在家中带孩子,但丈夫说他正在上大学,要她找份工作以便他能继续学业。一个月后,他决定不再上学并且退了学,却告诉妻子说他还在上学。他如此一番说谎,使得妻子呆在家中抚养子女的愿望落空。他的谎言不但阻碍了妻子达到目标,而且剥夺了孩子们来自母亲的照料。
在另一个例子中,简认为她在自己所工作的公司有个升迁的机会,因为现任经理对她如是说,尽管他实际上已选定戴维担任此职。如此一来,简就可能决定不再另谋高就,或者会拒绝一份工作,因为她抱有得到现在的公司擢拔的希望。首先,经理使得简相信她拥有更多的选择方案,其实不然,这就违背了公正原则——这对她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能够得到升迁,她会非常乐于留在目前所在的公司;虽然如此,经理的欺骗已经使她失去信心,不再信任对她而言本系最优的备选方案了。
造成人际关系中的不信任
另一条反对说谎的主要理由是,它会引起人际关系的破裂。不难想见,当人们彼此信任之时,人际关系处于最佳状态。简信任自己的老板是否错了?大多数不支持说谎的伦理学家认为,我们应该能够循着可以信任的积极假定而非不可信任的消极假定前进。如果消极地而非积极地看待人际关系,就会形成全然不同的氛围。
对被骗者而言,说谎不仅导致不信任,而且造成怨恨、失望和怀疑。例如,假若一个女人不断遭受丈夫的谎言轰炸因而婚姻关系破裂,她就可能继而不信任未来同所有其他人、特别是男人的关系。因此,说谎不仅破坏了她的当前婚姻关系,而且也影响了她未来的所有关系。这可以说明为什么有些遭受谎言之害的人们要说:“严重的问题不是你的所作所为(例如同人通奸),而是你就此对我撒谎。”
人际关系通常依赖于思想、情感和信息的交流。因为说谎实质上等于没有诚实的交流,所以,如果人际关系的主要基础——诚实——遭到破坏或毁灭,那么,要建立或维护人际关系就十分困难了。
不义之利或说谎者的权势
另外一条反对说谎的理由是,因为大多数说谎者自身不希望受骗,所以欺骗他人便使说谎者获得了不义之利。这当然违反了公正原则。在莎士比亚的戏剧《奥赛罗》中,可以看到一个人可能拥有支配他人之权势的绝妙例证。奥赛罗的副官伊阿古,编织了在戏剧和文学中所见到的一个最为阴险的谎言之网。在剧终时,伊阿古不仅控制了奥赛罗的一举一动,而且导致奥赛罗的妻子苔丝狄蒙娜之死——大多数谎言皆围绕她而编造——和包括奥赛罗本人在内的多人死伤。伊阿古所拥有的对剧中大多数人的支配地位,几乎令人难以置信;而他的一切权势,都是通过他的令人不齿的许多狡诈骗术而获得的。
说谎的自毁性
说谎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旦说谎者被人看穿,他们的话便无人相信了,他们的骗局即不攻自破,而他们的权势则衰减乃至丧失。尼克松总统执政期间的水门事件,是这种权势丧失的例证。美国总统的权力几乎无人可及,而尼克松显然是通过各种骗术维护其某些权力。只要公众普遍不知情,他就可以保持乃至增强其权力;然而,一旦他说谎和不诚实曝光,他肯定就威信扫地了,于是被迫辞职以免弹劾。另一方面,比尔?克林顿总统亦曾就其与实习生莫尼卡?莱温斯基的桃色事件对公众说谎,这自然增加了对他的不信任感,也使许多人丧失了对他的敬意。然而,他似乎没有失去作为总统的许多权力,这可能是因为他未在其总统行为或政治行为上说谎,而是在私生活方面说谎。虽然大多数人憎恶这起风流韵事及其相关的说谎行为,但他们认为这同他的总统职责和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在这一理由的主张者看来,对说谎者自身的另一影响是,说谎败坏其自我形象。换言之,说谎者由于骗人而丧失了自尊心,说谎愈多,丧失的愈多。
说谎对社会的影响
博克就说谎对社会造成的普遍的总体影响评估说:“社会信任的表层往往是薄弱的。随着谎言的扩散……信任遭到损害……如果信任受损,作为整体的社群便蒙受苦难;而当信任被毁灭之时,社会便衰退瓦解了。”[博克:《说谎》,第28页。]美国和世界上的许多人对尼克松总统在水门事件中说谎感到震惊。本已动摇的对政客和律师的信任跌至新低。由于首席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与列昂?雅沃尔斯基,以及水门事件调查委员会负责人萨姆?欧文参议员的努力,信任有所恢复,但美国公众肯定目睹了一场领袖人物的道德品质及其公众信任的大滑落,其严重程度在美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大多数人认为一个人的诺言就是契约,应该人人皆可信任。因此,对诚实的每一次背弃,都会破坏这种信任,导致愤世嫉俗,容忍说谎,并毁掉薄薄的一层“社会信任之外表”。如果国家的最高官员可以并确实说谎,那么,何以人际关系各个层面的其他人应该不说谎呢?我们希望大多数人不会这样受到官员恶例的影响,但诱惑肯定总是有的。
实例1 儿子死于心脏病的80岁老妇
80岁的杰瑟西塔心脏不好,住在一家康复医院里。50岁的儿子及其他家人,定期前往医院探视。一天夜里,儿子猝死于心脏病发作。其他家人认为,由于她本人的心脏业已衰弱,所以不应将这一噩耗告诉她;结果,在医院员工的配合下,谁也没有对她说起此事。一周之后,杰瑟西塔询问儿子为什么没来看她。家人就对她讲他因公出差去了,希望她会忘记他。但到了下一周,她又问他在哪里、何时归来。她还想知道,他为什么没从出差地给她打个电话、写封信或寄张明信片。家人告诉她,他很忙,不过很快就会回来。又一周过去了,杰瑟西塔对于儿子没来看她一事十分烦躁不安,变得愈来愈难以护理了,还常常哭泣。医院职员遂同家属一起,商讨如何应付这一局面。他们想知道现在是否应该告诉她真相或者再编一些理由。
1.他们当初对杰瑟西塔说了谎,这种做法对吗?
2.倘若她是你的母亲或祖母,你的兄长或伯父死了,那么,你认为应当告诉她些什么?为什么?
3.如果你的做法同他们一样,或者你就是负责应对这种局面的医院职员,那么你会提出什么建议?你认为现在应该告诉她实情吗?如果应该,你会如何告诉她?如果不应该,你会建议如何应付这一局面呢?
4.你是否认为当初告知实情会好一些?为什么?你认为当初不告诉她的做法令局面变好了还是变糟了?为什么?表现在哪些方面?
实例4 比尔?克林顿的风流韵事
比尔?克林顿总统曾同一位21岁的白宫实习生通奸,后来在法院和媒体上又就此事说谎。于是,他接受弹劾传讯却未被弹劾。你认为他应该被弹劾的程度如何?你认为他未被弹劾的原因何在?他所做之事在道德上是恶吗?为什么?在什么意义上?你认为他所做之事影响其总统职务的程度如何?较之于尼克松总统的谎言,你认为他的谎言更坏、不那么坏还是两者相差无几?为什么?你认为总统的私生活应该免于责难的程度如何?一位总统是否有可能在私生活上很成问题却仍然是政绩不错的领袖?为什么?
第十三章 道德、婚姻与人类性行为
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homosexuality)指男人对男人的性吸引或性爱,或女人对女人的性吸引或性爱,后者又称女同性恋(lesbianism)。尽管同性恋在世界上某些地区被认可,但在我们的文化中,它一般受到鄙视。它在某些民族和国家是非法的,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圣经》、特别是《新约全书》是坚决反对同性恋的。这是同《圣经》的信奉者相关的事实,但不信奉《圣经》的人对此不必介意。此外,如前所述,倘若性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深入而密切地表爱,倘若生育只是次要目的,那么,人们就不能仅仅因为同性恋决不能像异性关系
(即异性之间的性行为)那样生男育女而攻讦其反常。有些男人特别喜欢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并只能真诚地爱同性者,有些女人对其他女人也有同样的情感,这些都是明显的经验事实。
至于同性恋是否“反常”、在有些情况下是否“正常”,心理学家们对此莫衷一是。但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心理学会业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录中删除。为了确定男同性恋是否由一种化学失衡(主要是男性荷尔蒙睾丸甾酮的失衡)所造成的,人们已做了一些实验,但迄今尚无定论。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是由环境诱发的(例如其父亲残忍或冷漠而其母亲溺爱的男青年同性恋者),但对此亦无确证。许多同性恋者本人认为自己一点也不反常;相反,他们认为,他们自由地选择了恰如异性关系一样正当的性生活方式;如果社会怀有偏见,拒不接受他们所选定的生活方式,那是社会的问题。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从道德上反对或赞成同性恋的理由。
实例2 两个同性恋同居者
大约一年来,你一直同理查德一道工作,一直认为他机敏、理智、富于同情心而又待人友好。一天夜晚,他邀请你到他和朋友沃尔特的寓所共进晚餐。你发现这两个男人是同性恋者,已经同居三、四年了。你还惊诧地发现,他们绝没有什么脂粉气;事实上,除了更喜欢同性恋而不是异性恋这一点,他们同你所认识的其他许多正派人毫无二致。他们不猥亵儿童,也不想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别人;他们只要求愉快而平静地共同生活。理查德与沃尔特的做法合乎道德吗?为什么?
第十四章 生物伦理——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14.6 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是现今最具争议性的遗传学研究。干细胞,即所谓人体母细胞,具有变成许多不同种类细胞的潜能。人体细胞依靠干细胞得到替代补偿。在极早期的胎儿体内,干细胞具有变成任何种类人体细胞的能力。而成人的干细胞则能变成各种细胞,却不能变成所有种类的细胞。干细胞是很难提取的,也很难侍弄发育成其他细胞组织;因此,对干细胞的利用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才可取得所要求的结果。科学家们希望获得系列胚胎细胞,即大量的发育自共同源头的胚胎细胞,并将它们侍弄发育成特定种类的细胞。这些科学家希望利用干细胞修复人体的受损组织,诸如利用心脏细胞组织来修复受损心脏,利用神经细胞组织来修复受损脊柱,或者令阿尔茨海默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的后果发生逆转。[托马斯?A.香农:《干细胞研究》,http:www.americancatholic.orgNewslettersCUac0102.asp,pp.1-2。]
利用胚胎干细胞的道德问题
虽然对胚胎干细胞的利用要比对成人干细胞的利用容易得多,但在许多人特别是像天主教徒这样坚决反堕胎主义者看来,其道德问题是:从五至七天的胚胎内提取干细胞的做法杀死了胎儿。许多反堕胎人士认为,我们若允许这样做那就是不尊重人的生命(坚决的反堕胎观点假定人的生命始于卵子受精之时);这种做法等于堕胎,也就是对胎儿生命的谋杀。而科学家们认为,他们能够利用胚胎干细胞培育出可供医疗之用的细胞组织,治愈诸如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糖尿病和脊髓损伤等令人丧失能力的慢性病,由此出现了道德的两难困境。
政府的限制
乔治?W.布什总统就曾面临这种两难困境,在他的反堕胎观点与治愈各种疾病的愿望之间饱受折磨。他说,联邦基金只能用于对现有干细胞系列的研究,这些干细胞之提取必须:(1)经由捐赠者的同意;(2)为了生育而产生的多余胚胎;(3)未曾对捐赠者施以钱财诱惑。任何联邦资金均不得用于:(1)从新弄死的胎儿体内提取干细胞系;(2)为了进行研究而制造人的胚胎;(3)克隆人的胚胎。布什方案的反讽意味在于,希望得到科学研究之更大自由和更多财政资助的科学家对此感到不满,反堕胎观点的拥护者也感到不满。美国天主教主教联合会主席约瑟夫?A.费奥伦萨主教申述了反堕胎立场,他说:“他(布什)所宣布的调和方案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它听任我们国家的研究事业养成对人的生命的不敬。”[《贝克斯菲尔德加利福尼亚州人报》(2001年8月10日),A1版。]科学家们也很失望,因为按照布什的方案,只有屈指可数的干细胞系可资利用的,这当然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研究。有些州份(例如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业已立法将干细胞研究合法化,它们对这项研究的限制比布什的方案要少,同时使之得到私人的或非政府的资助。
可能出现的解决方案
最新的研究表明,成人干细胞可以被分离出来加以培育。如果此类研究继续进行并取得成功,那可能就没有任何理由要利用胚胎干细胞了,这当然能克服上述两难困境。[香农:《干细胞研究》,第2页。]仍然有待观察的是:此类研究还要进行多久,科学家们是否愿意耐心等待这种研究的成功,以及他们是否相信成人干细胞与胚胎干细胞同样有用。
人体贸易与组织库藏的道德准则
生物技术之迅猛发展已经超过了制定规则的速度,而公众对于高赢利的全球性人体贸易行业还缺乏认识和了解。人体贸易包括人体器官的购买、销售、倒卖与移植。生物技术与医学科学有关人体组织新用途的惊人进步,在促进人体贸易商业化的同时,催生了大量的道德、法律和政治问题。利他主义的捐赠者由于不了解有关内幕,照例都是为他人所利用的;而亲属得知自己的亲人已成为赢利性的人体组织商业公司的产品而极度震惊、目瞪口呆与义愤填膺。
除了器官移植之外,每年大约有650,000名美国人接受手术,要使用取自人尸的软组织、皮肤、骨骼和肌腱。但是,关于人体器官获取的暗中操作性质和生产线上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存在着严重问题。对人体组织进行加工处理的公司向接受遗体捐赠的医院、大学和其他有关机构购买人体器官,而捐赠者则出于对科研目的的美好信念而有捐赠之举。从第三世界国家获取人体的内幕则更成问题。一具人尸常能产出200,000美元以上的市场价值。人体组织公司赚取高额利润,并且在全世界的交易所进行买卖。这一行业大部分受市场驱动,而股东则对经营者施压,要求按季度公布利润。
由于缺乏规则(美国对该行业的管理大部分还是依据20世纪50、60年代通过的“血盾”法律),因而存在不少产品风险。人体组织可能将下列疾病、病毒或细菌传播给移植器官的受体:肝炎、艾滋病病毒、疯牛病、细菌及其他传染病。对于器官供体生前的生活方式、性行为、既往病史及是否抽烟、酗酒或吸毒之类的信息,均未披露。此外,关于供体生前的生活方式可能对移植器官的受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状况,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对于人体器官贸易行业,需要制定更有效的全球性规则,也需要公开披露内情和增强其透明度。在处理这些决定人体器官之法律地位的问题时,必须对道德的、法律的和社会的争端作出更清楚的说明。
第十五章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
15.6 性骚扰
性骚扰是当今最有争议的最重大话题之一。这个问题早已有之,但作为不道德问题提出来却是最近的事。由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AUW)的L.哈里斯及其同仁所做的最新调查表明,对于公立学校8年级到11年级的大多数学生来说,学校里的性骚扰是他们的共同经历。调查发现,5个学生中就有4个(81%)在学校生活中时而受到性骚扰,大多数的男生(76%)和女生(85%)在校期间都被骚扰过。[H.霍尔威:《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AUW)对美国学校性骚扰问题的调查》(华盛顿,1993年6月)。]本章将重点探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但是,如果大多数男女学生早在初中阶段就经历过性骚扰,并且大部分为校方管理人员所忽视的话,那么,可以想见,这些孩子——骚扰者和被骚扰者——成人后进入工作场所会出现什么状况。
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理由
所有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根据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当然包括工作场所)都应该得到尊重,得到有尊严的人道待遇。性骚扰否认所有这些个人权利,常常令人们在工作场所内外都过着艰难、丢脸,甚至可怕的生活。
不公平待遇
根据人们给予或接受性交特权的意愿决定对其雇用、晋升、留用或解雇,从根本上说,这是不公平的。对人们的评判应当根据其智力、能力、意识和合作精神,而不应看他们的性吸引力或性能力,是否愿意同主管卷入罗曼蒂克的性关系。因为后面这些特性或态度不是也不应该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条件,所以人们不应当得到以此为根据的评价,不应当由于这方面的擅长或欠缺而受歧视。
造成不友善的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性骚扰并非活跃工作场所,而是造成了不友善的、不愉快的和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要做好工作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假如人们始终担心被排挤、被压榨、被勒索或接受其他非自愿的肢体的、言语的性挑逗,那么,本可用于工作上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就耗费于抵挡此类性挑逗了。此外,这种性挑逗对于那些被迫承受者而言,在身体和情感两方面都具有扰乱性和破坏性。这种破坏性后果不仅出现于人们的工作时刻,而且体现于工作之外;它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以及公共生活都会造成有害影响。
当权者的职位并不拥有支配私生活的权力
企业里的当权者对企业的事务、因而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做什么、如何做肯定拥有监管控制权。然而,这种控制权无论如何不涉及雇员工作以外的私生活,特别是不得要求雇员接受约会或性求爱。对后者的控制属于滥用权力和职权,因而是所有企业伦理原则都难以接受的行为。从事此类活动的经理或管理者是在滥用职权,应予免职。
吸引不表示涉性牵连
诚然,人们相互间常常具有罗曼蒂克的性吸引力。但这种吸引力并不包含对别人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牵连到别人,假如别人不希望被牵连则尤其如此。如果人们一起工作而相互吸引,那么,他们就一定要尽力将源于性吸引的活动完全安排在工作场所之外;此外,人们对于涉及工作伙伴的性交往必须十分谨慎。有时候,此种交往关系效果良好,但有时候关系破裂之后,职业生活便令人难受。在工作场所务必避免同任何人发生涉性牵连,这大概是最好的忠告。总之,即使人们为工作伙伴所吸引,也不应该利用别人的吸引对人家实施性骚扰。
被骚扰者常常“要求骚扰”?[这一加黑段落标题的原文用句号,为肯定判断句。疑有误,故改用问号。——译者]
强奸者要否认自己对受害者的恶行时常常提出所谓“要求”理由。显然,即使人们穿着性感、调情卖俏或喜欢色情玩笑,也不等于要求性骚扰。例如,仅仅是女人身穿大袒胸式服装或短裙或者性能力强、身体有吸引力之类事实,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对她实施性骚扰,若她清楚表明痛恨骚扰则尤其如此。人们也许从她的表象难以臆断什么,当然不可在工作场所表现出任何性骚扰举止。如果人们想同别人约会,那就应该下班后同他们联系,并坚持在工作场所以外进行这方面的活动。当然,如果你所联系的人不愿意同你约会,这就应该是事情的终结,而不应该成为制造工作压力和进行压制的理由。
15.8 媒体伦理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
媒体伦理的最大道德问题,大概产生于公众知情的权利、需要或愿望,产生于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许多著名人物——政客、娱乐明星、运动员——不得不面对媒体人士,即常常伴随不祥后果的记者和摄影师(报纸、无线广播和电视)。歌星、演员F.西纳特拉经常面对记者,公开表达对他们的怨恨。演员、导演S.佩恩同许多记者有过肢体冲突。一天晚上,英国戴安娜王妃和多迪?费德在巴黎离开一家饭店时被狗仔队(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个体摄影者)追逐,随后在汽车事故中丧生,——大概因试图挣脱狗仔队而出事。人们批评事故现场的记者们大拍照片而不去抢救不幸受伤人员,也不派人去求援。
公众人物到底有些什么隐私权?当然,由于他们的名声、重要性、新闻价值和公众的认可度,他们可能希望同新闻媒体打交道,期待被媒体拍照、采访和询问。此外,他们名声需求的满足常常取决于同媒体的持久不衰的关系。一方面是个人隐私的愿望和需要以及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媒体的愿望或需要以及公众对其私生活的知情权,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媒体,特别是携带摄远镜头相机的摄影师,常常抓取名流的私人暧昧关系的瞬间。例如,英国公爵夫人S.弗格森就被拍下了同美国富商在地中海海滩的风流韵事。我还记得曾见过一家电视台和报纸试图采访小产后极度悲伤痛苦的M.门罗,那时她已嫁给了剧作家A.米勒。她在医院里正要走出电梯间时,面对连珠炮般的提问和摄影闪光,突然大哭起来,扭身背对摄影机。毫无疑问,许多名流肯定为狗仔队所追逐,以至于有些人完全没有什么私生活。
克林顿-莱温斯基的性丑闻
比尔?克林顿总统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是20世纪最重大最恼人的媒体宣传攻势之一。在长达两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媒体对事件的新闻报道可谓千方百计、持续不断,以至于许多新闻广播几乎称之为色情淫秽事件。这无疑是个重大新闻,大到总统要面对弹劾指控的程度。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问题似乎不在于总统的私生活行为,尽管没有人宽恕他的行为;问题在于暴露之后,总统在电视讲话中就私通事件撒了谎,又发了誓。但是,作为总统,他显然继续令人满意地履行了职责;民意测验表明,他的工作表现得分很高,如果说私德得分不高的话。毫无疑义,整个性丑闻事件是由媒体所驱动的,以至于普通美国人对此感到厌烦,但每天早晚大家还得忍受媒体的过分渲染。
伊利安?冈萨雷斯事件
这是又一桩公众忍受媒体过分渲染的事件。本可以迅即解决的事之所以延宕一年之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媒体的炒作。六岁男童伊利安?冈萨雷斯同母亲和继父一起乘木筏渡海逃离古巴,遭遇海上风暴而出事,男童独自幸存了下来。一位古巴裔美国渔民在佛罗里达州沿海看到他呆在漂浮在海上的内胎里。因其生父在古巴,所以移民署试图将他送回古巴同生父、继母及其兄弟团聚。然而,居住在迈阿密州的男童之母的亲戚和其他古巴难民想把他留在美国,便寻求法律途径极力争取。一群人在男童的住所外抗议。媒体协助推迟对他的遣返,持续地为伊利安和家人拍照,以致他们不断现身于所有的报纸、广播和电视荧屏。由于迈阿密的亲戚不愿意把他交给当局,美国司法部长J.雷努最后下令移民局官员“闯入”男童住所。事后,许多报纸刊载了一张拍摄角度很古怪的照片“渲染”这一情节——照片看上去显示一位移民局官员带着步枪,手扣扳机,似乎对准伊利安和在海上援救他的渔民。实际上,枪并未对准他们,官员的手指搁在扳机盖上,并未扣着扳机。但媒体显然是有意让美国政府扮演专制恶棍的角色。伊利安的父亲及其家人最终来到美国接他回家,但至此已经历了许多法律激辩,经历了媒体对这家人私生活的太多侵犯。而现在,公众再也听不到有关男童的任何消息了。
界线在哪里?
最近有一家报纸的社论也许提出了可以确定的界线。一篇报道披露了一位政客自称同院外活动集团某说客有私人关系或性爱情事,这位说客在该政客极有操纵能力的某个全国性议题上代表了数家公司和机构。政客和说客双方均不否认所谓的私人关系,但他们否认私人关系对他们的职业关系或职业交往有任何影响。在决定刊载这篇报道时,报纸编辑配发的一篇社论指出,关于“热烈的私人关系”的传言不是重要问题。任何人(包括政客或院外活动集团的说客)的私生活如何在编辑看来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私人关系的伙伴可能影响政客的决定及其同委员会同僚的交往,影响议案的提交与通过,并影响纳税人无数税款的分配,因而这种私人关系可能被视为有利害冲突。编辑还指出,选择公共服务职业的人有权拥有私人空间;然而,如果政客所发展的亲密私人关系之伙伴受雇影响法律文件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那么,这种私人关系就不再是纯粹的私人事务,而属于公共事务了。这里的关系双方否认了有利害冲突的所有联想。不管有关报道是真是假,我认为,在公众人物的私人事务与不可能保持私人性而必须确认其公共性的“私人事务”之间,编辑做出了重要区分。
合乎道德的新闻价值观
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大多数记者都是诚实的、有道德的,但究竟什么是合乎道德的新闻价值观呢?再来看帕特森和威尔金斯的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根据道德推理构建新闻价值观,那就应该强调以下几条:
1.尊严:让报道对象尽可能地充满自尊。
2.互惠: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黄金律)
3.效率:将足够的资源运用于重大问题。
4.准确性:运用最恰当的语言,根据事物的背景,正确地呈现真相。
5.坚韧性:知晓在什么情况下挖掘事件真相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个人和组织机构付出更大的努力。
6.公正性:为争议问题的相关各方寻求公平正义,平等对待所有的消息来源和报道对象。
7.社会性:尊重社会团结,促进平等的个人尊严。
8.多样性:公平地充分地采访报道各阶层的受众。[P.帕特森、L.威尔金斯:《媒体伦理:问题与案例》(纽约,1991),第28-29页。]
15.9 法人贪腐——安然公司
1991-2001年发生的安然能源公司事件是企业伦理的最大丑闻,也是对企业伦理的最大亵渎。在这一事件中,除了该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经理及其审计公司——阿瑟?安达信,所有的公司雇员和股东对数十亿美金不知去向。在短短的五年之内,安然从零开始发展为美国的第七大公司,在四十多个国家雇用了21000职员,但公司的成功最终却证明是一场煞费苦心的欺诈骗局。公司就自己的利润撒谎,被指控进行了包括隐瞒债务在内的一系列不道德交易,所以他们不公布公司账目。另一个可疑情节是它同审计公司阿瑟?安达信的关系。当安然又雇用安达信作为咨询公司时,重大的伦理难题出现了。实际上,安达信的雇员也成了安然的雇员,这就肯定有利害冲突,因为财务审计组织的独立和诚实是美国企业和全世界的自由市场之稳定发展的基本保证。虽然利害冲突并未严重违反伦理,但当欺诈开始暴露时,阿瑟?安达信公司就开始销毁表明两家公司的特殊关系和不道德做法的文件。这一骗术一经暴露,投资人和债权人便纷纷撤资,迫使公司宣告破产。
安然的伦理行为规范
所有这一切的讽刺性在于,安然公司竟然有印刷成册的一套完整的伦理(或行为)规范,长达65页之多!大致说来,安然的伦理规范是以美国童子军的若干价值标准为基础的。
1.尊重。我们对待别人就像希望别人如何对待我们那样。在我们这里,冷酷、冷漠和傲慢没有立足之地。然而,实际情况是,对待被认为全部是安然经营活动之容易受骗者的政府、投资者、雇员和公众的态度是傲慢无礼的。
2.诚实。我们坦率、诚实、诚恳地同主顾和可能的主顾进行合作。实际上,该公司是十足的骗子,对于急需了解实情的人们并不坦率。
3.交流。我们认为,信息就要流动,信息流向大众。该公司的大骗局嘲弄了这方面的规范。
4.卓越。除了最好,我们决不满足。我们要继续提高每一个人的档次。[M.米勒:“安然的伦理规范之路如同作战”;http:columbusbizjournals.comcolumbusstories20020401editorial3.html。]安然的董事会采取了动摇公司伦理规范的非常步骤,不是一次而是两次批准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又对公众隐瞒了巨额债务的交易,允许从中渔利的安然首席执行官领导外部的两家合伙企业,——此时,规范的这一目的便落空了。
安然的所谓伦理还包括以下一些声明:
1.我们共同奋斗多年才确立起诚实和道德经营的信誉。我们承受不了对信誉的损害。
2.我们信奉通过薪水和其他好处为雇员提供合理补偿。安然的退休账户就违反了这一点。雇员在账户上获得的股票是被禁止出售的,除了首席执行官可以倾销他们的股票,当危机增长时他们确实是这样干的。雇员们目睹了自己的退休存款在企业破产时化为泡影。这肯定是对雇员及其家人的不道德做法,也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3.安然的雇员被责令要按照最高的伦理标准处理企业事务。雇员的行为方式不得通过履行公司职务直接为自己单独牟取经济利益。实际情况是,安然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们在破产前便倾销自己的股票,牟取巨额利润,而其他雇员则不可能如此。
4.不论是契约协议还是口头协议都要贯彻执行。不得以给予或接受贿赂、红利、酬金、奢侈款待或礼品等方式交换特价或特权。然而,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们却常常违反该项规定。
5.雇员必须对公司的敏感信息或专有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此类信息资料牟取私人利益。当然,首席执行官们正是这样以自己掌握的内部消息牟取私利的。
6.务必诚实、真诚、公正地处理好同公司的众多主顾、股东、政府、雇员、供应商、新闻界和银行业者的关系。[企业伦理;http:thesmokinggun.comenronethics5.shtml,
January 20,2003。]
行为规范何以失效?
人们要问,既然制定了如此广泛而具体的65页行为规范,安然在同雇员、股东和其他企业的交往关系方面,为何会如此惨遭失败?一般的回答是,规范不过是公司总经理、经理和董事会的表面文章或门面饰物而已。行为规范实际上只能是创立者身体力行和坚持固守的东西。安然的董事会1999年两次多方面地动摇规范,这一事实足以证明,从根本上说,其规范就是要求雇员——顶层人员和董事会成员除外——“不要像我这样做,但要照我说的办”。
安然提供了一个未能逐渐灌输工作场所伦理的教学案例。它要求雇员加入公司前签署行为规范;然而,安然的真相暴露以后,人们明白,这不过是说说而已,根本没有相应的适当行为。由于公司在所有交往中的不道德活动,规范完全成了伪善。安然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提供了最有力的例证,证明企业界的伦理道德是多么重要!企业伦理不仅是主修企业学科大学生的又一门必修课,而且是当今世界一切企业运营的极其重要的活动。安然的前总经理和其他经理等一干人,因涉嫌同安然的不道德行为相关的犯罪活动,目前已被起诉。
实例5 雇用黑人还是雇用白人?
22岁的黑人妇女丹尼斯和23岁的白人妇女邦尼,是一家大型数据处理中心的一个计算机技术员职位的两名最佳候选人。这家中心的少数族群雇员约占百分之十,女性雇员约占百分之三十。除了邦尼比丹尼斯更为漂亮开朗之外,她们俩似乎同样合格。这一职位不需要工作人员广泛接触公众,但在工作人员的大办公室里几乎都是白人,而且由于工作压力一直很大,雇员之间的关系特别重要。如果你是人事经理,你会挑选谁担任这一职位?为什么?选聘雇员的标准应当是什么?各项标准的重要性排序应当如何?为什么?在这种状况下,人事经理应当如何关心赞助性行动或逆向歧视?
实例7 对一位女警察的性骚扰
在涉及加利福尼亚州长滩市警察局的真实案例中,有两位女警察因遭受极其恶劣的对待而控告长滩市,经判决每人因被性骚扰而获赔100多万美元。头一件案情是,其中一位女警察的上级男警官(一位警察队长)告诉她,他是同老婆离婚后同她私通的。当她发觉他的离婚之说是个谎言并弄清了其他许多问题后,她便中断了私通关系;后来每当他勾引她时,她总要使之难堪。他不仅利用职权使她受到全警察局的恶劣对待,而且当她因处理暴力嫌犯而打电话请求后援时,没有一个警察(局里有好几名警察)积极回应,因为他们站在上级男警官一边,不支持她,从而置其生命于危险之中。他多次明确表示要继续私通。遭到拒绝后,他对她讲,由于她不合作,她的工作和生命势必变得很痛苦。
实例8 对另一位女警察的性骚扰
另一件真实案例也同长滩市警察局有关。有一位丈夫也是警察的女警察,经培训合格加入了警察局的K9小组。她是第一个也是惟一的女性,闯进了警察局内这个以往的男人的一统天下。组内其他警察经常口头羞辱调戏她,当她扮演假目标时甚至放各自的警犬攻击她。警犬应该找到并看守住她,但参与训练的警察们却唆使各自的警犬攻击她。虽有保护衬垫,她还是被严重咬伤,忍受伤痛之苦。
第十六章 环境伦理
16.2 环境伦理问题
利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
围绕我们对动物的道德义务的最古老的争议之一是,它们是否应当为了科学或医学的进步而被用于实验。自从19世纪的反活体解剖运动抗议为了科学研究目的而对活动物动刀以来,这些抗议已扩展到将任何“为了人类利益”而进行的动物实验均囊括进来。对人体实验,我们有强大的法律,因此动物必须按照科学的需要被用于检验药物和科学的或医学的程序。不利用动物,我们的许多最伟大的科学进步便永远无法取得,而我们的许多治病(如心脏病、肾脏病和糖尿病)良药亦将永远无法研制成功。动物实验的反对者认为,动物实验对于被实验的动物往往是全然没有必要的、有害的乃至致命的。他们主张,应在既不利用人也不利用动物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动物物种的濒危、群死和灭绝
由于文明的侵害,在砍伐森林和建设城镇的同时,动物的自然栖息地大量缩减或被毁灭。此外,由于对动物皮革、部件和纪念品的持续需求,整个物种被杀戮得达到极度濒危或灭绝的地步。动物权利支持者强烈反对此类活动,呼吁终结对所有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的猎杀,也呼吁限制任何会破坏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活动。他们主张,必须竭尽全力阻止所有威胁任何动物物种的活动,并应致力于将这些环境恢复至自然状态。
我们这个世纪出现的许多问题,涉及人们对自然环境和其中栖息的所有动物应采取的适当态度。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使得这些问题达到危重关头的态度之所以产生的真正原因何在。是什么使我们为了自己的益处而将自然视为某种可由我们控制和操纵的东西,而毫不顾及我们对自然及其蕴含的万物的影响?我们何以达到如此地步,以致我们不得不关注我们与环境和动物的关系?
16.10 动物的实验用途
将动物用于实验的做法已持续多年,而且已导致许多极其伟大的科学和医学发现的进展,从而有助于人们摆脱各种慢性病和致命疾病。
赞成动物实验的理由
科学家们提出,倘若不能利用动物进行实验,那就不得不利用人,从而对他们造成伤害,有时甚至还会让他们丧命。没有这样的实验,找到治愈疾病的良方简直不可能,而在某些程序如外科手术方面的训练亦将不可能。因为按照法律,未经知情同意,未强加严格的防范措施,人是不能被用于实验的,所以,如果不能利用动物,科学和医学的进步简直就得陷于停顿。
他们进而提出,动物比人类的价值小得多,将它们用于实验在道德上之所以是无懈可击的,是因为实验所揭示的一切将造福于许多人,有时则会惠及全人类。科学家们所利用的许多动物,都是被处死的,因为无人需要它们,而它们也不可能被无限期地豢养于兽栏或动物收容站内;所以,与其只是将它们处死,为什么不让它们发挥一些作用呢?仅仅无人需要或愿意照料它们这一事实,就使得利用它们造福人类全然正确。
反对利用动物进行实验的理由
按照动物权利积极分子的观点,动物是有思想也有感情的存在物,可与人类感受同样范围和程度的痛苦。仅仅是它们不能告诉我们对它们所做的一切有多么严重的伤害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它们感觉不到痛苦。所以,只是为了人类能取得科学和医学进步,就让动物遭受苦难、折磨和痛楚的死亡,是不道德的。尽管康德的实践命令意在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但动物权利积极分子却要用之于动物,赋予其同人类一样的权利和地位。
许多实验对人类的健康和福祉是绝对没有必要的,然而各种实验却依然在让动物遭受可怖的折磨和死亡,而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科学的求知欲。例如:
在新墨西哥州的洛夫莱斯基金会,实验者迫使六十四只长耳短腿小猎犬吸入放射性锶90。其中二十五只狗死亡;最初,其中大多数发热并有贫血症状,出现大出血和出血性腹泻。死亡事件之一出现在癫痫发作期间,另一例由脑出血造成。在一次类似实验中,长耳短腿小猎犬被注射足够的锶90,导致犬群的百分之五十出现早死。……人们已经知道,锶90是有害于健康的,被实验的狗会遭受痛苦并死亡。此外,这些实验并没有拯救任何人的生命,或对人类有任何重大益处。[詹姆斯?怀特主编:《当代道德问题》,第315页。]
动物权利积极分子认为此类试验绝对没有任何可起补偿作用的道德价值,实际上认为它们是极不道德的。即使实验结果有助于科学家们同人的疾病作斗争,也不能将动物仅仅用做达到我们目的的手段,而要寻找其他方法,否则,简直就不该谋求科学进步。在这些积极分子看来,为此目的而利用动物,无论多么有助于人类,都是不道德的。
温和观点
温和观点不反对将动物用于实验,但它坚持认为,首先,实验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福祉必须绝对必要。绝不能单纯为了满足人的求知欲而进行动物实验,也绝不能将它们用于不必要的实验,例如上述对长耳短腿小猎犬的实验。
其次,在进行实验期间,必须十分小心谨慎,以免给动物造成实际上不必要的疼痛和苦难。在实验正在进行之时,必须竭尽全力使动物免于痛苦,而且它们应当得到近乎给予我们同类那样的尊重。如果将这些防范措施牢记于心,必要的动物实验即可进行。
第二部分 道德现场
现场一 企业伦理与媒体伦理
死 刑
无辜者拥有一切道德权利得到保护,防止杀人者或严重威胁着要行凶之人的侵害。但应如何获得这种保护呢?如果杀人者也被杀掉,就能确定无疑地获得这种保护;这样,至少这个人不能再次杀人了。然而,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杀掉这种人就能防止别人被杀。无辜者为了自我保护也可以将这种杀人者同自己相隔离,比如将他们收入精神病院(若为精神错乱者)或关进监狱。
理想的状况是设法矫正或转化杀人犯,使得我们能够确信他决不会再度杀人,除非为了自卫或保护无辜者;然而,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始终无法有效地促成这种转化。事实上,它们多次错误地评估了对杀人犯的改造,这种错误常常不幸地导致更多无辜者丧生。
当然,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剥夺犯有死罪者的生命是否合乎道德?”在前文论述中,我肯定没有承认生命价值原则是毫无例外的绝对,所以我不能相应地宣称死刑永远不正当。我说过人们拥有对于自己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违背他人的个人意愿或未经自由同意而结束其生命。我也赞成将剥夺生命作为保护其他无辜生命的最后手段。
因此,结束已知的杀人犯的生命使之不能再度杀人,不也应视为保护无辜者吗?在为保护无辜者而杀人同结束杀了人的杀人者的生命这两者之间有个重大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认定已经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了——无辜者或者已经力图以和平手段避免杀人,或者力图打伤而非打死杀人者以阻止其行为,但均告失败,只剩下“打死杀人者或者让无辜者被杀”这一选择。在死刑案件中,由于我们不可能阻止已死的受害者被杀,我们就只能在五条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确定保护其他无辜者免于被杀的最合乎道德的最有效方法。
可行的选择办法是什么呢?最严厉的办法当然是确实处死杀人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这将确保此人不会再度杀人,但自然也背离了生命价值原则。然而,由于杀人犯已经违反了这一原则,或许也违犯了其他四条原则,我们剥夺其生命难道不是正当之举吗?
我们可以努力改造杀人犯使其不再杀人。但如前所说,这是十分困难的。目前的办法是把杀人犯关进监狱或精神病院。监狱里有时候也有些改造的尝试,改造的认真程度因监狱制度的不同而不同。
更为常见的办法只是将杀人犯同社会的其余部分相隔离,直到他们因其善行而获准假释,或者在监狱中自然死亡或被杀死。在精神病院里,有时候也努力搞清此类人的杀人动机,并尝试进行种种治疗,有的治疗是成功的,有的则无效。在许多情况下,精神变态杀人犯被宣布神志正常而获释,结果却再次杀人。
这两种办法都有这样的问题,即:无论哪一种机构都缺乏负责彻底改造工作的合格人员。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我们的心理学还不够发达,还不能毫不含糊地确定人们首次杀人的动机已被“消除”,从而确信他们不会再度杀人。此外,还有许多反社会的人是完全消除不了的(见第一章“非道德”部分)。至少就目前而言,合乎道德的选择办法似乎只能是长期监禁、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处死。
未来的心理学有可能取得足够进步,从而能够毫无疑问地确定已杀人者不会再度杀人。为达此目的,在我看来,应当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对已杀人者进行广泛研究,以寻求旨在防范其他人堕落为杀人犯的对策。
例如,我始终认为,被判有罪的所谓加利福尼亚红光匪徒C.柴斯曼在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人也是罪犯之后而被处死,这对于研究犯罪和罪犯都确实是个损失。部分地由于社会上对监禁(刑罚)理由的看法不同,部分地由于缺乏合格的社会科学家、医学科学家和研究设施,我们很少进行建设性的研究或改造,因而使得目前的监禁制度不能令人满意。假释制度亦非完全有效,因为有些知名的杀人犯在终身监禁的早期即可获准假释,从而危及无辜者的生命。无论哪种方法均成效不彰。
为了改善目前的状况,特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我认为社会将杀人者同无辜者相隔离在道德上是正当的,由于这种人如此彻底地违背了五条基本道德原则,因而已经丧失了同未杀人者道德平等的权利。然而,他们并未失去一切人权。因此,我认为,合乎道德的做法,应当让杀人犯参与决定对自己的处置(在保护别人免受其任何未来行为伤害的限度之内)。
其次,我认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应慷慨资助对既定罪杀人犯的广泛研究,以便搞清他们的行为动机,从而对他们进行彻底改造,并防范其他人将来堕落为杀人犯。
第三,已知的杀人犯应该被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令其五十年之内无资格获准假释,除非病入膏肓或者无力再次杀人,或者基于某种其他理由可以绝对断定其决不会再次杀人。这就能为社会提供比目前更多的保护,而又允许杀人犯活着,并大有助于人性研究。
第四,杀人犯应该有权选择服用无痛致死药物而不必非得在狱中熬过五十年光阴甚至更久。换言之,杀人犯本人可以选择长期监禁或寻死。
这里需要注意并保持警惕的有以下几点:
1.必须确知杀人犯确实杀了人。倘有任何疑点,在他们有资格获准假释之前,应判其至少二十年监禁,在此期间应准予上诉,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每一个案件都应采用DNA检测,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有罪。
2.凶杀罪应是预谋杀人或是严重的激情犯罪,而非意外致死或过失杀人。后两种杀人也应处以刑罚,但它们不该是严格意义上的“死罪”。
3.杀人犯服刑五十年之后,就应对其考虑假释。倘若认为他们在各方面仍有危险,则不得假释。
4.必须全力确保杀人犯之选择死亡并非出于任何强制,确保其选择的死亡是无痛苦地仁慈地实现的。
我认为,在我们的社会里,如此对待杀人犯的方法比我们现在任意采取的方法要公正得多。我们采取这种方法对待无辜者和杀人犯,从而努力遵守生命价值原则;我们通过预防杀人犯再度杀人,通过努力搞清杀人动机及其预防措施,通过保护无辜者,而努力促成善大于恶;我们努力公正地分配好处;我们诚实正直地让杀人犯决定自己的命运、认清选择的余地;而且,我们努力考虑到杀人犯和无辜者两方面的一定限度的个人自由。
至于特别凶残的滔天大罪或恶性犯罪,对于连环杀手,人道主义伦理学不反对使用死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对于任何此类罪犯,倘若不处以极刑,则令其永远不得获准假释。 
◇ 实例分析
实例1
这一实例中幸存的绑架杀人犯为不适用死刑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尽管他犯下重罪、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重大损害,但该犯还能为社会做出许多贡献,社会仍然受到保护、免受他的侵害,直到他的假释被认为是安全的。当然,并非每一个杀人犯都能得到改造;但就该实例而言,我认为,死刑带来的坏处肯定大于好处。大概可以让此类杀人犯自由地选择注射致死、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50年徒刑。如果他们从后两者中择其一,却在狱中再次杀人或继续作恶,那么,他们的监禁服刑选择就可能被撤销,他们就可能被处死。
实例2
此人对社会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决不应该再把他放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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