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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代表法,深入理解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应中国法制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代表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l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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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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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在会议期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
第二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代表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
第四十八条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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