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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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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雪楳,女,辽宁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西部讲师团教师,银行法协会理事、票据法协会理事。独立起草和参与起草了诉讼时效、银行卡、民刑交叉、票据法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研究领域:金融法、合同法、诉讼时效、民刑交叉等。2005年,参加联合国《担保权益立法指南》国际研讨会。多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地方法院、金融机构等单位授课。现出版专著一部、译著一部合著、主编书籍一本、参编著作十余部,发表专业论文六十余篇。参加了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法、保证金、大陆担保法治建设等四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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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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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专题一 总论
1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疑案解析]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差旅费单据,用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该事由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诉讼时效制度是实体法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起诉期间
[疑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债务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疑案解析]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4诉讼时效期间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疑案解析]当事人自主约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5投保人索赔时效的性质认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无效
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衔接问题
[疑案解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7人民法院应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审理案件
[疑案解析]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8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9义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发回重审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否审理
10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义务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二 诉讼时效客体
1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疑案解析]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的偿还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确认所有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对抵押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抵押权行使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基于祭祀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6合同无效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或者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疑案解析]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包销商请求发行人给付已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债务人对支付存款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在终审判决作出前,《诉讼时效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未颁布实施的,依据法理进行裁判
[疑案解析]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基于中央或者地方基本建设基金“拨改贷”债权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中央技改基金采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商业化管理,债权人据此享有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专题三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1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疑案解析]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当事人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给付每一期贷款本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约定分期偿还的,给付某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给付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确定给付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考虑违约金债权具有整体性的特征
4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拒绝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算
6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7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否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9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及重新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诈骗之日,应认定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
专题四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理解
[疑案解析]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地址有误的,应认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债权人以公证的方式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能否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疑案解析]债权人以公证的方式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应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3权利人通过邮寄催收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了载有主张权利的文书,保证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可以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保证人
4《诉讼时效规定》中关于公告催收债权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除外情形
[疑案解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债权催收公告的,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适用其特别规定
5“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催收公告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债权受让之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法函〔2002〕3号答复》该答复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只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溯及力问题,不能扩大适用
6主债权人向与保证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主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该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时,对主债务的公告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债权银行扣划利息行为可以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贷款人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扣息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8债务人被兼并,兼并企业承继债务后,债权人仍向被兼并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向被兼并的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债务人签字确认行为得到兼并方认可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9义务人已更名,或者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情形下,权利人仍向原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义务人更名后未告知权利人的,权利人以更名前的义务人为发送对象,向原义务人住所地邮寄催收文书的,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0政府行政机构作出涉及争议债权的政府文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主管部门与债权银行联合发文主张债权,具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1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签字盖章,能够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确认债务的,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
13权利人部分主张债权,是否导致全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人主张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利息债权
1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认定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5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请求赔偿损失,其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侵权人
[疑案解析]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1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同时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17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撤诉两年后才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18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尽管当事人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如果该起诉行为能够认定是其通过起诉的方式向适格的义务人主张了争议债权,则应认定该起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9“类诉讼”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另案中,当事人一方主张以本案债权抵销另案对当事人另一方的债权的,则应认定构成抵销的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0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疑案解析]被告方构成犯罪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问题
21义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于剩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2债权转让方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受让人以合法方式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能够认定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23债务承担情形下,债务承担人可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人放弃原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4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疑案解析]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5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诉讼时效中断
26“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董事长对公司构成侵权,因当事人在职期间公司无法主张权利的,应属于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控制的情形
27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疑案解析]公安机关扣押担保物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28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
[疑案解析]被告方涉嫌犯罪且下落不明,是否属诉讼时效延长事由
专题五 诉讼时效的效力
1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不应支持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承担清偿责任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在催收协议上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
[疑案解析]被告主张以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原告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原告拒绝的,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4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主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清偿义务后,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完成债务,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6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债权人签收并对债务数额予以确认的,属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专题六 其他相关问题
1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对保证人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应予保护
[疑案解析]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不受保证期间限制
2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如何确定每一笔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疑案解析]对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2002〕144号通知该通知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的通知》。中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规定的理解
[疑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有无溯及力
[疑案解析]引发纠纷的行为虽发生在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前,但在司法的解释颁布实施时案件尚未终审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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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着手,更需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保护神,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内容非常丰富,范围也非常广泛,但其最核心的内容体现在对既定法律的坚定维护和正确实施上。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案,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社会
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当前,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处于持续高发多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主要是通过法治来维系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能没有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在于矛盾纠纷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而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解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充分表达,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终局机关,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修复社会关系,确立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体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时地消弭社会的紧张关系。但如果丧失公正,即使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
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实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通过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当前,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公正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包含着公平、正义、平等概念和理念。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司法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可以使社会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轨道,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通过对干扰破坏社会公正的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的矫正、补救,可以保障社会公正得到及时恢复,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同时,也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司法是社会调整系统的一个重要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除司法之外,社会中还存在着行政执法等其他类型的调整机制。因此,司法不可能适用于一切社会行为和领域,司法也只能在它所调整的那一领域内实现公正。对于司法调整领域外的其他社会领域行为的公正,司法公正无法调整和涉及。因此,应当正确看待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总体而言,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如果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都会走向极端,都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仅需要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当而无可挑剔,也要通过审判使法律体现的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裁判或者处理中实现。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
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并且,人民群众往往会依据具体个案的处理对司法作出是否公正的评价,而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处理构成了司法的整体公正。并且,没有个案公正,也就没有整体公正。同时,司法的整体公正并不是每一起个案公正的简单相加或者相减。不同案件的个案公正处理有时会存在差别和矛盾乃至冲突,因此必要时为维护司法的整体公正就需要牺牲个案公正。当然,虽然构成司法整体公正的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所占比重小,甚至对整体公正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是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种个案不公,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无论人民法院还是广大法官,都应该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虽然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影响,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裁判,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出现错案的概率和机会,而放松或者降低对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裁判的要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法治的大环境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和尊崇,更重要的是有赖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千千万万个具体个案的正确、公正处理。试想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更加重视并且尽最大努力公正处理每一起具体个案,整个社会都能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和法官对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处理,那么司法整体公正就能够得以实现。
四司法裁量与同案同判
“法律制度的内部公平要求,不论具体情况如何,对于具有相同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法律将他们划分为同一类型的人,法律在适用时不能有所例外。”并且,“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体系,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因此,同案同判也就成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性裁量权,必须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此,社会舆论把矛头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案异判与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权力滥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应当说,从司法权力运行的整体轨迹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没有大的问题,权力本身只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部分原因。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个案裁判偏离公正的主要原因在于,诉讼发现的法律真实偏离了客观真实,而这种偏离同样是法官所不愿意看到的。”而这又涉及诉讼制度改革设计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资源的供给和使用。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和感知,这也是人民法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途径。
三、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解决审判实践突出问题为重点,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增强综合效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努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办理各类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关键。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让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有法支持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要让人民法院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过程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下工夫解决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要强化司法民主,在办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围绕保障司法廉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自古以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方式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围绕加强司法权威,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改革
司法有没有权威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解决纠纷,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迫切需要对制约司法权威的一些方面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经验,因地制宜地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凡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坚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四围绕提升司法公信,不断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要积极营造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克服司法活动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通过各种手段培育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习惯。人民法院要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线。
五围绕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法官队伍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提升“五个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积极参加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廉政纪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他们组织编写的这套“前沿问题审判实务”系列丛书,紧紧围绕当前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这套丛书为开放性的系列丛书,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每一章、节等均是目前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具有重要学习参考意义。丛书作者均是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我祝贺这套丛书出版,我相信,这套丛书以其较高层次的理论性和实用性,会受到全国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欢迎。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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