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基本的文明价值正在受到挑战和攻击的时代,某些意识形态宣称,权力和武力在历史和人类社会生活上是唯一强有力的因素。人被视为像一头畜牲一样凭一时的冲动行事的非理性的生物。这些意识形态贬低并且污蔑理性作为人类社会调整的力量几乎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
现代的对理性的攻击同时是对法律的攻击。法律主要是一种理性的规定。它企图解决在社会生活上内在的冲突,不采取随心所欲的武力、横暴或者恐怖手段,而是采取一种有序的与和平的方法,调整个体的或者群体的合理要求。法律体制体现着那些价值,它们是同当时的人类文明很大共存的。
在我们的时代里,法律面临的挑战是再次考察这种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性。在实证主义时代,法理学已经把法律视为当然,并且只是考察它的形式。今天,当法律作为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处在“双重危机”时,我们指望不上昂贵的实证法学。当我们仅关注法律的形式时,我们不能够察觉权力国家与法治国家区别。例如,在希特勒的德国,这个典型的权力国家每日发布的法律也许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来得多。如果我们作为实证主义者行事,认为法律只是以法规的形式发布的国家的一道命令,那么这个德国就会是一个极好的国家。对法律只是从形式看待,就不能答复当代那些集权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什么处于相当危险的地步这个问题。如果要保存法律,我们就要关注它的内容方面。我们要找出,在社会制度中个人、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必须怎样分配以便保证法治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理学在今天就再度变得重要了。立法者审查法案,律师协会检讨对立法建议的态度,法官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都必须明了有关一般法的性质和作用以便有效履行它们的职责。肩负着维持和保护法律的重任,他们必须有一个有关奠基于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的本质需要和属性的清晰概念。他们必须养成一种能够察觉威胁法律的危险的敏锐感觉,同时努力形成一种在复杂和濒危的文明中坚守社会平衡的方式方法的明智判断。
本书旨在对于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一般方面感兴趣的政治学和法学的学生提供帮助。作者意识到,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和不同的方法探讨法理学和法哲学的问题。作者试图强调上述所有那些与当今世界的重大政治和社会冲突有关的问题。在那些问题中,专擅权力与法律之间、极权主义与宪政主义之间的对垒受到特别关注并作为讨论的起点。
属于法理学一般领域的许多题目已经审慎地排除了。像霍兰德(Holland)、萨尔蒙德(Salmond)、霍菲尔德(Hohfeld)和考科里克(Kocourek)著作里所探讨的法律科学的基础技术概念都不在讨论之列。格雷所提出的法律的形式渊源也没有讨论。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在涉及现代美国法律哲学的章节时顺便提及,因为霍姆斯(Holmes)、卡多佐(Cadozo)及其他法学家对此投入了如此多的关注,作者认为没必要进行独立的探讨。如果本书能够激发对与法律制度相关的政治、社会和哲学问题兴趣,那就达到了它的主要目的了。
作者希望借此感谢华盛顿大学的卡茨(S.Katz)教授,他阅读了全部手稿并就语言和风格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和法律图书馆馆长阿瑟·比尔兹利博士(Dr. Arthurs S. Beardsley),在作者为准备本书而处理和获取资料,特别是从其他图书馆处理和获取外国法理学资料时给予了极大的帮助。作者同样感谢华盛顿大学的厄恩斯特·利维(Dr. Ernst Levy),作者与他讨论了与罗马法相关的段落,他的丰富的罗马法藏书给予作者非常贵重的帮助。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另外两位同事鲁道夫·诺特曼(Rudolph H. Nottelmann)和沃伦·沙特克(Warren A. Shattuck)阅读了本书部分手稿,在此一并致谢。最后,作者向妻子布丽吉特·博登海默(Brigitte M. Bodenheimer)表达他的深深愧感,她对手稿的形式和内容贡献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并且还准备了本书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