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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学科体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书对著作权法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进行了系统介绍,中间穿插大量图片、资料和案例,辅以理论研习和实务探讨,不仅有全面的理论介绍,还有国内外经典案例的详细讨论与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掌握,并对知识产权国内外最新的经典判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对实务工作者也很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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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所获奖项和荣誉称号包括“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优秀教师”和“霍英东优秀青年教师奖一等奖”。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而召开的北京外交会议和2013年为缔结《马拉喀什条约》而召开的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出版专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一百余篇。曾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论文类三等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独著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和《著作权法学》,前者获得第八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和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主讲课程“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均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主持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课题和大量横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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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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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权利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第五章
邻接权
第六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七章
著作权的集体管
第八章
著作权侵权及法律救济
第九章
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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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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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说明
今年是笔者在华东政法大学为本科生开设“著作权法”课程的第十个年头。十年的教学经历使笔者认识到:著作权法的规则非常复杂,特别是它与很多人的习惯做法和直观感受有相当大的差距,初学者要入门着实不易。例如,出于朴素的正义观,初学者很难理解为什么故意购买盗版书阅读和出租盗版书并非侵权行为。尽管如此,由于著作权法在许多方面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一些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和事件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引导得当,就能激发学生们探索的热情。同时,著作权法中又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不少并非中国独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这就为学生们研究著作权法,包括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一片广阔的天地。而要让学生们领略著作权法的魅力,教材是重要的一环。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心得和研究体会,在撰写这本教材中做了如下尝试:首先,注意将国际条约融入各章节的内容。我国著作权立法中的许多条文都直接来源于国际条约,同时对条文的解释也不能背离国际条约,因此学习国际条约,对于理解和解释我国著作权法十分重要。本教材在讲解著作权法中的规则时,尽量结合它们在国际条约中的起源和背景,力求使读者获得对相关条文更深入的理解。例如,在了解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和权威解释之后,读者们就会发现,《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并不是指“以有线方式”进行的“传播或转播”,而是指“有线传播或者(无线)转播”。同样,读者们也会认识到,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向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其中的“不可避免”不能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没有,就无法报道”。在“著作权的主体”和“邻接权”两章中,本教材以较为新颖的方法讲解了国际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的关系。对于初学者经常忽略或误解的问题,如“国民待遇”的真实含义,国际著作权条约与国际邻接权条约中“国民待遇”的不同范围等,进行了重点讲解。例如,我国加入的TRIPs 2著作权法 协定仅为广播组织规定了以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的权利,但我国《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的转播权可以控制通过有线电缆进行的转播,那么总部设在其他TRIPs协约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我国能否享有通过有线电缆转播其广播的权利?对类似这样的问题,恐怕不是仅靠了解“国民待遇”的字面含义就能做出正确回答的。其次,“寓教于案”。著作权法中的许多规则非常复杂,但法律条文则相对简单和原则。而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不仅可以发现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诸多问题,还可以了解立法原意以及法官运用的分析、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从而对法律规则产生更为深入的理解,并掌握其适用方法。因此,本教材选择了较多既有典型性,又具有易读性和趣味性的案例。同时,每一章之后的“问题与思考”也多采用案例形式,促使读者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思考。例如,阅读了“法蓝瓷工艺产品案”和“《曼哈顿的印第安人》绘画案”(第二章第四节),读者就容易理解美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作品”的真实含义。而将两案与该章思考题中的“电影宣传画案”(第9题)和“麦当劳卡通形象案”(第10题)相比较,读者就会发现,应用不同的标准判断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对于哪种标准更为合理,读者也会产生直观的感受。最后,不回避争议问题与疑难问题。本教材除了讲解公知常识和通说,还对不少争议问题与疑难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例如,对美术作品进行精确临摹产生的结果,是复制品还是作品?古籍断句能否形成作品?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冒名)侵犯的是他人的署名权还是姓名权?对通过互联网转播广播的行为,应适用广播权还是兜底权利?《著作权法》有无必要规定修改权与汇编权?“法人作品”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广播组织是否只能禁止他人转播广播,而不能许可他人转播?对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声明保留后,我国立法是否还能规定相同的权利?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权利还是对侵权的抗辩?“电子水印”是否构成技术措施?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手段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凡此种种,都是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理论或实务问题,且尚无定论。笔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当然,读者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本教材至少为进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基础。对于本教材的撰写,笔者倾注了很多心血。对大量中外案例和其他资料的查找、研读、筛选与核实,无一不需要投入可观的时间与精力。特别是对国外案例,要逐一阅读、摘录要点、撰写介绍或设计问题,其中的艰辛,可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相信读者能够感受到笔者的用心与真诚。受笔者能力所限,本教材的缺点与问题在所难免,笔者欢迎各位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以便笔者在今后的修订中对本教材进行完善。
王迁
2014年12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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