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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框架体系为导论、正文和附录。导论主要介绍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述评此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正文包括10章,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大致相同,同时兼顾重、难点:第一章为“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章为“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第四章为“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五章为“证据规定”,第六章为“起诉和受理”,第七章为“审理和判决”,第八章为“司法执行制度”,第九章为“涉外行政诉讼制度”,第十章为“附则”。书末还附录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和著者发表的相关文章供读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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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从事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涉及行政法学、宪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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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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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 论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程与法治政府建设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14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15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诉权与审判权 17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4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7
第一节 受案范围确立原则 38
第二节 肯定列举 39
第三节 否定列举 48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53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54
第二节 级别管辖 56
第三节 地域管辖 58
第四节 裁定管辖 61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65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 66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 69
第三节 共同诉讼 72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74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78
第六节 行政诉讼中的阅卷权 80
第五章 证据规定 83
第一节 证据类型及初审(审查)标准 84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安排 91
第三节 证明责任 96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103
第五节 证据的保全与认定 110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114
第一节 “受理难”的表现、原因及反思 115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19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期限及其延长 123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127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审查起诉 131
第六节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134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13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9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15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67
第四节 二审程序 171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177
第八章 司法执行制度 184
第一节 执行根据 185
第二节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186
第三节 执行措施 188
第四节 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191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制度 194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95
第二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95
第三节 涉外代理 196
第十章 附 则 197
第一节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条件 198
第二节 诉讼费用 199
第三节 生效日期 200
附录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
附录2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文本对照表 214
附录3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
议 233
后 记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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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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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全面、准确地阐释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一切行政诉讼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在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达至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以及反向监督行政执法的目的。同时,阐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分析】
(一)该制度的具体内涵
1.阐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说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与效果,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定分止争,这是其最直接的功能。既然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行政争议,它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对这种争议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终局机制,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确定下来,避免长期纠纷不息造成讼累,避免各方当事人在人、财、物上的过度投入与浪费。
其二,权利救济,这是行政诉讼最根本的功能。行政活动本身纷繁复杂,极易违法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我国法治传统十分薄弱,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公务人员素质不高,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大量存在。尽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对行政活动加以事先、事中控制,但违法行政的发生仍不可避免,行政诉讼成为事后救济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
其三,监督执法,这是行政诉讼的另一重要功能。行政诉讼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救济的同时,也起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通过裁判将其撤销、变更,确认其违法,或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起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的作用。即使行政机关并未实施违法行为,但鉴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也将使其在实施行政活动时有所顾忌,不敢轻易违法。可见,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形成一种非常有力的倒逼机制,可以反向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阐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上述规定予以具体化,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二)立法目的修改要点及价值
1.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
立法目的是否科学,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具有重大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多种价值和功能,包括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私权利,约束公权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既然法院的职责是解决纠纷和争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居中裁决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活动,那么保护私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这两个行政诉讼目的,就必须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予以实现。同时,正如学者所说,将“解决行政争议”纳入立法目的,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应该说,这次修法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更为准确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根本任务。
2.将“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这次修法,将原《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虽然只是一个词语的区别,却更为科学,也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毕竟,公平公正是法治的要义,也是司法审判应该秉持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公正”不仅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核心要求,目前的表述比“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更能准确概括司法工作的要求。
3.删掉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述
这次修法,删掉了原《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述,这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因为行政权与司法权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该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目标之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有公定力,无须人民法院维护。《行政诉讼法》删除原来不适当的表述,不但有利于进一步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刻意维护行政机关的现象,可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第一章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建设”的时代新要求。
4.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次修法还将原《行政诉讼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因为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原《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似乎只将立法依据与“制定本法”相关联,忽视了立法目的与“制定本法”的连接。而且,我国其他一些基本法,如《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立法法》等均是采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为保持立法技术上的一致,修法时对此予以了调整。
(三)该制度在具体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表述是,将“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置于“保障权益”和“监督职权”之前,强调“解决行政争议”是实现后面两个目的的前提,这说明行政诉讼最直接的目标就是保障各方诉讼参加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独立、平等和有序的表达其诉讼主张的机会,最终合理、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在主持行政审判的过程中,应该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最终目的,充分利用审判、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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