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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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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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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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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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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1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新华维脚手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向建筑工地供货的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及责任厘清
——尹某诉冯某坤等买卖合同案
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与认定问题
——刘荣菊诉北京捷亚泰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商场部门经理从专柜提取货物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在订货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具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
——李春景诉汪福山、杜仓喜买卖合同案
6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田亚岗诉陈静、淮安昊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及其转移后的法律后果
——北京淘礼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8无书面合同时如何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宣化县鑫烁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怀安县泰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9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能否作为合同缔约证明
——戴涛诉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0增值税发票作为单一证据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丹阳市华天工具厂买卖合同案
11欠条能否构成买卖合同依据
——刘兴权诉朱九万买卖合同案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2合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认定问题
——卢兆洪诉周耀明等买卖合同案
13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认定
——许在香诉瑞泰锦世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4商事交易中显失公平的认定
——北京兴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博泰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5书写格式不符合正常习惯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朱寿锋诉薛志平买卖合同案
16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存有权利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汤小平诉邵长有买卖合同案
17纪念币销售构成经营者欺诈的裁判标准
——张建红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8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
——杨玉森诉亚益祥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9错误粘贴产品标识的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
——苏向前诉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20如何认定法人分支机构印章及相关经办人行为的效力
——济南鑫择源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21个人签订的药品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
——彭国平诉王同江、徐伟英买卖合同案
22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范围
——陈宏诉倪善祥等买卖合同案
23口头合同项下如何适用表见代理认定合同相对人
——杨淑群诉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元明买卖合同案
24如何认定交易习惯
——于开忠诉孔祥海买卖合同案
25在适用表见代理时对相对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判定
——揭阳市顺峰电力机具有限公司诉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26表见代理的认定
——北京齐德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7“表见代理行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认定
——黄建丹诉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潢配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案
28商事审判中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
——上海沪安电线电缆厂诉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29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对应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责任的明确确认
——杨军诉曹甫锋等买卖合同案
30对买卖合同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杨军诉曾宪春买卖合同案
31行使不安抗辩权须完成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张家港保税区同德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爱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2新购汽车变速箱更换一次能否要求退货或换车
——兴化市华生工贸有限公司诉泰州市阳泰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3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
——葛玉成诉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朱美林买卖合同案
34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5确认单的性质如何认定
——王海东诉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6条款约定不明的认定
——霍振国诉王庆周、王卫华买卖合同案
37标的物质量不符时如何确定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张旺诉解安买卖合同案
3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徐燕新诉丁飞、孙成涛房屋买卖合同案
39如何把握民事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梁龙贤诉李随科买卖合同案
40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区分与认定
——张建忠诉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彦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41出卖人怠于行使取回权应当承担标的物价值减损的法律后果
——三门峡市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千社、王孝女买卖合同案
42买卖合同欠款中双方的习惯性做法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
——孙洪兆诉尹彦新等买卖合同案
43交易习惯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张建军诉贾卫东买卖合同案
44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
——青岛康泰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45银行存款回单能否单独作为交款凭据
——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诉陆建飞、连云港腾马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四、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6债权转让人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能否撤销债权转让
——上海毓创实业有限公司诉五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7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不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责任
——北京玖源国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宝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8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周冬华诉龙树桃买卖合同案
49合同变更的效力问题
——玛吕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0单方“承诺”经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可否认定为对合同的变更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机械厂诉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机械厂买卖合同案
51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先后顺序及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
——北京渔阳旅游集团诉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2合同目的与违约
——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3要约解除权、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格式合同的审查顺位
——叶轶钧等诉上海上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54加盟店经营权买卖合同法定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依据和行使条件
——闵千根诉黄开成买卖合同案
五、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55挂靠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
——姜其敏诉耿占国、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56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有异议的应予以调整
——开发区银一百铝材销售中心诉刘建民买卖合同案
57逾期付款损失的界定及计算方法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8分批交付标的物中的一批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和出卖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诉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59未按国家标准标注是否构成欺诈
——刘启明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60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承担何种责任
——于俊峰诉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案
61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种责任不可同时主张
——北京仁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苏州特质锐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2货款约定和违约条款的区别
——北京金鑫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泽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刘月香等诉会同县京鑫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64买卖合同中被告能否依据原告的收货收据抗辩原告所主张的货款
——许彩青诉任军诗买卖合同案
65事实不明情形下拆迁安置房买卖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
——胡国强诉周军强、陈洪奎房屋买卖合同案
66欠条上签名是否为债务加入
——张清梅诉山东东冉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67定金与预付款在买卖合同中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金亮公司诉胜通公司买卖合同案
6820000元属原合同违约金还是对合同变更后的履行
——宁文起诉菏泽向日葵木制品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9对合同条款争议的理解与认定及违约金的适当调整问题
——西安铁路工程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0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全额赔偿
——重庆强绅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1验货及付款地点不明,谁构成违约
——张俊霞诉刘香艳买卖合同案
72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调整
——朱向阳诉宿迁诺干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周廷海诉郭华忠、北方建设公司买卖合同案
74庭审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事实的认定
——成小东诉陈金锁买卖合同案
75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艾力买买提诉王文利买卖合同案
76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法律后果
——郑勇诉北京诚信四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7事实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巩建忠诉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8民事诉讼中最长诉讼时效能否主动援引
——徐兴正诉魏申绕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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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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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场部门经理从专柜提取货物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1702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美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惠万家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初,潮宏基公司在美惠万家公司经营的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新华百货”商场一层处租赁柜台出售黄金饰品。2010年9月底,美惠万家公司化妆珠宝部经理郎霞要求潮宏基公司对黄金金条进行促销,以每克低于市场价15元的价格卖出。潮宏基公司称由于郎霞是美惠万家公司管理潮宏基公司专柜的直接领导,碍于其经理身份同意进行促销。此后,由郎霞不断地在潮宏基公司专柜签字提货,美惠万家公司在销售管理计算机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对潮宏基公司不定期地结账。截至2011年7月,潮宏基公司与美惠万家公司交易金条总值达到15282400元,美惠万家公司已经付清11868462元,美惠万家公司尚余3194500元的货款至今未付,扣除2%以后为3110610元。现潮宏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惠万家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110610元。潮宏基公司提交了其与美惠万家公司签订的《专柜设置合同》、美惠万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潮宏基公司柜台金条销售明细表、郎霞签字的取货条、美惠万家公司向潮宏基公司支付金条款项的凭证、潮宏基公司退货凭单及相应的流水小票等证据,用以证明郎霞作为美惠万家公司的化妆珠宝部经理,在负责化妆珠宝卖场管理期间从潮宏基公司提取了大量黄金,并通过美惠万家公司将货款付给潮宏基公司,美惠万家公司对于郎霞提货的行为是明知的。潮宏基公司与美惠万家公司及郎霞之间已经形成了由郎霞先行提货,美惠万家公司事后结账的赊账交易习惯模式。
美惠万家公司则称从未收到过潮宏基公司的货物,也从未向潮宏基公司支付过货款。双方采用的是品牌经营模式,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存在专柜设置合同关系。美惠万家公司只向潮宏基公司收取销售金额的扣点作为利润,所有销售均由潮宏基公司自行完成。美惠万家公司只是潮宏基公司出售商品的平台,并不参与其经营。所有结算都是依据双方的专柜设置合同进行的。正常流程是潮宏基公司开具小票,由顾客持小票至款台交款,交款后顾客去柜台提取货物,美惠万家公司再与潮宏基公司进行结算。潮宏基公司明知郎霞是在为毛晋等案外人拿货,是个人行为,还曾从通州国泰拿过100万货款,这与美惠万家公司无关。对此,美惠万家公司则提供了白璐转账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的凭证、2012年3月-2012年12月双方结算、核账、交发票、汇账票等记录单、销售明细后台交易查询、新华百货退货单、朗霞本人填写的员工履历表及郎霞的证人证言等予以反驳,坚持认为郎霞与潮宏基公司之间的黄金赊销是郎霞职务外的个人行为,美惠万家公司向潮宏基公司支付货款均是以正常销售流水的方式支付,完全符合美惠万家公司管理的新华百货卖场的销售流程。
【案件焦点】
1美惠万家公司的职员郎霞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2美惠万家公司是否与潮宏基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霞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理由是:1郎霞虽系美惠万家公司珠宝部经理,但其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时从未以美惠万家公司名义进行。2郎霞作为商场的部门经理,其职责为负责所在部门的品牌招商、维护、大型促销活动的谈判、全年销售任务、毛利和赞返收入,不包括直接销售及从专柜提货的权限,即美惠万家公司对郎霞提货一事并未授权。潮宏基公司向本院提交化妆珠宝部2011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以证明郎霞从其专柜上签字提取金条系职务行为,但该证据只能证明郎霞系美惠万家公司化妆珠宝部职员,且系销售收入的责任人,不能证明郎霞的职责范围包括从潮宏基公司专柜直接取货。3美惠万家公司并未实际收到郎霞提取的金条,该公司并非利益归属方,亦不知晓赊销一事。4以社会一般人的常识判断,商场的部门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其对于专柜应为管理职权,并不具有对外签订、磋商买卖合同的职权。5美惠万家公司与潮宏基公司一直按照《专柜设置合同》进行结算,美惠万家公司从未直接向潮宏基公司支付涉案金条的货款。另,潮宏基公司、郎霞均认可郎霞提取金条的货款中有100万是从北京国泰百货通州店支付的;且潮宏基公司于2011年7月6日从金象珠宝柜台拿了十几万左右的货;白璐亦曾向潮宏基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货款,上述事实亦能证明美惠万家公司并非涉案金条的实际付款方。故郎霞提取金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美惠万家公司承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潮宏基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美惠万家公司和潮宏基公司签订的《专柜设置合同》并没有约定美惠万家公司有权在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郎霞作为美惠万家公司化妆珠宝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和职权并不包括直接销售金条或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潮宏基公司既无证据证明美惠万家公司授权郎霞在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涉案金条,也无证据证明郎霞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涉案金条是以美惠万家公司名义进行的,更无证据证明美惠万家公司实际收到郎霞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的金条。本案中美惠万家公司已给付潮宏基公司的款项都是按《专柜设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潮宏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款项是美惠万家公司给付的郎霞提取涉案金条的货款。此外,潮宏基公司、郎霞均认可郎霞提取涉案金条的货款中有100万元是潮宏基公司从北京国泰百货通州店取得的,且潮宏基公司于2011年7月6日从金象珠宝柜台拿了十几万元左右的货,白璐亦曾向潮宏基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货款,上述事实亦能证明美惠万家公司并非郎霞提取涉案金条的实际付款人。因此,潮宏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郎霞在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涉案金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美惠万家公司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必须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3行为人应有法人的授权;4行为人行为的利益归属于法人;5信赖可能性,即社会一般人在类似情形下会对该行为的性质作肯定性判断的可能程度;6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在本案中,郎霞作为美惠万家公司珠宝部经理,其职责并不包括直接销售及从专柜提货,且其从潮宏基公司专柜提取金条时从未以美惠万家公司名义进行,以社会一般人的常识判断,商场的部门经理并不具有对外签订、磋商买卖合同的职权。美惠万家公司并非涉案金条的实际付款方。故郎霞提取金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美惠万家公司承担。
此外,潮宏基公司所主张与美惠万家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只存在专柜设置合同关系。按照《专柜设置合同》的约定,潮宏基公司所有销售必须通过美惠万家公司收银柜台完成交易,美惠万家公司按照潮宏基公司销售额收取扣点后将其销售款结算给潮宏基公司,美惠万家公司仅收取销售额的扣点作为收益,潮宏基公司不用缴纳租金。美惠万家公司从未收到过潮宏基公司的货物,也未向潮宏基公司支付过买卖合同的货款,美惠万家公司所有已支付给潮宏基公司的款项均系按照《专柜设置合同》的约定支付的结算款,该款项的性质根本不属于买卖关系的对价和价款,潮宏基公司故意混淆了结算款与购物款的概念,混淆了专柜设置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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