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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德国继承法(第六版)》是德国目前最新版本的继承法教科书,其立法、案例和文献均更新至2013年7月1日。《德国继承法(第六版)》着重论述德国继承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如共同遗嘱、继承证书、遗赠等,力图使读者在有限的篇幅中掌握德国继承法的概貌;书中附有大量图标和示例,便于读者理解;附录中的若干案例分析,有助于读者了解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法教义学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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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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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文版序
译者序
缩略语对照表
参考文献列表
第一章 引论
一、继承法和社会变迁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自动取得原则和概括继受原则
(一)自动取得
(二)概括继受原则
四、被继承人和继承能力
五、继承法和《基本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引言
二、血亲的法定继承权
(一)血亲的概念
(二)血亲继承的原则
1.亲系继承原则
2.晚辈血亲继承和长辈血亲继承
3.代位继承
(三)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第二顺位继承人
(五)第三顺位继承人
(六)第四和更远顺位继承人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一)历史发展
(二)旧法的继续适用
四、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一)导言
(二)配偶继承权的条件
1.婚姻之存在
2.婚姻存在时配偶继承权的排除
(三)配偶的继承份额
(四)夫妻财产制对配偶继承权的影响
1.夫妻财产法和继承法的相互影响
2.增益共有制
3.分别财产制
4.共有财产制
5.德、法任意增益共有财产制
(五)配偶的先取份和“三十天扶养费”
1.先取份(第1932条)
2.“三十天扶养费”(第1969条)
五、登记生活伴侣的法定继承权
(一)引言
(二)生活伴侣继承权的条件
(三)生活伴侣的继承份额
(四)财产制对生活伴侣继承权的影响
(五)先取份和“三十天扶养费”
六、国家的法定继承权
第三章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保护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特留份权利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134条)
(三)违反公序良俗(第138条)
第四章 遗嘱能力和遗嘱的亲自设立
一、引言
二、遗嘱能力
(一)年龄要求
(二)精神错乱导致的无遗嘱能力
(三)被照管人的遗嘱能力
三、亲自设立遗嘱
(一)不得代理
(二)依据第2065条的自我决定
1.第2065条第1款
2.第2065条第2款
3.意定条件
第五章 遗嘱的形式
一、引言
二、普通形式遗嘱
(一)自书遗嘱(第2247条)
1.意义
2.遗嘱的存在
3.亲自书写
4.签名
5.地点和时间说明
6.遗嘱的保管(第2248条)
(二)在公证人面前做成的公开遗嘱(公证遗嘱)
1.意义
2.设立方式
3.在公证人面前的程序
三、特殊形式遗嘱
(一)共性和目的
(二)特殊形式遗嘱的类型
1.市长遗嘱(第2149条)
2.三证人遗嘱(第2250条)
3.海上遗嘱(第2251条)
第六章 遗嘱的撤回
一、引言
二、撤回的形式
(一)通过遗嘱撤回(第2254条、第2258条)
(二)通过销毁或变更而撤回(第2255条)
(三)通过从官方保管取回遗嘱而撤回(第2256条)
三、对撤回的撤回
第七章 对遗嘱的解释和撤销
一、遗嘱的解释
(一)阐释性解释
(二)补充性解释
(三)法定解释规则
1.引言
2.倾向于有效的解释
3.对晚辈直系血亲的给予
4.对于配偶或订婚者的给予
5.受益人不确定的情形
6.附条件的给予
二、遗嘱的撤销
(一)引言
(二)撤销事由
1.内容错误和表示错误(第2078条第1款)
2.动机错误(第2078条第2款第1种情况)
3.不法胁迫(第2078条第2款第2种情况)
4.忽略特留份权人
(三)撤销权人
(四)撤销表示
(五)撤销权的丧失
1.撤销期间(第2082条)
2.对可撤销处分的认可
(六)撤销效果
……
第八章 继承人指定
第九章 先位继承和后位继承
第十章 遗赠、负担和遗产分割指定
第十一章 遗嘱执行人
第十二章 共同遗嘱
第十三章 继承契约
第十四章 基于死亡的生前行为
第十五章 继承的接受与拒绝
第十六章 继承证书
第十七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十八章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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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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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继承法(第六版)》:
若被继承人指定儿媳妇或女婿为受益人(Zuwendungen an Schwiegerkinder),而婚姻在遗嘱设立后废止或离婚的,同样适用上述针对非婚共同生活的解释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儿媳或女婿的终意给予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正确地指出,被继承人指定儿媳或女婿为继承人的,不适用第2077条。
5.受益人不确定的情形
针对受益人存在疑问的情形,第2066—2068条、第2070—2073条规定了相应的解释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通过阐释性解释或补充性解释仍不能获得确切结论,且被继承人不存在相反意愿的,才能适用这些规范。
例如,若被继承人指定其法定继承人或亲属为继承人,但未作详细规定的,此时若通过解释也不能确定被继承人意图,即存在疑义,应认为继承发生时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为受益人。
若被继承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且子女之一在遗嘱做成前死亡的,有疑义时,由受益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依照法定继承代替受益。第2068条的出发点在于,被继承人提到“子女”时,应包括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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