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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民主与司法“独裁”的悖论:以日本为视角;日本司法民主化的模式选择:以裁判员制度为路径;日本裁判员制度的适用模式:理论与实践的互证;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宏观反思:目的与手段的冲突;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微观操作:目标与立场的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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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立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2009~2010年,获美国政府USAID资助,赴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就读,并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2014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日本早稻田大学担任访问学者。迄今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吉林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参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重大理论课题。迄今发表《美国刑法犯意研究》、《民意与司法:多元维度下的美国死刑》两部专著,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译文二十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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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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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术沦为职业(代序)
绪论
第一章 政治民主与司法“独裁”的悖论:以日本为视角
第一节 司法民主化的必然性
一、民主语境下日本的司法独裁
二、司法民主是民主政治的逻辑结论
三、司法民主的可行性
第二节 司法民主化的具体范式
一、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最充分形式:冈卡卡模式
二、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分权形式:美国的陪审制
三、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平权形式:德国的参审制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日本司法民主化的模式选择:以裁判员制度为路径
第一节 日本国民性对其司法民主化的影响
一、日本人国民性中的“自主性”
二、日本人国民性中的“实用性”
三、“以我为主的实用主义”对于司法国民参与制度选择的影响
第二节 日本司法民主化的早期尝试
一、大正《陪审法》的立法背景
二、大正《陪审法》的主要内容
三、大正《陪审法》的适用及评价
第三节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设定根据
一、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
二、司法的国民参与
第四节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设定过程
一、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之前的相关讨论
二、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期间的相关讨论
三、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交之后国会立法期间的相关讨论
第五节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独特性
第六节 小结
第三章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适用模式:理论与实践的互证
第一节 裁判员制度适用范围
一、日本的裁判所设置与刑事诉讼程序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适用流程与适用范围
第二节 裁判员的选任
一、裁判员候选人名簿制作阶段
二、裁判员或替补裁判员候选人确定阶段
三、裁判员或替补裁判员的选任阶段
四、裁判员或替补裁判员的解任阶段
五、裁判员或替补裁判员的任务完成阶段
第三节 裁判员裁判的程序
一、公判前整理程序
二、公审程序
三、评议程序
第四节 特殊情况的裁判员裁判
一、区分审理程序
二、死刑案件的审理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宏观反思:目的与手段的冲突
第一节 裁判员制度的合宪性争论
一、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裁判员制度的违宪论
三、裁判员制度的合宪性
第二节 裁判员制度的民意代表性评价
一、性别
二、常识
三、视角
四、选任
五、意愿
六、能力
第三节 裁判员制度的司法效能评价
一、裁判员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裁判员制度的适用困境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微观操作:目标与立场的媾和
第一节 检察官视野下的裁判员裁判
一、指控、举证事实的设定与证据的严选
二、裁判员的选择与公诉权的行使
第二节 弁护士视野下的裁判员裁判
一、开场陈述
二、证据调取
三、庭审辩论
第三节 裁判官视野下的裁判员裁判
一、公判前整理程序
二、公判审理程序
三、评议程序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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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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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层面,尽管存在立法上的激励,但从目前冈卡卡法庭所处理的坦白个案来看,一个十分普遍的情况就是避重就轻。据当地媒体报道,至今还没有一个人供述自己实施过两起以上谋杀的情况出现。或许你会认为在卢旺达每个谋杀犯一辈子只杀过一个人。对于强奸罪的供述在个别地区更是零。至于受害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更不乐观,特别是强奸犯罪的受害人。在某一地区,只有10%的受害人出席过冈卡卡的庭审。
在没有确凿的物证,又没有充分相关证人证言与供述的基础上运行的冈卡卡无疑类似于一座建立在流沙上的城堡,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这种前提下的否定与动摇对于冈卡卡法庭的实效评价是致命性质的。
至于加快审理速度这一目标,新型冈卡卡法庭的实现效果也差强人意。虽然从2000年就开始筹建,但截止到2004年底,卢旺达全境大约1万个冈卡卡法庭当中,只有大约750个开始运行。到2006年中期,冈卡卡才在全国开始大规模适用。根据相关国际组织统计,当时有大约80万种族屠杀的嫌疑人还没有得到审判。2006年底,卢旺达司法部长宣称冈卡卡的预期任务要在2007年底结束。但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目标。因为在2007年初,冈卡卡仅仅审结了大约4万名罪犯,随着审理的展开,势必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尽管存在官方的时限要求,但是事实证明在2008年,冈卡卡法庭仍然在运转。因为据称大约仍然有16类型Ⅲ犯罪嫌疑人以及大约2%的类型Ⅱ犯罪嫌疑人仍然在等待审理。
虽然相比于卢旺达国际罪犯法庭以及卢旺达国内的传统刑事司法系统,新型冈卡卡的工作效率已算极高,但这种所谓“高效”不仅不彻底,而且还伴随着巨大的副作用,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腐败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新型冈卡卡法庭的合法性是建构在其所具有的参与属性之上的。但是现在的事实是卢旺达人对于冈卡卡法庭的参与热情在逐步消减。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除了参与冈卡卡所导致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关于很多冈卡卡法官的腐败传闻。这种担心不无根据,一方面,卢旺达是一个除了贫穷什么都没有的国家,在全球175个主权国家当中排名158位。该国90010以上人口完全依赖农业为生。另一方面,基层冈卡卡法庭负责对于种族犯罪嫌疑人的甄别与分类,因此有嫌疑人便向法官行贿,以确保自己不被归人至幞型I的犯罪人当中。另外,根据《组织法》,冈卡卡法庭的法官是不领薪资的,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其受贿的可能,虽然没有统计数字说明有多少法官因为被发现受贿离职,但类似的报道一直不断。这种报道更加深了卢旺达民众对于冈卡卡法庭总体上的怀疑或者不信任。
由于新型冈卡卡法庭无法确保审理机构充分揭露事实真相,同时本身的参与性与公信力都大打折扣,因此直接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与种族和解等目标的达成。至少,新型冈卡卡法庭的运转效果不能用十分成功来加以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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