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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書城自編碼: 266879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利明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1767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792/73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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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卷探讨了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各项抗辩权;在合同的保全中,深入研究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成立及行使;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分析了合同变更的效力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等问题。此外,本书还研究了合同的终止、清偿、解除、抵销、免除和混同等问题。本书还针对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形态、免责事由以及违约责任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和研究。
關於作者: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
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錄
第五编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章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履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四节履行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章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抗辩权的概念及其与违约的关系
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后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不安抗辩权
第六编 合同的保全
第十八章 合同保全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合同保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十九章 代位权
第一节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代位权的客体
第三节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四节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第五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第六节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七节针对代位权的抗辩
第二十章 撤销权
第一节撤销权概述
第二节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四节撤销权诉讼的主体
第五节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第六节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第七编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一节合同变更概述
第二节合同变更的要件
第三节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第一节合同转让概述
第二节合同权利转让
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
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八编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章 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效力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和混同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三节约定解除
第四节法定解除
第五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六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制度
第九编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五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十六章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第二十七章 违约行为形态
第一节违约行为形态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拒绝履行
第三节履行迟延
第四节不适当履行
第五节预期违约
第二十八章 免责事由
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
第二节不可抗力
第三节免责条款
第四节债权人的原因
第十编 违约责任形式
第二十九章 实际履行
第一节实际履行概述
第二节实际履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实际履行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节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五节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六节实际履行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章 损害赔偿
第一节违约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
第三节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五节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六节约定损害赔偿
第七节损害赔偿的限制
第八节惩罚性赔偿与获利剥夺
第三十一章 违约金责任
第一节违约金概述
第二节对违约金性质的探讨
第三节违约金与其他补救方式的比较
第四节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第五节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第三十二章 定金责任
第一节定金概述
第二节关于定金性质的探讨
第三节定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形式
第五节关于定金数额的计算和责任的承担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版后记
修订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內容試閱
合同,也称为“契约”,它在人类历史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宗教典籍认为,契约确立了人与神之间正常稳定的关系;政治哲学家们指出,自愿与合意才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易就是契约;甚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温情脉脉的两性关系的面纱下也常能捕捉到契约的踪影。人类漫长历史中,每天都在进行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 最终获得了马克思所说的“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从传统的封建时代向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型中,合同对瓦解封建等级制度的身份关系的桎梏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梅因将进步社会的运动称之为合同形态的运动。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已截然不同于早期的人类社会,在我们这一代人降临到这个世界之前的几百年里,生产与交换就在不断的和加速的把人们变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一个个紧密结合的分子,每个人都要各司其职、各专其位。在许多市场经济社会,无论是物质产品的制造、流通,还是精神产品的创作、传播都已经被分割为无数个细微的环节,专业分工的细化程度已经超过人们的现象力。任何 人在现代社会要生存下来,都不得不与他人以合同的形式相互给予信用或者取得信用,即进行交易。现代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度过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市场正是由无数纷繁复杂的交易所组成的,这些无穷无尽的交易都要以合同作为其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可以说,契约本身构成了广阔的市场,市场化就是契约化。正因如此,人们才将现代社会称为“契约社会”,将现代经济称为“契约经济”。既然契约已经完全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为了促成契约的高效、快捷的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的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自然人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力”。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这一席话的确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谛。试想如果没有合同法,人们为了达成交易将不知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交易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安排他们未来的事务,允诺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信用经济也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争议是否会被及时公正的解决作为标志的。我国早已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法律规则的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合同法的制定并颁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极大的作用,也将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该法的颁行,结束了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所形成的三法并立的局面,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合同法的制定,消除了因多个合同法并立而造成的合同法律彼此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也改善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分散、凌乱的状况,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性和体系化。合同法的制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则,极大地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合同立法方面的漏洞,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则。尤其是合同法的内容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需求,摒弃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本质特征的经济合同概念,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该法从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出发,要求当事人在交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遵循作为商业的基本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为建立信用经济奠定了基础。合同法既广泛参考、借鉴了两大法系成功的合同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采纳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注重了与国际规则和惯例的接轨,同时也立足中 国的实际,系统全面地总结了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总之,我国合同法 的颁布,不仅表明我国的合同法已逐渐趋于完善,而且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体系化的成熟的阶段。尤其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背景下,统一我国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基本规则,力求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有利于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增强我国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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