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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法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4版)

書城自編碼: 269488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90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0/27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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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

基于上述理念,我社自2006年7月率先出版了“实用版”系列法律图书,至今已更新至第四版。该书特点鲜明为广大公民提供****效的法律学习及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內容簡介:
本书所收录的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条文注释专业、权威。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7月29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31日)
实用附录
1图书出版合同(参考文本)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参考文本)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考文本)
4.发明专利请求书
5.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6.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7.商标注册申请书
內容試閱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释

1.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本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本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应当予以保护。

3.在司法实践中,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

参见

《著条例》2、4

案例

1.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

案件适用要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张某等与杨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川民终字第16号

案件适用要点: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作品具有如下特点:作品是思想和感情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换句话说,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意味着作者不能将自己作品中所体现的思想观念据为己有;其次,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应当是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搭配、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从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以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出。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若仅仅是将众所周知的事物进行排列、组合,这种排列、组合体现的是技术信息,在表述方式上不具有独创性,那么便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第四条【依法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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