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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食品安全法200问(含典型案例)

書城自編碼: 270995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袁曙宏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07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04/40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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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力。市场上**一本由立法与执法机关共同参与编写的权威读本。2.*解渴。由食药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等具体的业务部门根据平时工作中的总结,直指当前新法实施当中的*关切问题,切中要害。3.*便捷。以问答形式提炼重难点问题,一目了然。4.*务实。内容涵盖重要典型案例并予以细致全面分析,进一步提升学习效果。
內容簡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贯彻“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治理思路,从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问责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是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举措。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也面临着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大幅度提高。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都在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法的精神,落实好法的各项规定,我们这些有幸参与了该法修订工作的同志,把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的情况、最终修改方案背后的考量以及我们对条文的理解,以问答形式通过本书记录下来,希望能对大家学法、用法、守法有所帮助。我们衷心期望在新法实施以后,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能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大幅提高,最终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關於作者:
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和食品监管相关司局、卫生计生委食品司、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同志具体编写,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同志担任主编,由王振江、徐景和、刘金峰、毕克新同志担任副主编。全书由杨金宇、张宏扬、侯星周、武瑞第一章、第九章,刘金峰、张磊时、张志强、田建新、付婷、董静宇、戴月、宫国强、齐小宁、逄炯倩、施韵、张凤、陈波、徐娇、高术宝、李红、蔡楠第二章、第三章,徐景和、陈谞、任端平、罗杰、张艳阳、朱明春、赵峰、李卫新、李波、魏大武、杨修斌、郗文静、王广娟、郭海峰、彭军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周苑、王刚、黄斌、刘莉、李建军、刘国栋、孙国防第六章共同撰写,由王振江、杨金宇同志协助主编统稿,李凯同志参与核校工作。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1.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 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什么关系?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8. 如何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19. 法律对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在职责与

履职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20.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机制?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8.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29. 为什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30.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5.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

哪些基本要求?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5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建立并实施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77.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如何规定的?

……

第四节 特殊食品

84.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的含义和范围是什么?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9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3. 如何理解食品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的制度?

94. 如何理解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8.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的主要变化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99. 本章体现了怎样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100.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政府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9.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事故预案方面的规定有哪些调整?

110. 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信息通报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变化?

111.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食源性疾病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与通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17.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118.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119. 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遇到没有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检验方法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30. 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31. 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32.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176. 什么是食品?

177. 什么是食品安全?

178.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

典型案例

案例1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

案例22008年三聚氰胺污染奶制品事件

案例32011年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內容試閱
1.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制定本法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是食品安全法“法意”的最重要体现,是统领本法各项具体制度的“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即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中,保证食品安全是本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本法的根本目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是相对的,是通过食品安全标准来控制和判定的。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马斯洛有关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第一层次需要”的重要内容,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着最直接、最现实的联系。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涉及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由食品中的微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和化学污染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对几十亿人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食源性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也关系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再次大幅度修订食品安全法,就是为了让公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创造更好的条件。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总结了原来食品卫生法的实施经验,吸收了其中的精华,立足科学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作了重大的调整和突破,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基本准则、独立的食品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这部法律施行6年多来,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国务院启动了修改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工作。

此次修订,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

52.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何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条是对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合并和修改。一是将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主体由“食品生产者”,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二是鉴于本法第三十四条已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为避免重复,删除了原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

一允许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条件。

为了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新法保留了原有的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先进理念,要求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目前,有些食品添加剂虽然被证明是安全可靠的,但技术上并非确有必要,也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比如面粉中使用的增白剂、加荧光剂,虽然对其对身体是否有害还存在争议,但由于其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就不应该将其列为食品添加剂。二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每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等内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此外,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准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进行修订。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而是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需要而加入的其他物质,不能单独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新法保留了原有的食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增加了食品经营者可以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主要有: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首先,要按照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允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是安全可靠的,并纳入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其次,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根据被加工食品的理化性质、感观要求、营养学特征和主要供食用对象不同,确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以加入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由于食品添加剂有些具有一定的毒性,应当严格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确保在该使用剂量范围内,人体长期摄入无毒害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每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在食品生产加工中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情况如下:第一类食品为渍菜泡菜等,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第二类食品为水果冻、蛋白冻类,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第三类食品为腌菜,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第四类食品为面点、月饼,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第五类食品为面条、饺子皮,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面粉处理剂超量;第六类食品为糕点,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第七类食品为馒头,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第八类食品为油条,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第九类食品为肉制品和卤制熟食,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第十类食品为小麦粉,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包括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

案例1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在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一位名叫高政的农民的不断举报和媒体的关注下,阜阳市农村出现的因食用不合格奶粉而导致婴儿出现脸肥大、全身浮肿、低烧不退、时常呕吐症状的“大头娃娃”事件揭露在人们面前。

事件曝光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卫生、工商、质检等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赶赴安徽阜阳开展调查工作。2003年4月22日,调查组公布了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初步调查情况:自2003年5月起,阜阳市因使用劣质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的住院儿童共有171名,其中因并发症死亡的13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3名。调查组对阜阳市2003年5月1日以后出生、以奶粉喂养为主的婴儿进行了营养状况普查和免费体检,共有16万人就诊。对其中符合筛查条件的1
663人进一步进行喂养史调查和体格检查,共查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例,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例,死亡12例。

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对阜阳市奶粉制假窝点进行的卫生学调查显示,劣质婴儿奶粉是用淀粉、蔗糖等价钱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根本不含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原卫生部的进一步检验结果表明,劣质奶粉低蛋白质、低微量营养素等因素是造成婴幼儿营养不良的主要原因。结合阜阳市营养不良患儿均有食用奶粉的人工喂养史,可以认为在当地发生的婴儿营养不良事件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劣质奶粉有关。

阜阳市场上销售的奶粉涉及141个厂家、149个品牌、205个品种。阜阳市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通过抽查送检,共发现45种不合格产品,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监管部门责任的追究。

2004年6月,监察部派出调查组,在安徽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有关监管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阜阳市政府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督查不到位的责任;阜阳市工商局作为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职的责任;阜阳市卫生局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的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监察部的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按规定程序,给予阜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辞职;给予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政府副秘书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市工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辞职;给予市工商局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局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对其徇私枉法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给予市卫生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卫生局分管食品卫生的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辞职。

2004年6月,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严肃查处质监部门涉及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有关负责人。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劣质奶粉事件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生产领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成阜阳市局作出深刻检查;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颍州分局对阜阳赛诺乳奶粉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奶粉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颍州分局局长停职检查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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