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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既体现学术专著的品位,又有别于专著而反映出教材的体系化特点;既兼顾作为学位课程的理论素养的训练,又注重知识点和原理的全面传授,是一本具有较大研究价值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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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目前,破产法课程已成为高校财经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本书正是为这类专业的需求而编写的教材。全书分为破产法概说、破产案件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破产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与破产抵销权、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债权与破产清算等十四章内容。本次修订补充了破产法理论研究的一些新成果,增加了破产法实务中新问题的回应,加入了已经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最新内容,更新了每章的思考题和参考文献,添加了一些引导案例和思考案例,并适度删除了第一版中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对比性内容;同时删除了原书第十三章(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第十五章(破产法律责任)以及第十六章(外国破产法律制度简介)部分,使本书更加符合理论与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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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长印,男,法学博士(破产法方向),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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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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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说
第二章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破产受理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
第五章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第六章 破产撤销权
第七章 破产取回权
第八章 破产别除权与破产抵销权
第九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十章 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
第十一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二章 破产重整
第十三章 破产和解
第十四章 破产债权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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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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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本章内容提示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仅会对特定破产案件本身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会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产生巨大影响,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就破产程序的开始设定必要的条件。例如,什么样的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如何;不同破产程序的申请要件包括哪些;破产申请人应当如何提出破产申请等。本章将对这些内容作一介绍。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所谓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破产能力的资格要件、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条件以及决定破产程序开始的其他要件。具备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案件才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制度的体系构建有关,不同的破产制度安排需要不同的破产程序开始要件。一方面,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破产制度与包括破产预防在内的破产制度相比较,两者对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规定就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对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规范也可能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修改。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试点中,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申请的意见。这实际上赋予了主管部门与政府授权部门对破产申请的否定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则实际上赋予了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破产申请提出权。2006年《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做出了更加规范的规定。与破产法规定的差异相对应,破产法理论上对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认识也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不存在破产障碍、存在多数债权人以及提出破产申请等方面要求在法律上是否都应当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所有的学说都主张破产程序的开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二要件说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仅以具备此二条件为必要。三要件说则认为,除此两个条件以外,还应当以不存在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为条件。四要件说认为,除前述三个要件以外,还需要以存在多数债权人为条件。也有观点认为,除客观上需要前述四个要件外,破产程序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重要程序,应当明确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为要件,没有破产申请就不应当启动破产程序。本节先介绍人数要件与障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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