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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書城自編碼: 274045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79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0/25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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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威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最佳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內容簡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张金某交通肇事案
2.交通肇事报警后在处警期间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吴某交通肇事案
3.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径行投案行为的定性
何炳某交通肇事案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刘红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确认定
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引领重型货车从护栏缺口处驶离高速公路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吴万国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下班高峰期驾驶机动车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上竞相超车追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性
张冰某、吴万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薛世某、谭明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9.校园内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李某、苏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0.挂靠关系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孟广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1.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利息
葛乙某信用卡诈骗案
12.分期还款情况下信用卡诈骗数额的认定
王心某信用卡诈骗案
13.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害人的认定
丁家文、陈永国信用卡诈骗案
14.用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取款行为的定性
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案
15.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及重大损失认定问题
石华某骗取贷款案
16.以欺骗方式获取银行贷款进行经营活动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隆某某骗取贷款案
17.行为人在保健食品中掺入国家认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单上物质的同类化学物质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8.帮他人串通围标而没有实际中标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李某等串通投标案
19.骗取他人货物后并将空头支票交付给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董彩红合同诈骗案
20.如何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准确把握混淆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诈骗罪
高某某合同诈骗案
21.合同诈骗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
马某某合同诈骗案
22.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非法炒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钱某等非法经营案
2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挪用
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张桂某挪用资金案
24.在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格条件下,采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承揽
工程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玉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25.国有参股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曾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6.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张某故意杀人案
27.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条件
梅德贵故意杀人案
28.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犯罪中的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马强过失致人死亡案
29.无证驾驶汽车撞向人群的行为定性
陈学某故意伤害案
30.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其死亡抛尸行为的定性
杨康师故意伤害案
3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
郑伟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32.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曹之刚等绑架案
33.如何认定为索取合法债务发生的非法拘禁罪及其与绑架罪的区别
杨某等非法拘禁案
34.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幼女是否属于轮奸
张雪某强奸案
35.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构成侮辱罪及可以提起公诉的情形
蔡晓青侮辱案
3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肖磊拐卖儿童、诈骗案
四、侵犯财产罪
37.转化型抢劫中致人重伤认定为抢劫罪中的量刑加重情节是否属于重复评价
何某攀抢劫案
38.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如何界定
伊永旺抢劫案
39.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黄伙贤等抢劫案
40.以试驾之名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
欧坚某抢夺案
41.取走自己卡内别人代刷流水的钱可认定秘密窃取
丁杨健盗窃案
42.从案件的定性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别
张胜利盗窃案
43.盗窃与诈骗交织型财产犯罪定性分析
张奇某盗窃案
44.派出所聘用治安巡逻员在抓赌过程中窃取未被查获赌资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冯庭某盗窃案
45.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
孙学斌盗窃案
46.盗取未激活信用卡骗取被害人激活后透支的定性
谢某盗窃案
47.存在第三方监管情况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认定
张国飞、刘金超诈骗案
48.实施诉讼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论处
曹毅某等诈骗案
49.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主观目的判断
焦兵诈骗案
50.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认定
王先杰诈骗案
51.审判实务中对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与界定
梁某职务侵占案
52.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
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宋影职务侵占案
53.侵占罪自诉案件犯罪对象为不动产且存在权属争议时如何处理
邹某诉黄爱某侵占案
5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辩异
黄开某敲诈勒索案
55.保险代理人身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主体
罗燕挪用资金案
56.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
肖云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7.利用无线设备获取人事考试试题后传输答案行为的认定
杨某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58.医患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罗兆某寻衅滋事案
59.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汪某寻衅滋事案
60.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朱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61.伪造公司印章罪实务问题的辨析
刘发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6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定性
李海某开设赌场案
63.新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认定
默罕默德、徐晓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64.贩卖毒品犯罪中以贩养吸的认定
孙超贩卖毒品案
65.因贩卖毒品被查获、其住处起获的毒品是否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张高杰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66.用嘴含的方式将在医院合法领取的美沙酮药品带回家中私藏的行为如
何定性
黄和生非法持有毒品案
67.同车人为肇事者顶包作假证构成包庇罪还是伪证罪
景步勇包庇、诈骗,蔡阳某包庇案
68.非明知情况下帮助运输、转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赃款如何定罪处罚
贾某、万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9.将自留山上的林木卖给他人无证砍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共犯
王友某滥伐林木案
六、贪污贿赂罪
70.国有银行中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认定
陈其贪污案
71.村干部截留村民账户资金性质的认定
唐永红贪污案
72.虚构拆迁户获取拆迁款应如何定性
夏建祥等贪污案
73.国家工作人员侵占集体土地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定性
王佩敢贪污、受贿案
74.如何认定国企体制下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行为
韦荣俊受贿案
75.行为人在他人事先已向其表示需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向该他人
提出需要用钱,该行为是否构成索贿
张曙光受贿案
76.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卢学平受贿案
77.对受贿后及时退交财物的认定
蔡龙受贿案
78.密切关系人的认定及犯罪金额对量刑的影响
王秀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79.滥用职权后向受益人借款是否构成受贿罪、立案前已经退赔的款项是否应当计入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王黎明受贿、滥用职权案
80.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个人揽储任务,与挪用公款人共谋挪用公款存
入其所在银行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宋根某挪用公款案
七、渎职罪
81.边贸点工作人员未经请示擅自放纵他人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樊建某滥用职权案
82.玩忽职守犯罪中因果关系、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童名谦玩忽职守案
83.开发商超规划建设应认定为致使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樊某某、刘某玩忽职守案
84.如何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王怀某食品监管渎职案
內容試閱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2013年2月20日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该村民小组79.3893亩的菜地、园地、林地、鱼塘,用于龙门县城东出口拓宽改造建设项目,核定征地补偿含安置补助款1642997元。同年2月26日,该村民小组组长张某明和被告人张桂某出纳共同支取该笔征地补偿款后,独立存入以被告人张桂某个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龙门支行开设的银行卡账户中。银行卡由张某明保管,账户密码则由被告人张桂某设定、持有。因村民对分配征地补偿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该笔款项一直存放在账户中。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桂某为了能独自支取、使用征地补偿款,便私自到银行挂失原银行卡,换取新卡。在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桂某陆续从新银行卡中支取征地补偿款共计2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或日常消费。2013年12月30日,经群众举报,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桂某抓获归案,并对其立案调查。被告人张桂某归案后,对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张桂某亲属在2014年5月19日到龙门县人民法院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尚有赃款16万元未退清。
【案件焦点】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某担任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出纳,在代为管理、等待发放给村民期间,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24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退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挪用政府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张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桂某在经过庭审教育后,自愿认罪、悔罪,并由其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有、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结合被告人张桂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桂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桂某退缴赃款80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发还龙门县龙城街道办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
一审宣判后,张桂某提出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桂某无视国法,在担任龙门县龙城街道办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出纳,代为管理该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24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审期间退回全部挪用的资金,取得所在村小组村民的谅解,依法可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二审期间所退缴的赃款,依法应发还被害单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上诉人的量刑不当。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桂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在对已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及负责管理该补偿款的人员身份的理解。对此两点的理解不同导致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上诉人张桂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二审法院改变定性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辨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两罪在主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而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不同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性质;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二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
1.当事人主体资格之转变。张桂某是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出纳,本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审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认为张桂某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然《解释》的上述规定亦说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随着管理工作的运作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本案中,在征地补偿款核拨到村集体后,政府征地行为已经完成,张桂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张桂某负责保管和分配龙门县人民政府征地后拨付到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24万元,其身份系作为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村民小组出纳而进行的保管行为,而非系协助政府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公务行为,故此时其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2.涉案款项的性质之转变。龙门县人民政府所征之土地竹元下村民小组79.3893亩的菜地、园地、林地、鱼塘属于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竹元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政府对该集体土地的164万元征地补偿款来源于财政支出,故该征地补偿款在核拨之前的性质无疑是公款。但是,该补偿款下拨到村民小组后,该笔款项则等同于村民小组出卖林木、鱼塘的鱼、猪圈的猪等财物的集体收入,即此刻已转化为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其性质已明显不再是公款。
3.当事人行为性质之转变。上诉人张桂某保管与协助分配征地补偿款项的行为性质,等同于保管与分配村民小组其他集体财产的性质,属于是受村民小组委托而进行管理村民小组集体组织的内部事务的行为,而非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政府管理活动的行为。其保管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故张桂某挪用已经核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
编写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祥雄 唐荣平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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