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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TPP的中国策:全球化新时代中国自贸区突围之路》:
TPP,整个国家政、商、学界都在关注的热点话题;
世界变局为何?看懂金融、贸易、投资领域的规则之争,即看懂未来世界变局的方向;
TPP为何?TPP的内涵是什么?有什么可怕的?其规则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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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TPP的中国策:全球化新时代中国自贸区突围之路》:
2015年10月,历时5年多的TPP谈判初步收官,2016年2月,亚太12国正式签署协议。毋庸置疑,TPP已是兵临城下,世界旋即进入新商业竞争时代,中国是否会被拒之门外?中国如何逐鹿全球化新时代?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讨论为什么会有TPP?在利益的棋盘上,全球金融、贸易、投资秩序是如何演变的?又面临什么样的变革与趋势?当前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有何国家使命?中国将如何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
那么,TPP的主要内涵是什么?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TPP主要讲了什么?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如何应对TPP规则的改变?中国自贸区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开放、绿色贸易上该如何做?中篇就这些问题做了深入探讨。
下篇,本书进入更具体的领域,TPP作为代表美国跨国公司利益的规则体系,天然就对其他国家政府、国企形成挑战。在TPP和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大背景下,我国政府职能将如何转变?国企该如何改革?法治建设如何创新?环保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何创新?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改革来推动中国突围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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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茂兴,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福建师范大学福建自贸区综合研究院院长、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全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研究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分中心常务副主任、福建省人才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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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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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TPP前传:全球经济新秩序与中国自贸区的国家使命
第 一 章 规则之争(一):全球金融秩序新变革
一、 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到亚投行:金融秩序演变简史
二、 博弈没有终点:谁在挑战全球金融秩序
三、 全球金融治理变革:特征与趋势
四、 应对新变革:中国的担当
第 二 章 规则之争(二):全球贸易秩序新变革
一、 从关贸总协定到TPP:贸易秩序演变简史
二、 TPP惹的祸?谁在挑战全球贸易秩序
三、 规则谈不尽:全球贸易秩序的新特征与新趋势
四、 应对新变革:中国该怎么做
第 三 章 规则之争(三):全球投资秩序新变革
一、 从BIT到多哈回合:投资秩序演变简史
二、 理想路径步履维艰:谁在挑战全球投资秩序
三、 无法调和的格局:全球投资秩序的新特征
四、 应对新变革:中国该怎么做
第 四 章 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中国自贸区的国家使命
一、 功能定位:中国自贸区在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二、 任务安排:中国自贸区在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举措
三、 战略支撑:中国自贸区在引领全球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抉择
中篇 对标TPP:中国自贸区引领新一轮对外开放
第 五 章 对标TPP:中国自贸区引领新一轮对外开放
一、 全覆盖式开放:TPP内涵透视
二、 对标TPP规则:中国自贸区的战略任务
三、 中国自贸区哪些领域可以先行先试
四、 中国自贸区对接TPP战略上怎么走
第 六 章 TPP来临(一):中国自贸区贸易自由化怎么做
一、 关于贸易自由化,TPP说了什么
二、 中国自贸区贸易自由化机遇与挑战并存
三、 怎么做(一):如何设计贸易自由化制度
四、 怎么做(二):贸易自由化如何得到保障
第 七 章 TPP来临(二):中国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怎么做
一、 关于投资便利化,TPP说了什么
二、 中国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的机遇与挑战
三、 怎么做(一):如何设计投资便利化制度
四、 怎么做(二):如何保障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
第 八 章 TPP来临(三):中国自贸区金融开放怎么做
一、 关于金融开放,TPP有哪些规则安排?
二、 TPP背景下中国金融体系的机遇与挑战
三、 怎么做(一):中国自贸区如何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四、 怎么做(二):中国如何保障自贸区的金融开放
第 九 章 TPP来临(四):中国自贸区如何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一、 关于绿色贸易壁垒,TPP说了什么
二、 TPP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以福建自贸区为例
三、 中国如何应对TPP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 中国应对TPP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下篇 应对TPP:中国自贸区助推我国深化改革进程
第 十 章 应对TPP(一):中国自贸区助推改革深化
一、 助推中国深化改革:TPP倒逼效应
二、 中国自贸区在哪些领域助推深化改革
三、 中国自贸区改革难在哪里:TPP视角
四、 应对TPP:中国自贸区边适应边创新
第十一章 应对TPP(二):中国政府如何转变职能
一、 TPP来临,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
二、 理解TPP:市场有自己的办事方式
三、 超越TPP:政府只需管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章 燃眉之急:TPP如何倒逼中国国企改革
一、 TPP的国企规则及其对中国影响
二、 TPP倒逼之下,中国国企改革有何困境,为何成困
三、 应对TPP,中国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
第十三章 法治创新:应对TPP的根本之道
一、 TPP的法律意义与中国应对
二、 TPP对中国法律规范的影响
三、 中国要如何推进法治创新
第十四章 环保难题:中国自贸区环保制度如何创新
一、 关于环保,TPP说了什么
二、 环保条款上,中国自贸区的危与机
三、 中国自贸区如何推进环保制度创新
第十五章 棘手难题:中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
一、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TPP说了什么
二、 TPP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与应对:以福建自贸区为例
三、 中国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以福建为例
附录
中英文名词对照表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内容摘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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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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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燃眉之急:TPP如何倒逼中国国企改革随着TPP协议的达成,在美国主导下,TPP很有可能成为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范本,该协议推出的国有企业规则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溢出效应。因此,对于拥有众多国有企业的中国来说,无论将来是否加入TPP,深入分析了解TPP所推出的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 TPP的国企规则及其对中国影响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得以增强,国际化步伐也不断加快,在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中日益展现出强大的发展势头。2008年金融危机中,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受到多大冲击,反而利用此危机得以进入以往较为陌生的国际市场,这无疑引起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紧张情绪,为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借助公约性质来约束中国国有企业。比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凭借其国有身份获得了补贴、低息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同时也依托其较为混乱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国有企业从事缺乏经济合理性的活动提供了诸多方便,获得了相对于私营企业的不对称竞争优势,进而对正常国际经济竞争秩序构成威胁。其实,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处于持续的改革进程中,已然从过去较为单一的计划经济实体转化为具竞争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可能还有些国有企业仍保留计划管理的特点,不同的国有企业可能市场化程度不一,但国外经济学界的一味指责显然有失偏颇。特别是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的竞争中立规则,对国有企业优势与特权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标准,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更是影响深重。(一) TPP有关国有企业内涵界定及规则适用范围所谓竞争中立原则,最早是于2011年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题为《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的报告中提出,其针对国有企业中立改革提出几个政策目标,包括:合理化政府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识别直接成本、商业回报率、合理考量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立、管制中立、债务中立和直接补贴、政府采购,主要意在以上八个方面打破存在于国有企业中的不中立待遇,总体来说是一套较为成熟的,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政策规则。在TPP系列谈判中,美国最早在第九轮谈判中就提出限制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特殊扶持、避免政府给予国企相关支持。而在2012年5月第十二轮谈判中,美国正式提出在TPP协定中增加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条款,指出如果任由国有企业享有政府赋予的各种便利,容易导致私营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因此,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TPP协定要为各企业间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当然围绕国有企业内涵及规则界定在参与TPP协定谈判的几个国家引发了激烈争论,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即使2014年7月重启关于国有企业议题的谈判,在国有企业范围界定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希望通TPP谈判拓宽其范围,制定新规则,而越南及智利等拥有众多国企的国家则表示反对。虽然2015年10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但围绕国有企业相关议题的协议仍存在一些分歧。其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何在于国有企业的范围界定上纠缠不清,主要原因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获得无差别的政府对待,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的优惠应是一样的,比如参照WTO反补贴协定制定标准、给予外国企业国民待遇原则等等。而在TPP协议中,则把国有企业条款作为不同于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和贸易救济等传统的纵向议题,而是作为特殊谈判议题的横向议题,其作出的有关规则是贯穿于自由贸易各章节中,即国有企业条款规则是适用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政 府采购等多个纵向议题或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内涵所涵盖的范围越大,其规制适用范围也就越大,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就越大。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外延界定显得尤为关键,也是争议各方的最大焦点之一。所谓国有,按照字面意义而言,国家 100%所有,还是表决权超过50%,国家掌握决定权就算国有?或者只要出资达到一定水平即可?对此,各国的规定大不相同。根据TPP谈判的文本内容中对国有企业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如澳大利亚作为竞争中立原则先驱,就一直秉承国有企业包括传统国有性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共预算部门所指定的商业机构,甚至所有政府机构负责竞争性合同部门,及政府所开展的有盈利的商业活动。在《美国-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国有企业界定的临界标准是20%,即政府的表决权在20%以上。而且即使国家不直接所有,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间接所有的表决权,也要加算在内。而OECD在2012年所发布的有关竞争中立的报告中进一步扩大了国有企业条款适用范围,指出国有企业不仅涵盖传统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其他政府商业活动,例如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的非盈利公共部门从事的商业活动,或受政府影响的私营企业。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的界定范畴里,国有企业概念界定显然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不仅指的是少数由国家掌握控制权的企业,其外延也应涉及到部分私营企业的商业行为。当然这种界定范畴显然是扩大了国有企业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经济操作中,有时候很难认定某一企业或商业行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条款规制范围,因此也遭到了来自越南、马来西亚等国的激烈反对,这也导致在目前TPP协议摘要文件中对国有企业未有明确界定,这说明当前各方还处于博弈之中。但总的说来,如果以美国为首发达国家所认可国有企业20%的股权为下限的有效影响力为标准最终被采纳,那么对我国冲击显然较为巨大,会使更多的中国国有企业被纳入调整范围。一方面,当前中国立法并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而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也规定不一,也缺乏合理依据。例如财政部认为国有企业首先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 50%企业,但至于国有股权相对控股的企业,则没有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其实在当前我国现实经济结构中,国有企业绝非限于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 50%的企业,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环节之一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外,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均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或参股形式。(二)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政策目标解读在2015年10月份公布的TPP协议摘要文件中,对国有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制定问题单列一章,成为TPP的一个亮点,大致内容涵盖如下:1. 所有TPP缔约方都承认拥有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经常扮演着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其他行为的角色。比如,在美国就有隶属于联邦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有隶属于地方的纽约公共交通局,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房利美、房地美这样的政府赞助企业,以及美国透过法律授权垄断某些信件包裹投递服务的授权性垄断企业美国邮政管理局(USPS)。2. 2TPP缔约方认识到在国企问题上达成框架制度的益处所在。3. 国企章节覆盖了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企。4. 缔约方还同意确保国有企业或者授权垄断者不歧视其他的企业、货物、服务或者其他缔约方。5. 缔约方同意提供各自境内的法院受理外国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诉讼,并确保行政管理机关对国企和私营企业采取不偏不倚的原则。6. TPP缔约方同意其各自提供给国有企业的非商业性资助不会对其他TPP缔约方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提供给国企在别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的非商业性资助不能对别国产业产生伤害,以便确保国企对其他国家互不伤害或妨碍其他企业的公平经营。7. TPP缔约方同意共享一份各自的国企名单,以及各自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非商业性援助程度信息的清单,有需要的还需提供相关附加信息,主要是涵盖了政府直接支付补贴、政府及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融资与信用担保、监管方面的政府优惠、政府锁定股权、不受破产规则约束以及获取信息优势这几大议题。而这个规定跟以往一些自由贸易协定有着较大区别。因为,在一些早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国企的定义主要是依据拥有国有股权为标志,但随着产融结合以及中国人熟悉的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国企和非国企的市场经济行为就很难用股权作为界定。当然这种界定在TPP内部本身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因为类似新加坡淡马锡这样的有庞大海外投资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说,如果拥有国有股权就扣上国企的帽子,其行为就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制约。8. 缔约方同意,确保各自的国有企业在实施商业采购和销售时都是出于商业性考虑,除非这样做同任何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不一致。这条约定实质是对上条约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即用政府授权认可的方式对国企可能的非商业性行为进行商业性转变说明,可理解为在实际经营中,只要国企的行为在一国政府出于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且这个授权获得其他缔约国认可的情况下,就能确保这家企业的经营性行为是出于商业性目的。具体而言,按照TPP国有企业规则条款就是要求消除国有企业补贴、消除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所给予的特惠融资措施、保护外国私营企业经济活动,在政府采购方面则是要求撤销政府优惠偏好措施等等,从而确保外资企业和政府支持的企业在投资他国时不会对该国公司带来不公平竞争。同样在国际市场上也要确保该条款得以实施,以此确保类似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海外市场也能够公平与该国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应该说,这些协议条款基本秉承了OECD的竞争中立的核心原则,通过消除一些国有企业可能享受的类似财政补贴、融资优惠、垄断地位、政府采购优惠待遇等不公平竞争优势,从而保证其竞争优势地位。首先,实行税收中立,取消国有企业享受的额外税收优惠。国有企业不得享受比私营企业更为优惠的税务负担,国有企业在完成依法纳税义务时,其税负与私营企业基本无差别,为了达到竞争中立状态,国有企业条款要求消除此类市场扭曲行为。第二,实施债务中立与直接补贴原则,取消国有企业获得的额外融资优惠,即在相似的商业环境中,所有企业为债务融资支付的利率成本应一致。国有企业条款要求除了不能由于获得政府补贴而获得竞争优势外,还需要确保不因为国有企业的国有背景而获得贷款利率优惠等其他隐性优势。第三,实施管制中立原则,取消国有企业在监管方面的特殊待遇,即政府商业活动与私人企业应该享有同等的管制环境,不应出现国有企业优先享受益、面临更少的管制等现象。比如取消外资或私营企业对国有企业并购的限制,要求私营企业在获得注册许可、审批程序透明、申诉程序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等。第四,实施透明度原则。国有企业条款要求当国有企业参与非商业活动,又涉及商业活动时,在价格制定上应该完全地反映其生产成本,同时非营利性项目的资不得用于补贴其商业行为,从而提高企业透明度。而为实现这一目标的,TPP协议中特别实施一措施就是政府应将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国企交给活动所在国管辖,即国企不得提出任何国家主权豁免的主张。国家主权豁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也就是说,一国不能以国家主权豁免为主张来否决另一国在其境内受理外国国企商业诉讼活动的管辖权。第五,以实施竞争中立为目标,政府采购应该是竞争性和非歧视性的。国有企业条款要求政府采购要取消国有企业在采购市场上享受到的额外优惠待遇,应公平地竞争采购行为。第六,TPP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着本质不同。现有的WTO争端解决法律机制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诉讼主体。而在ISDS下,条约允许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违反TPP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非国家也可成为诉讼主体,所以TPP成员国必须有更好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更强的应诉能力。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如果ISDS机制在全球范围的扩大化,这种诉讼机制所形成的压力显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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