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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解释学(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書城自編碼: 28461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2883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0/543
書度/開本: 128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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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活动,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的缺点;法律解释方法也是防止裁判活动的任意性、保障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有效手段。
我们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需要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關於作者: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錄
法律解释学(第二版)
目录
第一编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律解释学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律解释概述
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法律解释与相关概念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主体和对象
第四节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五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六节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节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八节法律解释的结论
第三章 法律解释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西方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四章 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利益衡量
第一节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
第二节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
第二编 狭义的法律解释
第五章 狭义法律解释概述
第一节狭义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狭义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第六章 文义解释
第一节文义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文义解释的对象与依据
第三节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
第四节文义解释的规则
第七章 体系解释
第一节体系解释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体系解释的步骤
第三节体系解释的规则
第四节体系解释与法律适用规则的关系
第八章 当然解释
第一节当然解释概述
第二节当然解释的两种方法
第三节当然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第九章 反面解释
第一节反面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反面解释的适用
第三节反面解释的适用步骤和规则
第十章 目的解释
第一节目的解释概述
第二节目的解释的运用
第十一章 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第一节限缩解释
第二节扩张解释
第三节限缩解释、扩张解释与相关概念
第四节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的规则
第十二章 历史解释
第一节历史解释概述
第二节历史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
第三节历史解释的运用
第十三章 合宪性解释
第一节合宪性解释概述
第二节合宪性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
第三节合宪性解释的适用
第十四章 社会学解释
第一节社会学解释概述
第二节社会学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
第三节社会学解释的适用
第三编 价值补充与漏洞填补
第十五章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一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概述
第二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
第十六章 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认定
第二节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第十七章 类推适用
第一节类推适用概述
第二节类推与相关概念
第三节类推的适用
第十八章 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第一节目的性扩张
第二节目的性限缩
第三节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与相关概念
第四节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的适用
第十九章 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第一节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概述
第二节依据习惯法填补漏洞与其他漏洞填补方法
第三节依据习惯法填补法律漏洞的适用
第二十章 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
第一节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概述
第二节比较法方法与相关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节依据比较法填补漏洞的适用
第二十一章 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
第一节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概述
第二节运用基本原则填补漏洞与相关概念
第三节依据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适用
第四编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二章 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适用顺序
第一节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主要参考
內容試閱
大千世界,万事万物,莫不需要理解和解释。无论是法律语言还是非法律语言,都无法脱离语言学的一般规律。正如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观察的那样,语言活动就是一个理解与被理解的过程。语言既是信息的载体,也是信息传播的工具。法律语言同样如此,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文本语言向社会传递其价值立场,要准确理解和严格遵守法律语言背后的价值立场,就需要对法律文本语言进行解释。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司法三段论的运用过程,即将小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构成)涵摄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中,这既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基本的民商事法律。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基本结束了当初无法可依的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可以说,我们在立法方面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经历的道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一个核心环节,只有完成解释活动,才能够将抽象的、普遍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案当中。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纷繁芜杂,尤其是当今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和尖锐,立法者显然无法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一一对应的调整规范。 首先,从立法层面看,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法律。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要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来完成。过多的法律可能会使人们在规范选择面前变得无所适从,法官的法律适用活动也将变得异常困难。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但显然不是要去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确定之后,通过一定的法规进行必要的配套,再辅之以法律的解释,如此则可以解决社会生活的规范问题。立法并非多多益善,繁杂但又不实用的法律,不仅将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也使得有些法律会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国民法典之父波塔利斯在两个世纪前就曾告诫后世的立法者:不可制定无用的法律,它们会损害那些真正有用的法律。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有相当 的启示意义。就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而言,与单纯的立法相比较,法律解释具有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用、维持法律稳定、保持法制安定等优势。可以说,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减少其不足,并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缺点的润滑剂。因此,如果相关的解 释技术比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战之后的生命力就显得十分脆弱,许多内容很快会暴露出其滞后性并最终不能得到真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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