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 Posner)
先后毕业于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现供职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合同法等领域有广泛建树。他的父亲是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著名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Richard A. Posner)。
截至2014年,埃里克A.波斯纳已成为美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学者之一,在国际法、成本收益分析和宪法等领域有广泛的影响力。他的主要作品包括:《法律与社会规范》(2000年)、《国际法的局限》(2005年)、《全球法律主义的危险》(2009年),等等。
国际法是否仅仅是各国利益的总和,是合作的一个有用工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在早先的著作中,我曾主张,国际法反映了各国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行动中所出现的合作规范。
Jack L.Goldsmith Eric A.Posner,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2005.由此,我们可以断定,当某国考虑是否遵守与其所认定的明智之举相冲突的国际法时,该国应权衡利弊并据此行动。违反国际法的惯常代价包括别国的反对与报复,以及宝贵合作机会的丧失。代价可能非常高昂,因此各国不会轻易以身试法。但时过境迁,遵守国际法某一特定规范的好处可能会随之变化,此时,相关国家违反国际法似乎又在情理中。违法行为可能掩人耳目,也可能明目张胆。各国都拒绝承认它们违反国际法,相反,对相关法律,它们只需给出一种与其国家利益更为一致的解释,在有些情形中,这种解释完全掏空了国际法的内容。有时,它们主张重新磋商碍手碍脚的国际协定。
试举一例,事涉美国与其北约盟国于1999年对塞尔维亚进行军事干预的决定。人口构成主要是阿尔巴尼亚人的科索沃地区支持旨在实现该地区自治的叛乱,塞族武装随即开始对其施压。随着暴行的不断增加,外国政府担心这里会再次出现20世纪90年代早期南斯拉夫内战中出现过的暴力和动乱,这些暴力和动乱致使数千人丧生,难民纷纷逃离边境,整个地区动荡不安。问题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塞尔维亚与叛军的冲突属于一国内政,没有安理会的批准,其他国家不得干预。如果俄罗斯和中国投出否决票,这意味着安理会的批准遥遥无期。如果北约入侵该地区,它就违反了国际法。而如果它不这样做,一场种族灭绝将会在人们的袖手旁观中发生。
北约违反国际法,介入了该地区。北约国家否认违反国际法,但它们也没怎么尝试在法律上给出解释。有些评论家四处宣扬,国际法真的应该,或者事实上已经拥有了针对《联合国宪章》的一个例外情形,即允许以人道主义为目的而使用武力。但该观念没有引起关注。
相关讨论,请参见Peter Hilpold,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Is There a Need for a Legal Reappraisal?,12 Eur.J.Intl L.437 2001。解释这一事件的唯一方式是,承认相关国家确信其违反国际法比遵守国际法能带来更大利益。当时,俄罗斯和中国的力量过于弱小。
干预的收益清楚明了,那么其代价呢?除了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对这一明显可以忍受的代价外,干预是否会使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付出代价呢?该代价可能是,作为干预的后果,联合国法规的效力受到侵害,但事实上是否如此还很难判断。联合国法规的此种弱化可能助益了2003年针对伊拉克的军事干预,至少根据对安理会早前决议的合理解读,这次干预也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批准,或者它也可能助益了2008年俄罗斯对格鲁吉亚的入侵,这次入侵明显没有被安理会批准,但此种可能性并不大。毕竟,对科索沃的军事干预并不是首次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使用武力。
参见Michael J.Glennon,Limits of Law,Prerogatives of Power:Interventionism After Kosovo Palgrave,2001。因此,很难说对科索沃的军事干预是否削弱了《联合国宪章》。即便确实如此,我们也不清楚这种削弱是否有利。比如,我们可以设想,类似干预在客观效果上为人道主义干预创制了一种针对《联合国宪章》的例外情形。这样一种规则完全可能是可欲的;它也可能是不可欲的一切都取决于我们此后怎样解释该例外情形。
就特定行动而言,违反国际法具有可辨识的短期成本和收益,就一般意义上国际法的合法性或稳健性(robustness)而言,其长期成本和收益则更具不确定性。在美国公共讨论中,大众和精英意见均在直截了当的成本收益意义上思考国际法。自由派和保守派的主要分歧是长期成本和收益。自由派相信,美国违反国际法的长期成本是高昂的,而保守派则意见相左。但尽管双方在国家利益的要求方面持有不同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国家利益是违反或反对国际法的正当理由对自由派而言,这发生在国际贸易威胁环境标准及工作条件之时;对保守派而言,这出现在人权条约和国际刑法妨碍国家安全之际。
在流行媒体中,自由派和保守派论辩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例如,当自由派批评关塔那摩虐囚事件时,他们视国际法为关闭该监狱的独立原因。而当保守派批评对贸易条约的违反时,他们通常大谈自由贸易的好处而对该条约体系不加重视。其结果就是出现了一种美国式的违反国际法的模式,它远早于布什政府。
对美国国际违法行为的详细解读,参见John F.Murph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Cambridge,2004。
这种对待国际法的工具主义思维会冒犯欧洲人,尤其是欧洲的知识分子,他们主张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法的某些核心规范不能适用成本收益分析,而必须被遵守。如科索沃的情形所表明的,该观点是否确实影响了欧洲各国政府则是另当别论。当来自欧洲工业界或大众情感的压力足够大时,欧盟也批准了非法贸易行为,并且许多评论家将欧洲对待国际法的态度视为其推进欧洲价值及利益的一种工具性努力。
参见Martti Koskenniemi,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Between Tradition and Renewal,16 Eur.J.Intl L.113 2005;Koskenniemi本人并没有捍卫该进路。另请参见Sabrina Safrin,The UnExceptionalism of U.S.Exceptionalism,41 Vand.J.Transl L.1307 2008。没有严肃的评论家争论认为诸其他国家会以非工具主义的方式对待国际法。
在美国,法学学者对国际法的常规态度介于欧洲观点和美国自由派大众传媒观点之间。美国法学学者一般认为维系和强化国际法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即便特定的短期成本很高。然而,美国法学学者越来越不愿承认,可以用国家利益来为美国特定非法行为作正当化证明。并且人们似乎倾向于认为,国际法的真正理据是世界主义的(cosmopolitan),其言外之意是,美国应当为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国际法也许是为了国际社会而承担代价,但这一点总是有点模糊不清。
美国利益与世界利益的融合是一种典型的美国立场,因此,美国法学学者陷入该陷阱不足为奇。在美国法学界,这引发了一种对待国际法的观点,我称之为全球法律主义(global legalism)。多数欧洲学者也都是全球法律主义者。全球法律主义是对国际法效力的一种过度信仰。对一些(主要是美国的)全球法律主义者而言,国际法的高价值本身创制了一种反对违反国际法的假定,该假定如此强大,以至于国际法事实上永远不能被违反。对另外一些(主要是欧洲的)全球法律主义者而言,国际法本身即有价值它不仅仅对其治下的各国拥有工具性价值因此,各国以国家利益为准绳,用成本收益分析来评价潜在非法行为的做法是错误的。实际上,长期以来,全球法律主义者已经抛弃了国际法是基于各国之同意的传统观点,国际法超越各国利益并掌控之。我在本书中将辩称,全球法律主义不单单是一种学界的时尚;事实上,它深深植根于美国式思维中,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它对学术讨论以及有时在较低程度上对公众讨论有如此之大的影响。
本书的逻辑前提是,当法律和法律制度以高度有效的方式运行,尤其当它们的运行比政治制度更为有效时,它们就会在公众中获得威信。法律的威信经常导向法律主义,其对法律的社会功能视而不见,而视法律本身为目的,它以法律范畴(legal categories)思考道德和政治问题,并要求律师和法官而非政客去解决这些问题。在美国,法律主义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思维方式已存在近乎200年。法律主义思维使美国人更易于接受国际法,但在国际法中,尽管有许多旨在构建和强化法律制度的努力(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由美国领导),但国际法律制度总是极其脆弱和不可靠的。
与美国及其他许多先进民主政体的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的弱点可归咎于强有力的政治及法律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法院的缺失,而这又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全球人口的极端异质性以及地球广袤巨大这一事实。尽管存在某些公认的全球价值和利益,世界上几乎每个人都首先效忠国家,后者提供安全等产品,这些产品又强化着地方性价值和利益。即便在糟糕混乱的专制国家中,人们信任和服从其政府中之同胞的方式在国际组织中永远不会出现,后者不得不在全球招募工作人员,并且普通人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甚或理解。要使法律以增进人们利益的方式运行,其辅助性机构的重要性怎么夸大都不为过;没有这些辅助性机构,法律更像是社会规范或习惯性规范抑或习俗规范亦即从大量人类行为中浮现出的规则,这些规则人们只能大致理解,它们本身很少清楚明了,它们不会被轻易改变,并且其与人类福祉的关系也颇为模糊。
因此,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它本身存在但却缺少有效的法律机构来推行之。全球层面的法律主义即全球法律主义(global legalism),它是一种充满矛盾的信念,它既承认简而言之是无国家的法律这一问题,它也相信国际法仍能实现其功能并值得我们超越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成本收益计算而对其效忠。其推理过程如下:诚然,世界政府并不存在,原因是各国拒绝向其所不信任的超国家组织让渡权威。但各国能够向国际法让渡权威,毕竟国际法是它们所同意的。如果国际法的权威仅仅立基于各国的同意,那么当一国认为违反国际法对其更为有利时,它为什么不会撤销其同意呢?答案是如果各国这样做,国际法将会丧失权威,并因此丧失约束各国以符合一般利益的方式行动的能力。国际法因各国的服从而有效,各国又因国际法有效而服从。
本书意在探讨这种循环及其对国际制度的意涵,并试图摆脱该循环。第一章对比全球法律主义和解决诸如战争及环境恶化等全球性问题的其他乌托邦式进路,以此来界定全球法律主义,国家不能单方面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因为造成这些全球性问题的行为跨越多重国界。这些其他进路,如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似乎已不再可行,没有多少人会拿它们当真。这些全球性问题继续存在,全球法律主义作为一种更为现实的应对方案被提了出来。它不要求急剧地改变人性,或者急剧地改变世界的组织形式,它只是作为对国内法律主义的一种简单延伸而被提出,这种国内版本的法律主义盛行于多数成功国家,尤其在美国和准国家欧盟。国内法律主义的声望是人们对全球法律主义之信念的基础。但我主张,这两种法律主义之间存在根本不同:国内法律主义盛行是因为国家支持它,但不存在支持全球法律主义的世界政府。第二章详细论述了这一问题。离开法律机构的支持,法律不能控制行为;没有诸如立法、行政和法院等机构,国际法必然脆弱。
在第三章中,我考察了学术文献中对全球法律主义的各种辩护。一些学者认为,只有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观才会坚持认为国际法缺乏权威。如果人们将国家分解并考察其构成部分,他们就会找到相信国际法超越国家利益的原因。我认为,支持者们所指出的那些国内因素,如利益集团、公民社会、公民或政府官员的良知、民主过程或司法审查,它们都没有为全球法律主义提供一个理论基础,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全球法律主义给出了对世界的准确描述,正如有时人们所主张的那样,诸如国家的碎片化(第四章)或国际法不断被归并到国内法中等趋势也是如此。鼓吹者尝试说服全球各国的国内法庭比过去更为严肃地对待国际法的努力有可能徒劳无功。
在接下来,我着重关注各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s)。本书中international courts和international tribunals一律译作各国际法庭或国际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则译作国际法院,特指海牙国际法院。译者注人们可能会认为数量激增的各种国际法庭为全球法律主义提供了证据,并且各国际法庭确实比国际立法及行政机构日子好过,国际行政机构事实上还不存在。这些法院确实提供了法律主义思维的证据法官的声望和威信一直是法律主义的一个核心要素,但它们并没有提供此种法律主义思维正确性的证据。第六章解释了在解决纠纷方面各国际法庭所拥有的有限权力,第七章说明了当那些法院力有不逮时会发生什么国家会创建自己能够更为紧密地控制的新法院,并以此绕开前述法院。第八章检视了对个体拥有司法管辖权的各国际法庭,并主张国际刑事判决中的法律主义野心并没有反映出其根植于安全政策,不回归这一根基,其活力则难以为继。第九章考察了国内法院及其与全球法律主义之间的关系,该章表明试图推进国际法的国内法院判决对解决人们应该关注的全球问题贡献甚小。
然而,仍需要对各国际法庭数量的激增作出解释;本书第二部分认为,各国际法庭比国际立法及行政机构日子好过,原因是对国家而言,法院拥有真实而有限的工具性价值,并且其能够被控制和规避。如此一来,它们与拥有强制性司法管辖权的国内法院之间的共同点很少。法律主义者从国际法官那里寻求的远不止是一个置身于国际政治之外并以正义之盾挡开国家利益之矛的人。他们尝试在这样的海市蜃楼之上构建国际秩序。
对过度依赖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来解决全球冲突难题的做法有一长串的警告。这些发出警告的早期著作包括E.H.卡尔(E.H.Carr)的《二十年危机》和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的《国家间政治》,我在从那时起到当下的法律主义及司法化(judicialization)文献的帮助下更新了上述著作的分析。这些作者有时被误解为对所有形式的国际合作持悲观态度。事实上,他们确实相信理想很重要,并且国际法能够解决某些问题,但由于他们没有提供关于国际法的建设性解释也即解释国际法之存在的某种理论他们的怀疑主义成了他们最具特色的遗产。当下的挑战是解释国际法何时有效,其局限为何。
一些政治学学者已接受了这一挑战,他们最具说服力的作品利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国家能够合作的前提条件。
参见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1984。可资对照的是,法学学者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一挑战,相反,他们屈从于全球法律主义的诱惑。以我与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Goldsmith)先前的一本著作为基础,
参见注释1。本书旨在完成两个目标:驳斥全球法律主义并进一步发展对国际法的理性选择论解释。一如先前的著作,我绝不是要主张国际法不存在或不重要。相反,我的主张是,当国际法服务于国际合作中的民族国家利益时,它就存在并且重要。对这些条件之存在与否的理解应该被列入每位国际法教授的研究计划。
如果本书有一个单独主题,该主题就是政治、理想主义以及草率的思考共谋产生了一幅关于国际法的图景,其与现实相去甚远。此图景强调普世主义(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和人权;现实却是双边主义(国家一般成对合作)、异质性(国家经常有相互对立的利益)和强权。在驳斥该图景的同时,我尝试给出经由正确评估现实而实现的合作方式,这比理想主义图景下各国的合作方式更为有效。有时,各国确实会创建理想主义的制度和机构毕竟,它们赞同什么由它们自己说了算,在群情激昂之时,各国有时确实如此。但由于情势所迫,这些制度和机构总是要么崩溃,要么被派上更符合国际现实的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