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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谁动了我的权利?
维权必备法律常识系列丛书
隆重上市!
维权必备,学法、懂法、用法不可不知!
分册如下:
☆ 合同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劳动就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道路交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房产物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消费者维权纠纷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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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套丛书内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公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出发,以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情景再现】、【案例解读】、【维权提示】和【法律链接】四部分,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解答民众的困惑,提供温馨的维权提示,为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不可多得的实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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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学生组织,同时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批准的投诉与法律支持工作站。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已形成一支以硕士生为主体,全院参与的专业化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中伦公益基金会等机构的支持与帮助下,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项目,为志愿者打造健全、规范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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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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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合同基本常识
1. 什么是合同? 2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4
3.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如何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何以体现? 8
4.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11
5. 合同的内容是否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4
第二章 买卖合同
1. 哪些物品不能进行买卖? 40
2. 买方若发现交易的商品可能并非卖方所有,该如何处理? 43
3. 买方何时享有所购货物的所有权? 45
4. 所购物品运输途中丢失,由谁承担风险? 47
5. 买方未按时取货,导致货物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51
第三章 借款合同
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该如何处理? 70
2. 借款时未写借条,能否要求借款人还钱? 73
3. 借钱时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加息? 77
4. 未成年人借钱不还,可以要求其父母代为偿还吗? 80
5. 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 83
第四章 赠与合同
1. 赠与他人物品是否可以反悔? 100
2. 公益性捐赠能否撤销? 102
3. 受赠人的哪些行为会导致赠与的撤销? 104
4. 赠与物存在质量问题,赠与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108
5. 赠与人承诺将财产赠与他人,后经济条件恶化,赠与人是否仍需履行承诺? 110
第五章 租赁合同
1. 若出租人将同一物品同时租给多人,承租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28
2. 承租人是否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131
3.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是否有义务进行维修? 133
4. 租赁物因意外损毁,承租人是否应当赔偿? 136
5.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138
第六章 运输合同
1. 乘坐公交车时,乘客遭遇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154
2. 遭遇到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应该怎么办? 157
3. 乘客在行李丢失时应当找谁赔偿? 161
4. 客运车辆丢失随车运送的货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
5. 托运人能否单方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 167
第七章 保管合同
1. 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或毁损,车主可否要求停车场承担法律责任? 184
2. 事前未约定保管费用,事后保管人能否要求寄存人支付报酬? 186
3. 双方约定保管某物,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地点交付保管物,在发生毁损或丢失时,对方是否需要赔偿? 188
4. 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能否扣押保管物? 191
5. 因寄存人未及时告知保管物的特殊性质或特殊保存方法致使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应当赔偿? 193
第八章 委托合同
1.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将承办的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并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受托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08
2.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认定? 211
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委托人的存在,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委托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13
4. 受托人超出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216
5. 受托人因执行委托事务而取得额外的财产,是否需要交给委托人? 219
第九章 居间合同
1. 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顾客能否追回中介费? 234
2. 当事人对中介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236
3. 中介未能协助顾客达成交易,还能否要求顾客支付费用? 239
4. 中介协助顾客达成交易,能否要求顾客同时支付中介费与从事中介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242
5.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中介协议是否有效? 244
第十章 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256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259
3. 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263
4. 合同违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如何处理? 266
5.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吗?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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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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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直在路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越发完善的确立与保护。当然,权利不应当仅仅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更需要真正地成为公民之荫庇。然而在实践中,维权并非易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人大法律援助中心是致力于以我所学、服务社会的学生志愿组织,成立十七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援助的维权工作。这些年来,该中心的维权工作越发成熟,其业务范围逐步囊括法律咨询、法律普及与诉讼代理等项目,法律援助的烛光越来越亮,照亮了维权与法治的路途。
人大法律援助中心编写的谁动了我的权利?维权必备法律常识系列普法丛书则是其在法律援助的道路上点起的另一盏明灯。从大纲的拟定、案例的选择到内容的撰写,全部由该中心的志愿者在我院胡天龙老师的指导下协力完成,耗时近七百个日夜。本套丛书涉及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多个领域,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以通俗的语言向普通民众解释法律条文、分析法律问题,使民众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和运用法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两年时间中,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更迭,这盏明灯却被手手相传,志愿者们攻坚克难,终于完成了这部诚意之作。
系列普法丛书的编著与出版是人大法律援助中心一次新的尝试,是一群风华正茂的志愿者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行的有力贡献。志愿者们结合自身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向民众宣扬法律知识,并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扩展至更广的地域、更多的人群。这是人大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们理念的贯彻,正如他们所说,他们一直在路上,把为公民维权的事业做到更好。
我将在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公民权利的道路上筚路蓝缕的志愿者们称作孤独的骑士,纵使千难万险,一颗服务社会的赤子之心始终未变。他们的功绩或许于今不显,或许黯淡微小,但是我相信终有一日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丰功伟绩。
作为志愿者们的诚意之作,这部系列普法丛书凝聚了他们希望民众得以维护自身权利、了解法律知识的真诚愿望。希望他们的心血能够得到读者们的喜爱,成为读者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
为法律的普及而努力
文本上的法律,对普通群众来说难免生硬难懂。即使有认识法律、学习法律的精神,可是面对成千上万的法律规定,普通老百姓还是不知从何下手。法律条文拿在手中,还是眉头紧锁,对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依然疑惑不解。而法律的实施应当是普遍的,只有得到了普遍实施的法律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否则就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编写的谁动了我的权利?维权必备法律常识系列普法丛书的出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积极履行法律人社会责任的一种尝试,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一项实际行动。
在主编教师的指导下,丛书编纂的项目筹划、大纲和体例的确定、稿件的创作和修改,主要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负责,这是很让人感到高兴和欣喜的。近两年的时间,很多同学暑假也坚持在学校统稿和改稿,充分展现了他们志在愿在,明法明德的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体现了人大学子的社会担当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决心。
本套丛书一共分为7册,7个分册涉及的内容分别是:合同、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房产物业、拆迁补偿。7册一共100万字左右,可以说内容涉及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丛书内容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的,每分册都由100个左右的典型案例以及对案例的分析构成。通过情景再现、案例解读、维权提示和法律链接四部分,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阐明蕴含在公民生活中的法理。这是很符合普通群众接受法律、了解法律的习惯的。
总结起来,这套丛书有两个特点:第一,强调实用性,介绍的都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简单实用。第二,注重实例运用,用大量案例说明问题,通俗易懂。相信会收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普通群众可以自己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法律人共同的愿望。希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与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推出的这套普法丛书,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欢迎,能够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辉
法律的生命力
明代名相张居正有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制定再多仅做表面文章、束之高阁或实施不力的法律都无济于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魅力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严格实施法律,做到严格执法。正是基于此背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们在人大人家国情怀和人文传统的召唤下历时两年编写了谁动了我的权利?维权必备法律常识系列普法丛书。
我有幸作为指导主编教师参与了本系列丛书的编撰,也目睹了志愿者们在此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丛书的创意和架构来自多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的反复评判和钻研。本系列丛书与学术文章不同,研究和分析或许未涉及高深奥妙的学术问题和争辩,但更肩负着另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如何使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如何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如何使判决分析能够让百姓理解运用。本套丛书在法律问题解读上,结合案例细节从各个角度予以解读,分析全面精细;在维权提示上,通过温馨维权提示指导读者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和积极主张合法权利;在法律链接上,将与案例有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详尽列示,特别是在选取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方面,志愿者们一直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在两年时间中反复对列出的法律法规不断予以完善补充,力求让读者看到最新、最全的法律条文和指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践行人大人的法律情怀与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献上此部诚意之作,谨希望本套丛书能为广大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维权工具,提升生活的安全感,促进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巩固法治对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期许。
丛书是本人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们在日常紧张的科研、工作和学习的过程中完成编撰的,定有错误疏漏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和指正,期待丛书再版时予以改进。丛书的筹划、编撰和出版得到中国法制出版社王佩琳编辑的精心指导和悉心照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林嘉教授和姚辉教授的支持与厚爱,以及郑晓敏博士的启动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天龙
4.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情景再现】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于是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西瓜脱销,不知对方能否及时供应。如果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买十个冷冻火车皮的西瓜,望贵司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的西瓜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西瓜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导致价格大幅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回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西瓜,我公司不能接受,望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因西瓜已经在运输途中,农场不能再改卖他人,为此,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要求果品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中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并且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人确定的要约内容一致,否则就构成新的要约。
这里需注意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针对具体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并且内容相较于要约邀请更加具体明确,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而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内容一般包括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
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采取到达主义。
本案中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应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果品公司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并希望对方给予回电,虽然果品公司在传真中说明了具体的数量和品种,但其应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农场的回电属于向果品公司发出的要约,希望与对方订立西瓜的买卖合同。但农场在向果品公司发出要约前就已经向对方发货,其发货前因为不存在要约,因此不构成承诺。农场向果品公司的回电构成要约,而果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对方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因此,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签订合同的双方一定要明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不能为了急于签订合同而忽略了对相关因素的考量。合同签订需谨慎,双方需要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将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外在地表示出来。签订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生效。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收到要约后作出承诺,并且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生效。本案中,如果农场在发货前提前回电通知果品公司,可能就会避免此类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5. 合同的内容是否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情景再现】
原告邹某在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邹某驾车上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将赔偿款付至邹某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由于邹某迟迟未获得该赔偿款,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称已经支付保险费,不同意再付保险费。邹某就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保险理赔费。被告将理赔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超出理赔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方,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权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该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合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是追究合同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责任相对性的内容,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邹某和保险公司,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向原告邹某支付保险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王某,没有对邹某履行合同义务,邹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至于保险公司向王某交付的保险金,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但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王某为由而拒绝履行对邹某的合同义务。
【维权提示】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应特别注意在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合同责任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负责直接将货物运送给乙公司,后因为丙公司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则乙公司只能请求与其签订合同的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能直接要求负责运输的丙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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