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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史钩沉话智库

書城自編碼: 290840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张晋藩、林中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793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40/293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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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成书的过程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张晋藩先生年事已高几乎不能动笔,而张先生的夫人林中女士也不会使用电脑,所以本书全文近三十万字,是由张先生口述、林夫人手记,再由张先生的博士生对照手稿打印完成的。书稿广泛涉猎历史、法律、古籍,旁征博引却又深入浅出。以古鉴今,中华文明一脉相承,先哲们政治智慧、理性的法律思维和卓越创造力,对当下治国理政,具有值得珍惜的历史镜鉴意义。
內容簡介:
中国法制的历史经过四千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来没有中断过,它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少有的。中国法制的历史又是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是原生态的,在1840年西学东渐以前,从来没有受到外来法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典型性。中国法制的历史,从夏朝建立国家起,直到晚清变法改制,迭经无数次的王朝兴衰,在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其中凝聚了先哲们的政治智慧、理性的法律思维和卓越的创造力。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展示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也构建了彪炳史册、影响深广的中华法系。可以说,中国法制的历史是一座宏大的智库,蕴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由于古今的国情仍有相似之点,中华民族的精神和心态也有一脉相承之处,因此智库中的许多宝贵遗产都带有跨越时空的合理的价值因子,需要我们深入地挖掘、探索、弘扬,这对于建设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具有值得珍惜的历史镜鉴意义。本书以法史钩沉话智库为名,目的正在于此。
關於作者: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代表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
林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代表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新论》。
目錄
一、目录摘要:
前 言
第一编 研究中华法系,重塑中华法系
第一章 中华法系研究的今昔与特点综述
第二章 中华法系与固有国情
第三章 中华法系的确立及其扩展
第四章 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第二编 中国古代设计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一章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二章 以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三章 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四章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本用结合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三编 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经验要点
第一章 国家治理的重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第二章 考课与监察职官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章 饶有特色的监察立法
第四章 法制与盛世法制兴则国势兴
第五章 司法监察与历史借鉴
第六章 惩贪立法与廉政建设
第四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一 立法的主要原则与成就
第一章 立法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 立法成就的代表《唐律疏议》与清朝的民族立法
第三章 优秀的法律传统与当代意义
第五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二 司法文明的缔造
第一章 司法文明的亮点:援法断罪,罪刑法定
第二章 司法文明的重心:以人为本
第三章 司法文明的人文关怀:法、理、情的联通
第四章 体现司法文明的犯罪心理学:以五声听狱讼
第六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三 治法与治吏并重
第一章 治国之要:善法与良吏结合
第二章 常态的官吏普法: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
第七编 值得弘扬的中华法文化
第一章 以律为载体的法文化的发展轨迹
第二章 德法互补的法文化
第三章 法文化中的警示观点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法学
第五章 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第六章 明末清初实学影响下的法律观
后 记
內容試閱
第三章 法文化中的警示观点
在悠悠四千多年的法文化中,记载了古圣先贤对于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与国家兴衰的关系,如何发挥法的治世之具的作用等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中,以先秦儒法二家最具代表性。其用语的概括、观点的犀利、鞭辟入微的分析,显示他们的睿智和使命感,今天读来深感许多观点不仅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性,而且还具有警世恒言的价值。
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此语出自孔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生活在礼乐崩坏的春秋时代,他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恢复西周的礼乐文明和礼乐秩序。在礼乐与刑罚的关系上,他认为只有兴礼乐才能使刑罚中,即公平、公正、宽严适度,所谓不偏之为中。一旦刑罚失中,过宽则民慢,无法控制社会,过严则民不堪命,百姓手足无措。百姓手足无所措,社会的乱象可想而知,国家也就危殆了。后世多以孔子所云,警示执政者谨慎立法和司法。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为治具的作用。
二、以私害法甚于无法
立法公正是古今中外共同的价值取向。《说文解字》以法平如水来比喻法的公平性。早期法学家管仲借用度量衡器的客观公平比喻立法为公。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慎到也仿此比喻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他还以斩钉截铁的语言宣布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既然立法为公,只有事断于法才是国之大道。
然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法立之后,一些当政者以私心、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使法丧失公平性。一些思想家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对此发出了猛烈抨击,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商鞅更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他又说: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并以深沉的笔触论证了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历史的经验证明,以私害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丧失了法律存在的价值。早在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以私害法的观点何等鲜明犀利,其理性的法律思维何等的先进,以至于我们今天读来仿佛是针对当下的法制弊端而发的。
三、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实践中面对以太子为代表的贵族势力的横加阻拦,不得不黥劓太子师傅以示变法的决心,因此他发出了上述的慨叹。
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自上坏法最集中的表现就是皇帝坏法。例如隋文帝曾经是提倡法制的皇帝,但至晚年竟然不顾秋冬行刑的法定制度,在六月天杀人。尽管大理寺少卿赵绰劝阻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然而文帝却辩解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即使是汉文帝、唐太宗这样的明君,如无守法廉吏的谏诤,也会发生以言代法的行为。一次汉文帝出行,有人误入御道,惊文帝马,文帝命廷尉张释之审理此案,张释之判处该犯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要求重判。释之对曰:按照律犯跸罪,按律只需罚金四两。廷尉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是公正司法的标杆,所谓天下之平,廷尉一倾天下皆为之轻重,法制就败坏了,国家也就无序了。张释之义正词严的谏诤打动了文帝,使他肯定廷尉言是也,避免了自上坏法的先例。
与此相类似,唐太宗时期,曾下敕对假冒资荫的官吏处死刑。但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判处一名假冒资荫犯流刑。太宗责备戴胄。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愤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愤而存大信也。若顺忿愤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最终折服,并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由于唐太宗遵法奉法,流风所及,王公贵族皆自清谨,不敢侵欺细民。这两个例子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之能行,自上守之。
四、官民知法,互不相欺
法家主张法莫如显也就是公布法,让官民都知法守法,做到各守法纪、互不相欺。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而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使官民皆知法,商鞅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史书说今秦妇人婴儿皆知商君之法,这可以说是商鞅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个条件。韩非也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他特别强调君主言法的积极影响,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法家关于法莫如显,使吏民知法守法的观点,对后世君主多有影响。唐初立法强调法律惟须简约,使人共解务使易知。明初立法强调芟繁就简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明太祖朱元璋还选择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编订《大诰》,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读为戒。为达此目的,以《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乡村节日民众聚会之处有人专讲授《大诰》,一年之间,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返。
五、虽有善法,苟无良吏也难以推行
唐朝诗人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
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白居易的感慨不是偶然的,他生活在德宗时期,贞观律作为祖宗之法仍然保持着权威的地位,但执法的官吏却已大非昔比。贞观时期一大批良吏如房玄龄、马周、魏征、杜如晦等,他们不仅自己以守法相尚,而且劝谏皇帝奉法守法。如大理寺少卿戴胄是太宗亲自选任的,他前后犯颜执法多次,所论刑狱,皆无冤滥,随方指摘,言如泉涌。真是贞观朝的一大批良吏极大地维持了法制秩序,带来的贞观之治的盛世。然而德宗时期,距离贞观之治已经半个多世纪,特别是经过安史之乱以后政治腐败,官场之上君子少,而小人多,守法之吏如同凤毛麟角,以致法虽是贞观时期的良法,但吏已经不是贞观时期的贤吏,所以有法而不能行。白居易的慨叹表达了法与吏必须统一。宋朝王安石,一方面论证了立法的重要性。他说: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与此同时,他也论证了执法之吏的重要,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进一步论证了治法与治吏并重的统一观。
六、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此语出自韩非,他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争相称霸的兴亡史中得出一个规律性的认识,那就是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春秋战国时期,铁制生产工具的广泛应用,不仅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也使得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封建性的农业经济逐渐成为主要经济形态,并且带动了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大变动。这种变动是通过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改革实现的。例如齐国实行了相地而衰征的经济改革,同时又宣布以法治国,使得齐国国富民强,齐桓公首先称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魏国任用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的改革,同时制定《法经》,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改革的进行,使得魏国强盛一时。最具代表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商鞅颁布开阡陌,封疆令,废除了过去的土地国有,确立土地私有的封建经济,同时还颁布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建立一家一户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二十等军功爵制度。商鞅还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清除阻碍改革的旧势力,严格实行缘法而治信赏必罚,建立起全新的社会秩序。由于商鞅颁布的法律与全面的改革相向而行,因此法律既是改革的动力也是改革的一项内容。最终奠定了秦统一六国的基础。韩非正是观察了各国的改革中既有成功的事例,如齐、魏、秦等国;也有改革不彻底最终失败的,如楚国吴起的改革,总结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结论。
除此之外,法家是以法治为立论之本的,他们认为:法,国之权衡也,无法或有法而不执法,国家便失去了权衡而难以运行。同时,法又是一民之轨的行为准则,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法既然具有这样强大的治国御民的功能,也就难怪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许多盛世,都是和充分发挥法律治具的功能分不开的。
以上选择中华法文化中具有警世价值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可以视为法文化中的精髓,是古代哲人高度智慧的总结,是不折不扣的警世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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