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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传授法庭辩护的策略战术
★传授巧问妙答的语言技巧
★传授诉讼的心理操控技巧
★借鉴称雄欧洲法庭数百年的剑桥辩护术的成功秘诀,
让你成为一个高明的律师,在庄严的法庭上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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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中,一大批才华横溢、足智多谋的法庭雄辩家,面对诉讼史上那些最危险、最具挑战性的案件,凭借纯熟的辩护技巧和卓越的演讲才能,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赢得胜诉,从而为读者揭示出称雄欧洲法庭数百年的剑桥辩护术的成功秘密。我们会看到皇家大律师们是如何成功地完成他们的使命,他们具有什么样的辩护智慧和策略,掌握何种天才语言巧问妙答,以及在庄严的法庭上如何让自己的论辩稳操胜券
诉讼是一场漫长而危机四伏的角逐,本书将为您提供一条通往胜诉的成功之路。本书对从事或即将从事司法工作的读者,领导干部、辩论爱好者、商务谈判人员、心理分析师等专业人士都有很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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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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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章
剑桥之辩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
1.皮特克瓦洛克辩护生涯的最后一幕 002
2.愚蠢的人们才会去抱怨律师 010
3.我向你们发出最最强烈的忠告 023
4.是辩护,不是控诉 024
5.在法庭和当事人之间走钢丝 027
6.一起谋杀案和一起诽谤案 030
035 第二章
讼场斗士
辩护律师的优秀素质
1.一个雄辩家的成长史 036
2.善于驾驭语言的人 040
3.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 043
4.捕捉对手的致命弱点 046
5.律师的双翅:智慧和勇敢 051
6.辩护智慧的最好检测 059
7.伍德西尔:只用一句话打赢一个官司 064
072 第三章
开局之战
如何走好第一步棋
1.一张严谨完整的逻辑之网 073
2.听众的耐性是有限的 080
3.剑桥辩护第一定律:先发制人 085
092 第四章
驾驭证人
精心缝制辩护之衣
1.辩护之衣 093
2.谁是第一个证人的最佳人选 098
3.主询问的一大禁忌 103
4.针对薄弱之处暗布机关 108
5.如同一个诚实的朋友叙家常 110
116 第五章
把握先机
牢牢控制辩护主动权
1.从证人嘴里掏到需要的东西 117
2.你从头到尾所说的都是谎话 122
3.重要的是策略与战术 127
136 第六章
咄咄逼人
5种最有效的舌战利器
1.语言:辩护的第一利器 137
2.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139
3.千方百计隐藏真实意图 147
4.讽刺挖苦是戳穿谎言的有效手段 154
5.如何运用重复这个辩护武器 157
162 第七章
剑桥之舌
英国雄辩士风格
1.大领地是什么鬼玩意儿? 163
2.把3种独立分散的事实绑在一起 166
3.卡森律师在凯德伯里案中的凌厉进攻 172
4.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 185
192 第八章
同盟军
如何打动法官和陪审团
1.善用法官的威慑力 193
2.给名誉严重受伤者扎上绷带 197
3.金丝雀是怎样孵鹧鸪蛋的 199
205 第九章
最后裁决
辩护的第十一条戒律
1.用感情把陪审团的理智捆绑起来 206
2.给陪审团一剂心理安慰剂 213
3.把复杂而庞大的案情用一句话勾勒出来 216
4.抓住最后一次机会 218
225 第十章
胜诉之砖
砌好辩护大厦的每一块砖石
1.坎宁公主所编造的神话是可信的吗 226
2.法庭陈述与集会演讲的区别 229
3.无形之中加重胜诉的砝码 243
4.恩格斯:为《新莱茵报》辩护 253
266 第十一章
剑桥女律师
小人物打败大牌律师
1.100年来采常用的一种疗法 267
2.胆红素迅速下降了 280
3.那孩子将终生痴呆 286
4.你正是他要捕捉的目标 296
5.剑桥法学院毕业的优等生 304
6.谁是幕后策划人 310
7.绝不与敌人谈判 316
8.一份十分成功的开庭辩护词 321
9.盘问从米切尔大夫开始 325
10.法律的事让我来过问 328
11.被告是否背离了正确的医疗 332
12.他不是我的律师 335
13.百万富翁出庭 342
14.把婴儿交给一个我最信得过的人 349
15.我的治疗方法是唯一可行的 351
16.在此之前可能已经造成了损伤 359
17.本法庭不应允许提这一方面的问题 363
18.她在生第一个孩子前是否怀过孕 367
19.本人特来这里结束这场诉讼 377
部分参考文献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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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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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辩士
英国有句民谚:剑桥大学做不到的,上帝也做不到。
剑桥城因有桥架于剑河之上而得名,至少在公元875年它就存在。
公元1209年,一些英国学者为躲避牛津地区市民的敌视,移居剑桥。17年以后,由于学生数量增加,他们就以一位大法官为代表建立起学者和教师自己的组织,负责安排教学,这个组织就是举世闻名的剑桥大学。
此后,成批学者来到剑桥,带来了早已在意大利和法国普及的教学模式,首先是语法、修辞和逻辑,继而是算术、音乐、几何学和法律等学科。那时的教学方法采用阅读和讲解的形式,考试则采用口头辩论。
17至18世纪,剑桥校史上最重要的变化是法律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一个新旧交替的世纪,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迅速膨胀和壮大起来。从1750年起,法律成了剑桥学生的必修课,这一传统保留至今。
在剑桥大学的31所学院中,历史悠久的剑桥法学院是欧洲最大也是最理想的法律学习中心。学院距离英格兰最高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所在地议会大厦只有一箭之遥,拥有丰富完整的法学资料,因此备受法律学习者们的青睐。
剑桥法学院是风靡世界的案例教学法的发源地。
所谓案例教学法,即按照法学的各个主要领域,把历史上最有代表意义的著名诉讼案汇编成案例课本;学生在上课之前须预先阅读指定的案例,并在课堂上分成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三方,进行模拟法庭辩论,以加深理解和提高诉讼技巧。就其性质而言,这种案例教学法旨在提供灵活细致的辩论方法学训练,而不是讲授有关法律条文方面的知识。
法学院学生的平常负担是每周大约15课时。由于每一课时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和复习,学生的时间很紧,学习的课程也趋向于精深,特别是由于未来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毕业生在校时评分的等级,因此,剑桥的学习生涯往往意味着一段难忘的竞争岁月。
在欧洲,一张剑桥大学的毕业文凭是通向上层社会的最有效的通行证,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更是各大律师事务所竞相争夺的对象。一旦激动人心的诉讼之战爆发,他就可以雄辩滔滔,所向披靡。他那动人的风采,深谙法律的威仪,令人肃然起敬。他曾经付出的种种代价,将在法庭上领取到最高的奖赏。
英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12世纪。
当时的国王亨利二世对审判程序进行了改革,使审判方式复杂起来,随后就出现了专门依靠法律知识和诉讼技术谋生的职业团体辩护律师。
14到15世纪,一批剑桥大学毕业的高级律师们设法使他们的权力空前扩大,垄断了绝大部分辩护权,并且获得国王的特许,使得国王法院的法官只能出自于高级律师当中。这样,剑桥高级律师们就获得了相当于勋爵的地位,并有权到国会参加对法律问题的咨询。
在那交通不发达的时代,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在巡回审判庭所在地的各个郡进行。
那些才华出众、品行端正的剑桥大律师,凭借他们出色的剑桥辩护术赢得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尊敬和赞扬。尤其是1836年有关律师的法令颁布后,更是剑桥律师的黄金时代。
一大批才华横溢的法庭雄辩家,如哈丁、吉法德、爱德华、克拉克、查尔斯、拉赛尔、卡森、马歇尔、霍尔、鲁弗斯、艾隆克斯、帕特里克、黑斯廷斯、伯基特等,在英国成了家喻户晓、有口皆碑的传奇人物。
按照英国法律,一个高级律师加入四大律师公会后,从业15年,便有资格向大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担任地位极高、拥有特权的皇家大律师。如果他的申请得到许可,就能通过大法官的提名,由英王授予他皇家大律师的头衔。这样,他的地位便高于其他一切律师,享有其他律师所没有的某些特权。他的酬金也远远高于其他律师,出庭时可以身披丝袍,坐在第一排座位上。因此,丝袍成了皇家大律师的代名词。
成为一名皇家大律师,能够披上丝袍出庭自然是件极为尊贵显荣的事。剑桥法学院在教育法学生时,就有这样一句传统的格言:
用丝袍证明你的法律天才吧!
法国作家儒勒凡尔纳在他的名著《八十天环游地球》里,描绘了一个神奇的英国律师菲利亚斯福格。
福格律师有一种极为罕见的冷静,这种素质常使爱激动的美国律师羡慕不已。当他被骄横的小密探费克斯拘留,似乎已无法按时回到伦敦,打赌要输的时候,他发动了一生中唯一的一次闪电出击,以电子计算机般的精确一拳把费克斯击倒在地。这大概就是律师梦寐以求的最好结果胜诉。
诉讼是一场漫长而危机四伏的角逐。通往胜诉的道路需要有破釜沉舟的决心,披荆斩棘的勇气,呼风唤雨的本领,谨小慎微的细心。任何的胆怯懦弱,任何的粗心大意,任何欠缺周到的考虑,都是十分危险的。
从1980年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开始,时至今日,律师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1996年5月15日,我国第一部《律师法》颁布以后,引人注目地加强了中国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权利和作用,为他们一展身手提供了比以往广阔得多的天地。并且年轻的中国律师几乎都在焦急地寻找着一条适合自己的超级律师成功之道。
这本《金牌律师》的问世,无疑为中国律师提供了一面镜子,里面映照出的是历经数百年积累起来的剑桥辩护艺术的精华。在这本书中,我们会看到剑桥皇家大律师们是如何成功地完成了他们的使命,他们具有什么样的辩护智慧和辩护技巧,掌握什么样的天才语言为当事人的案件巧问妙答,以及在庄严的法庭上如何让自己的答辩稳操胜券。
第一章
剑桥之辩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
法律中混乱和含糊之处非常之多,高明的律师随时都能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漏洞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定花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法庭上就是全能。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皮特克瓦洛克辩护生涯的最后一幕
公元1858年,全英国注目剑桥城。
那里的重罪法庭刚刚受理了一桩骇人听闻的案件,皇家骑兵第一团中尉威廉拉隆希尔被控企图强奸斯泰宁伯爵的女儿玛丽小姐。
这个戏剧性案件的主人公都是很有身份的人。姑娘的父亲是剑桥皇家骑兵学校的司令,帝国战争时期的英雄,与英国王室也有姻缘关系,出身显赫,家财万贯。被告拉隆希尔中尉的父亲也是一位将军,同样是维多利亚时代的战争英雄,曾经18次负伤,拥有爵士封号。
拉隆希尔是个不安分的年轻人,他贪玩好赌、负债累累,并且喜欢追花逐柳。1857年,拉隆希尔作为见习军官被派到斯泰宁将军主持的骑兵学校,在那里参加了将军在他的公馆举行的盛大的招待会。
招待会上的礼仪很随便,除了重要的人物,其他人都随意入座。玛丽斯泰宁小姐让拉隆希尔坐在她身旁。大概玛丽听说过这位中尉的风流韵事,但是她觉得与这种人接近也无所谓。晚宴很欢快,中尉也很诙谐,他的话常常引起玛丽再三回味。
晚宴后,两个年轻人来到客厅里,他们在伯爵夫人的大幅肖像前待了一会儿。
姑娘问:您觉得我母亲长得怎么样?
小姐,您的母亲很迷人。
可惜我只有一点点像她。姑娘惋惜地说。中尉不知道姑娘对伯爵夫人的羡慕里还夹杂着几分嫉妒,不了解姑娘十分渴望能长得像母亲一样。他的回答显得有些笨拙:在您现在的年纪,您要是像她可就糟了。
玛丽对这种本来是奉承的话很不高兴,她立即离开了拉隆希尔。这位16岁的姑娘翻脸并没有使中尉难过,整个晚会上他都没有为重新赢得姑娘的欢心再去做点儿什么。而傲慢、固执、个性极强的玛丽小姐却认为中尉中伤了自己,于是她让自己的贴身侍女、家庭教师阿伦小姐到拉隆希尔那里去,把自己的不满告诉他。但玛丽小姐的希望落空了中尉觉得阿伦小姐很合自己的心意,在她面前献尽了殷勤,以至于阿伦小姐对他的魅力不能无动于衷了。不久,阿伦成了中尉的情妇,玛丽对此万分气恼。她决定报复一下突然使她反感的拉隆希尔中尉。
9月24日清晨,阿伦小姐惊慌失措地跑来告诉将军和夫人:夜间2点30分左右,玛丽小姐险些被杀害。后来,玛丽向她的母亲叙述说:我被打碎玻璃窗的声音惊醒了,一个人从砸开的窗口伸进一只手,转动了长插销,然后打开窗子闯进了我的寝室。我看得清清楚楚,他就是拉隆希尔中尉。他猛然向我扑来,剥去我的上衣,用一条手帕系紧了我的脖子,用绳子捆住了我的腰。我喊不出来,只能挣扎和抵抗,这时他拳打脚踢,然后留下一封信从原路走了。
人们很快看到了这封写给伯爵夫人的信,上面写道:所有的人都将知道您女儿的耻辱。我走了,很遗憾我不能亲眼看到您的痛苦。威廉拉隆希尔。
如果斯泰宁公馆里再没有发现新的信件,这件事很可能就这样过去了。但是又有一些信出现了。一封给将军的信中写道:我有确凿的证据,说明您的女儿是被我爱过的。给玛丽小姐的信里充满着威胁:不出几个月,您就会向我乞求结婚,并且为我们的孩子取名字。另一封信也是威胁:您最喜欢的人您的父亲、母亲,几个月以后就不会在世了。
这一次,将军真的起诉了,拉隆希尔很快被逮捕。
拉隆希尔被带上剑桥的重罪法庭,主要证人自然是玛丽小姐。当她在两个女亲戚的搀扶下来到法庭时,人们对她表现出了真诚的尊重,迎接她,并让她坐在扶手椅上。
姑娘的态度很明确,她向法庭讲述了她所遭受的袭击。尽管首席法官一再强调,她的证言的影响将是十分重要的,她还是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的控告:拉隆希尔就是侵犯她的人!
审讯带着悲剧的气氛。老斯泰宁将军和老拉隆希尔将军都在旁听席上。老斯泰宁周围还坐着他家族的其他成员,在这痛苦的时刻,他们都是支持他的。而老拉隆希尔则站在儿子的一边,他被儿子说服了,相信他是无罪的。
对大多数人来说,问题似乎很简单,他们不考虑玛丽说的话是否可能有假。因为,这位16岁的姑娘是在非常优裕的环境里长大的,她是纯洁的,而且有相当好的道德修养。
然而,姑娘所说的案情太离奇了,这样的强奸未遂太独特了。用手帕紧扼脖子,用绳子捆腰,并且殴打受害人,对一个被许多姑娘追逐的骑兵军官来说,如此的举动是根本没有必要的。
但是,没有人提出问题,大家都顾及姑娘的面子。
审判是公开进行的,听众满堂,连走道上都站满了人。听众里还有大文豪查尔斯狄更斯和他远道而来的法国朋友乔治桑、巴尔扎克和维克多雨果。由于法官宣布要把所有站着听的人赶走,那些没有找到座位的有风度的人也只好屈身蹲着。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就难以向姑娘询问细节了。
在这次审判中,陪审员很快发表了意见:
面对这样小的一位受害者,她的控诉又是那么确凿,这位放荡不羁的中尉尽管矢口否认,也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检察长也向法庭强调说:
你们必须在姑娘和骑兵中尉中作出抉择!
审判过程中,被告拉隆希尔中尉显得很拘束,好像不会为自己辩护,还似乎有些内疚。
一切情况表明,被告似乎注定要面对10年监禁的厄运。
在一片要求严惩凶手的叫骂声中,被告的辩护律师,75岁的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皮特克瓦洛克站到了辩护席上。面对着四周沸腾的狂热公众,年迈的大律师从容不迫地开始了他的辩护:
检察官们为什么会相信玛丽小姐的控诉呢?他们本来知道姑娘不正常,从一开始就应该对她有所怀疑。一些专门的鉴定人曾给姑娘作过检查,发现她曾患过蜡屈症、梦游症和幻觉症。医生们了解到:当她癔症发作时,还伴有大脑和五官的神经官能症。通过调查,我们还证实,她能臆造出各种各样纯属虚构的事情。譬如,有一天她向母亲讲,她看见一个男人脱了大衣跳到河里,后来被船夫救起来了。其实在剑桥谁也没见过这件事。可见,如果检察官们能表现出一点点儿分析精神,他们就会向法庭证实斯泰宁小姐是在说谎。让我们想想看,玛丽小姐说,侵犯她的人是从窗子闯进来的。而她的房间在3楼,约有13米多高。这需要相当高的梯子,而这样的梯子至少需要3个人才能抬得动。按受害人的说法,拉隆希尔穿着军服。试想,他穿着军服,和另外两个帮忙的,搬着大梯子,往返穿过索缪尔大桥,而这个地方即使在夜间也是有很多人的,这些军人的行动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吗?
再说,斯泰宁公馆的公务员、警卫队就在附近,作案人在安放那个大梯子的时候,就没有被他们发现吗?而这个又高又重的梯子,靠在房檐上也好,立在地上也好,怎么就没有留下一点儿痕迹呢?
恶意的叫骂声消失了,人们开始窃窃私语。皮特克瓦洛克离开辩护律师座席,走到陪审团面前,用一种悠长缓慢然而坚定有力的动作举起双手:
有两项验证,足以推翻姑娘的控诉。对窗子的检查说明,破碎的地方离那个长插销很远,作案人从这里很难碰到它。还有,那些碎玻璃片都是落在外面的,没有一块掉在屋里,很显然这是从里面打碎的。
姑娘显然是在说谎。
再说,把写匿名信的事儿归咎于拉隆希尔也是荒谬的。为迁就这个起诉,就算是中尉真的要强奸小玛丽,那么,他会冒着被监视的危险而事先作出声明吗?他又能够那样轻率地在作案现场留下自己的名字而引为自豪吗?请设想一下,这是正常的吗?
如果他真的充好汉干了这件事,又相信将军怕丢面子不会去报案,那么,在他被捕以后,他就很快会发现自己打错了算盘,很可能要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可是,他在预审中坚决否认被控告的罪行,同时却继续写信吹嘘自己的所作所为。他在给阿伦的信中说:我进了玛丽的卧室请烧掉这封信,我现在唯一的自卫是否认。这次,他不再只是签上几个字母,而是签了全名这一切都是可信的吗?
再看看技术上的问题。
那些信是通过什么途径到了斯泰宁公馆的呢?控告中说得很明白,拉隆希尔是没有同谋的。可是在他被捕以后,信又不断地发出了。这似乎应该认为拉隆希尔在狱中收买了看守,或买通了某个密使,把信送到斯泰宁公馆。因为,这些信总是被放在公馆里或是剑桥的邮局里。
要知道,拉隆希尔这时已负债累累,审讯时证实了他当时只有卖手表得来的30英镑。监狱里的什么人愿意冒着失去工作,甚至失去自由的危险,去为一个到了穷途末路的实习军官效劳呢?
同时,有4个司法鉴定人检查了那些信件,他们一致认为,信不是中尉写的。其中两位鉴定人原来不认识玛丽小姐的笔迹,但是他们证明这些信是女人写的。而另外两位鉴定人则研究了这位小姐的笔迹,他们肯定玛丽就是写信的人。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动摇那些审判官。他们认为鉴定人犯了错误,而像玛丽小姐那样有教养的无辜女子,要演出这么一场令人难以置信的戏则是荒谬的。
法庭里一片寂静。就像在法学院的课堂里一样,律师的舌尖在每一个听众的心里跳舞。人们完全被皮特克瓦洛克那无可置疑的传统的剑桥式辩护打动了。
其实,不用请教笔迹学专家,只要认真读一读这些信,就足以证明那根本不是拉隆希尔干的。信里有这样的话:您的女儿和我发生了关系,我有确凿的证据。很明显,一个16岁的姑娘也许认为被强奸后肯定会怀孕,而一个骑兵中尉就不会这样天真幼稚。
对用过的信纸也做了检验。人们在拉隆希尔家中没有搜查出这种信纸,而在玛丽斯泰宁家里却找到了这种信纸。你们会看到鉴定家杰克威尔曼将在重罪法庭上宣布:引起争论的信纸和在姑娘家找到的是同一种纸。
还需要其他证据吗?
请看,拉隆希尔只受过初等教育,他很小就入了陆军学校,从下士开始,一步步地得到了现在的军衔。他的文书能力糟透了,从来没有学过英语中的时态配合。而玛丽斯泰宁则不同,她懂得很多,知道时态配合,而信中的句子很漂亮,句法和书法都是无可挑剔的。
假如一个有学问的人,他有写匿名信的怪癖,为了使猜疑者陷入歧途,他可能很容易变换笔迹,或者故意写错;但是,反过来,一个无知的、近似文盲的人,写了大批匿名信,竟奇迹般地表现出完美的句法和书法,这样的逆命题能够成立吗?
伦敦《泰晤士报》的一位记者,描绘了这次伟大审判终局的感人场面:
这是克瓦洛克的盛大节日。当法官宣判被告无罪后,每个人涌到伟大的克瓦洛克和中尉身旁,他们全都脸露笑容。在这一天,在英国,公正战胜了仇恨。
拉隆希尔案件是皮特克瓦洛克律师生涯中的最后一次法庭辩护。后来,他在自传中写道:
尽管当时我已经75岁了,并且,我已经非常厌倦了一个人孤寂地站在最前线,面对人类最强大的敌人舆论,而孤军奋战。但是,我仍然承办了这件案子,尽我的智慧和人道上所能做的,揭露那些在所谓公正外衣下所包藏的怨怒与恶意。
这种毕生追求正义与真理的剑桥精神,深深影响了整整几代英国律师。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德高望重的苏格兰政府法律总顾问麦克米伦曾说:
律师在行使其职能的时候,必须尽到五个方面的职责:
第一,他必须对他的当事人负责;第二,他必须对对方的律师负责;第三,他必须对自己负责;第四,他必须对法律负责;第五,他必须对国家负责。
麦克米伦又进一步说明他的观点:
在诉讼中,这五个方面往往是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着的。因此,律师要想在这五个方面之间保持完美的平衡,绝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其实,早在律师头戴马鬃假发、身披绒袍、威态万千地从法庭律师席上站起来辩护之前,他就应该充分认识并自觉履行这些职责了。否则,在激烈的法庭辩护中,他很容易做出违背这些职责的行为。如果这样,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他所属的律师公会的负责人就将取消他的出庭资格。
英国律师公会明确规定:高级律师必须遵守不得经商的义务,并且不准刊登广告以招揽业务,他唯一能做的是:坐等业务找上门来。
规定还包括以下内容:
高级律师可以在他开业的事务所电话本上注明自己是高级律师,但不能在他的住所挂出高级律师的招牌。如果他是议员候选人,或是强调道德、慈善及遵守法律的共济会支部的特别成员,或者是某某俱乐部的成员时,他可以说明自己是高级律师,但不能在信笺或名片上标明自己是高级律师。
假如他向报刊投稿,或者在广播节目里讲话,他将面临如下选择:要么可以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但不能暴露自己高级律师的身份;要么可以说明自己是高级律师,但不能公开自己的姓名。
不过,倘若他写了一本法律方面的著作,他的姓名和职业都可以同时出现在书的封面和扉页上;他在讲授法律课,他的姓名和职业也可以同时告诉听众。可惜的是,在欧美国家这样的高级律师毕竟不多,而且他此时也已是功成名就、名闻遐迩了。面对如此苛刻的种种清规戒律,大多数高级律师岂不是要束手待毙,断绝生源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当一位高级律师在法庭上淋漓尽致地表现他那熟练的辩护技巧和高超的演讲才能,左右逢源、得心应手,从而博得人们的交口称誉时,他的名字本身就是一则最好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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