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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编撰
本系列丛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 文件全面
全面收录相关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权威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 编排合理查找方便
编排体系科学,分类清晰
附常规、拼音双目录索引,查找方便
设置存目,避免重复收录,便于查阅
条文加注条旨,言简意赅,精准定位法条
※ 动态增补
依托我社权威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法规增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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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终搁置。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等一系列单行法,民法典的大体框架已经基本构建完成。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民事法律法规,反映我国民事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本书特点如下:
一、全面收录文件
收录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402件,此外还收录了*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60个。
二、编排合理,查找方便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终搁置。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等一系列单行法,民法典的大体框架已经基本构建完成。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民事法律法规,反映我国民事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本书特点如下:
一、全面收录文件
收录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402件,此外还收录了*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60个。
二、编排合理,查找方便
1.本书共设计了两套目录检索方式。一套目录按照民法部门法主题,分为民事实体篇和民事程序篇,其下又细分为综合、婚姻家庭、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侵权、诉讼程序、非诉程序。此外,还提供了一套拼音检索方式,按照文件首字字母为序进行排列检索。
2.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置了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标出参见处及文件页码,以便检索。
3.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方便读者快速准确地了解条文内容。
三、动态增补
依托我社权威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后所附读者增值服务表。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如您在使用本书过程中有任何的建议和意见,欢迎联系我们,以帮助我们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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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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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民事实体篇
一、综合1-1
二、婚姻家庭2-1
一婚姻2-1
1.综合2-1
2.结婚登记2-19
3.离婚2-34
4.涉港澳台及涉外婚姻2-42
5.军人婚姻2-45
二继承2-47
三收养2-53
三、物权3-1
一综合3-1
二物权登记3-58
三所有权3-118
四用益物权3-127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127
2.建设用地使用权3-151
五担保物权3-162
1.抵押权3-162
2.质权3-201
四、合同4-1
一综合4-1
二合同纠纷4-69
三借贷4-127
四债的保证担保4-139
五、知识产权5-1
一综合5-1
二著作权5-10
三专利5-41
四商标权5-91
六、劳动6-1
七、侵权7-1
一综合7-1
二产品责任7-65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7-109
四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
责任7-130
五医疗事故责任7-179
六工伤事故责任7-198
七其他损害责任7-207
民事程序篇
八、诉讼程序8-1
一一般规定8-1
二起诉和受理8-95
三管辖8-119
四证据8-138
五审判8-155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8-189
七执行8-197
九、非诉程序9-1
一一般仲裁9-1
二劳动争议仲裁9-13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9-19
四人民调解9-25
五公证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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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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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债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四节人身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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