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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审判指导

書城自編碼: 29579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杜万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939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720/5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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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指导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实务操作疑难问题,提供全面规范指引
◎案例重现企业如何通过有效司法重整,走出破产困境,实现涅槃重生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审判指导》分为【典型案例指导】【法律规范指引】【司法政策与精神】【破产文书样式】四个板块,汇集了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关于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的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以及个案答复,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政策和精神以及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破产文书样式。全面提供了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在实务操作和司法审判中需要注意的疑难问题及规范指引,特别是针对企业如何通过有序有效的司法重整,走出破产前的困境,实现涅槃重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也是di一次对破产相关个案答复进行了系统梳理,很多文件是首次对外公布。本书是目前难得的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业务办理quan威指导全书。
目錄
第一章典型案例指导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六、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八、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九、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第二章法律规范指引
一、重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
职能作用的通知
201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
2014年2月20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
2014年2月20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杜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1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
清算程序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
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
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29日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
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孙佑海吴兆祥孙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
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
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
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4月2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
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
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
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
等问题的批复
2003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30日
三、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2016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6月21日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快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
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
试行》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
指导意见
2014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
适用宋晓明张勇健赵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
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2月10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
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王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
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3日
解读:《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
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杨征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
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12日
解读:《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
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
通知
2009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该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
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
四、个案答复
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的投资
权益及债权公开处置方式请示的答复
2015年2月16日
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
的答复
2014年12月11日
关于上诉人杨文彬与被上诉人闽发证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中相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4年5月13日
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
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3年12月11日
关于武汉九龙宫陵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公墓管理处、武汉
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办事处老屋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万境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复函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商贸集团
总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3年8月21日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
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27日
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3年4月25日
关于裁定批准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2012年9月3日
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
金归属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1年6月29日
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0年12月21日
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
的问题请示答复
2010年11月10日
关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签
订法律服务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与本案利害关系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0年6月22日
关于请求指令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
限公司属下广西博白县中创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西玉林雅桥糖
业有限公司重整案请示的答复
2009年12月13日
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9年10月19日
关于长峰公司对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
答复
2008年11月6日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能否纳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
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请示的答复
2007年10月30日
关于湖南省华容县棉花总公司棉花取回权的确认及该批棉花灭失破
产清算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5年3月31日
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
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6月9日
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3年2月25日
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0日
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1995年5月4日
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6日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关于破产犯罪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15年8月29日
2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选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节选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节选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节选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节选
2014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节选
2016年2月6日
3程序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2016年2月6日
第三章司法政策与精神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开通仪式上的致辞周强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杜万华
在青岛破产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杜万华
在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材料杜万华
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杜万华
在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
上的讲话杜万华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
节选杜万华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典型案例新闻稿杨临萍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节选杨临萍
第四章破产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
试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一、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的报告
29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30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3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3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3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34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35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36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37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3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方案用
二、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
39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40《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2《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4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45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46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4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4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49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重整程序用文书
50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5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52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3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5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56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57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5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四、和解程序用文书
59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內容試閱
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最为典型的体现,是市场退出机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公平保护各方权益、实现市场出清具有重要作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解决困境企业的一系列问题,高度重视运用破产法律程序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公平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市场化破产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问题。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开通运行,为保障信息网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颁布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往年同期,破产审判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也迈入轨道。
企业破产和清算过程中触及的问题复杂,影响面广,为保障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规范审理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我们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本书。本书分为【典型案例指导】【法律规范指引】【司法政策与精神】【破产文书样式】四个板块,汇集了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关于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的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以及个案答复,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政策和精神以及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破产文书样式。本书全面提供了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在实务操作和司法审判中需要注意的疑难问题及规范指引,特别是针对企业如何通过有序有效的司法重整,走出破产前的困境,实现涅槃重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也是第一次对破产相关个案答复进行了系统梳理,很多文件是首次对外公布。本书是目前难得的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业务办理权威指导全书。
需要注意的是,本书中的个案答复是仅针对于个案本身进行答复,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其他类似情况的处理仅具有参考性。破产文书样式一栏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2016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的划分的通知》对案号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破产和清算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径。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企业破产和清算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对于实务界和理论界人士研究和适用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相关规范有所帮助。
本书编写组


第一章 典型案例指导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而且,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背景情况
一、债务人及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债务人或者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5日,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520,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26日,长航凤凰总股本为674722303股,长航集团持有180281001股长航凤凰股票,占总股本的2672%。
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租赁、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引航、国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劳务服务及水路运输相关业务;综合物流;对交通环保产业、交通科技产业的投资;高新科技产品研制、开发及应用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内沿海、内河普通货船及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
二债务人破产重整前困境
1重整受理前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长航凤凰的净资产为-57亿元。而根据长航凤凰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情况,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账面资产合计494亿元,公司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2重整受理前债务人的经营情况
根据长航凤凰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公司2012年全年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11亿元,净利润为-190亿元。而截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75亿元,净利润为-34亿元,整体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同时,受制于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在低谷徘徊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已难以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3债务人股票的交易情况
因长航凤凰2011年、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3年4月25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果长航凤凰无法在201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转正,则会因触发连续三年亏损和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两项标准而被深交所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做暂停上市处理。如果在2014年内继续亏损、确认净资产为负值或无法实现主营业务盈利,则会被深交所作退市处理。由于保牌形势异常严峻,如果无法通过重整程序尽快实施债务重组并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长航凤凰将很难摆脱退市的命运。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13年5月14日、5月15日,长航凤凰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以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
在接收债权人申报材料后,武汉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规定对案件管辖权、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破产原因等内容进行了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通知长航凤凰的义务。
经审查,武汉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格。同时,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2013年11月26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长航凤凰清算组担任长航凤凰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三、债权的申报、审查及确认情况
2013年11月28日,武汉中院依法在武汉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长航凤凰重整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的公告,确定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长航凤凰的271家已知债权人发送了书面的通知书、受理公告等关于债权申报的书面文件。
一债权的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债权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144家债权人有效债权申报146笔,申报债权总金额818537013347元。在武汉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管理人完成了全部的债权审查工作,并依法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其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469867739620元。具体情况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11505651828元;2税款债权1笔,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959640715元;3普通债权132笔,初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457402447077元。此外,另有4笔债权因涉及诉讼未决等原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暂未予审查确定,债权申报金额总计89714319548元。此外,有8家债权人申报的共计201366712元的债权经审查不予以确认。
二债权的裁定确认情况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情况,武汉中院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综合相关民事裁定书,经武汉中院裁定确认的长航凤凰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笔,债权金额为11505651828元,税款债权人1笔,债权金额959640715元,普通债权人134笔,债权金额为543370811001元。
此外,截至目前,仍有一笔债权因涉及诉讼未结无法得到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债权申报金额为3256023955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2013年12月30日,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依法向武汉中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37361152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部分用于偿付长航凤凰的各类债务和费用,部分用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
二偿债资金及股票筹集方案的主要内容
1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长航凤凰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等方式筹集;
2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的股票筹集;
3对于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各类债权,如通过前述途径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清偿的,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相应债权并进行预留后,以剩余部分的股票变现补足。仍有剩余的,由管理人变现后用于补充长航凤凰的流动资金。
三债权调整方案及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经裁定确认后,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或由长航凤凰按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该组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职工债权由长航凤凰以分配转增股票或现金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由长航凤凰以现金清偿。
4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进行分配,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股折价,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
5预计债权的调整及清偿。对于预计债权,因诉讼尚未终结暂无法确定的债权在经裁定确认后,以及未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要求长航凤凰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清偿。
四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将现有资产中部分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或长期闲置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分得股票,或者债权人与长航凤凰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或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及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武汉中院的召集和主持下,长航凤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包括如下议程:
一管理人依法向武汉中院以及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前期各项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债权人会议依法核查了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
二根据表决《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需要,经管理人依法申请,武汉中院依法按照如下标准为债权人确定了临时债权额:1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按照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确定临时债权额;2对于因诉讼未决等原因暂时未确定的债权,按照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债权性质确定临时债权额;3经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不予确定临时债权额。武汉中院明确告知,对临时确定的债权额,仅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财产处置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三管理人对《财产处置方案》作了说明,并将《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最终,表决同意《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人为123家,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已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财产处置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作了说明,并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五在本次会议上,武汉中院依法指定债权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一第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
在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召开的长航凤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经审议,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均现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中部分债权人未能及时取得授权而无法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中院宣布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投票表决期限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时30分。截至延期表决期限届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普通债权组中,参加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13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20家,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231%,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4537824779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6317%,未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由于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未获通过。
二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情况
经报请武汉中院审查同意,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月20日,管理人向全体普通债权人寄送有关书面说明以及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2014年2月21日,在武汉中院以及债权人代表的监督下,管理人现场开启债权人提交的表决票并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经现场统计,参加再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135家含未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五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为125家,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259%,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5527999342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6685%,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最终,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所述,经过两次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七、出资人会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情况
2013年12月30日下午,在武汉中院的召集和主持下,长航凤凰的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截至投票结束,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796家,出席现场投票的出资人共3家。经现场统计,代表股份为270307770股的出资人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9744%。《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八、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情况
对于管理人提交的提请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重整计划》的内容以及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情况,武汉中院审查认为: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鉴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组织普通债权组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再次表决。武汉中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通讯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通讯方式表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重整成本、推进重整进程。在实施通讯表决的全过程中,武汉中院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点对管理人具体执行通讯方式表决的关键环节如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表决票的制作以及表决结果的现场统计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邀请债权人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确保了表决结果的法律有效性。
二出资人组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长航凤凰作为上市公司,出资人会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企业破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表决程序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查,出资人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标准均符合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武汉中院认为,该方案的内容囊括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其内容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九、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结合长航凤凰的客观情况,武汉中院除要求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定期汇报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外,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监督以及依法协助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并协助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顺利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作,根据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申请,武汉中院依法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办理长航凤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登记手续。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37361152股;并协助将上述长航凤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337361152股划转至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协助向债权人分配股票的划转工作。在武汉中院依法裁定确认债权之后,因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债权人以留置物优先清偿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依法清偿债权等原因,最终债权清偿对象、清偿方式以及清偿金额与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债权情况有所变动。对此,武汉中院指导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对相关变动情况的合法性逐一进行了核实。2014年8月27日、9月11日以及9月12日,在武汉中院的监督及审查下,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分三批完成了债权清偿中的现金清偿工作;2014年9月12日,应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请求,武汉中院依法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将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内的长航凤凰212856724股流通股股票过户至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61个由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内。
三确认重整计划按期执行完毕。2014年9月15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长航凤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重整计划》。2014年9月24日,长航凤凰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提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以及《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申请武汉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4年9月22日,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交了《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依法向武汉中院报告了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情况。
经审查及复核,武汉中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长航凤凰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完毕清偿义务,因债权人原因未领受的分配款项以及股票也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规定,长航凤凰已经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有鉴于此,武汉中院依法裁定确认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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