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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2017最新版)

書城自編碼: 298623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323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6/18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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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內容簡介: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间经历1988年、1998年及2004年三次变迁。《土地管理法》共8章86条,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范围上的划分,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详细规范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加强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建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土地产权和交易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属制度;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三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中央一级]
[地方一级]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的期限]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建 设 用 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
[发放]
[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
[无偿使用]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户一宅]
[宅基地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
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6年1月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16年2月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3月5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实用附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2征地流程图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简图
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征收其他土地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內容試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最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
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等基本特征。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一,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
和集体所有,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
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最基本的土地制度,一切土地立法都
应当遵循该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所有权转让的例外形式是国家对土地的征收。为了保证社会长远发展和公益
事业发展的顺畅,当国有建设用地不足时,国家或政府可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由于征收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关乎与该块土地具有权利关联的众多单位和个
人的利益,因此征收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制度。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基于公共事
业发展等原因,国家可能将一定量的土地划拨给使用者进行建设。
条文参见
《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0、42、43、46-48、58、119、12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3、9条
典型案例指引
马某与某村第十二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四终字第479号
案件适用要点:马某、某村十二组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形式,将马某某老宅所留的部
分土地租赁给马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协议中有关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费为500元、一次
性付清以及租赁期满后由马某无偿使用的约定,既违反了《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租
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实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同时,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还直接影响到
某村十二组其他村民组成员宅基的整体规划,因其内容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属无效。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条文参见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理解与适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此为依据,划定土地利用区,限定土地使用条件,划分土地管理权
限,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该制度的主
要目的是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用途转变,保护耕地总量不被侵蚀。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3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典型案例指引
海南某某木器有限公司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文蛟村委会某村民小组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琼民抗字第33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该300亩土地在1991年时有9765亩属于耕地。草地20338亩虽不属于耕地,但属于农用地。因此,可以认定该300亩承包地不属于荒地。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理解与适用
[中央一级]
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
绘局合并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被确定为我国中央一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一级]
中央政府2003年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
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一级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继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确立后,国务院又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向地方派驻国家
土地督察局,对各地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文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理解与适用
[守法义务]
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循的义务,在土地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土地管
理和监督职权,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按照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其规定的主要义务有:1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第27、29条。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4第36条第1款。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5第37条,第36条第2、3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6第42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
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7
第57条第2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8第62条第1、2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等。
[检举权、控告权]
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的具体方式有:1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向主管单位、上级
单位提出;3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提出。
条文参见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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