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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自2009年比特币出现以来,其对传统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影响有目共睹。几乎所有不了解相关技术细节的人都会感到困惑:它是如何在脱离中心机构控制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记录的集体更新及维护的?
答案在于一种被称为区块链的技术,但其应用范围远远不止比特币。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区块链作为通用工具,可以用于创建安全、去中心化和点对点的应用,并有改变我们所熟知的这个社会的潜力,被《经济学人》称为信任机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建的自治运行的计算机程序,被称为智能合约,它不仅可以改进现有支付系统,创建新型金融工具,组织交换数据和信息,还可以促进协调人机之间的交互。借助区块链,人们可以创建新型组织,并尝试采取更为民主、更加容易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
区块链的*价值是去中介化,它可以绕开大型在线运营商及跨国公司等传统的中介机构,提高运作效率及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削弱政府当局对金融、商业及其他重要领域的监管能力。区块链技术固然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如果没有新的规则和新的法律,这一技术就可能无法被有效地利用。作者深刻洞察区块链技术的这一潜力,并力求探究其所面临的监管困境。 自2009年比特币出现以来,其对传统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影响有目共睹。几乎所有不了解相关技术细节的人都会感到困惑:它是如何在脱离中心机构控制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记录的集体更新及维护的?
答案在于一种被称为区块链的技术,但其应用范围远远不止比特币。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区块链作为通用工具,可以用于创建安全、去中心化和点对点的应用,并有改变我们所熟知的这个社会的潜力,被《经济学人》称为信任机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建的自治运行的计算机程序,被称为智能合约,它不仅可以改进现有支付系统,创建新型金融工具,组织交换数据和信息,还可以促进协调人机之间的交互。借助区块链,人们可以创建新型组织,并尝试采取更为民主、更加容易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
区块链的*价值是去中介化,它可以绕开大型在线运营商及跨国公司等传统的中介机构,提高运作效率及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削弱政府当局对金融、商业及其他重要领域的监管能力。区块链技术固然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如果没有新的规则和新的法律,这一技术就可能无法被有效地利用。作者深刻洞察区块链技术的这一潜力,并力求探究其所面临的监管困境。
本书围绕代码即规则(code is law)如何发展到代码即法(code as law)这一逻辑主线,创造性地提出密码法(Lex Cryptographica)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深入探讨区块链对金融、契约、信息、组织的影响,阐释区块链在当前及未来所面临的监管挑战和法律适用困惑。书中既有对技术与法、道德、伦理、社会规范之间关系的宏观灼见,也涉及对公司、证券、合同、知识产权等具体部门法的分析,对全面了解和理解区块链与法的关系,特别是对分析甚至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区块链监管问题大有裨益,适合监管、法律、金融、技术等领域的相关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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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普里马韦拉德菲利皮(Primavera De Filippi),欧洲大学学院(EUI)法学博士,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终身研究员,哈佛大学伯克曼克莱因(Berkman Klein)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亚伦赖特(Aaron Wright),美国叶史瓦(Yeshiva)大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法律博士,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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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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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区块链技术
第一章区块链、比特币和去中心化计算平台003
公私钥加密和数字签名006
商业互联网和点对点网络008
数字货币010
比特币012
以太坊019
去中心化文件共享和覆盖网络022
许可型区块链024
第二章区块链的特征027
去中介化的跨国网络029
弹性和防篡改031
数据的透明和不可否认032
假名034
激励和成本结构035
共识037
自治039
区块链的两重性040
区块链和互联网层级042
密码法045
协议与权力049
区块链技术面临的挑战052
第二部分区块链、金融与契约
第三章数字货币和去中心化支付系统057
改进的支付和汇款系统061
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律063
数字货币与缩减的金融隐私065
可互换与透明性067
中央银行作用的式微068
第四章作为法律契约的智能合约071
智能合约与法律契约074
混合协议077
基于智能合约的协议的法律效力079
减少监督成本和投机风险082
代码的益处083
智能合约的局限性 084
第五章智能证券与衍生品091
智能证券096
智能衍生品099
智能证券和智能衍生品的局限性100
去中心化资本市场103
第三部分区块链和信息系统
第六章数据的防篡改、证明和验证113
登记和公共部门信息116
档案的验证和证明119
安全风险121
垃圾数据问题122
缩限的隐私123
第七章弹性、防篡改信息系统125
区块链和去中心化信息存储128
区块链文件共享系统129
区块链与不受审查的通信130
互联网域名系统131
版权问题132
言论自由的另一面134
第四部分组织与自治
第八章组织的未来139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42
去中心化组织146
分布式治理模式149
安全问题150
有限责任的缺失151
证券法面临的挑战152
无法管控(Nonregulatability)的去中心化组织153
第九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157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界定160
自治治理的益处163
市场失灵164
法律问题166
第十章链接万物169
区块链使能的设备173
设备的治理174
机器之间的契约176
产权管理系统177
自由设备(emancipated devices)180
自由设备的监管问题183
第五部分去中心化区块链系统的监管
第十一章监管模式189
监管终端用户193
监管传输层194
监管信息中介机构195
监管区块链中介机构196
监管矿工和交易处理者197
监管代码和架构199
监管硬件制造商201
监管区块链市场202
通过社会规范监管205
监管方式的平衡207
第十二章代码即法211
将法律转换为代码214
作为监管技术的区块链技术215
代码作为法律的局限性218
自动化规则220
定制化的规则221
密码法与算法治理222
结论225
注释233
索引341
致谢371
译后记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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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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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
区块链自出现以来,就以其去中心化的特征为世人所知。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中,提出要打造一个不依赖任何中介机构的点对点支付系统,这一思路也为日后的区块链创业者所延续。通过区块链,陌生主体之间分布式的协同记账得以成为现实,互联网也因为区块链而拥有了传递信任的能力,实现了价值互联网。
在此基础之上,区块链在以金融为代表的一系列领域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已经有许多人在尝试将区块链应用于各类金融交易场景,代替各种需要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点对点的信任。由于区块链的信任传递能力,区块链能够应用于支付清算、数字票据、资产数字化、证券登记与交易、保险、供应链金融、网络借贷、征信、电子存证、身份认证、隐私保护、物联网、数字版权管理等丰富多样的领域,发挥基于技术的信用创造功能。这些场景都有许多先行者和创业公司已经开始探索推进,尽管规模和进展不一,但都展现出区块链深远的潜力。
尤其是 Token的出现,推动了区块链在融资领域的应用。 Token作为共享权益凭证,在参与各方之间能够起到利益分配的砝码的作用,它同时具备股票的融资属性、钞票的流通属性、粮票的兑换凭证属性,是三票属性的共同延伸,因而笔者在刚刚出版的新著《区块链监管 =法链( RegChain)》中,将 Token翻译为共票。我认为,通证的译法有一定的谐音要素,但是没有准确表达目前区块链上的 Token所具备的属性与内涵,从翻译学的角度而言仍然欠佳。而共票 更为准确地界定了其共享利益的属性,更能实现权益的大众化、普及化、民主化。早在 2014年,笔者就提出了众筹金融的理论,即用新的无组织的社区形态取代公司制,借助新兴技术工具打破信息不对称,打破传统中心化的 PE、 VC等垄断的资本格局,实现金融的去中介化、去机构化,将其转变为点对点的融资方式,最终实现信息的对称,彻底颠覆旧有的生产关系。区块链的出现,用共票取代股份制,让这一理论构想成为了现实。可以说,区块链让众筹成为与股份制一样伟大的制度发明。
区块链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不仅触及经济制度,更能深入到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层面。在区块链发展的过程中,对区块链和法律的关系,公众的观点并不统一。去中心化的支持者认为,区块链不依赖任何中间机构,因而无法被监管,成为一片自由的乐土,法律似乎更是与区块链无缘。
但是从现实角度而言,区块链需要被监管。目前区块链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理性的市场现象,过度强调发行 Token和炒币。一些投机分子技术能力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技术,而假借区块链名义,声称使
用区块链技术但实际上没有使用区块链,搞伪区块链 创新,这些情况明显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成为孕育割韭菜等恶劣行径的源头,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这些不规范的发币行为在被国内有关监管部门禁止之后,纷纷出走境外,继续开展发币和炒币的行为;一些开设在境外的交易平台还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劣行径,继续损害境内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仍然有赖于对区块链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监管区块链:代码之治》是这方面的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尝试。该书指出,区块链需要被监管,也可以被监管,这也与我一直主张的观点相吻合。更为重要的是,区块链本身就可以用于监管和法律领域。区块链之所以能够创造伟大的价值,原因在于区块链不仅仅是一种提升生产力的技术,而是深入到了规则即生产关系的层面,给利益的分配机制带来了变化,从而对生产关系产生巨大的颠覆,给监管和法律系统带来重构。所以,区块链最大的应用场景实际上是在政府的监管领域,区块链能够化身为法律,带来法律执行效果和效率的革命性提升。
2018年 6月 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网站上转载其作品,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到法院。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向法院举证存在侵权行为时,没有采用传统的公证处公证,而是使用了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存证技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可了这种存证方式,甚至更进一步在判决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技术细节,提出了司法上判断是否应当予以采纳的初步标准。这一判决表明了司法界在面对新技术时包容开放但又不失慎重的态度,在全国尚属首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较为领先的。未来,预计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存证将会在司法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区块链将更为深入地应用到司法领域,成为代码改变法律的先驱。
我认为,代码和法律的关系存在着两个递进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用代码表达既有的国家法,也就是 code as law。在这一层面上,代码是一种工具,用于表达、转化现有的国家法、成文法、制定法。代码可以界定、解释和执行现有的法律,从而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目前的监管科技也刚发展到这个阶段,运用各种技术工具,收集并分析数据、自动执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在此过程中,区块链以其独特的技术特征,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监管区块链:代码之治》对此的论述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二个层面是更为深刻的层面,是指代码本身就成为法律,即真正意义上的 code is law。网络空间的高速发展,伴生了许多没有法律规制、法律无法强制或者来不及强制的场景,在这些情形下,代码直接成为最高的权威,代替法律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最高社会规范。这个层面与区块链更加密不可分,因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通过区块链可能实现不经政府直接在各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并得到强制执行。尽管这一前景还没有成为现实,但《监管区块链:代码之治》对此的思考值得我们每一个人阅读。
卫东亮法官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任职多年,对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非常熟悉,又被选调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拥有丰富的一线司法工作经验,对公司、证券、合同、物权等商事法律有着独到的深刻见解。卫法官在繁忙的实务工作中,仍然对互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发展保持着高度关注,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抽出时间翻译完成《监管区块链:代码之治》,对区块链与法律之间关系
的研究做出了富有成效的贡献。我想,卫法官可以称得上中国第一个真正研究和传播区块链的人民好法官。卫法官在工作之余仍然潜心进行学术研究,这种钻研探索的学习精神也让我非常敬佩。期待本书能加深国内公众对区块链的理解,促进区块链应用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发展,使区块链与法律、监管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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