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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根据全新法律法规全新编写,全新设计,值得信赖!重要案例、全新法规多数收录!《案例合同法》特点:
正确性:以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为中心,精选重要且经典的生效案例,与相关规范一起,逐条注释《合同法》
类型化:用简洁语言提炼每个案例的要旨,对所有案例进行归类整理,编入相关的《合同法》条款项下,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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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案例合同法》收集整理了与我国《合同法》每个法条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并以注释方式逐一解释法条。通过合理的框架构造,《案例合同法》涵盖了《合同法》相关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同时,与《合同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规范也设置在相应的《合同法》条文之下,形成了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的有机结合。读者在阅读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习、司法裁判规则的理解、法律条文的把握,系统掌握《合同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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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商事研究分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
1993~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2005年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2013年,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资助,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2015年)、《英国公司法要义》(2014年)、《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2007年),译著《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2018年)、《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2017年)、《历史的经典与现代的典范--英国信托成文法编译》(2017年)以及编著《案例公司法》(2018年)、《民法一本通》(201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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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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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定义】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承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凭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三百条【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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