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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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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作者是贾文范先生,其1913年12月毕业于北洋大学,曾担任过直隶法政专门学校教务主任,该书是贾先生为直隶法政专门学校写的罗马法教材,也是有史可查的中国*部罗马法教材。国内《罗马法》研究著名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民法著名教授徐国栋先生及其博士研究生朱正远,对这本《罗马法》分别进行了拉丁文、英文、中文的点校工作,同时针对目前国内罗马法教学所出现的疑惑,在书中做出了新的解释。
范氏《罗马法》的读者是罗马法教学的师生,研究罗马法的研究人员。 |
| 內容簡介: |
| 贾文范所翻译《罗马法》不是单纯的翻译之作,具有相当的原创性,尤其在大篇幅专门阐述人格权以及阐述罗马刑诉法和刑法上。该书很可能是中国学术*早阐述人格权和罗马公法的文本。正因为有这些原创性,贾文范的著作诞生后产生了影响。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和陈允、应时的《罗马法》至少在局部的层面参考了贾文范的《罗马法》。 |
| 關於作者: |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学者,著有多部法学著作;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 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材用书徐国栋著 ,2007-9-1版;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徐国栋著 ,2011-1-1版;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民商法论丛徐国栋 ,2008-8-1版;民法哲学增订本法学文库徐国栋著,2015-7-1版;民法对象研究徐国栋著,2014-10-1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的理论再造版徐国栋著,2013-1-1版等(主要汇集罗马法方面)。 |
| 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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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罗马法之势力 第一节比较法律学之必要 第二节研究法律史之必要 第三节穷究法律理之必要 第二章罗马法之沿革 第一节初期法律之性质 第二节十二铜表之制定 第三节独立法官之设立 第四节法学专家之勃兴 第五节《乍斯提安法典》之编纂 第三章罗马法之分类 第一节性质上之分类 第二节应用上之分类 第三节形式上之分类 第四节制定上之分类 第五节体制上之分类 第四章罗马法法律之意义 本论编 一 总则 第一章自然人Natural person 第一节人格之关于权利能力者 第一款人格之发生 第二款人格之消灭 第三款人格之减等Capitis deminutio 第四款人格之资格 第一项自由人与奴隶Ingenuus and servi 第二项国民与外国人Cives and peregrinus 第三项家长与家属Pater familias and filius familias 第二节人格之关于行为能力者 第二章法人Juristic persons 第一节社团法人Vereine; Societies及财团法人Stiftungen; Foundations 第二节公益法人及营利法人 第三章住址Domicilium 第四章物Res 第一节物之定义 第二节物之类别 第五章法律行为Actus legitimus od negotium; Juristic acts 第一节法律行为之定义The conception of a juristic act 第二节法律行为之类别The classifications of juristic act 第三节法律行为之要件The requisites of a juristic act 第一款意思 第二款表示Expression 第四节法律行为之原因The causes of a juristic act 第五节法律行为之附款The qualifications of a juristic act 第六节法律行为之代理The Representation of a juristic act 第六章时 第七章时效 第一节时效之基础 第二节时效之性质The nature of prescription 第三节时效之效力 第四节时效之类别The classification of prescription 第一款取得时效 第二款消灭时效 本论编 二 物权 Rights in rem 第一章对己身之物权Rights in rem in respect of ones own persona 第一节人格权Rights of ones own persona 第一款人格权之内容 第二款人格之种类Enumeration of rights in rem to ones own persona 第三款人格权之取得 第四款损伤人格权之要件 第五款人格权之保护 第一项过失损伤之赔偿 第二项故意损伤之赔偿 第二章对他人之物权Rights in rem to other person 第一节家主权Dominica potestas 第一款家主权之内容 第二款主人对第三人之权利Rights of the master against third persons 第三款主人对第三人之义务Duties of the master due to third persons 第四款奴隶之取得Investitive facts of slavery 第五款奴隶之解除Divestitive facts of slavery 第一项释放奴隶之法则Modes of manumission 第二项释放奴隶之制限Restraints on manumission 第六款农奴Colonus 第一项农奴之起源 第二节家长权Patria potestas 第一款家长权之内容 第二款家长对第三人之权利Rights of pater familias against third persons 第三款家长对第三人之义务Duties of pater famillas due to third persons 第四款家长权之取得Investitive facts of patria potestas 第一项亲子Own issue 第二项养子Adoptio 第五款家长权之丧失Divestitive facts of patria potestas 第一项双方之同意Voluntary divestitive facts by the act of the parties 第二项法律之作用Divestitive facts by operation of law 第三节夫权Manus 第一款夫权之内容 第二款夫对第三人之权利Rights of husband against third persons 第三款夫对第三人之义务Duties of husband due to third persons 第四款夫权之取得Investitive facts of manus 第五款夫权之消灭Divestitive facts of manus 第四节拟卖Mancipium 第一款拟卖之内容 第二款持有人之权利义务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holder 第三款拟卖之成立Investitive facts of mancipium 第四款拟卖之消灭Divestitive facts of mancipium 第三章对物类之物权Right in rem to things 第一节自物权Ius in re propria 第一款所有权Dominium 第一项所有权之内容 第二项所有人之权利Rights of the owner; Dominus 第三项所有人之义务Duties of the owner 第四项所有权之取得Investitive facts of dominium 第五项所有权之消灭Devestitive facts of dominium 第六项所有权之限制 第七项所有权之保护The protection of dominium 第二款共有Condominium 第一项共有之内容 第二项共有人之权利Rights of coowners 第三项共有人之义务Duties of coowners 第四项共有之原因Investitive facts of coowner 第五项共有之消灭Devestitive facts of coowner 第二节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 第一款役权Servitutes 第一项人役权 第二项地役权 第二款永佃权Emphyteusis 第一项永佃权之内容 第二项永佃权人之权利Rights of emphyteuta 第三项永佃权人之义务Duties of emphyteuta 第四项永佃权之设定Investitive facts of emphyteusis 第五项永佃权之消灭Divestitive facts of emphyteusis 第三款地上权Superficies 第四款担保物权Mortgage 第一项典当权Fiducia; Pawn 第二项质权Pignus; Pledge 第三项抵押权Hypotheca 第五款占有Possessio 第一项占有之内容 第二项占有与握有之性质 第三项占有与握有之类别 第四项代理占有及准占有 第五项占有人之权利Rights of possessor 第六项占有人之义务Duties of possessor 第七项占有之取得Acquisition of possession 第八项占有之丧失Loss of possession 第九项占有及握有之保护 本论编 三 债权 Right in personam 第一章债权之内容The contents of obligation 第一节债权之意义The conception of obligation 第二节债权与物权之区别The differences between rights in personam and rights in rem 第三节自然债务Naturalis obligatio、法定债务Civilis obligatio 第一款自然债务 第一项自然债务之发生 第二项自然债务之种类 第三项自然债务之效力 第二款法定债务 第四节连带债务与全部债务Solidum 第一款连带债务 第二款全部债务 第五节保证债务 第一款保证契约之起源 第二款保证契约之关系 第三款保证人利益 第四款保证契约之限制 第二章债权之标的The objects of obligation 第三章债权之效力The effects of obligation 第四章债权之发生The modes in which obligations arise 第一节契约Contractus 第一款要物契约 第一项指名要约契约Nominate real contracts 第二项无名要物契约Contractus re innominati 第二款诺成契约 第一项债务之发生Origin of obligation 第二项债务之变更[Transformingnovatingan obligation] 第三款书状契约 第四款合意契约 第一项买卖Emptio venditio; Purchase and sale 第二项赁贷借Locatio conductio; Letting and hiring 第三项合伙Societas; Partnership 第四项委任Mandatum; Mandate 第二节准契约Quasi contractus 第一款不当利得Condictio indebiti 第二款管理事务Negotiorum gestorum; Management of business 第一项管理事务之内容 第二项管理人之义务Duties of negotiorum gestor 第三项本人之义务Duties of dominus negotiiprincipal 第三款监护 第四款共有 第五款继承 第六款旅客携带品 第三节私犯Delictum; Torts 第四节准私犯Quasi delictum 第五章债权之特别关系 第一节无式约束Pactum 第二节和解Transactio 第三节宣誓Iusiurandum 第四节公断Conpromissum 第五节取消诉权Actio pauliana 第一款取消诉权之起源 第二款取消诉权之形式 第六章债权之让与Transfer of obligations 第一节债权让与之沿革 第二节债权让与之通知 第三节让与人对债务人之约束 第七章债权之消灭Extinction of obligations 第一节市民法上之消灭 第一款正式免除Acceptilatio; Formal release 第二款清偿Solutio; Performance of the debtor 第三款更改Novatio; Novating 第一项更改之意义 第二项更改之要素 第三项更改之性质 第四款混同Confusio 第二节官立法上之消灭 第一款略式免除Pactum de non petendo; Informal agreement of release 第二款抵销Compensatio; Setoff 本论编 四 亲属 Family law 第一章婚姻Nuptia; Matrimonium 第一节婚姻之沿革 第二节婚姻之成立 第一款定婚 第二款结婚 第三节婚姻之要件 第四节婚姻之效力 第一款夫妇相互之关系 第一项身份上之关系 第二项财产上之关系 第二款子之两亲及两亲之亲族关系 第三款子之父及父之男系亲族关系 第五节婚姻之解除The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第一款一般之离婚法 第二款罗马之离婚法 第一项离婚之原因 第二项离婚之程序 第三项离婚之结果 第六节妾内缘婚姻Concubinatus 第七节独身及无子Caelibatus and orbitas 第二章亲族 第一节亲族之组织 第一款宗族Adgnatus 第二款血族Cognatus 第三款姻亲Adfinis 第四款养子Adopt 第一项养子之类别The kinds of adoption 第二项养子之目的The objects of adoption 第三项养子之效果The effect of adoption 第四项养子之制限The restrictions on adoption 第二节亲属会议Concilium domesticum; Family conference 第三节亲等计算 第三章监护Guardianship 第一节监护之类别The different kinds of guardianship 第一款幼年人之监护Guardianship of minors 第二款成年妇女之监护Tutela mulierum; Tutorship of women 第三款精神病人之保佐 第四款浪费人之监护 第二节监护之设定The appointment of guardians 第一款设定之方法The modes in which guardians appointed 第一项监护人Tutor 第二项保佐人Curator 第二款监护人之资格Qualifications of guardians 第三款监护人之职务豁免Exemption of guardianship 第三节监护之效力The effect of the guardianship 第一款监护人之权利The power of a guardian 第二款监护人之义务The duties of a guardian 第四节监护之终止Termination of guardianship 本论编 五 继承 Successio; Inheritance 第一章继承之义务 第二章继承之成立How successionship is created 第一节继承之要约Delatio hereditatis; Offer of the successionship 第二节继承之承诺Acquisitio hereditatis; Acceptance of successorship 第三章继承之种类 第一节属同一家族之继承Heres domesticus 第二节非同一家族之继承Heres extraneus 第四章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 第一节市民法上之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 under the early civil law 第二节独立法官时之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 according to the praetorian edict 第三节乍斯提安法之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 in the law of justinian 第五章遗嘱继承Successio testamentaria 第一节遗嘱之内容 第二节遗嘱之沿革 第一款市民法上之遗嘱Wills in the early civil law 第二款独立法官时之遗嘱Wills in ius praetorium 第三款乍斯提安时之遗嘱Wills in justinian law 第三节遗嘱之能力 第四节遗嘱之作用 第一款继承之指定 第二款继承人之废除Exheredatio 第三款特留财产Portio legitima 第六章继承之效力The effect of the vesting of an inheritance 第七章遗赠 第一节遗赠之意义 第二节遗赠之方法 第三节遗赠之标的物 第四节取遗人之权利 第五节遗赠之无效 第八章信托Fideicommissum 第一节遗产信托 第二节特定信托物Fideicommissum singulare 第三节遗嘱附属簿Codicilli 第四节信托与遗赠之统一 本论编 六 民事诉讼法 Proceedings in a civil action 第一章传唤程序The summons 第二章传唤后审判前程序From appearance till judgment 第一期旧式诉讼时代旧式诉讼程序可分为五 第二期方式诉讼时代 第三期非常程序时代 第三章争诉期Litis contestatio 第四章裁判之实行Execution of judgments 第一节关于债务上审判决定之程序Proceedings to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f a judgment for debt 第二节关于财产上审判之执行程序Proceedings to enforce judgments for property 第三节关于债务上审判执行之程序Proceedings to enforce judgments for debt 第五章上诉程序Appeals 第一节共和时代之上诉程序 第二节帝政时代之上诉程序 本论编七 刑法 Criminal law 第一章刑法之范围 第一节罪名Offences 第二节刑名Punishments 第一款人格刑Poena capitis; Capital punishments 第二款非人格刑Poena non capitis; Non capital punishments 第二章刑法之适用 第一节违反绝对之义务Violations of absolute duties 第二节违反相互之义务Violations of relative duties 第一款关于自身之物权Rights in rem to ones person 第二款关于他人之物权Rights in rem in other person 第三款关于物类之物权Rights in rem to things 第四款关于契约上之债权Rights in personam; Contractus 第五款关于身份上债权Rights in personam, status 第六款关于继承上之犯罪Offences in relation to inheritance 本论编 八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之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之机关 附: 罗马十二铜表律 寻找贾文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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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5年10月2日,是天津大学建校120周年的日子。该校甫一创办,即开设了罗马法课程(名为罗马律例)。天津大学的前身北洋大学(初名北洋中西大学堂)是清末变法维新以来中国建立的第一所现代大学,所以,该校的建校时间,即为罗马法教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屈指算来,罗马法教学在中国已存在120年了。 北洋大学的罗马法教学成果体现为贾文范(18791924年,法科1913届)译述的《罗马法》。该书出版于1914年许,也即出版于贾文范先生毕业后1年,当时,担任直隶法政专门学校教务主任兼教员。该书很可能是贾文范先生根据自己在北洋大学接受罗马法教育的材料为直隶法政专门学校编写的罗马法教材,这是有史可查的中国第一部罗马法教材。它根据汉特(William Alexander Hunter,18441898年)的《罗马法导论》和《按照一部法典的顺序进行的对罗马法的系统和历史阐述》(A Systematic and Historical Exposition of Roman Law in the order of a Code)以及索姆(Rodolf Sohm,18411917年)的《罗马法初阶》,并参考东西各国罗马名著编译而成。它具有相当的特色,无论在制度阐述的配置和术语翻译上,都是如此。故值得研究。 二、 作为自本的贾文范的《罗马法》的特色 (一) 体例上的特色 不仅论述罗马私法,而且论述罗马刑诉法和罗马刑法,罗马法的书名名实相副!不似有的著作挂《罗马法》之名,内容却只有罗马私法。 (二) 内容上的特色 专章论述法人、人格权(把人格权与人格区分开来)、农奴、独身及无子女、信托。以下分述: 分法人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把人格权定性为对己身的物权。为身份权之分支。身份权可两分为人格权与亲属权。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有: 伤害身体、束缚自由、公然侮辱、妨害名誉、侵入家宅、图谋奸污、诬告、妨害交通。这些罗马式的人格权有特色,也有原始文献依据。 在亲属部分论述独身及无子女,张扬罗马法的鼓励人口增殖法性质。 把农奴当作与奴隶并列的对他人之物权的客体,打破了罗马法单纯奴隶制法说。 把人们常说的遗产信托称信托,强调罗马法的信托制度发明人地位。 (三) 术语译名上的特色 1. 把Mancipatio译为拟卖,今人译为要式买卖。 2. 把Pactum译为无式约束,今人译为简约。 3. 把Fiducia译为典当,今人译为信托或信托质。 4. 把Fideicommissum译为信托,今人译为遗产信托。 三、 贾文范的自本与其两个母本的比较 首先需要介绍三个母本的详细资料。汉特的《罗马法导论》于1880年许在伦敦由M.Maxwell出版社出版。1887年出了第七版(我手头有的即为此版)。同一作者的《按照一部法典的顺序进行的对罗马法的系统和历史阐述》1876年出初版,1903年在爱丁堡出第四版,我手头有的即为此版。索姆的《罗马法初阶》的全名是《法学阶梯: 罗马私法的历史与体系教科书》(The Institutes: a Textbook of the History and System of Roman Private Law)。索姆是莱比锡大学教授,此书的原本是德文的,1884年出版于莱比锡。英国学者James Crawford Ledlie于1907年前把它翻译为英文,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1907年出版第三版(我手头有的即为此版)。 (一) 贾文范的著作与汉特《罗马法导论》的比较 两者的宏结构相似,都基本采用总则、物权、债权、继承的潘得克吞体系,但汉特的著作没有专门的亲属编,这一内容被安排在总则部分,而贾文范的著作有专门的亲属部分。 汉特的著作除此之外只包括民事诉讼法,贾文范的著作多出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从微观比较的角度看,两者有以下差异: (1)汉特的《罗马法导论》在总则部分不讲法人,而贾文范的著作讲。(2)汉特的著作不在物权部分讲人格权,而贾文范的著作在这一部分讲这一主题。(3)汉特在总则部分谈到的亲属法不包括独身及无子女问题,贾文范的著作包括这一部分。(4)汉特的著作未谈到农奴,贾文范的著作谈到了此点。(5)汉特在其著作的继承法部分未谈到信托,而贾文范的著作谈到了此点。 但汉特的《按照一部法典的顺序进行的对罗马法的系统和历史阐述》有一个附录研究罗马刑法,另外谈到了人格权和信托。显然,贾文范用一本书综合了汉特的两本书的内容。 (二) 贾文范的著作与索姆著作的比较 从宏观结构的角度看,两者颇有差异: (1)索姆的著作没有总则,只有人法,贾文范的著作中有总则。(2)索姆的著作把家庭法和继承法合为一编,贾文范的著作把这两部分内容各自安排为一编。(3)索姆的书名上就表明只研究罗马私法,不涉及公法,所以连民事诉讼法都不涉及,贾文范的著作则不仅有民诉法,而且有刑诉法和刑法。 但从微观的角度看,两者有如下相似: (1)索姆的著作在人法部分设专章研究法人,贾文范的著作也是如此。不过,索姆只讲到了公司(社团法人)和基金会(财团法人),贾文范除此之外还讲了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2)索姆的著作并未讲到人格权,但讲到了独身和无子女,贾文范的著作讲到了人格权。(3)索姆的著作尽管讲到了遗产信托,但只占一目,贾文范在这个主题上花费了更多的篇幅。(4)索姆未讲农奴,但讲到与奴隶制类似的关系涉及这个问题,贾文范的著作专讲了农奴。 (三) 小结 至此,贾文范著作中的大部分特色点都在其三个西文蓝本中找到了对应物(尽管论述的详略并不完全对应),只有对罗马刑诉法的纳入需要在贾氏另外参考的东西各国名著中找蓝本了。 对罗马刑诉法的纳入的原因,我认为在于贾文范在受教北洋大学时学了罗马法史课程。罗马刑诉法是这门课的通常内容。他到直隶法政学校教书后,该校的课程设置只有罗马法而无罗马法史,于是他来了个二合一,把上述罗马法史课程的内容塞入了罗马法教材中。 总之,贾文范的《罗马法》并非跟着母本亦步亦趋,而是颇有创新,贾氏自称本书属于翻译似乎出于自谦。毫无疑问,他把一些三个母本中没有的东西加了进来。尽管这些新东西并非他自创,但他的选定和纳入本身就属于创造活动。 四、 摹本: 受贾文范著作影响的其他民国时期的罗马法教材 通过内容比较,可发现在民国时期的罗马法教材中,有两种与贾文范的著作存在相似性。它们是1915年出版的黄右昌的《罗马法》(该书于1915年出版,1918年再版; 1930年改名为《罗马法与现代》再版) 和1931年出版的陈允、应时的《罗马法》。 (一) 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 黄右昌的《罗马法》1915年的版本已难以寻觅,容易获得的是其1930年的版本。 其本论包括三编。第一编: 人法; 第二编: 物法; 第三编: 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 本书不包括对人格权的阐述,也不包括对罗马刑法的阐述。但包括对法人的详细说明。分法人为公团体、准公团体和私团体。也讲农奴、信托、罗马刑诉法。可以说,在一些细节上,黄右昌的著作与贾文范的著作相似,不排除前者借鉴了后者的可能。 (二) 陈允、应时的《罗马法》 陈允、应时的《罗马法》于1931年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出版于上海。 该书的本论部分分为六编: 第一编: 人法;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债权法; 第四编: 亲属法;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六编: 诉讼法。这是一个差不多的潘得克吞体系。从结构比较的角度看,与贾文范的《罗马法》类似。该书也采用无形约束的术语,用土着农夫的术语讲农奴、讲独身者及无子者、讲信托,但陈允、应时的著作不讲人格权,也不讲刑诉和刑法。 五、 结论 (一) 原创性 1. 《罗马法》走进中国120年,通过的路径主要是中国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北洋大学的罗马律例课程,输入的是英国的或英国人翻译的德国的罗马法材料,结晶的成果是贾文范的《罗马法》,该书反映了他在北洋大学学习罗马法的经验。 2. 贾文范的《罗马法》不是单纯的翻译之作,他的自本表现出明显的与母本的不同,而具有相当的原创性,尤其在大篇幅专门阐述人格权以及阐述罗马刑诉法上。可以说,他的书很可能是中国学术史上最早阐述人格权和罗马公法的文本。后一特色与北洋大学设置罗马法史的课程有关。 3. 贾文范的《罗马法》有确立译名的贡献。万事开头难。罗马法代表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中华法系的制度文明和罗马人独特的生活经验。两种文明的初遇总是挑起术语翻译的难题。贾文范的《罗马法》挑起了这付重任,第一次翻译了一些罗马法术语。它们被翻译得不错,能传达术语下的内容,例如,对fiducia的典当的译名昭示了这种交易的移转所有权的担保的性质,并把一个外国事物与中国的对应事物勾连起来,尽管后来的学者有了另外的译法,但后来的译法不见得好。 正因为有这些原创性,贾文范的著作诞生后产生了影响。有据可查的是,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和陈允、应时的《罗马法》至少在局部的层面参考了贾文范的《罗马法》。 (二) 对当今学界的意义 其一,对罗马法中人格权制度的昭示对于破除单纯把罗马法理解为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的错误观念有积极意义。由于受这一错误观念的支配,我国罗马法学界长期忽视罗马人格权的研究,听任外行学者把人格权保护的起源委之于《瑞士民法典》,把罗马的侵权法看成财产损害赔偿法。只是到最近,我们才发现日本学者把Iniuria翻译成人格损害有道理,才有人发掘罗马法中的住宅保护问题,进而扩展研究罗马法中的人格侵害制度,而这些,贾文范的《罗马法》早就做到了。实际上,把人格权当作对权利主体自己的有的观念来自雨果多诺。他以三种有涵盖全部民法的内容。第一种有是对自己的有,对肉体的有是身体权,对精神要素的有是人格权。第二种有的对象是外在物质世界,形成物权。第三种有的对象是对他人意志的支配,形成对人权或债权。另外,洛克和费希特也把对自己的有当作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这些可能都是贾文范在物权法(或曰财产法)中阐述人格权的思想渊源。 其二,贾文范先生把身份权理解为兼包人格权和亲属权的学说也是当代中国民法学界需要学习的。在起草中国《民法总则》之际,还有知名民法学者宣扬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包括人格权的错论。而在我国台湾,身份关系至今被与亲属关系划等号。这些都是很令人遗憾的退化。幸好还有明达的学者像贾文范先生一样张扬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其三,贾文范先生在120年前就区分了人格与人格权。前者是主体资格,后者是具体权利,这种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近十几年才做到。 其四,贾文范先生把遗产信托理解为信托的一种形式,从而把英美法中的信托与罗马法中的对应物勾连起来,这种勾连后来被遗忘了,它的重建直到2014年才由我的博士生史志磊在其博士论文《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研究》中做到。 其五,贾文范先生开创的罗马法兼包私法和公法的观点后来被遗忘,罗马法被认为只包括私法,其公法没有什么价值。这种错误只是到2014年我的《罗马公法要论》的出版才得到系统的纠正。 最后要说的是,贾文范的《罗马法》的末尾包含一个《十二表法》译本,这是中国最早的《十二表法》译本。它代表了民国初的中国人对该法的认识,所以对我研究《十二表法》在我国的传播史很有价值。 正因为有上述价值,我认为应寻求重印此书,把它从木刻板变成铅印版,让更多的现代读者分享北洋大学的罗马法教学成果和贾文范先生的智慧。有幸的是,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李文彬女士响应了我的这一建议,从而让这本书有可能赢得现代读者。贾文范的曾孙贾洪雷则学术尽孝,找到并光大其曾祖的著作,资助铅印版付梓。此种尽孝方法,颇先锋也!当然,没有朱正远同学的辛苦的点校劳动,此等方法也无法实践也! 尽管我和朱正远尽洪荒之力让这个百年前的文本让现代读者接受,但我们不能保证不出任何差错,所以,尚祈海内宏达,不吝指正这个点校版中的错误。 徐国栋 2015年10月2日于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8年10月8日改定于胡里山炮台之侧 2019年3月4日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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