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英语世界广受瞩目的马克思主义者,史学巨擘,新左派重要奠基人,与霍布斯鲍姆齐名的思想家
重构社会与文化的里程碑研究,从《共有的习惯》到共同的意识,孕育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
汤普森在我眼里是独特的历史学家,他不仅拥有智慧、才华、学识和写作天赋,还能创造出令人望尘莫及的杰出著作。凡是读过他的人都不会忘记。E. J. 霍布斯鲍姆
本书中的所有研究都通过不同的途径与习惯(custom)这一主题相联系,而习惯,在18世纪和进入19世纪时表现为劳动人民的文化。我的论点是:习惯意识和习惯做法在18世纪表现得特别强烈,实际上,某些习惯是晚近创造的,并且实际上是在要求新的权利。研究16世纪和17世纪的历史学家倾向于认为:在18世纪,连同巫术、妖术和类似的迷信行为,习惯的使用是衰落的。人民受到上层意欲改革民众文化的压力,读写取代了口耳相传,并且启蒙(据说)也是从地位优越的等级向从属等级渗透的。
但是,改革的压力遭到了顽强的抵抗,而在18世纪,人们看到,贵族文化和平民文化之间拉开了极大的距离,相互间极为疏远。彼得伯克在他富于启发性的研究著作《近代早期欧洲的民众文化》(Popular Culture in Early Modern Europe,1978)中指出,这种距离是欧洲普遍的现象,而结果之一是民俗学的出现。社会上层反应敏锐(或感觉迟钝)的观察者,派出了调查团去视察下层平民的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并记录下他们各种奇怪的习俗和仪式。在民俗研究脱颖而出之时,这些习俗已逐渐被视为古俗或遗风,而民俗学的伟大先驱约翰布兰德(John Brand)认为有必要在他给《民众古俗观察》(Observations on Popular Antiquities)作序时,对其关注之事进行辩解:
因此,对曼德维尔来说,阅读、写作和算术对贫民极其有害。
如果不给众多的贫民(thepoor)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别无他法,只得回到口头传播,如此也就带着习惯的沉重负担。如果说剥离了它们所处的环境的19世纪民俗残余未能意识到习惯是一种环境和心态的话,它也忽略了在每天和每周一成不变的劳动中许多习惯的理性功能。某些时候,许多习惯是由民众的压力和抗议而被支持和强制实行的。习惯在18世纪无疑是个好词:英格兰长期以来一直以其美德和古老而骄傲。它还是一个尚在使用中的词。如果说习惯沿着一条道路传达了我们今天将其归之为文化的众多内涵,那么,习惯则沿着另一条路线与普通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法律源于民众的风俗或习惯做法:习惯做法被归纳为规则和先例,它在某种情况下被编纂成法典并可以在法律上被执行。
最重要的例子便是地方法(lex loci),即采邑的当地习惯。这些习惯的记录在某些时候只是保存在上了年纪的人的记忆中,除非被成文法宣布无效,否则就始终具有法律效力。这在第三章有充分的讨论。还有一些工业团体,对他们来说,习惯被宣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康沃尔的锡矿工人,他们有锡矿法庭;迪恩森林的自由矿工,他们有丹尼斯手册。迪恩矿工所主张的权利可能从13世纪沿袭而来,但是,矿工的法律和习惯是在1610年的一次审讯中被编纂成法典的,当时48名自由矿工记载下了他们的习惯做法(在1687年第一次付印)。一种行业或职业经常援引的习惯表明,在如此长时间内实施的习惯做法已经带有特权或权利的色彩。因此,在1718年,当西南部的布商试图把每匹织物拉长半码时,织工抱怨说,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自远古便有的法律、习俗和习惯。而在1805年,伦敦的印刷工人抱怨说,雇主通过对习惯法提出质疑或否认习惯法,以及通过不承认此前一直是唯一依据的公认的先例,来欺骗他们的愚昧的雇工。在工业革命开始时期,许多著名的斗争对于习惯的攻击与对工资及工作条件的攻击同样多。
这些习惯中绝大部分可以称为有形的:它们以某种形式编纂起来,或者说它们能被精确地加以解释。但是,由于平民文化在许多乡绅看来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其他的习惯人们很少注意。处于布莱策主教保护下的梳羊毛工,处于圣克莱门托保护下的铁匠,处于圣克里斯平保护下的鞋匠,他们行业的游行仪式和典礼过去一直被写进每年团体活动的日程表,在18世纪仍然可以在行加冕礼和周年纪念这些特别的日子举行。但是,在19世纪,这些游行仪式无法得到两相情愿的行业支持,雇主和法人团体害怕这些仪式会借机带来高涨的情绪和骚乱(有时的确如此),而且,纪念圣克莱门托的活动不是在街道上而是在行业俱乐部或在酒馆的互助会会议上举行的。
这是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贵族和平民文化分裂的征兆。很难不从阶级角度来看待这种分裂。一位感觉敏锐的民俗研究者G. L. 戈姆(G. L. Gomme)把民俗看成属于人民的习惯、仪式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