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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营建筑企业权益保护探索及破解之道建筑商之孙子兵法(四)

書城自編碼: 355372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蒋兆康,沈长荣,王东晖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911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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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研
本书撰写过程中,编委会组建调研组走访了大量民营建筑企业,采用现场访谈与调研问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充分的实践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委会进一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检索对调研结果进行验证。因此,本书反映的是实务中关系民营建筑企业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破解之道
本书从事实出发,以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现状为背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从根源上就当下民营建筑企业真正关心的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站在民营建筑企业的角度探索民营建筑企业权益保护问题的破解之道。
內容簡介:
本书通过实地调研以及大数据检索结合的方式,总结当下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困境,听取民营建筑企业的呼声,并就此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国家发展方向并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及破解之道。笔者希望本书能为广大民营建筑企业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指明方向,为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目錄
第一章民营建筑企业在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困境与对策
一、民营建筑企业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困境
(一)招投标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招投标中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产生的主要路径
(三)当前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资格预审制度的缺陷
二、应对之策
(一)资格预审制度
(二)借鉴并推广实践中的成功模式,最终实现招投标市场的改革
(三)加大招投标违法的惩治力度
第二章民营建筑企业的融资困境与对策
一、银行贷款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三、应收账款保理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四、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五、发行股票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六、发行债券
(一)民营建筑企业融资现状
(二)民营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三)建议措施
第三章民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推行过程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建筑企业之营改增介绍
(一)目前建筑企业增值税种类及相关介绍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展
二、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经理论测算,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应低于营业税时期
(二)经调研发现,建筑业实际税负要高于营业税时期
三、应对之策
(一)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
(二)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畅通建筑业抵扣链条,帮助建筑企业有效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四)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构建良好的税企互动平台
第四章民营建筑企业在实名制施行过程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概述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概念
(二)实名制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制度沿革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的现状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操作流程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施行情况
三、实名制施行效果
(一)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二)有利于挂证整治
四、实名制推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实名制政策不明确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社保和税收风险
(二)工程具有特殊性,导致实名制施行难度增加
(三)实名制的施行造成施工企业成本增加
(四)实名制系统不完善造成实名制施行有困难
(五)技术教育培训形同虚设
第五章建筑企业工程保函制度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工程保函制度之介绍
(一)工程保函的介绍
(二)分类实施工程保函
二、建筑业推行工程保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拒绝现金以外的担保方式,建筑企业缺乏自主选择权
(二)银行保函门槛高,民营建筑企业难申请
(三)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制度尚不完善
三、应对之策
(一)加强政府监管,保障建筑企业自主选择工程担保方式的权利
(二)简化保函审核流程,大力推行电子保函平台建设
(三)规范担保机构,推动民营建筑企业及其项目采取工程保函方式
(四)搭建工程担保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建筑行业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章民营建筑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
(一)相关政策
(二)装配式建筑研发的主要优势
(三)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趋势与他国经验
二、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从事装配式建筑遇到的难题
(一)部分存在真正的装配式建筑与虚假的装配式建筑未区分开,政策红利被虚假的装配式建筑瓜分的情况
(二)部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布局没有因地制宜,未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三)部分大城市缺少专门的土地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举步维艰
(四)税收优惠力度不明显,民营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不高
(五)装配式建筑科技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民营建筑企业融资难,导致技术研发难以为继
(六)技术推广和政策落实力度不足,严重影响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七)部分民营企业在招投标中遭遇过不同等待遇
(八)装配式建筑发展存在缺乏核心技术、标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三、应对之策
(一)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装配式建筑,加大对真正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力度
(二)政策先行、舆论引导,更好地向社会展示装配式建筑的优点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战略
(四)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从事装配式建筑的民营企业更多更优惠的税收支持
(五)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从事装配式建筑的民营企业更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
(六)希望政府针对装配式建筑出台具体、务实、优惠的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上市
(七)希望政府加大政策的扶持,重视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落实,出台专门针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土地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八)保障各企业享受同等机会
(九)政府应当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尽快出台改革措施
(十)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情况作为政府政绩考核标准之一,将区域装配式住宅发展纳入中心城市政府考核范围
十一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各自为战、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
第七章民营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困境与对策
一、我国民营建筑企业承接一带一路国际工程的现状
(一)国企为主,民企较少
(二)项目以亚非拉国家为主
(三)民营建筑企业主要以分包和劳务为主
(四)项目类型以房屋建筑、工业园区、市政道路为主
二、我国民营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工程遇到的困境
(一)民营建筑企业走出去承接业务时无法适应国际上通用或者项目所在地工程规则
(二)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工程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
(三)民营建筑企业走出去承接国际工程欠缺融资能力,欠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政策扶持
(四)民营建筑企业融资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应对之策
(一)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法律规则
(二)增加业务培训
(三)国家应当针对民营建筑企业走出去承接国际工程提供更大力度的融资扶持政策
(四)提供更便利的公共平台服务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困境与对策
一、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条款的发展与现状
二、目前困境
(一)财政审计长期拖延,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二)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使民营建筑企业丧失申辩权
三、典型案例
四、应对之策
(一)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包合同原则上不能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条款
(二)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双方应明确约定财政审计期限,若期限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财政审计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且送交结算资料后2个月
(三)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章民营建筑企业民事诉讼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民营建筑企业在民事诉讼中面临的困境
(一)起诉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担保费用等高额款项
(二)涉诉时,若启动司法鉴定,对民营建筑企业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
(三)起诉后,存在被业主方反诉并被冻结资金的风险
(四)胜诉后,对建筑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系争工程进行执行,困难重重
二、相关立法现状
(一)建筑企业为主张权利需要支付高额费用
(二)缺少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期限的规定
(三)相关行政法规已明确投标保证金需从基本账户转出,但缺少财产保全环节中对民营建筑企业基本账户的保护
(四)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不得对抗消费者相关规定争议较大
三、应对之策
(一)建议将因被拖欠工程款而提起诉讼的民营建筑企业纳入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主体范围
(二)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案件审限和鉴定期限限定在9个月之内,且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延长审限
(三)建议完善鉴定管理体制
(四)建议出台相应规定,降低诉讼财产保全对建筑企业正常经营和参与招投标的影响
(五)建议完善执行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第十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概念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及其发展
(一)2002年6月20日发布的《优先受偿批复》
(二)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否应以结算完成为前提存在争议
四、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建议
(一)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有在结算完成之后才可放弃,否则应为无效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应从结算完成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附件一中国民营建筑企业权益保护工作交流会之会议综述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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