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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两千多年漫漫的中国法制长河中,汉、唐是两个相当关键的时代,其之于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形塑与发展,具有承先启后的深刻历史意涵。
作者深耕细犁中华法史四十余载,融冶史学、经学、律学于一体,凝萃成书。书中主要以儒家传统之礼贯通脉络,总分二部,上篇专研两汉经义折狱,下篇探究《唐律》立法原理。本书结构坚实,考案缜密,兼重实例,间援当代法学观念作诠释,有发明古今之效;而论证严谨,晰理至明,孤诣独照,勾勒出汉唐法律文化的绝代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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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源盛,1955年生于台湾云林。台湾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员、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先后供职于台湾政治大学、辅仁大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等教研机构,现任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研究专长为法史学与刑法学。著有《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中国法史导论》《晚清民国刑法春秋》及《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等书;纂辑有《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大理院刑事判例辑存》《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等法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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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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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序二
增订本序
原序
导言
上篇 经义折狱与儒家法学
第一章 春秋折狱的当代诠释
第二章 两汉春秋折狱案例探微
第三章 春秋折狱的方法论与法理观
第四章 春秋折狱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论
下篇 《唐律》法意与儒家伦理
第五章 《唐律》中的礼刑思想
第六章 《唐律》中的不应得为罪
第七章 《唐律》责任能力的规范与理论
第八章 《唐律》轻重相举条的法理及其运用
第九章 《唐律》中的错误规范及其法理
第十章 《唐律》与《龙筋凤髓判》
结论
本书各章论著初出一览表
名词索引
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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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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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西洋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与实证法互为消长,而在传统中国法制中,则有儒法两家的政法理论相互为用。帝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可说以儒法两家思想为表里,它们各自表现其理念的特色,尤其在王霸之辨及礼法异论方面。
从理论上看,自先秦以降,由仁、德到礼、法治道观念的形成与演变,本非单一向度的发展,而是曲折繁复,自有其深度与广度。粗疏以言,儒家的法理思想,建立在人类理性和良心的基础之上,主张以伦常、礼教的道德律,来规律人民的社会生活,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而为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肯认有等差的人间秩序礼;而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德又为礼的本体,因此,儒家认为礼者理也,合理比合法重要。法家则基于好利恶害的功利现实观,主张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以刑罚制裁为推行法律的力量,并不认为仁义德礼能治理好国家社会,也不认为世上有绝对的价值观念;讲一赏一罚,除君权独尊外,不分亲疏、贵贱,一以度量断之,主张以客观之法,作为治民之具,以达到齐民社会。
在实际上,当我们走进悠远的传统中国法制长廊中,总觉得,凡有关于政法思想的问题,不时显现出儒法两家观点的呶呶争辩;姑不论孰高孰下,可以肯定的是:自汉以还,儒家思想是中国文化的主流,其间固有盛衰,但历代君主为治之道,终皆未能有逃于儒,而法律文化之经其化成,在固有的世界诸大法系中遂别具风采,睥睨群林。但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虽说汉以后思想统于一尊,然法家的精神并未绝灭,尤其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体制与等级制度,始终深深地影响到历朝的现实政术,造成所谓的儒法合流,甚或阳儒阴法,此何以故?
我们相信: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有其自己的特征,但尚包含以前各时代的遗产;又法律制度或思想史上一时代的特征,即为对前时代的反动,或为其补充及继续发展。历史不能只看一时,更要看得长远些。假如,我们今天站在法律史学及法律社会学的立场,关心到当前法律的发展,那么,对于过去法律文化迁移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便不能不抱慎重的态度;因为,可以说,现代的法律文化,即为过去多少年来积累而成的结晶与蜕变。历史的现在,包含着历史的过去。一个传统的形成,乃至一个新制的更立,需要人与时空的因缘和合,而谈传统,也要注意它的凝固性与流动性,如何形成?为何停滞?有无衍化?历史意义何在?
我们也深信:因各个民族的性格及其时代精神互有差异,从而关于法律的基本理念,也就分歧互殊。在某一时代或某一民族,对于某种事件,认为是不成问题的,但在另一时代或另一民族,则往往认为非常严重,非求根本解决不可。人类无定见,时空的异数,造成今是古非或古是今非,本不足为怪;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比较古老文化社会中的法律生活叙述,去追寻历史的遗迹,提供一些省察的据点。
中国历史,到了有汉一代,律令已甚发达;而在史籍里,我们却可以发现,两汉以经义决狱的风气相当盛行,尤其,是引孔子所作《春秋》一书为主,此风甚至延续到六朝之末,这就是在法制历史上深为学者所议论的春秋折狱。
春秋折狱,以儒为体,以法为用,融通了德礼与刑罚,这是两汉儒者通经致用最具体的表现,也是传统中国法制礼刑合一很显著的象征。影响所及,几乎贯穿了整个旧律时代;暂不说为功为过,它所具之意义与价值是普遍的,而不仅是历史的。
汉后诸律,自西晋《泰始律令》(267)起,确立律、令二分,同时建立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原则,充分体现刑律儒家化的局面,《唐律》一准乎礼的指导原理及立法技术,犹为世人所瞩目。论者曾说:《唐律》之所以为礼教法律论之典型,则固可得言也。盖不独三宥、八议、十恶之制,大祀不正寝、子孙别籍、亲丧生子、同姓为婚之罚,皆渊源于礼制;而律疏解律,则往往直取证于礼经矣!显然,《唐律》为了维持礼的权威性,为了尊重道德及提倡伦理,对于破坏礼的行为,最不能原宥,所加的刑罚也较重;但如其行为与礼无关者,则往往又从轻认定。可以说,礼不但为立法的准绳,亦为科刑的依据,罪刑与礼法,始终形影相随。
细读《唐律》,五百条的律本文及其《律疏》,除了具体落实儒家异贵贱、别尊卑的身份差等秩序以及恤刑宽仁精神外,另有甚多律条,系以单纯违背道德行为构成犯罪,凸显其道义性,又从礼教规则,补充法律的不足。更甚者,唯恐防范不周,对于律无正文而情理上不应为者,设有概括条款,以杜遗漏而维风教,如《杂律》不应得为条说: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考其立法用意,除补充律令的漏洞外,意在以德坊民,以戒侥幸之徒,至为明显。
继《唐律》之后,如《宋刑统》《大明律》乃至《大清律例》,礼之入律的条款虽有繁简不同,而其基本精神与《唐律》根本上并无大异。无怪乎清乾隆朝纪昀所主持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关于《唐律疏议》的提要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宋元明清之所以采用《唐律》者,皆为其一准于礼。这是有史实根据的,从《唐律》以迄《大清律例》,整个社会秩序立基在五伦常理之上,凡违反礼者,即附以刑罚制裁;刑之所禁,必为礼之所不容;而礼之所许,自为刑之所不禁。换句话说,违礼等于是违律,刑律的内容,是从礼教中取得其价值;法律的作用,是在辅助礼教的不足,礼为法制的终极目的,律不过为实现礼的手段,形成所谓礼本刑用的礼法观。
要言之,汉代以礼入律及引经决狱,导引了传统法制儒法合流、礼刑合一的先河;到了李氏长安政权,礼律详备,《唐律》是礼本刑用最典型的代表作,它上集魏晋(北)齐隋之大成,下立宋明清之轨范,充分体现礼主刑辅的精神。因此,如果说,传统中国法律从未与伦理道德分家,一千多年来的旧律始终浸润于儒家传统之中。然乎?否乎?值得细细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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