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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对《庄子》内篇,即《逍遥游》《齐物论》《养生主》《人间世》《德充符》《大宗师》《应帝王》,逐段加以释读,侧重对相关哲学问题予以阐发和诠释,在具体字词注释方面不过多着墨,文笔流畅,说理透彻,意蕴精深,对读者透过内篇理解庄子的整体思想极有帮助。
關於作者: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育部重点人文研究基地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第六届哲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主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哲学、中西比较哲学、伦理学、形而上学等,出版学术著作10余种,多种论著被译为英文、韩文,在Indian University Press、Brill 等出版。主要学术兼职包括国际形而上学学会(ISM)主席、国际哲学学院(IIP)院士、国际中国哲学史学会ISCP会长。代表作有:《庄子的思想世界》《杨国荣讲王阳明》《王学通论--从王阳明到熊十力》《孟子新论》《从严复到金岳霖--实证论与中国哲学》《心学之思--王阳明哲学的阐释》等。
目錄 :
前 言 1
逍遥游 1
齐物论31
养生主115
人间世135
德充符179
大宗师217
应帝王267
后 记293
前言前 言(节选)
庄子(约公元前369 -前286),姓庄,名周。宋国蒙人(今河南商丘)。曾任漆园吏(管漆园的小吏),因家贫,一度向监河侯借粮。《史记》曾记载:楚威王闻庄周贤,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但对楚国之相这一职位,庄子并未予接受。由此可以推知,庄子在当时已有一定知名度,但他却不愿参与当时上层的政治活动。庄子的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存《庄子》一书之中。
司马迁曾说庄子著书十余万言,但未提及《庄子》一书的篇数。《汉书艺文志》著录的《庄子》为五十二篇,郭象所注《庄子》,则仅三十三篇。现存《庄子》同时有内、外、杂篇之分,这种分篇至少在汉代已出现。在郭象之后,内、外、杂篇的分别,大致趋于定型,今本《庄子》基本上便源于此。
近代以来,一些论者每每认为内篇为庄子所著,外、杂篇则非庄子的作品;对非庄子所作的各篇,或者视为伪作,或者理解为庄子后学之作。然而,关于《庄子》一书更合理的理解,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尽管《庄子》各篇具体出于何人之手、形成于何时,以现有的材料可能尚难确切考定,但它奠立于庄子、具有自身主导的哲学观念和基本的学术立场,这一点又显然不应有疑问。概要而言,可以将庄子视为《庄子》一书的观念主体、把《庄子》一书看作庄子的思想载体。前 言(节选)
庄子(约公元前369 -前286),姓庄,名周。宋国蒙人(今河南商丘)。曾任漆园吏(管漆园的小吏),因家贫,一度向监河侯借粮。《史记》曾记载:楚威王闻庄周贤,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但对楚国之相这一职位,庄子并未予接受。由此可以推知,庄子在当时已有一定知名度,但他却不愿参与当时上层的政治活动。庄子的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存《庄子》一书之中。
司马迁曾说庄子著书十余万言,但未提及《庄子》一书的篇数。《汉书艺文志》著录的《庄子》为五十二篇,郭象所注《庄子》,则仅三十三篇。现存《庄子》同时有内、外、杂篇之分,这种分篇至少在汉代已出现。在郭象之后,内、外、杂篇的分别,大致趋于定型,今本《庄子》基本上便源于此。
近代以来,一些论者每每认为内篇为庄子所著,外、杂篇则非庄子的作品;对非庄子所作的各篇,或者视为伪作,或者理解为庄子后学之作。然而,关于《庄子》一书更合理的理解,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尽管《庄子》各篇具体出于何人之手、形成于何时,以现有的材料可能尚难确切考定,但它奠立于庄子、具有自身主导的哲学观念和基本的学术立场,这一点又显然不应有疑问。概要而言,可以将庄子视为《庄子》一书的观念主体、把《庄子》一书看作庄子的思想载体。
然而,尽管《庄子》一书在思想内涵上应该被理解为一个整体,但历史地看,内、外、杂篇之分已成为文献衍化中形成的既成形态,这一事实表明,在文献形态上,内、外、杂篇已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基于这一前提,无疑可以在确认《庄子》一书具有整体性的同时,又对其不同部分作分别的考察。本书之作即以此为出发点,而所释的对象,则是庄子内篇。
在内篇的释义展开之前,从总体上对庄子思想作一概述,无疑是必要的:它既可为内篇的释义提供一个思想背景,也有助于理解其中的具体意义。就先秦哲学的衍化而言,庄子的关注重心首先在天人之辩。在庄子关于天人关系的讨论中,一方面,可以看到对人自身存在意义的关切;另一方面,又不难注意到以天规定为人、将礼义文明的演化视为自然之性(人的天性)失落根源的立场,后者以无以人灭天为指向。以齐物立论、强调道通为一,构成了庄子又一哲学主张,与之相联系的是对基于道的真知与真人的追求,后者进一步体现于逍遥之境。
在天人关系上,庄子首先对人与物作了区分,反对将人等同于物: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 己即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性则是人的内在规定或本质,在庄子看来,作为人的个体形态,自我(己)具有对于物的优先性;同样,作为人的内在规定,人之性也高于名利等世俗的价值,一旦将自我消解在物之中或使人的内在规定失落于名利的追求,便意味着颠倒人与物的关系。
按庄子之见,礼乐等文明形态,虽是人之所为,但并不能真正体现人之性。庄子特别强调外在之礼与内在之真的区别:礼者,世俗之所为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故圣人法天贵真,不拘于俗。礼只是世俗所理解的外在形式,真则是人的内在之性,它源于天而又内在于人。不难看到,在庄子那里,人的内在规定,同时又以天(自然)为其内容。天与人的以上关系,呈现相互交错的形态:人通过天而达到了自身的真实规定,天则体现了人的价值理想而并非隔绝于人。也正是在相近的意义上,庄子将理想人格称之为天人:不离于宗,谓之天人。宗指本原或本然的规定,它构成了存在的内在根据,对人而言,不离于宗,亦即本于天性,天人则是合乎天性之人或自然之人。它从人的在世过程这一层面,肯定了天与人的相融。
从上述观点出发,庄子进一步区分了人之天与天之天,并主张开天之天:不开人之天,而开天之天。开天者德生,开人者贼生。人之天即受到人作用之天,天之天则是本然之天;开人之天,意味着对自然(天)的变革,开天之天,则是维护或回复存在的本然形态。按庄子的看法,单纯地以人变革天,往往将导向失性于俗;维护存在的本然形态,则可避免以上的归宿,并使人的本真之性得到充分实现。对天人关系的以上理解,与儒家显然有所不同。就人的存在而言,儒家倾向于化天性为德性或化天之天为人之天,这一过程在总体上体现了人道原则的主导性:从天性向德性的转化,以确认人道原则对于自然原则的优先性为前提。相形之下,在庄子关于天之天与人之天的如上辨析中,天作为自然原则,显然处于更优先的地位,而对开人之天的否定(不开人之天),则同时表现出对人文原则或人道原则的某种疏离。
可以看到,在天人之辩上,庄子首先通过人与物的区分,提出了合乎人性的生存如何可能这一深沉的问题;如上思维进路内在地体现了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肯定。然而,另一方面,庄子又由强调人的本真之性的失落与礼义文明的关联,进而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文化的发展与文明的演进,并在某些方面对自然的人化及文明的产物持责难甚至否定的立场。天人关系上的二重性,同时交错着人道原则与自然原则的张力:对人的物化(以物易性、以物易己)的否定以及人自身价值的确认,无疑多方面地渗入了人道的观念,但不开人之天等主张,又在强调自然原则的同时表现出对人道原则的某种认同困难。
天人之辩在实质的层面突出了人的主题,对人的考察,同时又与天道相联系。庄子提出齐物之说,并融齐、通的观念于整个思想系统。作为庄子的核心概念之一,齐与通首先相对于分与别、界与际而言,立论于齐、通,意味着超越分别、界限、分际,关注统一的存在形态。以道通为一、以道观之为内涵,齐、通体现了对世界的理解,后者又具体地展开于物我关系与是非之域。
庄子首先追溯了世界的原初形态,认为它既无时间上的先后之分,也不存在有无之别。世界的这种无分与无别形态,更内在地体现于道与万物的关系之上,从庄子与东郭子的如下对话中,可以具体地看到这一点: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东郭子曰:期而后可。庄子曰:在蝼蚁。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愈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东郭子不应。道在形而上的层面有存在的本原、根据、法则等多重涵义,在以上对话中,它首先与存在的本原及根据相联系。蝼蚁、稊稗、瓦甓,等等,泛指价值形态较低的存在形式,庄子认为道内在于这些事物,既强调了道无所不在,也肯定了作为存在本原、根据的道与具体的事物无截然相分的界限。不难看到,在这里,道的内在性的实质涵义,在于道与万物为一。
然而,经验世界本身呈现多样的形态,身处其中,人们往往面对着各种具体的区分和差异,如何理解这种分和异?庄子从不同方面对此作了解释。大小、寿夭等是经验世界(包括生命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差异,但在庄子看来,这种差异并不构成事物之间绝对的界限。《齐物论》对此作了如下论述: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而太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从外在的形态及生命的延续上看,泰山与秋毫、殇子与彭祖无疑相去甚远,但就它们都内含道而言,其差异又具有相对性:在与道为一等方面,秋毫并不为小、殇子也非完全为夭。同时,相对于具有本原、根据意义的存在形态(道),作为特定对象的泰山、彭祖则并非为大、为寿。另一方面,庄子又强调:通于天地者,德也。德在本体论上可以理解为内在于具体事物的存在根据,在万物各有自身的规定(德)这一点上,它们无疑有相通的一面。同样,大小、寿夭方面呈现外在差异的事物,也非彼此截然分离。
不难注意到,对庄子而言,似乎存在着两种世界图景:其一为尚未分化的本然形态,其二则是分化的世界。从本体论上看,后者(分化的世界)往往未能展示存在的真实形态。如何扬弃分化或分裂的存在图景?换一种提法,也就是如何超越现象层面的分与别?在《齐物论》中,庄子进一步引入了道的观念: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在现象层面呈现大小、美丑等差异的事物,本身又都包含着能够为人所肯定的规定(所谓然、可),如前所述,作为人评判的根据,这种规定可以视为道在具体事物中的体现。就其内含普遍之道而言,它们同时又具有彼此相通的性质。这里既有在本体论上以道统一不同存在的一面,又意味着从道出发实现视域的转换:当仅仅停留于不同现象各自的外在形态时,事物主要以分、异等形式呈现;从道的观点加以考察,则其间便更多地表现了内在的相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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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节选)
庄子(约公元前369 -前286),姓庄,名周。宋国蒙人(今河南商丘)。曾任漆园吏(管漆园的小吏),因家贫,一度向监河侯借粮。《史记》曾记载:楚威王闻庄周贤,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但对楚国之相这一职位,庄子并未予接受。由此可以推知,庄子在当时已有一定知名度,但他却不愿参与当时上层的政治活动。庄子的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存《庄子》一书之中。
司马迁曾说庄子著书十余万言,但未提及《庄子》一书的篇数。《汉书艺文志》著录的《庄子》为五十二篇,郭象所注《庄子》,则仅三十三篇。现存《庄子》同时有内、外、杂篇之分,这种分篇至少在汉代已出现。在郭象之后,内、外、杂篇的分别,大致趋于定型,今本《庄子》基本上便源于此。
近代以来,一些论者每每认为内篇为庄子所著,外、杂篇则非庄子的作品;对非庄子所作的各篇,或者视为伪作,或者理解为庄子后学之作。然而,关于《庄子》一书更合理的理解,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尽管《庄子》各篇具体出于何人之手、形成于何时,以现有的材料可能尚难确切考定,但它奠立于庄子、具有自身主导的哲学观念和基本的学术立场,这一点又显然不应有疑问。概要而言,可以将庄子视为《庄子》一书的观念主体、把《庄子》一书看作庄子的思想载体。
然而,尽管《庄子》一书在思想内涵上应该被理解为一个整体,但历史地看,内、外、杂篇之分已成为文献衍化中形成的既成形态,这一事实表明,在文献形态上,内、外、杂篇已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基于这一前提,无疑可以在确认《庄子》一书具有整体性的同时,又对其不同部分作分别的考察。本书之作即以此为出发点,而所释的对象,则是庄子内篇。
在内篇的释义展开之前,从总体上对庄子思想作一概述,无疑是必要的:它既可为内篇的释义提供一个思想背景,也有助于理解其中的具体意义。就先秦哲学的衍化而言,庄子的关注重心首先在天人之辩。在庄子关于天人关系的讨论中,一方面,可以看到对人自身存在意义的关切;另一方面,又不难注意到以天规定为人、将礼义文明的演化视为自然之性(人的天性)失落根源的立场,后者以无以人灭天为指向。以齐物立论、强调道通为一,构成了庄子又一哲学主张,与之相联系的是对基于道的真知与真人的追求,后者进一步体现于逍遥之境。
在天人关系上,庄子首先对人与物作了区分,反对将人等同于物: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 己即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性则是人的内在规定或本质,在庄子看来,作为人的个体形态,自我(己)具有对于物的优先性;同样,作为人的内在规定,人之性也高于名利等世俗的价值,一旦将自我消解在物之中或使人的内在规定失落于名利的追求,便意味着颠倒人与物的关系。
按庄子之见,礼乐等文明形态,虽是人之所为,但并不能真正体现人之性。庄子特别强调外在之礼与内在之真的区别:礼者,世俗之所为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故圣人法天贵真,不拘于俗。礼只是世俗所理解的外在形式,真则是人的内在之性,它源于天而又内在于人。不难看到,在庄子那里,人的内在规定,同时又以天(自然)为其内容。天与人的以上关系,呈现相互交错的形态:人通过天而达到了自身的真实规定,天则体现了人的价值理想而并非隔绝于人。也正是在相近的意义上,庄子将理想人格称之为天人:不离于宗,谓之天人。宗指本原或本然的规定,它构成了存在的内在根据,对人而言,不离于宗,亦即本于天性,天人则是合乎天性之人或自然之人。它从人的在世过程这一层面,肯定了天与人的相融。
从上述观点出发,庄子进一步区分了人之天与天之天,并主张开天之天:不开人之天,而开天之天。开天者德生,开人者贼生。人之天即受到人作用之天,天之天则是本然之天;开人之天,意味着对自然(天)的变革,开天之天,则是维护或回复存在的本然形态。按庄子的看法,单纯地以人变革天,往往将导向失性于俗;维护存在的本然形态,则可避免以上的归宿,并使人的本真之性得到充分实现。对天人关系的以上理解,与儒家显然有所不同。就人的存在而言,儒家倾向于化天性为德性或化天之天为人之天,这一过程在总体上体现了人道原则的主导性:从天性向德性的转化,以确认人道原则对于自然原则的优先性为前提。相形之下,在庄子关于天之天与人之天的如上辨析中,天作为自然原则,显然处于更优先的地位,而对开人之天的否定(不开人之天),则同时表现出对人文原则或人道原则的某种疏离。
可以看到,在天人之辩上,庄子首先通过人与物的区分,提出了合乎人性的生存如何可能这一深沉的问题;如上思维进路内在地体现了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肯定。然而,另一方面,庄子又由强调人的本真之性的失落与礼义文明的关联,进而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文化的发展与文明的演进,并在某些方面对自然的人化及文明的产物持责难甚至否定的立场。天人关系上的二重性,同时交错着人道原则与自然原则的张力:对人的物化(以物易性、以物易己)的否定以及人自身价值的确认,无疑多方面地渗入了人道的观念,但不开人之天等主张,又在强调自然原则的同时表现出对人道原则的某种认同困难。
天人之辩在实质的层面突出了人的主题,对人的考察,同时又与天道相联系。庄子提出齐物之说,并融齐、通的观念于整个思想系统。作为庄子的核心概念之一,齐与通首先相对于分与别、界与际而言,立论于齐、通,意味着超越分别、界限、分际,关注统一的存在形态。以道通为一、以道观之为内涵,齐、通体现了对世界的理解,后者又具体地展开于物我关系与是非之域。
庄子首先追溯了世界的原初形态,认为它既无时间上的先后之分,也不存在有无之别。世界的这种无分与无别形态,更内在地体现于道与万物的关系之上,从庄子与东郭子的如下对话中,可以具体地看到这一点: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东郭子曰:期而后可。庄子曰:在蝼蚁。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愈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东郭子不应。道在形而上的层面有存在的本原、根据、法则等多重涵义,在以上对话中,它首先与存在的本原及根据相联系。蝼蚁、稊稗、瓦甓,等等,泛指价值形态较低的存在形式,庄子认为道内在于这些事物,既强调了道无所不在,也肯定了作为存在本原、根据的道与具体的事物无截然相分的界限。不难看到,在这里,道的内在性的实质涵义,在于道与万物为一。
然而,经验世界本身呈现多样的形态,身处其中,人们往往面对着各种具体的区分和差异,如何理解这种分和异?庄子从不同方面对此作了解释。大小、寿夭等是经验世界(包括生命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差异,但在庄子看来,这种差异并不构成事物之间绝对的界限。《齐物论》对此作了如下论述: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而太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从外在的形态及生命的延续上看,泰山与秋毫、殇子与彭祖无疑相去甚远,但就它们都内含道而言,其差异又具有相对性:在与道为一等方面,秋毫并不为小、殇子也非完全为夭。同时,相对于具有本原、根据意义的存在形态(道),作为特定对象的泰山、彭祖则并非为大、为寿。另一方面,庄子又强调:通于天地者,德也。德在本体论上可以理解为内在于具体事物的存在根据,在万物各有自身的规定(德)这一点上,它们无疑有相通的一面。同样,大小、寿夭方面呈现外在差异的事物,也非彼此截然分离。
不难注意到,对庄子而言,似乎存在着两种世界图景:其一为尚未分化的本然形态,其二则是分化的世界。从本体论上看,后者(分化的世界)往往未能展示存在的真实形态。如何扬弃分化或分裂的存在图景?换一种提法,也就是如何超越现象层面的分与别?在《齐物论》中,庄子进一步引入了道的观念: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在现象层面呈现大小、美丑等差异的事物,本身又都包含着能够为人所肯定的规定(所谓然、可),如前所述,作为人评判的根据,这种规定可以视为道在具体事物中的体现。就其内含普遍之道而言,它们同时又具有彼此相通的性质。这里既有在本体论上以道统一不同存在的一面,又意味着从道出发实现视域的转换:当仅仅停留于不同现象各自的外在形态时,事物主要以分、异等形式呈现;从道的观点加以考察,则其间便更多地表现了内在的相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