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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当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和价值内涵时,如何应对其在身份认知、属性界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就是本文的研究出发点和终极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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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综合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认定,以及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模式构建,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下,实现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提出具体的建议措施,设计出有利于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可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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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梦云(1993.08—),女,法学博士。现任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江西省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西)基地成员。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出版科学》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等课题多项,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了湖北省软科学项目1项。此外,于2017年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法年会征文比赛一等奖,在2016和2017年分获湖北省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年会征文比赛三等奖及二等奖。在“智能社会与法律治理”“民事惩罚性赔偿的民法思考”等学术会议上,也获得了相应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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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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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选题的理由和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与目的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提出
节人工智能的界定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的概念辨析
三、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要特征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正当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理论正当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制度正当性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可行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主体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客体问题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模式问题
本章小节
第二章 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资格问题
节 法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资格论证
一、认知意识下主体资格的产生
二、理性主义下法律主体的产生
第二节 民法视角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证
一、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发展趋势
二、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三、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认定
第三节 著作权法视角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证
一、劳动价值论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证
二、功利主义论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证
三、法教义学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证
本章小节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客体问题
节 著作权客体的理论基础
一、著作权客体的制度基础
二、著作权客体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一、著作权客体的内涵
二、著作权客体的形式构成要件
三、著作权客体的实质构成要件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思想与表达问题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思想与表达的具体区分方法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思想的表达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问题
一、“独创性”的起源与发展
二、“独立”的判断
三、“创造性”的判断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独创性”要求
本章小节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节 著作权归属的理论基础及现行模式
一、著作权归属的理论基础
二、著作权归属的主要现行模式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模式
一、人工智能说及“虚拟法律人格说”
二、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说
三、人工智能使用者说
四、社会公有领域说
五、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与使用者为共同作者说
第三节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二元归属模式的构建
一、以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人格不完整性为前提
二、劳动价值论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人格权归属
三、功利主义论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财产权归属
本章小节
第五章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设计
节 类推适用“特殊职务作品”保护制度
一、利用我国著作权法现有制度是现实所需
二、适用“特殊职务作品”保护制度实际可行
三、“特殊职务作品”保护制度以类推适用为限
第二节 创设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一、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
二、将登记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定保护前提
三、缩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定保护期限
第三节 构建完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监管机制
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二、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责任承担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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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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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快速推进,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海量的互联网数据和强大的计算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应用在许多领域呈现出蓬勃生机,包括智能教育、智能金融、智能家居以及智能交通等。但是,在我们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对我们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形成了现实挑战。特别是,当2017年5月谷歌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围棋机器人阿尔法狗(Alpha Go),以3比0的总比分战胜排名世界的世界围棋冠军柯洁时,人工智能可能超越人类认知极限并对人类社会形成冲击的事实,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如何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平衡。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以海量的数据信息为创作基础,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预先设定的程序为创作媒介,通过对数据进行自主分析、选取和组合而终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成果。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与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形成了紧密联系,如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现代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已经公开出版和发行、人工智能作曲家AIVA获得了“法国及卢森堡作曲家协会”的首名非人类会员资格,以及可以进行自主绘画创作的人工智能程序Obvious的画作被拍出了300万人民币的高价,等等。
朱梦云博士撰写的专著《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研究对象,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特别是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小说、音乐、画作和计算机程序等特定类型的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问题,如身份确定、属性界定、法律适用和制度建设等,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作品且可适用现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制度予以保护,未来从立法上可进一步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门槛、缩短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等观点和建议。这些观点和建议有新意、可操作,将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制度设计提供重要参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聂建强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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