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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对《破产法解释三》《破产会议纪要》《民商事会议纪要》三个重要文件的解读(破产法解释一、二的解读一书已经于2013年出版,笔者为副主编和统稿人)。在这三个文件中,《破产法解释三》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引为裁判依据。《破产会议纪要》和《民商事会议纪要》则是不具有司法效力的指导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虽然两个会议纪要不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其内容对破产法的实施和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破产法的修改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之所以采取会议纪要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制定为司法解释,是因为目前对破产法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经验也有待进一步积累。所以纪要的内容既是一种创新的努力,也是一种试错的尝试,要待通过实践检验加以修正完善之后再制定为司法解释,或者纳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之中。
本书的体例原则上是以逐条解释与分析评价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以精简、实用为原则。其一,传统的逐条解读,适用于条款内容主要是针对破产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理解、制度的拾遗补阙、实务操作的。为了便于对解读问题的整体性理解,对于个别内容密切相关的规定则结合在一起进行合并解读。其二,以纪要尤其是《破产会议纪要》中某一部分主题的内容为单位进行整体性的解读,适用于条款内容相对宏观、较为原则或是以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工作为主,涉及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理解与应用内容相对较少的,以便使解读的内容与形式更为紧凑、严谨、相互贯通。其三,在对具体条款尤其是对新内容、新规定的解读中,引入相关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的介绍和分析,以使读者能够对条款制定的目的、背景、原则等相关问题有完整的了解。
本书在对三个司法文件解读、分析与评价时,对文件中对我国破产法的健全、完善与创新之处,联系司法实践需要予以充分解说,根据规定的文义和法理进行深入分析,澄清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误读与误解,并就如何保障文件规定的正确、顺利实施提出建议。同时,对各文件中存在的尚不够完善之处如何进一步调整提出个人的意见,对个人认为文件中存在的个别遗漏、错误之处也提出了明确的补充、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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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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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读
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费用的定性与清偿地位】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继续营业借款的清偿地位】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滞纳金的清偿地位】
第四条【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第五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第六条【债权申报的登记与审查】
第七条【已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第八条【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
第九条【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与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
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管理人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职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实施与效力】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
一、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1.
合理配置审判任务2.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3.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完善管理人人员与专业结构4.
管理人指定方式的改革与完善5.6.7.
明确区分管理人职责与法院职能的范围8.9.
完善管理人执业综合保障制度1.11.12.13.
四、破产重整
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14.
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15.
建立法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16.21.
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与批准17.
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18.
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19.2.
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22.
五、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条件、程序及转换限制23.24.
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25.
破产财产的处置26.
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27.
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28.
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29.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3.
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31.
六、关联企业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与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32.33.
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34.
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35.
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36.
实质合并审理后的企业成员存续37.
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38.
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39.
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执行与破产的衔接以及案件的移送和接收4.41.
“执转破”中查封措施的解除42.
“执转破”中的信息共享与业绩考核和管理43.44.
八、破产信息化建设
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45.46.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案件处理质量与效率,发挥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的枢纽作用47.48.
九、跨境破产
跨境破产与互惠原则49.
跨境破产案件中的权利保护与利益平衡5.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破产法部分解读
17.【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
18.【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19.【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11.【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111.【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112.【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113.【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
114.【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115.【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
116.【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
117.【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118.【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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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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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任何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不管其有何种演变或附加属性,都必然会存在市场主体延续不断地进入与退出、诞生与消亡乃至破产的社会现象,都会需要破产法(尽管法律的名称可能会有所区别)的社会调整,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对社会的客观规律,人们也是有一个逐步认识、逐步深入、逐步拓展的过程。破产法作为一个社会外部性极强、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具有综合性规范属性的法律,其立法与实施必然受到社会法治建设完善程度、市场经济环境尤其是相关配套制度等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推动与制约,同时会对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产生多方面的超过法律层面的重要深远影响。破产法除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挽救债务人企业与事业等法律调整作用外,往往还在特定历史时期承担或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功能。
中国的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诞生的,这就决定了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难免会与旧观念、旧体制、旧法律发生种种冲突,难免会受到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尚不完善等缺陷的影响。所以,中国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是一个充满艰难、困惑、徘徊的过程,但终一定会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
中央近年来特别重视破产问题,屡发文件强调其社会重要意义,出台各种措施健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制度。为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如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等。近年来,为重要且具有系统性的文件包括2019年《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会议纪要》)。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公布,《企业破产法》(修改)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破产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展开了对《企业破产法》的执法检查。据报道,执法检查组在前期调研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将重点检查企业破产法的宣传贯彻情况、破产案件审判情况、破产重整制度实施情况、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实施情况、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情况。结合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我国新的破产法不久后将诞生。
本书是对《破产法解释三》《破产会议纪要》《民商事会议纪要》三个重要文件的解读(破产法解释一、二的解读一书已经于2013年出版,笔者为副主编和统稿人)。在这三个文件中,《破产法解释三》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引为裁判依据。《破产会议纪要》和《民商事会议纪要》则是不具有司法效力的指导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虽然两个会议纪要不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其内容对破产法的实施和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破产法的修改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之所以采取会议纪要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制定为司法解释,是因为目前对破产法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经验也有待进一步积累。所以纪要的内容既是一种创新的努力,也是一种试错的尝试,要待通过实践检验加以修正完善之后再制定为司法解释,或者纳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之中。
本书的体例原则上是以逐条解释与分析评价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以精简、实用为原则。其一,传统的逐条解读,适用于条款内容主要是针对破产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理解、制度的拾遗补阙、实务操作的。为了便于对解读问题的整体性理解,对于个别内容密切相关的规定则结合在一起进行合并解读。其二,以纪要尤其是《破产会议纪要》中某一部分主题的内容为单位进行整体性的解读,适用于条款内容相对宏观、较为原则或是以内部
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工作为主,涉及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理解与应用内容相对较少的,以便使解读的内容与形式更为紧凑、严谨、相互贯通。其三,在对具体条款尤其是对新内容、新规定的解读中,引入相关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的介绍和分析,以使读者能够对条款制定的目的、背景、原则等相关问题有完整的了解。
本书在对三个司法文件解读、分析与评价时,对文件中对我国破产法的健全、完善与创新之处,联系司法实践需要予以充分解说,根据规定的文义和法理进行深入分析,澄清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误读与误解,并就如何保障文件规定的正确、顺利实施提出建议。同时,对各文件中存在的尚不够完善之处如何进一步调整提出个人的意见,对个人认为文件中存在的个别遗漏、错误之处也提出了明确的补充、修改建议。上述三个司法文件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修改与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许多规定可以直接纳入破产法的修订内容中。
由于本书是对三个司法文件的解读,故书名的确定存在一些困难。如按常规将各个司法文件的名称冠为书名并注明解读,书名将过长、过于臃肿。于是,向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及刘晓萌、程王刚编辑寻求帮助,终确定现书名。所谓“破产王道”是取其谐音,意为由王姓之学者讲述破产法理解与实施之道,而后在副标题中明确本书为对三个司法文件的解读。在此,向为书名出谋划策的各位朋友表示感谢。
破产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1986年研究生毕业后,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留校任教,破产法一直是我研究与教学的主要学科领域。自1986年发表篇关于破产法的文章至今,在已经发表的300多篇论文中,有关破产法的有200余篇。但对破产法的研究越深入,越感到自己的知识不足,越感到需要自己努力开发的研究领域的浩大。本书作为对我国新的破产法司法文件的解读,书中内容均为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有不当之处,尚望商榷指正。
本书的出版承蒙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沈小英社长以及刘晓萌编辑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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