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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独创要件诉讼九步法
本书独创的民事案件要件诉讼九步法,将律师代理工作划分为九个步骤,逻辑清晰、环环相扣、操作简便。具体步骤为:发现案件事实→寻找请求基础→划分法律要件→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论证要件事实→排查诉讼争点→合理制定方案→精准实施方案。
专属于律师的方法论
要件诉讼九步法是专属于律师的方法论,从当事人和律师的视角,以应用为目的,融合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三门学科,将静态的知识体系对抗地、动态地运用起来,帮助律师养成科学缜密的思维方式,提高诉讼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律师视角。
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
全书分为两编,编为方法编,对要件诉讼九步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方式进行了系统、详细的介绍。第二编为基础编,对民法中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概览性、体系性梳理,指导实践应用。同时,作者融合管理学知识绘制了证据事实整理表、要件事实攻防表、请求方案SWOT分析表等,使九步法更具操作性和实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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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以要件诉讼理论为基础,总结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创建了律师处理案件的要件诉讼九步法。要件诉讼九步法主要从律师视角,以查找请求权基础为先导,以证明责任划分为枢纽,以要件事实理论为支撑,将律师代理案件的思路分解为具体的九个步骤,并标准化、结构化地展现出来,逻辑清晰、环环相扣、操作简便,有助于律师体系化、精细化地适用法律,实现律师代理工作的逻辑化、结构化、标准化,对于律师厘清代理思路、制定诉讼策略、把握诉讼流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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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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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方法编
章 导论
节 九步法的总体介绍
第二节 作为实质民法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节 请求权适用的实体和程序
第四节 九步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五节 法律规范及其推理
第二章 发现案件事实
节 分析法学基础
第二节 利益负担分析表
第三节 发现事实导论
第四节 调查思维与方法
第五节 整理证据事实
第三章 寻找请求基础
节 法律关系九步法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观化
第三节 法律关系部门化
第四节 法律关系类型化
第五节 法律关系具体化
第四章 划分法律要件
节 法律要件分类说
第二节 请求权产生
第三节 请求权障碍
第四节 请求权消灭
第五节 请求权阻止
第六节 请求权效果
第五章 整理要件事实
节 要件事实
第二节 主张责任
第三节 主张之实质性
第四节 主张之完整性
第五节 大纲分析法
第六章 证明要件事实
节 证明责任
第二节 证明之必要性
第三节 证据之可采性
第四节 推理之可靠性
第五节 要件事实的具体证明方法
第七章 论证要件事实
节 论证责任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解释
第三节 基于规范的法官法
第四节 超越规范的法官法
第五节 规范性的论证方法
第八章 排查诉讼争点
节 法律要件负担说
第二节 要件事实攻防表
第三节 要件事实攻防图
第四节 消除请求争点
第五节 找出抗辩争点
第九章 合理制定方案
节 诉讼公式
第二节 诉讼故事
第三节 诉讼标的
第四节 多数请求权
第五节 多数当事人
第十章 精准实施方案
节 要件诉讼操作要义
第二节 民事起诉状
第三节 法庭审理
第四节 民事上诉状
第五节 被告视角下的九步法
第二编 基础编
章 身份行为及身份法请求权
节 婚姻家庭编
第二节 继承编
第三节 身份权保护请求权
第二章 合同请求权
节 合同请求权概说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障碍
第五节 整个合同的失效
第六节 合同请求权的消灭
第七节 抗辩权
第八节 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九节 解除所生的请求权
第十节 合同上的请求权与第三人
第三章 类合同请求权
节 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第二节 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
第三节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单方、多方财产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第四章 无因管理
节 正当无因管理
第二节 非正当无因管理
第五章 物上请求权
节 物权保护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六章 占有
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二节 占有及占有的本权
第七章 人格权
节 人格权请求权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八章 侵权责任
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第九章 不当得利
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二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法律文件简称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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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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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
李昊
段清泉先生与我系属同乡,又系同行,在从事企业管理之余,勤勉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在理论与实务上的桥接。他从律师对抗思维角度入手,借鉴已逝的邹碧华法官所倡导之要件审判九步法,提出要件诉讼九步法,数易其稿,结成本书。感念于段清泉先生的勤奋,并在法律人思维方式形成上的共鸣,爰作此序,并略阐己见。
德国的完全法律人的培养,分为次国家考试前的大学教育阶段和第二次国考前的实务训练阶段,在两个阶段的案例研习上,分别体现了理论教学和实务训练的差异。阶段的鉴定式案例研习以既定事实为前提,充分考察学生对于理论体系的掌握,注重的是对规范的理解和要件拆分,以及将既定案件事实涵摄入规范要件,并形成终的鉴定式结论,鉴定式的案例分析在结构上注重请求和三类抗辩(权利阻却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和抗辩权)的依次递进,训练的是学生在实体法上思维的完整性。而在实务训练阶段,则采用法庭报告技术(Relationstechnik),注重当事人的不同事实主张,分别从程序上的可诉性审查原告的诉请,从诉请的合理性[从原告角度审查充足性(Schlüssigkeit)和从被告角度审查相关性(Erheblichkeit)]角度依次审查原告的诉请、被告的抗辩、原告的反抗辩(Replik)、被告的再抗辩(Duplik),再通过证据阶段的判断(聚焦于争议事实),形成终的裁判。一个完整的法庭报告技术的训练通常包括了上述程序阶段(Prozessstation)、原告阶段(Klagerstation)、被告阶段(Beklagtenstation)和证据阶段(Beweisstation)四个阶段[也有将裁判阶段(Entscheidungsstation)纳入称为五个阶段的]。这一训练更偏重法官裁判技能的养成,注重程序法和证据法的研习。但在民事案件领域,无论是理论教学阶段的鉴定还是实务训练阶段的诉请审查,都要基于以请求权基础为中心的规范群(含抗辩规范),以及涵摄的作业。
与德国的法庭报告技术相近,日本司法研修所发展出了要件事实论,它与德国的法庭报告技术的共通之处在于二者都借鉴了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注重对不同规范在功能上的分类,并区分不同功能规范的构成要件,对相关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日本分为权利根据事实、权利障碍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和权利阻止的事实)。同时,也注重请求—抗辩的对抗性思维,区分请求—抗辩—复抗辩—复再抗辩阶段依次进行审查。只是德国的实务训练并不强调规范分类的具体识别,因为《德国民法典》自身的规范即已体现出请求—抗辩的规范构造,证明责任不再成为关注的重点问题,而《日本民法典》在规范起草上对这一点未臻明确,以致首先需要对规范进行分类,并基于规范的性质对作为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在客观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上进行分配。
同时,德日的实务训练模式也受到其民事诉讼构造的强烈影响,辩论主义以及诉讼标的理论等都是这些模式得以展开的前提并影响其具体的操作。
可以说,德国的法庭报告技术和日本的要件事实训练都为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法科生走向实务提供了一种桥接,填补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案件操作之间的鸿沟。但这样的训练在中国仍然属于匮乏品,而作为其基础的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在大学的法学教育层面也不过刚刚展开,有待进一步形成共识和比较稳定的模式。
所幸,桥接这种理论和实践之间鸿沟的努力已经初步显现。邹碧华法官所提倡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就建立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基础之上,并在某种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德日的实务训练模式,注重的是法官的视角。其中,步固定权利请求与诉讼标的有关,并为请求权基础的探寻确立了目标,但在这一阶段,采用新旧诉讼标的理论将对审查步骤是否需多次进行造成影响。第二步至第四步则是对规范性质和规范要件的分析,类似于日本要件事实论中的规范性质的探寻。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则类似于德国和日本对当事人诉请的审查(审查要件事实是否齐备,但法官可以释明并令当事人补充)。第六(争点整理)、七(要件事实证明)、八(事实认定)步则相当于德国的证据阶段。第九步是要件归入和裁判阶段。与前述德国的四个阶段的审查相比,要件审判九步法引入了法官的能动性,强调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心证公开义务,并且在第九步和第五步分割了对当事人诉请的要件审查,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并未完全采纳辩论主义,在证据收集上仍存在着法官释明和依职权进行的可能性,而在德国,审查当事人诉请时已经进行了涵摄作业,证据阶段只是针对争议的要件事实(争点)进行举证和确认,无需重复进行涵摄作业。与德日模式相比,这种九步法的作业明显的不足就是没有充分呈现当事人主张责任的递进往复(即请求—抗辩—复抗辩—复再抗辩)及相应的审查,而是呈现了静态的效果。
这样一种基于请求—抗辩思维的训练模式同样也适用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视角,因为原告和被告恰恰分置于请求和抗辩的两端。段清泉先生的要件诉讼九步法即旨在实现九步法在当事人诉讼领域的运用,促进律师攻防技术的体系化。其中前三个步骤相当于确立原告的诉请,明确诉讼标的,并确立请求权基础,对相关规范依其性质进行分类,明确其要件构成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第四到第七个步骤则注重从请求、抗辩角度根据对要件事实的分类去收集证据,并对要件事实进行充分性、真实性、妥当性的分析,进行涵摄作业,同时发现和集中争点;第八到第九个步骤则是诉讼策略的制定和实施阶段。这样一套体系借鉴了德国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和日本的要件事实论,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要请求权基础和抗辩类型,引入了证明责任的原理,体现了动态的诉讼过程,并介绍了法学方法论的作业,同时,也注重可视化的作业,为律师进行精细化作业和动态攻防体系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的坐标系。可以说,段清泉先生为德日理论模式的中国化提供了另一个视角的努力,对法律人共同体的养成提供了良好的助力!但九步法所提炼的模式也仍然只是个起点,仍然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同时,《民法典》甫通过,在请求权基础及关联的抗辩规范的构成分析上仍有待通说的形成,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衔接上也有待进一步的发展,这些都会对要件诉讼九步法的具体操作提出难题。我衷心期待段清泉先生所提倡的这一模式今后能逐步为律师同仁们所接受、批评并能不断加以完善。这种对理论和实务的嫁接也会为准备进入职场的法科学生提供有益的借鉴,促进法律人共同体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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