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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目前学界对裁判文书进行完整解构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关于明代民事裁判,尚缺乏系统研究,所以有必要辟专著予以解读。本书将按照裁判展开的顺序,结合裁判文书,对裁判程序的细节进行研究,这为高校学生、相关研究者了解和研究明代裁判和裁判文书提供了一定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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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主要以裁判文书为素材,首先完成对裁判文书的完整解构,因为在目前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进而在完整解构裁判文书的基础之上力图还原明代司法裁判的实际样态。关于明代民事裁判,目前尚缺乏系统研究,所以有必要辟专著予以解读。本书将按照裁判展开的顺序,结合裁判文书,对裁判程序的细节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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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孟烨,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2010年取得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2016年于日本京都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016年至今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业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方向为明清法律史,比较法史。担任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与商业等课程教学。获复旦大学2019年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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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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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明代的裁判类型
一、里老裁判制度
(一)里老裁判制度的成立
(二)里老裁判的运行实态
(三)州县裁判中的里老
(四)里老裁判制度的衰落
二、州县裁判的范围
第二章 起诉受理程序与起诉词状
一、起诉与告状
(一)告状的书式要求
(二)对告状作成者的要求
(三)其他的起诉限制.
二、受理阶段
(一)当面审查与退堂后审查
(二)告状与投词
三、召唤程序
第三章 法庭审理与审理记录
一、问官口词
(一)问官口词的结构与内容
(二)问官口词的制作
(三)问官口词与堂谕
二、口供记录
第四章 判决与判决文书
一、免供
二、简易判决书
(一)简易判决书的构成与适用范围
(二)归一供词
三、供状与取供
四、招由与做招
(一)招由的适用范围
(二)招由的基本结构——问得、议得、照出
(三)招由文书的形式特点——招首与招眼
五、服辩状与存卷文书
(一)服辩状
(二)存卷文书
六、判决书的变化与自理裁判的变化
第五章 抄招给帖制度
一、抄招给帖
二、执照
三、执照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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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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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相较于清代裁判制度受到的充分讨论,明代裁判的情况并未吸引足够的关注。有限的研究多集中利用制定法,讨论明代司法制度。明代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几乎鲜少被论及。究其原因,数量相对有限的史料可能是导致明代司法未受充分关注的主要原因。虽然明代并不具有清代那样数量丰富的官方档案,但通过存世的私文书仍可解明明代的司法状况。
本文将主要以裁判文书为素材,考察明代州县裁判的情况。因为当时绝大多数案件的初审都在州县衙门进行,所以州县裁判所涵盖的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并且涉及的程序比较全面。通过研究州县裁判可以对明代基层司法运行的情况形成完整的了解。裁判文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裁判文书中既记录了裁判的细节,又全面地呈现了裁判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不仅可以从微观上观察裁判程序的细微之处,还可以从宏观上把握整体裁判样态,亦可了解从官到民这些裁判参与者在裁判过程中的表现和诉求。终实现利用裁判文书还原明代州县裁判的实际样态,形成对明代基层司法运行情况的完整结构。
存世的明代裁判文书鲜少来自官方档案,而多属私人收藏的私文书。这些文书是通过抄招给帖等途径从官府档案中抄出的文书副本。其中徽州地区的裁判文书保存相对比较完整,周绍泉、阿风和岩井茂树等研究者将其整理辑校为《明代徽州裁判关系文书》(尚未出版)一书,其中收录整理了从宣德年到崇祯年近百件案件的文书,几乎包含了州县裁判中出现的所有文书类型,包括诉状、牌票、供状、判语、招由、执照等,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本书章对明代裁判的基本类型进行梳理。里老裁判是明代司法中颇具特色的部分。里老裁判在明代前期的纠纷处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明代中期以后,里老裁判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不再明显,州县裁判逐渐代替其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从里老裁判向州县裁判的转化过程及其历史原因是解明明代司法不可或缺的部分。从第二章开始,按照裁判展开的时间顺序,逐一说明各阶段出现的裁判文书,并结合裁判文书以及官箴等史料对相关的裁判程序予以解明。第二章着重关注起诉以及受理程序。从起诉文书开始,讨论明代起诉和受理的各种形式和实质要件。案件被受理后进入召唤程序,明代的召唤程序同样具有时代特点,其又与“官吏不下乡”政策关系密切。第三章将目光投注在法庭审理中。分别从地方官视角和当事人视角来观察法庭审理的情况。从问官口词与口供记录的内容和制作过程中还原法庭审理的实态。第四章主要关注判决书。判决书作为终局性的文书,是重要的一种裁判文书。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或者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所适用的判决书也存在差异。招由、供状和归一供词都曾是明代州县裁判中所出现的判决书。此外,作为主要判决书形式的招由文书,其形式在明代曾出现过一定的变化,而判决书的变化正是州县裁判变化的反映。第五章介绍被称为抄招给帖的文书复制制度,这种制度在本质上与今天的公证制度具有相似性。
州县裁判是纠纷解决和地方治理的重要方式。立足于裁判文书视角,在解明明代纠纷解决形态的基础上,进而还可从整体上把握明代地方治理模式经历的变迁。简单来说,明代前期采取以乡治为中心的地方治理模式。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在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州县裁判逐渐成为纠纷
解决的主要途径,地方治理的重心从乡治转移至州县裁判。本书将在解构明代州县裁判同时,关注明代纠纷解决和地方治理模式的历时性变迁,并探索变迁背后的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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