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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新的政策、经济、生态环境下,企业爆发债务危机成为市场的普遍现象。破产重整制度作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之一,相应的业务也将井喷式爆发。为更好地运用破产重整制度,近几年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会议纪要、意见,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若干制度作出规定,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对破产重整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路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债务解决的三大程序,在实践中亦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盈利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三种程序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比如申请主体、启动条件、操作程序、执行主体等多方面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比如三种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实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本书即由国浩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法律研究中心的多位律师撰写,他们均在破产业务一线深耕多年、熟谙破产,在本书中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律师的独特视角对重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与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梳理、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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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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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综述
节 企业债务危机与破产重整
第二节 重整清算、破产和解之差异比较
第二章 重整申请与受理
节 重整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 重整申请、受理与撤回相关实务问题
第三节 重整价值的识别和判断体系
第四节 重整对债务人等相关方之影响
第五节 我国“执转破”立法现状和制度完善
第六节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节 管理人的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职责
第三节 管理人在重整中的履职风险及应对
第四节 破产衍生诉讼
第四章 债务人权责及财产
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管理模式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问题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之衔接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中的追回权和取回权
第六节 破产企业之间抵销权的行使路径
第七节 重整程序中一物多融困境的解决
第八节 重整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五章 破产债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
节 债权申报与审核难点问题与对策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之处理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的连带债权及连带债务问题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处理实务问题
第五节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体系化之构建
第六节 破产与债券违约交叉相关问题及处理
第七节 重整程序中的若干重要期限及权利人救济措施
第八节 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
第六章 重整模式及投资人
节 重整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重整投资人的选任及权益保护
第三节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确定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七章 重整计划
节 重整计划相关实务问题
第二节 实质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制订与执行的实务问题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相关问题
第四节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及执行完毕后的追加分配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定价及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
第八章 其他实务问题
节 关于预重整制度的思考和立法建议
第二节 预重整与司法重整衔接过程的实务问题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及其提升
第四节 重整税务问题分析
第五节 个人与企业破产程序的联合审理
第六节 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机遇与挑战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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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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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近年来,破产重整业务呈现井喷式增长之势,破产主体趋向多元化,破产案件涉及债务规模也屡创新高,动辄上百亿、上千亿的破产案件层出不穷。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20年5月发表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结破产重整等案件4626件,涉及债权6788亿元,推动‘僵尸企业’平稳有序出清,让482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重整走出困境,帮助10.8万名员工保住就业岗位。”此外,为应对更为复杂的破产案件审理业务,全国首个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于2019年1月14日正式揭牌成立,此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破产法庭相继成立,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但是,《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出现了无法满足新需求、无法适应新局面的被动情况。譬如,《企业破产法》对非企业法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以及个人破产均未作系统性规定,导致该等主体的破产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再如,近几年破产实务中对于重整模式有了很多创新,包括预重整、出售式重整等,但受限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创新对其他案件的指导、借鉴作用有限,等等。
在经济增长的长周期下行阶段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必然承受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债务违约、破产的蔓延,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影响。重整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将在未来几年愈加凸显,不仅成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实现企业脱困回生的重要制度保障,还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让“山重水复疑无路”的企业在困境中得以“柳暗花明又一村”,是所有破产业务律师面临的挑战,亦是大有可为的机遇。破产企业“化腐朽为神奇”,律师正是“设计者”,也是“工程师”。广大律师同仁理应练好内功、迎难而上,发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努力为重整业务各方参与主体提供更为全面、深入、优质的服务,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先知者明,先行者力。”作为全国早涉足破产与重整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国浩律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清算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设立了国浩公司破产管理法律研究中心暨业务委员会,通过开展论坛讲座、法律研究、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凝聚专业智慧、整合资源优势,持续提升国浩破产重整法律综合服务水平,主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大局,积极履行作为律师的社会责任。
本书即由国浩公司破产管理法律研究中心的多位律师同心同力所撰写,他们均在破产业务一线深耕多年、熟谙破产,在本书中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律师的独特视角对重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与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梳理、分析和总结,以期对《企业破产法》尤其是重整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工作提供有益建议。
作为法律服务从业者,我们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主动了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多行“雪中送炭”之举,对企业法律方面的“燃眉之急”千方百计回应并解决。“磨璞为见玉,砺剑待生辉。”希望本书能够对破产重整领域的专业人士及对此感兴趣的有志之士有所裨益,以期共同为企业“涅槃重生”和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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