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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收录作者的10篇讲座记录稿,它们统统聚焦于民法首先是人身法然后才是财产法的主题。分别证明民法自始就是社会组织法而非商品经济法、20世纪的民事主体已全员劳动者化导致民商合一、人法对于物法具有先在性、苏联及其密切联系国处理人法与物法关系对我国的影响、正确理解人身关系概念可为人法前置于物法找到理由、人法中的身份法的含义、人法具有规训性、体外受精胚胎是一种在人法与物法之间的存在、取得时效制度在人法上具有极大适用空间。“外语就是力量,数据库就是腹笥”的附录证明掌握多种外语和熟用各种数据库是研究现代民商法的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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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国栋
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1991年,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收尽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任教;在罗马第二大学、米兰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研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任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作为《中国民法典研究:徐国栋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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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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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
一、民法的词源
二、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三、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四、总法典模式在东西方及其他地区的流播
五、相反的运动——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六、结论
第二讲 民商合一的罗马经验与意大利经验
一、什么是“民”?什么是“商”?什么是“合一”?
二、罗马私法的民商合一
三、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合一
四、结论
第三讲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一、是三种思路还是两种思路?
二、剩下的两种思路有何区别?
三、什么是人文主义?老的和新的人文主义
四、什么是物文主义?
五、德国宏观物文主义的根源
六、对德国模式的当代批判
第四讲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
一、前提性说明
二、苏联—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
三、“苏联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四、结论
第五讲 人身关系的三维透视
一、社会主义国家关于人身关系问题的学说史
二、人身关系Ⅰ:概念在西方的演变史
三、人身关系Ⅱ:债的关系
四、人身关系Ⅲ:人的法则法
五、结论
第六讲 寻找丢失的人格
一、学说综述
二、罗马法公私混杂的身份——人格
三、德国法——人格因为其公法性被忽略
四、拉丁语系国家的法——守望纵向的人格
五、权利能力取代人格:人格的私法化尝试与丢失
六、权利能力概念的产生
七、人格在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丢失
八、《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于人格的发现
九、中国找回人格的一个尝试
十、结论
第七讲 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身份——两种社会组织方式纵谈
一、国内外对梅因命题的研究状况
二、什么是身份
三、什么是契约
四、身份与契约的互补和交叉
五、从身份到契约
六、从契约到身份:市民社会
七、结论
第八讲 民事死亡·社会死亡·社会瘫痪——市民法的规训之道
一、研究的缘起
二、民事死亡
三、社会死亡
四、社会瘫痪
五、结论
第九讲 对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财产、私生活利益还是人?
第十讲 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开场白
一、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二、近现代欧美民法中的身份占有
三、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人身关系法上的适用
四、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公法上的适用
五、结论和余论
附 录 外语就是力量,数据库就是腹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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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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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讲座新心路(代再造版序言)
10年前,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我的讲座选集《民法的人文精神》,它张扬一种去财产中心化的民法观,主张民法有“人”和“物”两大要素,“人”是“物”的前提,“物”应为“人”服务。这种主张我初于2001年在美国访学期间提出,当时遭到“围殴”。到了10年前的2008年,“围殴”减少,但未得到普遍接受。到了2017年,《民法总则》在对象条款上采用了我的主张。更有甚者,在体系设计上也贯彻我的主张:把民事权利的列举由《民法通则》财产权在先,人身权在后改为相反的顺序。我的主张遂由学说上升为立法。现在,在诸种民法总论教材中,要找一本以“物”前“人”后方式谈民法对象的,倒是不可能了。我的人文主义民法观从孤立派到少数派到立法到通说的逆转过程,《民法的人文精神》一书显然出了力,为此,我对法律出版社和高山编辑心存感激,更感激的是他还请我出该书的新版,这似乎是本书包含的观念的价值的一个明证。当然,我还要感谢所有邀请我讲座者、辛苦记录并整理者以及听讲者。
这10年间,我还实践了讲遍京城名校的想法,利用进京开会、办事的机会,从北大开始,到清华,到经贸大学,到法大、中央民大、中央财大、北联大等,一字排过来讲,京城讲透透,出版本书初版时未去讲过的名校,现在基本讲到了。于一所大学,讲座是对它的一次探索,我充分利用这样的机会,利用的方式是吃它的食堂。一般的讲座邀请者以为我虚言不做安排,只有某大把我的请求当真,让我吃了它的比较难吃的食堂。不吃难吃的他校食堂,怎知厦大的食堂之好?当然,堪与厦大食堂比试的有武大的梅园餐厅,我在那里卸掉了作为厦大食堂长期食客的骄傲,惊叹食堂还能如此经营!这是我近期在武大讲座的特殊体验,不过该校不属于北京。
本书10年前的版本收录讲座记录稿14篇,在本版本中保留了7篇。去掉的理由是篇幅限制,高山编辑在出版合同中要求书稿在30万字左右。这个要求逼迫我把收集到的47万字的讲稿记录稿去掉17万字。为此,去掉了每个讲座的“主持人语”以及末尾的“提问与回答”实录,还去掉了“跋”。旧版的附录二“作者历年讲座清单”被取消,因为2016年夏在鹿特丹丢了电脑,把更新到那年的讲座清单丢掉了,还原起来太费脑筋,而且费篇幅,故舍弃。
在去掉上述可有可无的文字后,书稿还有40多万字,为了篇幅达标,必须“割肉”。割掉与书名与“人文精神”词素的关联度不强的文章,以及并非讲座记录稿的文章,如此删掉“旧文”7篇,补进“新文”3篇。故现在的本书收录讲座记录稿10篇,但篇篇都包含“人文精神”。非独此也,我还根据逻辑关系对“新文”和“旧文”进行了重新排序。此外,旧版的附录一属于方法谈,这次以新的方法谈“外语就是力量,数据库就是腹笥”替换之。
本书书名中的“人文精神”有二解。其一,人法为先的民法观,换言之,去财产法中心的民法观。其二,为了人的民法观,换言之,反GDP中心的民法观。
篇文章《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说的是民法从其起源来看,不过是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市民社会后调整这个社会的法,所以,民法打一开头就是社会组织法(这是人法的另一个说法)。第二篇文章《民商合一的罗马经验与意大利经验》旨在说明,民法不过是非商人法,这是从另一角度揭示民法中的人的属性。第三篇文章《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旨在强调主体法(人法)相对于拥有法(物法)的先在性。第四篇文章《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旨在说明苏联及其从属国错误处理“人法”与“物法”关系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第五篇文章《人身关系的三维透视》力图证明“人法”的真正含义,以便找到它应被前置于物法的理由。第六篇文章《寻找丢失的人格》,力图找出苏联系国家在描述上无视人法,在制度上保留人法的矛盾。第七篇文章《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身份--两种社会组织方式纵谈》试图揭开人法中的“身份法”的奥秘。不揭开此等奥秘,就不可能证明人法的重要性。
第八篇文章《民事死亡·社会死亡·社会瘫痪--市民法的规训之道》具体说明民法是如何为了惩罚或区隔的目的制造不平等的。第九篇文章《对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财产、私生活利益还是人?》试图证明人工胚胎是一种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存在。第十篇文章《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和公法上的适用》试图证明取得时效是兼跨人法和物法的一个制度,人们可依据它取得身份,而不仅是取得财产!
附录“外语就是力量,数据库就是腹笥”强调我们所处的“通过数据库阅读全球各种语言的文献”的研究环境及其利用之道,不懂此等利用的人难免落后于时代。
10年前我为本书出版写的序言记载了当时我父亲病重的情境。老人家当时能活过来医生说是奇迹,能活10年更是大奇迹。但他终于在今年正月初二走了,终年93岁。他生于辽宁,壮于湖南,死于湖南。他带给我辽宁北票的籍贯以及假冒的湘籍法学家的嫌疑,外加我选择做北人与南人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意味着投机:当南方关联不好时,我说自己是北人,反过来也是如此。不过,随着作为南方人自信感的确立和巩固,我是越来越坚持自己的南人身份了。无论如何,10年前我尚有病中老父,如今我已是无父之人矣!人皆天地过客,唯思想不死,希望本书承载的思想如此。若再过10年,法律出版社还喊我出本书的新版,则我之幸也,尽管那时我将是67岁。至于再过20年如何?还是到2027年再去设想吧!
是为序。
2018年8月13日晚于鼓浪屿干部疗养院6106室
2018年12月28日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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