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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本书以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断法》为基础,从条文对照、适用要点、典型案例、实用小贴士等模块对法条进行对照与解读。
全书秉持理论联系实践的理念。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释时,引用专业文献,增强本书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精心梳理了关于反垄断的典型案例,并提炼要旨,有针对性地放在相关条款之下,以案释法,方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学习和适用新修改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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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先林,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国际竞争网络(ICN)非政府顾问(香港政府竞争事务委员会推荐)。出版独著、合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奖项10余项,主持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和教育/部重大项目20余项。曾获“全国模范教师”和“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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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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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基本种类】
第四条【工作领导、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八条【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第九条【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原则规定】
第十条【对行政性垄断的原则规定】
第十一条【反垄断规则制度和反垄断监管】
第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自律】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纵向垄断协议和安全港规则】
第十九条【轴辐协议】
第二十条【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推定】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资料补正】
第三十条【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集中的停钟制度】
第三十三条【审查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豁免】
第三十五条【附条件批准集中】
第三十六条【决定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分类分级审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条【禁止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禁止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调查程序】
第四十九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被调查者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一条【被调查者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行政性垄断被调查者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五条【对涉嫌违法主体的约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第六十条【反垄断民事责任和检察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妨碍反垄断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罚款的特别威慑】
第六十四条【违法经营者的信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适用】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9.18修订)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6.26)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10.23修正)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6.29)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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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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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特别是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普遍重视加强反垄断,通过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从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算起,反垄断法已经有13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有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改革开放的40多年历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我国经济不断走向繁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反垄断法》为便于读者阅读,本书中法律法规名称均使用简称。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竞争这一市场机制的核心,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强化反垄断,更好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使“无形之手”能够高效配置资源,激发市场主体不断创新,使市场活力充分迸发,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反复酝酿,《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该法自施行以来,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部行政法规、8部反垄断指南、6部部门规章等有效施行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近年来,在党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指导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效。2021年被称为中国的“反垄断大年”,以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公司“二选一”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针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表明了国家强化反垄断的决心。2021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加挂了国家反垄断局的牌子,今后我国反垄断执法将会进一步走向专业化、持续化和常态化。
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的明确和完善是强化反垄断的一个基本前提。作为反垄断领域基本制度规则的《反垄断法》,也要根据该法实施以来所反映的突出问题相应地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并通过及时修法回应数字经济提出的新挑战,还要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其起草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官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于10月23日公布该修正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的内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为我国“强化反垄断”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
值此《反垄断法》首次修改之时,为方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学习和适用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我们编著了这本《最新反垄断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本书在体例上包括以下几个板块:
1.最新条文
本书围绕最新《反垄断法》的条文进行编写,突出最新条文。涉及修改时新增的条文加虚线框,黑体字,对该条文主旨进行概括,尽量体现出准确性、简洁性。
2.条文对照
本书对《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时涉及变化的条文与2007年《反垄断法》相应的条文进行对照,修改部分用黑体字标识。
3.适用要点
本书对主体法条进行专门注释并提炼条文主旨,便于读者把握、理解、适用核心要点。在对新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释时,尽量引用权威的文献,增强本书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典型案例
本书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2018年前的3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中精心梳理关于反垄断的典型案例,并提炼要旨,有针对性地放在相关条款之下,以案释法。
5.实用小贴士
相关条文需要配套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规章、指南等进行进一步解释,或者需要列举相关情形时,在此部分进行相关的提示。
希望本书的出版对广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守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有所助益。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恳请读者不吝指正。
编者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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