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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制定个人破产法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的一个规律性选择,有了个人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就臻于完善,破产法治的立法空白就得到了弥补;破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直接表述和承载着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可以说,有了个人破产法,法治中国建设的水平将步上新的台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将更很有成效,市场经济的营商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与此同时,长期困扰着人们的“执行难”问题、非法讨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护企业家精神提供法律支撑的问题等等,均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因此,实施个人破产法的利远大于其弊,它的制定乃势在必行。本书基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展开研究,颇具理论性与实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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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新中国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第一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研究会副会长。曾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20余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报纸发表文章110余篇。出版《民事诉讼法学精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检察法理研究》等著作30余部,主持翻译《麦考密克论证据》《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等译作。主持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研究”“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研究”“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体系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
胡守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在《中国应用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人权研究》《判解研究》《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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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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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论一: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一、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之利
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问题
(一)观念问题
(二)诚信问题
(三)稳定问题
(四)司法问题
三、个人破产法的制度准备
(一)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二)参与分配是一种接近于个人破产的制度
(三)合伙企业法已经规定了局部的个人破产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所增设的若干执行措施
(五)我国的某些特殊政策性安排也包含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内容
导论二: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一、处理好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关系
二、处理好商自然人破产与普通消费者破产的关系
三、处理好司法型个人破产与非司法型个人破产的关系
四、处理好自愿型个人破产与强制型个人破产的关系
五、处理好清算型个人破产、和解型个人破产与重整型个人破产的关系
六、处理好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的关系
七、处理好普通型个人破产与简易型个人破产的关系
第一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相关争论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之立法与政策更迭
(一)国家层面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政策发展
(二)地方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二、个人破产立法是否条件成熟
(一)反对声音:个人破产立法条件不成熟
(二)赞成声音: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三、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其他主要论断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基础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 我国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认识的实证考察
一、受访者在调查问卷中的整体回答情况
(一)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概况
(二)问卷具体的回答情况
二、不同职业组别受访者的选择检验
三、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认知的总结与分析
(一)受访者整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情况总结
(二)不同职业组别受访者选择差异结果分析
四、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
(一)调查背景介绍与问卷回收情况
(二)结果分析
五、结论
第三章 破产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
一、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与现状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不诚信现象
(二)个人破产程序探索中的忧虑与隐患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现行法中的体现与检视
(一)《企业破产法》中能够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文
(二)对涉及诚实信用原则条文之分析
三、破产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一)破除个人破产立法中的思考
(二)弥补《企业破产法》立法与实施的进一步完善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一)保障破产法中其他基本原则的落实
(二)指导破产法中具体制度的完善
五、结语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模式研究
一、个人破产程序之价值选择
(一)个人破产程序价值解析
(二)个人破产程序价值选择思辨
二、个人破产法之立法体例选择
(一)个人破产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个人破产程序组合模式选择
三、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明确程序的准入条件
(二)建立健全公职管理人制度
(三)偿债协议的制订与批准
(四)偿债协议的履行与违约规则
(五)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安排
四、结语
第五章 个人破产程序中的适用主体范围
一、个人破产之“个人”概念廓清
二、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之探讨
(一)方案一:分阶段开放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方案二:构建简易破产程序,允许所有债务人适用
(三)方案三:分别向商个人债务人与消费者债务人开放个人破产程序
(四)特别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户债务人的程序适用问题
三、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之权利属性探讨
(一)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之本质属性
(二)债务人破产申请权之历史属性
四、对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之建议
(一)全面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
(二)应当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户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
(三)构建简易破产程序
(四)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滥用之防范
五、结论
第六章 遗产破产程序规则构建
一、《民法典》继承编中遗产管理制度概念辨析
二、遗产清算程序之功能边界
三、遗产破产程序之法律特征
(一)遗产破产程序之理论界定
(二)遗产破产程序之性质
四、遗产破产程序具体内容构成
(一)遗产破产程序的启动
(二)遗产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选任
(三)遗产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
五、结语
第七章 免破财产制度的思考与构建
一、免破财产制度概念的提出
(一)“免破财产制度”的其他表述
(二)免破财产制度其他表述的思考
二、免破财产制度的功能与思考
(一)免破财产制度的应然功能
(二)免破财产制度功能的思考
三、免破财产制度的原则与范围
(一)免破财产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二)我国免破财产范围的理论与实践规定
(三)对免破财产范围的思考
四、免破财产的实现程序
(一)明确免破财产认定程序
(二)构建免破财产置换程序
(三)完善免破财产异议程序
五、结论
第八章 免责制度思辨与规则构建
一、免责制度的定位思考
(一)理论界关于免责制度的定位
(二)我国免责制度应有定位
(三)构建我国免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免责制度中的主体与对象思辨
(一)具有劳动能力的债务人的免责问题
(二)免责制度的对象范围思考
(三)不予免责的情形与不免责债权
三、免责制度与考察期制度内容思辨
(一)考察期制度时长设定
(二)免责后债务的性质与清偿
四、结论
第九章 个人破产更生性程序规则构建
一、企业破产和解程序对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影响
(一)企业破产和解程序运行现状
(二)企业破产和解程序的存废之争对个人破产程序构建的影响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对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影响
(一)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识别机制
(二)家庭住宅抵押贷款调整问题
(三)个人破产重整中的投资人制度
(四)偿债计划的表决规则
三、我国个人更生性程序设置思辨
(一)理论界关于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与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定位
(二)我国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与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应有定位
四、我国个人更生性程序的内容完善
(一)共通性规则
(二)区分性规则
第十章 特别破产撤销权
一、特别破产撤销权概述
(一)何谓“特别破产撤销权”
(二)建立健全特别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必要性
二、特别破产撤销权之内容构成
(一)特别破产撤销权主观要件之特殊性分析
(二)特别破产撤销权客观要件之特殊性分析
三、特别破产撤销权之行使路径分析与比较
(一)路径一:执行异议程序
(二)路径二:普通诉讼程序
(三)路径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路径四:执行异议之诉
(五)路径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特别破产撤销之诉的设立与程序构造
(一)单独设立特别破产撤销之诉的意义
(二)特别破产撤销之诉的程序构造
五、结论
第十一章 个人破产惩戒制度构建
一、国外个人破产惩戒制度概述
(一)法国法上的个人破产惩戒制度
(二)英国法上的个人破产惩戒制度
(三)德国法上的个人破产惩戒制度
二、个人破产惩戒制度的构成
(一)程序参与主体应负的法律义务
(二)个人破产惩戒制度之具体内容
三、失权责任惩戒制度
(一)失权责任惩戒制度的实体内容
(二)失权制度的程序构造
(三)复权制度
第十二章 破产犯罪研究
一、国外破产犯罪规制
(一)加拿大法上的个人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
(二)法国法上的破产犯罪规制
(三)英国法上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四)德国法上的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
二、我国关于破产犯罪问题的规制现状
三、完善建议
第十三章 公职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
一、公职管理人概述
(一)我国公职管理人制度探索
(二)公职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二、公职管理人选任的实质要件
(一)公职管理人应具有的特质
(二)选任公职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三、公职管理人选任的程序要件
(一)公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二)选任公职管理人的主体
(三)选任公职管理人的具体程序操作
(四)对公职管理人的更换
四、结语
第十四章 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构建
一、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概述
(一)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概念
(二)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功能
二、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模式
(一)强制型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模式与选择型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模式
(二)民间型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模式与司法型债务清理ADR机制模式
三、我国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构建
(一)我国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模式选择
(二)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的相关内容
(三)与正式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问题
四、结语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论证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与个人破产法(专家建议稿)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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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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