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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滋贺秀三先生是日本中国法史泰斗,他一生倾注精力较多的研究是传统中国的家族法和审判法。这些研究所涉及的,并不是那些名人和英杰的历史活动,而是生活在往昔中国社会的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方式。本书中,滋贺先生重视“情理”概念,力图阐明传统中国的法官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应该以什么为重”这样的问题。关于民事审判中法源的考察、诸如“判决确定力观念的不存在”等论断,对法史学界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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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与欧洲、日本比较的基础上,本书以清代的诉讼和审判为中心,对法制度与审判的实践形态、作为与国家权力对应的民间组织秩序、含儒家经义与民间习惯要素的法源与处理纠纷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发掘与深度的理论探讨。在“司法是行政一环”的分析框架下,作者从中国固有的表达与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中提炼出情、理、法三个关键性概念,视基于情、理、法平衡感觉的民事诉讼处理为一种教谕式调停。全书致力于揭示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系统而且立体地勾勒出清代诉讼审判的制度体系与民事诉讼处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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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
滋贺秀三(1921—2008),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法学博士,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术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历代法典的考证性研究、传统中国审判形态的实证性与原理性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1969年获日本学士院奖)、《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创文社200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创文社2009年)等。
译者:
熊远报,生于湖北仙桃,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1年获东京大学博士(文学)学位,现任早稻田大学教授,2015—2017年曾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城市史,著有《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中世后期东亚的国际关系》(合著,山川出版社1997年)、《传统都市》4(合著,东京大学出版会2010年)、《18世纪北京的城市景观与居民的生活世界》(东京大学《东文研纪要》第164册,2013年)、《在互酬与储蓄之间——传统钱会的社会经济学解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6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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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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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清代民事审判中的平衡感觉(代译序)
序
例言
第一章 清朝的刑事审判——其行政性特征及历史沿革
绪言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上的二三问题
第三节 作为审判准则的法律
结语
第二章 刑案中所见作为宗族私裁的杀害行为——国法的对应
第一节 宗族自治与团体原理、身份原理
第二节 雍正五年条例的兴废、复活与宗族私裁致死案
第三节 实质性正义的实施与情、法均衡点的摸索
第三章 判决确定力观念的不存在——特别就民事审判的实际状态而言
绪言
第一节 审判的表现形式——批、谕、遵结
第二节 审判更正的可能性
第三节 综合考察
第四章 民事审判中法源的概括性研究——情、理、法
第一节 听讼程序与法源
第二节 诉讼处理中的情、理、法
第三节 诉讼处理的律例引照
第四节 法是漂浮在“情理”大海上的冰山
第五节 情理法之间
第六节 “准情酌理”与“法本人情”
第五章 作为法源的经义、礼以及习惯
第一节 经义与礼
第二节 习惯
清代判牍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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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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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书是已发表四篇论文的改订与增补,以及新增一篇近期写作论文的论文集。
第一篇论文问世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事情。该论文限于刑事侧面,尽管有不少未尽之处,但是是我在进行详细的史料实证,而且对编著《清国行政法》前辈学者等的著作批判性地消化基础上,对清代司法制度进行的概述性整理。在日语文献中,在本人这篇论文之后,迄今为止并没有相关的新论著问世,所以在给学生授课时,这篇论文作为指定参考文献还是比较合适的。但原载本文的论文集早已销售一空,学生入手很困难,我早就期待着以什么样的形式重新刊载这篇论文,以满足利用者的需求。正好离1982年4月本人将从东京大学法学部退休越来越近的那个时期,创文社社长久保井理津男诚恳地邀请本人将东京大学在职期间的研究成果结集出版,我接受了久保井氏的这一具有魅力的邀约,所以才有了第一篇论文与其后同一系列几篇论文合集再刊的机缘。
在编辑整理的过程中,我发现对已经发表的论文进行改订再版的工作,从结果上看无论增加的分量多寡,都是件十分辛苦的事情。特别是第四章,因原载刊物字数的限制,原作论文过于简略,尤其是结尾部分曾经大幅削减才得以成篇,所以这次修改时就显得非常困难。最后只能将原来的论文搁置一边,重新写作一篇论文才解决了这一难题。由于全副精力集中于新论文的写作,所以把久保井理津男社长约定的时间推迟了两年半,现在才终于完成了全书。
本书各章都是在不同的时期,以及那个时点所抱关心点的特定主题下写作的,写作当时并没有之后将它们编成一书的意图,所以写作的风格也各不相同。不过,现在从整理完结的全书来看的话,发现其中仍然有一贯性的视点。那就是将清代作为研究的时空舞台,通过非常详细地追寻传统中国的司法,亦即审判的形态,如何认识把握社会中法律存在状况的这一视点。虽然是在很长时期内并非连贯地钻研下来的课题,连作者本人也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在基本点上的见解几乎毫不动摇地坚持了下来。
写作第二篇论文稍稍有点意外,总起来说,在第一篇论文中有一些萌芽性思考到的问题,以及前一篇论文完成之后遗留下来、还萦绕在脑海中的一些问题,都在第二篇论文逻辑环节的展开中,一个一个连接起来。先由刑事问题出发,随之将重点转移到民事方面,后来朝着将刑事和民事作为一个总体来把握的方向发展,到第五章这篇新写作的论文,我不禁觉得自己多年的学术研究生涯在这里基本上做了一个整体的总结。将这些论文汇集成一书,并非一个为了方便的随意拼盘,而是一个前后相互关联、逻辑上有机贯穿的整体。只是后来发现第一章第二节中不得不割爱的详细叙说诉讼程序诸制度的工作被排除在其后章节的主要对象外,这成为一个未了之愿。不过,这一遗憾另外去作也未尝不可,我觉得只要对基本性质特征的认识在理论上确定下来,放在那一理论框架下处理应该比较容易。
第五章中论及的“情理”与“习惯”并非截然不同的东西,法律作为给“情理”发挥作用提供机缘的一种合理性的实定物,总起来说,与“情理”也好,“习惯”也好,它们都是相辅相成的存在。这一看法与笔者以前的一本专著《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所驱使的方法论有很深的关联性。在上一本专著中,我使用的方法是:假定在人们的心中共同存在着法意识,但存于人们心中的法意识本身无论何处都没有以文字形式留存下来,因而就不停地关注实定法上几无捕捉之术的法意识这一东西,通过综合性评价法律条文、审判案例、惯行调查的记录等文献,从中抽丝剥茧,勾画出中国家族法这一实体法领域的轮廓。这里所说的法意识与本书中力图解释清楚的“情理”非常奇妙地连接在一起。两者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其详细情况我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但现在并非展开这一说明的良好时机。不过,作为作者,我对本书的第五章正是无缝连接两本著作的桥梁深感喜悦。
我曾经以“清代判语研究”为题,邀请几位研究同仁进行清代法制史的综合研究,该计划得到了1972年、1973年两个年度文部省科学研究费的资助,本书第三、四、五章的研究写作因研究项目的资助受益匪浅。在上面申请的课题中,我承担了“判语中的民事法源”的子课题,本书的第四、五两章可以说是这一课题已经成熟的研究报告。
在本书的成书过程中,金泽大学法学部教授中村茂夫不逊于创文社社长的鼓励,其满纸列举旧稿中的错误、疑问,对各章的改订与修正工作助力甚多,这些对容易缓劲松气的我重新找回斗志,其功也深不可测。东京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唐立(Christian Daniels,人文科学研究科东洋史专业)在本书英文目录作成之际,不惜添削之劳,给予了不可多得的协助。千叶大学法经学部助手寺田浩明不仅以专门的学识和年轻人特有的锐利目光,在本书的校正上所助巨大,而且还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文字的校正工作主要借助了本人的三女敏子之手。这里一一记载,深表谢意。不过,本书的缺点当然不用说责任全在著者本人。
最后涉及一点私事,我的人生伴侣、有一男四女的妻子瑛子,因为她的存在,我的所有工作都得到了最坚实的支撑。为慰多年之劳、亦含纪念其还历之喜,谨以本书的出版作为礼物献给她!
滋贺秀三
198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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