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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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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4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8篇;独立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专著9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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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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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贪污犯罪
第一节 贪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质是否相同?
2.何谓“国家工作人员”?
3.“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范围具有相对性吗?
4.应否区分所谓公务与劳务?
5.第382条第2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6.应否区分“委托”与“委派”?
7.“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8.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一定成立贪污罪共犯吗?
9.应否严格限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成立范围?
10.何谓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1.何谓贪污罪中的“侵吞”?
12.何谓贪污罪中的“窃取”?“监守自盗”是“窃取”吗?
13.何谓贪污罪中的“骗取”?谎报差旅费,构成贪污罪吗?
14.何谓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15.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占有吗?
16.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一定构成贪污罪吗?
17.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8.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一样吗?
19.如何处理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20.如何处理贪污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21.如何认定贪污罪的既遂?
22.在共同贪污中,贪污数额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吗?
23.“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4.《贪贿案件解释》将预防要素认定为严重情节,有无疑问?
25.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也要以一定数额为前提的司法解释规定,妥当吗?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实行行为是“挪”,还是“挪 用”?“挪而未用”的,成立既遂吗?
2.何谓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何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规定单位犯罪是立法疏漏吗?
4.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吗?
5.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确定行为类型是否妥当?
6.挪用公款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吗?
7.挪用公款必须是使单位现实控制的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吗?
8.如何认定变相挪用公款?
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0.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11.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吗?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12.何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挪用后主观上不想还就是贪污吗?
13.对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否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
1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另外成立贪污罪吗?
15.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适用是对立关系吗?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16.“挪新还旧”的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吗?
17.挪用公款存在多种用途且分别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如何处理?
18.挪用公款存在多种用途分别都未达定罪数额标准的,如何处理?
19.一次挪用数额较大公款用于各种用途均未达定罪标准的,如何处理?
20.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用途只有部分达到定罪标准的,如何处理?
21.因为挪用公款减少了单位的确定利息或者收益时,如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村主任及离退休辞职官员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持有还是拒不说明来源的不作为?
3.何为“不能说明来源”?
4.如何计算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额?
5.配偶能成立本罪共犯吗?官员夫妇均不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如何计算?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继续犯吗?追诉期限何时起算?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举证责任倒置吗?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自首成立的余地吗?
9.宣判后查明财产来源的应当撤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吗?
第四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村主任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吗?
2.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3.放在金融机构之外的金钱和银行保险箱的金条,属于本罪中的“存款”吗?
4.隐瞒境外存款不能说明来源的,是成立本罪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如果查明所隐瞒的境外存款为贪污、受贿所得,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第五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单位犯罪吗?
2.何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3.为何本罪法定刑远轻于贪污罪?如何区分二罪?
4.本罪中的国有资产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吗?
第六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私分违法罚没的财物,构成本罪吗?
2.何谓“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3.为何本罪的法定刑轻于贪污罪?如何区分二罪?
第二章 贿赂犯罪
第一节 受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官员收钱办了该办的事,构成受贿罪吗?
2.官员收钱不办事,构成受贿罪吗?
3.收钱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吗?
4.为什么“总是穷者向富者赠与、无权者向有权者赠与”?
5.何谓“贿赂的职务关联性”?“感情投资”构成贿赂犯罪吗?
6.如何区分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
7.如何把握贪污与受贿的界限与竞合?
8.退还或者上交了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罪了吗?
9.收受“价值连城”的赝品字画,构成受贿罪加重犯的未遂吗?
10.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犯?
11.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的,构成诈骗罪吗?
12.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13.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
14.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第二节 单位受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
2.单位受贿的危害性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吗?
3.成立本罪,是否需要所收受的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
4.《刑法》分则中“回扣、手续费”条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三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刑法修正案(七)》为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本罪的实行行为与既遂标准是什么?
3.本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何在?
4.如何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共犯?
5.“关系密切的人”等于“关系好的人”吗?
第四节 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想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谋取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吗?
2.送钱给领导的弟弟,属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吗?
3.成立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也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4.行贿受贿是对向犯,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时另一方必然也成立犯罪吗?
5.如何理解《刑法》第389条第3款?
6.主张对行贿与受贿应当并重处罚的“并重论”,合理吗?
7.《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出现了行贿罪法定刑高于受贿罪的现象,合理吗?
8.单纯行贿数额巨大,就是“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吗?
9.应否积极适用《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行贿罪减轻处罚?
10.《刑法修正案(九)》将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减免处罚改为从轻减轻处罚,妥当吗?
第五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如何区分本罪与行贿罪?
3.单纯行贿数额大就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吗?
第六节 对单位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手续费,也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2.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3.本罪与单位受贿罪是什么关系?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的,是否无罪?
3.如何区分本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
4.能否认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无法区分的只能认定为本罪?
第八节 单位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我国贿赂犯罪体系完备吗?
2.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3.单位违规给予回扣、手续费,也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第三章 渎职犯罪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渎职罪的法益是什么?
2.村主任能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吗?
3.只要有人死亡,就必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刑事责任吗?
4.徇私舞弊是构成要件要素吗?
5.徇私、舞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6.徇单位、集体、地方之私,是“徇私”吗?
7.“舞弊”,是实行行为吗?
8.如何认定“徇私”?
9.如何认定“舞弊”?
10.渎职罪均为结果犯吗?
11.渎职罪的追诉期限何时起算?
12.渎职罪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吗?
13.如何理解《刑法》第397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4.如何处理渎职罪与相关人身、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15.“重大损失”是否就是“情节严重”?
16.“滥用职权”主要有哪些表现?
17.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
18.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对立关系吗?
19.何谓玩忽职守?
20.丢失枪支不报,仅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吗?
第二节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自己泄露国家秘密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吗?
2.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
3.故意泄露机密1件又过失泄露机密2件,能否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
第三节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监察官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2.有罪的人请求司法工作人员对其犯罪不进行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吗?
3.过失枉法的,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是无罪和不应判处死刑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构成杀人罪吗?
5.司法工作人员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6.《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7.枉法调解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吗?
8.何谓“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9.过失枉法裁判的,构成犯罪吗?
10.“枉法裁判”的标准是什么?
11.只要死了人,就要追究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12.当事人申请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能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吗?
第四节 枉法仲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2.要求仲裁庭为自己作出枉法裁决的,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第五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在押人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释放自己,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2.监察官私放留置人员的,构成本罪吗?
3.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吗?
4.本罪是继续犯吗?追诉期限何时起算?
第六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要求为自己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2.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
4.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徇私舞弊”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2.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自己的案件的,成立本罪的教唆吗?
3.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4.何时起算本罪的追诉期限?
5.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
第八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同时构成时可以从一重处罚吗?
2.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3.“徇私舞弊”要素有没有独立的意义?
第九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纳税人要求不征、少征税款的,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相勾结,是成立本罪还是逃税罪的共犯?
3.“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4.过失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无罪吗?
第十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纳税人要求违规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构成本罪共犯吗?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相勾结的,是成立本罪还是逃税等罪的共犯?
3.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无罪吗?
4.“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5.本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6.犯本罪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第十一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故意实施的,构成何罪?
2.成立本罪的前提必须是对方的诈骗事实已被法院判决确认吗?
第十二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要求为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2.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三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故意为之的,如何处理?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是竞合关系吗?
第十四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
2.本罪是实害犯吗?
3.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五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故意为之的,如何处理?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六节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2.“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3.应将本罪限定为实害犯吗?
第十七节 放纵走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要求海关工作人员“放自己一马”的走私犯,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2.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是成立本罪还是走私罪共犯?
3.“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4.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5.徇私舞弊不移交走私案件的,如何处理?
6.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如何处理?
2.“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3.商检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九节 动植物检疫(失职)徇私舞弊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无罪吗?
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应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第二十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被放纵者成立本罪共犯吗?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的,如何处理?
3.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4.本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5.应否将“情节严重”,限定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一节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随着社会的发展,本罪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2.偷越国(边)境人员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3.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4.放行持有有效护照、签证的人进出境,成立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吗?
第二十二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条中的“绑架”,是绑架罪中的“绑架”吗?
2.本条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包括拐卖后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吗?
3.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吗?
4.不解救被非法拘禁、绑架的人的,如何处理?
5.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二十三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犯罪分子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2.看守所负责管教的民警给在押人员传递纸条,构成本罪吗?
3.“犯罪分子”是否限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4.本罪中的“帮助”,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吗?
5.本罪与窝藏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6.成立本罪,是否必须利用职务便利?
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包括哪些情形?
第二十四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学校的教师和领导,能成立本罪吗?
2.被招收的公务员和学生,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3.过失为之的,无罪吗?
4.本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5.“徇私舞弊”要素,有独立的意义吗?
第二十五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故意为之的,无罪吗?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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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审判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利器,是具有现实引导意义的规范,谦抑性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云谲波诡的客观变化,刑事立法必须紧紧跟随。
每一次刑事立法,无论是条文修改还是增设新罪,对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而言,对每一项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将言词简洁的条文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实践中,如何运用刑法逻辑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如何确保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问题现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学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尽可能多的案例。
在笔者看来,写进《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都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吞噬每一个人,“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研究关系生杀予夺、关乎每个人命运的《刑法》分则,是让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抓手。创制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于个案,抽象、概括、原则的法律条文具象后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对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离不开阅读,笔者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现,市面上的刑法书大多是有关客观归责、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共犯、罪数之类理论性极强的小众图书,或是实务人员编写的实操性很强但理论深度有所欠缺的汇编图书,抑或有关罗列类罪概念、特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的教科书式图书,却少见对《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务都深入研究,将罪名阐释与案例充分恰当结合的图书。鉴于此,笔者在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划和支持下,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和法科生献出这样一套《刑法》分则“宝典”——《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本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本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笔者真心希望能为解释《刑法》分则尽一位刑法学人应尽的责任,为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优化,治理能力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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