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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案说法,案法结合,采用通俗的语言阐释法律,结合《民法典》整理出婚姻家庭及继承领域读者关心的法律问题,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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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康雪崧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少数民族法律中心执行主任。兼任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担任多名企业家私人法律顾问,对家事纠纷诉讼及家族财富传承事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李良飞
湖南理工学院土木工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工程师职称,一级建造师,咨询(投资)工程师。15年企业管理经验和5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公司类、投资类案件,擅长运用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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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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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婚姻家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理解
(二)家庭的理解
二、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关系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规定
一、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袭和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解析
(一)增设“离婚冷静期”
(二)修订“婚前患有医学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三)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
(四)将婚姻特别补偿请求权改为一般性请求权
(五)提高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六)关于同居关系问题
三、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方式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节 婚姻家庭现状概述
一、我国婚姻和家庭现状
(一)我国婚姻现状
(二)我国家庭现状
二、我国婚姻和家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婚姻现存问题
(二)我国家庭现存问题
三、婚姻纠纷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夫妻财产纠纷
(二)养老及子女抚养问题
第二章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一)通常财产制
(二)非常财产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发展
(一)立法沿革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立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构建非常财产制
(二)构建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三)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四)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节 夫妻财产的法定与约定
一、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
(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特点
二、约定财产制
(一)约定财产
(二)财产约定的特点
(三)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赠与
(四)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生效
第三节 夫妻财产的类型
一、婚前财产
(一)婚前财产的界定
(二)婚前财产常见问题
二、婚内财产
(一)婚内财产的界定
(二)婚内财产常见问题
三、夫妻个人财产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构成
四、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的界定
(二)共同财产种类与分割
第四节 房产与共有股权分割
一、夫妻财产纠纷中的房产分割
(一)房屋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购买
(二)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二、共有股权分割问题
(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未经配偶同意即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三)隐名股权是否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五)一方婚前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与认定
(六)离婚时夫妻能否按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股权
(七)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股权共有为由,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八)夫妻公司、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九)股份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十)持股一方配偶不同意分割股权的情况下是否一定不会分割股权
(十一)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如公司或其他股东)到诉讼中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三、夫妻股权分割中非持股方的救济
(一)非持股方的事前预防
(二)非持股方的事后救济
第五节 夫妻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孙某、常某与孙某1赠与合同纠纷
案例二 马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
案例三 陈某1与陈某萍、陈某3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四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
案例五 吴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六 艾某等与刘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七 彭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八 罗某和陈某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案例九 何某、曾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第三章 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节 夫妻债务的概述
一、夫妻债务的概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婚前举债
二、夫妻债务的基本类型
(一)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
(三)其他类型的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演进
(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立法演进
(二)司法实践的演进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价值构建
(一)利益平衡的价值
(二)利益平衡的路径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一)共签共认之债的认定
(二)家事代理之债的认定
(三)债权人举证之债的认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
(一)证明责任
(二)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规则
(三)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四、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第三节 夫妻债务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琼与杨某松、贺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二 白某等与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例三 茅某某与陆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四 上海某机床公司诉靖江某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五 黄某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六 陈某津、林某彦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七 张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第四章 婚姻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问题
第一节 未成年人的界定与家庭权利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
(二)儿童、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词义辨析
二、未成年人的权利类型
三、未成年人的家庭权利
(一)未成年人的受监护权
(二)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
(三)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四)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第二节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意义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衡量标准
(一)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二)父母满足未成年子女需求的能力
(三)父母的特征因素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完善
(一)夫妻利益优先的思想仍然普遍存在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作详细规定
(三)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第三节 离婚中的未成年子女问题
一、直接抚养权归属认定的分析
(一)不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四)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五)父母服刑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六)有继父母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七)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定
(八)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怎么分配
二、直接抚养权取证问题
(一)争夺直接抚养权要准备的证据
(二)争夺直接抚养权要准备的材料
三、直接抚养权归属可变更
四、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理解
(二)抚养费的范围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五、探望权问题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探望权的理解
(三)探望权的行使
(四)探望权中的争议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现状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变迁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亲子关系的确认与确认之诉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
(二)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
三、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现状
(一)非婚生子女户籍办理困难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三)非婚生子女监护权落空问题
(四)非婚生子女权益救济困难
第五节 未成年子女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
案例二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
案例三 谭某甲与陈某亲子关系确认纠纷
案例四 邱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例五 张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下篇 继承 //
第五章 继承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继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一、我国古代继承制度
二、继承规则的发展
三、《民法典》对《继承法》的修改
(一)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二)明确规定遗嘱信托
(三)增加打印、录音录像遗嘱新形式
(四)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五)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七)扩大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第二节 继承的类型
一、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遗产分割的原则
(四)代位继承
(五)转继承
(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法定要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节 遗嘱订立的六种类型及各自特点
一、自书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自书遗嘱的法律特征
(三)自书遗嘱的效力要件构成
二、代书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代书遗嘱的效力要件构成
三、打印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打印遗嘱的法律特征
四、录音录像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口头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口头遗嘱的法律特征
六、公证遗嘱
(一)法律规定
(二)公证遗嘱的优先级
(三)公证遗嘱的证明力
七、关于见证人的规定
(一)见证人的资格与范围
(二)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工作范围
(三)见证人见证后的后续义务
八、关于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婚姻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指引
第六章 遗产继承中的实务类型
第一节 遗嘱继承
一、遗产分配方案的设计
(一)确立遗嘱的种类
(二)确定遗产分配方式
(三)确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
(四)立遗嘱所需准备的主要材料
(五)订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六)订立遗嘱要考虑“必留份”制度
二、遗嘱效力的保障措施
(一)遗嘱实质无效的四种情形
(二)遗嘱效力的保障措施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一)遗嘱的撤回与变更的概念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的内容
四、继承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一)继承人提起侵权之诉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之诉
五、遗嘱的执行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继承中的遗产分割
(三)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平衡利益
第二节 夫妻共同遗嘱
一、作为争议问题的夫妻共同遗嘱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实践困境
(二)国内对共同遗嘱效力的看法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和类型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行为分类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化分类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规范层面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方面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应用
(一)夫妻共同遗嘱频率高发化
(二)共同遗嘱有利于年老配偶抑或年幼子女
(三)夫妻共同遗嘱运用的注意点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内涵及概念的比较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
(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一)遗赠扶养人的范围
(二)遗赠扶养的内容
(三)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四节 遗嘱信托
一、信托与遗嘱信托的概述
(一)信托的发展历程
(二)遗嘱信托的界定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遗嘱信托立法现状
(二)遗嘱信托存在的问题
三、遗嘱信托的内容
(一)遗嘱信托的设立
(二)遗嘱信托的变更
(三)遗嘱信托的终止
第五节 继承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转继承纠纷
案例二 李某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
案例三 严某1、严某2继承纠纷
案例四 高某某、孙某3与孙某2、陈某法定继承纠纷
案例五 魏某甲、魏某乙等与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
案例六 郭某1与郭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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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中华民族向来崇尚人丁兴旺,千百年来,家族生生不息,代代相传一直是人们追求的一个目标。于是成家立业,养儿育女便成为血脉延续的普遍方式,少数人们则把精神传承作为赓续优良基因血脉,继写优秀人文传统的秘密。有句民谚:“家族兴旺发达,道德传家第一,其次为耕读传家,再者为诗书传家,最末为富贵传家不过三代。”一个家族的繁荣昌盛,需要传承催人奋进的精神,而婚姻在家族精神传递中无疑是基础与纽带。婚姻关联着一个家族的兴旺,也承载着一个家庭的重担。
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社会早期,男女之间没有婚姻自主权,更多是由家族或者统治者来决定。即便对于能自己做主的普通百姓,也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定。到了近代,婚姻观逐渐转向。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分化,越来越多的人有独自养活家庭的能力,从而摆脱来自家族的束缚,同时受思想解放的影响,人们开始更加注重追求个人幸福。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婚姻观念也会随着社会的结构、价值观和发展轨迹的改变而改变。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婚姻的本质不只是为了解决财产继承和血脉传承等问题,其背后还会涉及各种权利与义务。男女从恋爱到结婚,婚姻关系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身份的改变、财产的改变,也对夫妻之间提出忠诚、平等、互助的价值要求。随着幼儿的出生,还有抚育子女的责任等。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则家庭稳;家庭稳,则社会稳。 婚姻会涉及经济、成员等多方面问题,婚后会涉及生育、抚养、家事代理、亲属关系等主体责任。婚姻不仅是两个人在生理或生活上的结合,它不像开公司、做生意、建房子等单纯的经济活动,还会牵扯身份关系。
同样地,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家族财富传承中亦具有重要的作用。何为继承?在汉语解释中,继承泛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在《民法典》中,继承是一种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法律制度。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遗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将财富保持在家庭中,让每一代人的奋斗都可以传承,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依;通过亲人间的相互扶助,密切代际联系,激发家庭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密切联系的。据史料记载,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周礼,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不仅解决了爵封继承和宗祧继承问题,也解决了财产继承问题。到了先秦时期,“礼崩乐坏”“废长立幼”“废嫡立庶”时有发生。到了唐代,在财产继承上发生分化,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子继父分,这也是早期的代位继承。明清时期仍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但绝户财产可由亲女继承。至于遗嘱继承,未有明文规定,但从一些留存至今的“分家书”“析产书”可以从侧面说明古代社会存在被继承人根据自己意志处分财产的情况。总体来说,周礼确立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是贯穿古代社会始终的。
现今社会,继承的客体主要是财产。继承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有法定继承,还有意定继承;有遗嘱,还有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还有遗嘱信托。身后的财产也突破了家族亲属的局限,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完成财富的传承。还有基于家庭血亲的生活考虑,夫妻共同对身后财产进行安排共立遗嘱的。今日的遗产继承制度虽然赋予了遗嘱人订立遗嘱自由的原则,但订立遗嘱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例如,自然人有订立遗嘱的权利,但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财产想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但必须为生活困难和欠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特留份;法律对订立遗嘱的形式也有要求等。
总而言之,婚姻与继承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知晓婚姻与继承中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才能够引起我们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减少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康雪崧
二零二四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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