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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比较世界主要国家有关打击腐败违法犯罪的发展与成果,充分展示各国反腐败的调查体系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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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腐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然成为现代国家的重点治理领域。为此,本书以过往反腐败历史为基础,以近十年发生的腐败案例为素材,从各个国家打击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现状出发,挑选了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九个代表性国家,既包括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包括清廉或腐败程度不一的国家,通过展示这些国家对于打击腐败的法律规定、具体反腐调查机制以及相关特点,揭示各具国家特色的反腐成果或效果,从而展示反腐败调查机制的不同路径选择及其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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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莹,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国家安全学院),任刑事侦查学院经侦与监察调查教研室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恐怖主义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侦查学、监察调查、警察科学。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五部,主持国家社科一项,主持完成司法部、民族委员会、人权研究会、重庆市社科等省部级课题六项,以及校级课题四项,作为主研人参与国家社科、教*部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近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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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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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韩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反腐历程回顾
二、重要反腐法律依据
(一)《刑法》
(二)《金英兰法》
(三)《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
三、现行反腐调查机制
(一)检察机关的反腐侦查职能
(二)特别检察官制度
(三)监察院的行政反腐职能
(四)国民权益委员会的反腐职能
(五)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反腐职能
四、韩国反腐败调查机制的特点
(一)试图完善全覆盖打击网
(二)引入职能强大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三)注重回应公民的反腐呼声
(四)有限反腐推动“检察改革”加速进程
第二章瑞典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瑞典的主要腐败问题
二、瑞典的反腐败法律依据
(一)《刑法典》
(二)《反贿赂法》
(三)《举报人法》
三、瑞典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一)成熟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二)完备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三)完善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
(四)严格的官员管理制度
四、瑞典的反腐败调查机制及特点
(一)议会监察专员的广泛监察权
(二)议会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调查权
(三)其他具有反腐调查职能的机构
(四)瑞典反腐败调查机制的特点
第三章美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美国反腐历程及贪腐概况
二、美国反腐法律依据
(一)《政府道德法》
(二)《反腐败法》
(三)《反海外腐败法》
三、美国反腐败调查机制现状
(一)国会的反腐调查
(二)联邦调查局的反腐侦查
(三)监察长办公室的行政反腐调查
(四)检察官办公室和检察官的反腐侦查
(五)特别检察官制度
四、美国反腐调查机制的特点
(一)调查权力的全面性与制衡性
(二)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运作过程的严密性
(四)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五)特别检察官的针对性与强权性
第四章俄罗斯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俄罗斯的反腐历程
二、俄罗斯的反腐败法律规定
(一)《刑法典》
(二)《反腐败法》
(三)《行政犯罪法》
三、俄罗斯联邦的反腐调查机制
(一)联邦侦查委员会的反腐侦查
(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反腐侦查职能
(三)联邦政府内部反腐机构的行政调查
四、俄罗斯反腐败调查机制评析
(一)反腐败调查体制行政性比较突出
(二)反腐败调查机构缺乏独立性
(三)反腐败调查机构自身腐败较为严重
(四)反腐败调查整体效果并不如意
第五章英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英国的反腐历程与腐败问题
二、英国的反腐败法律依据
(一)《反贿赂法》
(二)《犯罪所得法》
(三)《欺诈法》
三、英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反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反腐侦查职能
(二)警察机构的腐败犯罪侦查权
(三)国家罪案署的反腐侦查职能
(四)监察专员的反腐调查权
(五)政府内部调查机构的行政调查
四、英国反腐败调查机制的特点
(一)打击腐败公私兼顾
(二)调查机制较为健全
(三)反腐机构缺乏协调
(四)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第六章法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法国的反腐历程及腐败问题
二、法国的反腐败法律依据
(一)《刑法典》
(二)《萨宾第二法案》
(三)《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
三、法国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腐败犯罪的侦查职能
(二)警察机关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权
(三)反腐败总局的反腐败调查权
(四)其他调查机构的行政调查
四、法国反腐败调查机制评析
(一)反腐司法侦查职能突出
(二)行政反腐调查机制过于分散
(三)预审法官发挥重要作用
(四)国际反腐调查合作态度积极
第七章意大利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意大利反腐历程和腐败概况
二、意大利的反腐败法律依据
(一)《刑法典》
(二)《塞韦里诺法》
(三)《扫除腐败法》
三、意大利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反腐败局的行政调查权
(二)公务员监察局的行政调查职能
(三)检察官办公室的反腐侦查职能
(四)警察机关的腐败犯罪侦查权
(五)反黑手党检察官办公室的腐败犯罪侦查职能
四、意大利反腐败调查机制的特点
(一)反腐调查机制收效甚微
(二)反腐初查制度有助提高效率
(三)反腐调查监督体系较为完善
(四)部分反腐调查机关具有地域特色
第八章印度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印度的反腐历程与腐败问题
二、印度的反腐败法律规定
(一)《防止腐败法》
(二)《洛克帕尔和洛卡尤塔斯法》
(三)《公司法》
三、印度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洛克帕尔的反腐调查职能
(二)中央警戒委员会的行政反腐调查权
(三)中央调查局的腐败犯罪侦查权
(四)严重欺诈调查办公室的反腐调查
四、印度反腐败调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反腐机制协调性不足
(二)反腐机构缺乏独立性
(三)专业反腐调查机构缺位
(四)调查机构反腐权限不足
第九章澳大利亚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澳大利亚有限的腐败问题
二、澳大利亚的反腐败法律规定
(一)《刑法典》
(二)《公司法》
(三)《犯罪收益追缴法》
三、澳大利亚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一)联邦警察局反腐调查
(二)皇家委员会反腐调查
(三)犯罪委员会反腐调查
(四)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调查
(五)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调查
(六)其他机构反腐调查
四、澳大利亚反腐败调查机制的特点
(一)反腐配套机制完善
(二)联邦与各州调查机构各司其职
(三)成立新调查机构与时俱进
(四)反腐整体效果较为突出
第十章各国反腐调查机制总体评析
一、腐败问题与各国文化的联系
(一)廉政文化营造清廉风气
(二)部分落后观念加剧腐败发生
二、法系影响在反腐法律中的体现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混合法系国家
三、不同权力主导下的反腐调查机制类型
(一)立法主导型反腐机制
(二)行政主导型反腐机制
(三)司法主导型反腐机制
四、清廉指数背后反腐调查效果的不同呈现
(一)清廉指数高于7的国家
(二)清廉指数介于5—7之间的国家
(三)清廉指数低于5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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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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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阻碍社会发展的毒瘤之一,反腐败也是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积极应对的重要工作任务。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的反腐败体系由党中央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组成,而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建立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后两者的工作力量,与党中央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共同开展反腐败工作。自此,反腐败的重头任务逐渐移交给监察机关,腐败“侦查”转化为腐败“调查”,权力的集中更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打开了我国反腐的新格局。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强化党和国家监督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总结过往成果的基础上再一次推动反腐败机制的创新升级。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我国过往开展的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肯定了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所面临的腐败问题仍然顽固、多发,且依旧存在产生腐败问题的土壤和条件。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我国必须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不断取得反腐败路上更大的治理成果。
对全球各个国家而言,腐败问题都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障碍,影响着各国经济、政治的发展。跨国腐败的趋势也愈演愈烈。各个国家不仅依据自身国情,建立起有特色、有成效的反腐调查机制,也分别加入了不同的反腐败国际公约,致力于国内、国外腐败的双向治理。反腐工作的展开,不仅需要立足本国国情,还需要结合时代发展,借鉴、参考他国优良经验。
从腐败犯罪侦查职能的视角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调查职能呈现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由普通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进行侦查。其中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导者为警察机关,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没有或者仅有极为有限的侦查权,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主要由警察机关对腐败犯罪进行侦查。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刑诉法赋予检察官侦查主体的职能,检察官就成为腐败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导者。第二种类型:由具有独立性的专门侦查或调查机关对腐败犯罪开展侦查或调查。典型的有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我国澳门地区的“廉政公署”以及2018年我国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这类专门侦查或调查机关具有独立于行政权的属性,且法律赋予相当大的调查权,往往在反腐调查机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种类型:临时性独立调查部门。最突出的就是美国和韩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从“水门事件”、美前任总统的“通俄门”,到韩国的“闺蜜门”等受国际社会瞩目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独立检察官的身影。从调查主体设置的角度去分析,美国和韩国都没有独立的反腐侦查机构,对于部长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尤其是官至最高行政首脑的案件,仅仅依靠普通的司法调查机构——警察或者是检察官,既不具有独立性又缺乏权力支撑,根本不足以对抗高官腐败。因此,可以将独立检察官制度视为普通司法机关运行背景下严重腐败案件调查的有效“救济”。
然而,一个国家的反腐调查机制不仅仅包括对腐败犯罪的司法侦查职能,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不同性质的调查,以及赋予这些机关调查权限的反腐败法律。为此,本书基于不同法系、不同腐败情况、不同反腐调查机制以及突出的腐败案件,挑选了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九个国家,其中既包括传统上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也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既包括腐败案频发的韩国、俄罗斯、印度,也包括清廉指数排名一直靠前的瑞典和澳大利亚本书所引“清廉指数”及各国排名数据皆来自总部位于德国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历年所发布的统计结果。此机构及其发布的数据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该机构的人员构成、价值理念、运作资金以及指数来源均有浓厚的西方背景,其统计数据及各国排名仅供参考。。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反腐调查机制的考察与比较,分析优势、挖掘不足、提炼经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调查机制提供一些思路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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