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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数字法学判例百选

書城自編碼: 399207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胡铭,高艳东,陆青,魏立舟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09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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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阵容强大:延揽本学科名家新秀,集结近百位学者,共同推动判例研究和法学发展
体例规范:设有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参考文献,可为判例研究之典范模式
以例释法:梳理裁判思路,重点进行学理分析,阐释规范性逻辑、意义或遗留问题
着眼司法:凸显法律解释以及法之续造的关键问题,贯彻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
內容簡介:
《数字法学判例百选》精选了100个数字法学领域典型案例,汇集了近百位法学界的名家与新秀,共同致力于数字法学的精深探索。全书基本覆盖数字法学领域的重要主题和关注点,包括网络犯罪、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跨境电商和知识产权合规等,从不同的学术视角展示中国数字法学判例研究的新成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判例指引。
本书所有案例皆严谨遵循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参考文献之体例规范,编排有序,逻辑严密,梳理裁判思路,重点进行学理分析,旨在聚焦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的关键议题,致力于实现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数字法学判例百选》从判例出发,揭示数字法治实践中的紧迫问题,展现中国数字法治的司法智慧,提炼数字法学的理论内核,推动我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關於作者:
胡铭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兼任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入选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宝钢优秀教师奖。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互联网法律大会”创办人之一。在《中外法学》《人民日报》等发表文章100余篇,出版《极限正义:刑案之道》(首届“高铭暄学术奖”二等奖)、《金融诈骗罪研究》等著作;主编《数字法治:数字时代的法律思维》《从技术到规则:数字文明的法治进路》《网络空间的秩序与责任》等“数字法学”丛书4部。十余项研究成果分获浙江省政府、民政部、中国法学会等的奖励。教学成果“法律脱口秀:用历史和影视讲刑法”获得浙江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
陆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双专计划),兼任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入选浙江省之江青年学者、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浙江省“五个一批”青年英才。在国内外法学类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集刊19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5篇。代表性论著有:《合同解除论》《合同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研究:以意大利法为背景的考察》《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基础》等。
魏立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秘书长及经济法所副所长。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后于德国慕尼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偏重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以及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的交叉研究。用中、英、德三种语言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得浙江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校一等奖(2022年,文科组第一名)、光华法学院2023年“吾爱吾师”专项奖等荣誉。
目錄
目 录
网络犯罪
001“空包网案”的刑法治理路径与思路/刘仁文
郭甲、郭乙等非法经营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
002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定性/高艳东
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726号刑事判决书
003以比特币为中介买卖外汇的行为定性/高艳东
赵甲、赵乙非法经营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
004为无证配资者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定性/高艳东
徐某非法经营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5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
005网络空间诽谤案的自诉原则与公诉例外/车 浩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
006“积分套现”行为的刑事应对路径/刘仁文
陆某、朱某等诈骗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
007全链条打击特大钓鱼软件诈骗案/刘仁文
周某、王某、张某等传授犯罪方法、诈骗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刑终454号刑事裁定书
008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金泽刚
徐某、丁某等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1247号刑事裁定书
009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审查判断规则/胡 铭
浙江省绍兴市王某小额多笔转账诈骗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
010利用虚假区块链项目销售商品的行为定性/高艳东
潘某诈骗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
011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定性/吴贻森 林 维
某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012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李世阳
陶某、吴某敲诈勒索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013反向刷单的定性分析/李世阳
谢某、董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014微信“清粉”案的刑法分析/付玉明
张甲、何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书
015预置“广告SDK”非法控制手机案的刑法分析/劳东燕
欧某、陈某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
016利用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刑法分析/劳东燕
李甲、杨某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017使用抢购软件的刑法评价/孙道萃
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
018提供技术支持行为的刑法定性/劳东燕
蔡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书
019“压力测试”DDoS攻击案的刑法分析/劳东燕
李甲、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
020恶意批量注册的行为定性/高艳东
汤某利用破坏性程序自动注册游戏账号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
021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毒、售毒违法信息的行为认定/刘仁文
曹某、王某、黑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刑终633号刑事裁定书
022以预防性刑法巩固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端防范模式/单 勇
利用变异黑话发布违法信息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
023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的刑法分析/劳东燕
高某、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
024代办营业执照中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评析/江 溯
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3554号刑事判决书
025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刑法定性/王 钢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36号(2022年)
026网络空间不作为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高艳东
某播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
平台责任
027网络侵权中合格通知和必要措施的认定/徐 伟
威海某公司诉永康市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
028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欺诈认定/刘 颖
郜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5206号民事判决书
029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限制交易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朱晶晶
陆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再681号民事判决书
030平台服务协议单方变更权/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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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平台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评价/葛江虬
刘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9501号民事判决书
032电商平台“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薛 军
北京J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J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582号民事判决书
033平台用工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分配/王天玉
胡某与L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某、XS(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Q(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健康权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383号民事判决书
034新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侍孝祥 谢采洪
杭州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B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T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书
035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经营者责任/熊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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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董春华
何某诉北京MJ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个人信息保护
037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法律性质/林洹民
杜某诉北京Z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3942号民事判决书
038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正当利益规则/杨 旭
凌某某诉北京SJ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
039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郑 观
邢某与天津JD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3476号民事判决书
040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与限制/程 啸
苏州B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伊某人格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4745号民事判决书
041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界分/冉克平
黄某诉T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民事判决书
042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冲突/杨 芳
张某、T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0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
043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及名誉恢复方式/王 苑
北京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
044虚拟名誉的法律保护/张 伟
张某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
045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朱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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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平台基于自动化推荐算法承担的注意义务/张凌寒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Z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某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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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认定规则/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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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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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基本原则/郭 兵
浙江M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W有限公司与苏州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847号民事判决书
062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界限/冯 洋
吴某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书
企业数据保护
063公开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刘 维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064设置Robots协议限制数据抓取的行为认定/王文敏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
065爬虫抓取数据行为正当性认定规则/刘文琦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066公交车实时位置数据的保护/魏立舟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067数据抓取中的Open API授权机制与三重授权原则/张文韬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科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068用户生成内容中个人信息权益与企业数据利益的博弈/刘晓春 孔 祥
北京微梦科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抓取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069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卢纯昕
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逸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688号民事判决书
070迁移用户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张浩然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逸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
071微信数据权益的认定与归属/李晓阳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浙江搜道公司、杭州聚客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072衍生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崔国斌
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073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归属认定/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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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074购买VIP账号后向用户提供分时出租服务的纠纷性质/张伟君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书
075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问题/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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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游戏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认定/王 坤 王 展
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游戏侵权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8)浙0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
077视频去标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许 清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8394号民事判决书
078关键词广告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柴耀田
“海亮教育”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
079提供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行为的侵权认定/张 鹏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
080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冯洁语
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
081主播跳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问题/朱一飞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
082提供软件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钟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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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广告屏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王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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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恶意差评与平台数据真实性的法律保护/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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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网络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李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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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556号民事判决书
反垄断
08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燕星宇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089网络游戏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詹馥静
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
090平台封禁行为的垄断违法性判定/方小敏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091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规则/袁 波
徐书青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民事裁定书
092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反垄断分析/张占江
上海食派士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沪市监反垄处〔2020〕062019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3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杨亦晨
美团“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市场地位行政处罚案国市监处罚〔20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4低价倾销的违法性分析方法/侯利阳
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5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反垄断法限制/仲 春 陈钜炜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96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的适用/吴佩乘
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跨境电商及知识产权合规
097伪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的定性分析/叶良芳
丁某、裘某、陈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432号刑事判决书
098跨境电商销售者责任的认定/顾 俊
杜某与上海市金山区A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9940号民事判决书
099保税跨境电商进出口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董 皓 黄雯嫱
北京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732号民事判决书
100跨境知识产权许可及侵权认定/董 皓
《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96号民事判决书
以判例为主线构建数字法律体系(代后记)
內容試閱

新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社会的数字化变革带来新的法律挑战,ChatGPT的横空出世再一次把法律人的目光聚焦到人工智能引发的信息泄露、数据安全风险、侵犯知识产权、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上来。数字社会使人们逐渐从物理世界进入数字世界,也使原有的生产关系、社会秩序、思想观念、个体行为等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网络平台、数字产品、跨界交易等新事物开始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引擎,但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侵权、个人信息泄露、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等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背后,是法律上主体的再界定、权利内涵与外延的重构、法律责任的重新分配,甚至是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的重塑。我国也出现了新型网络犯罪、侵犯公民隐私权、危害企业数据安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人民法院也已针对各类新型违法或犯罪行为作出了判决,形成了具有很高研究价值的判例数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推进数字法学研究和数字法学课程建设的过程中,愈加认识到典型判例收集和研究的重要性。无论是法学学术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迫切地需要一个集成数字法学相关典型案例的资源,以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社会数字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新型法律问题和挑战,为司法实务提供案例参考和指引,从而提高数字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水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邀请了近百位学者共同编写了这样一部判例百选集。
《数字法学判例百选》(以下简称《百选》)是中国数字法学研究“摸着石头过河”的一次尝试,我们编写《百选》的初衷既希望以典型判例反映当下中国数字化进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也期待以不同学者的学术视角来展示中国数字法学判例研究的最新成果,更期待本书收集的典型判例能够为一线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判例指引。《百选》所选择的判例既包括数字时代背景下新技术所引发的新型案件,也包括以互联网形态出现的网络犯罪。本书共汇集了100个典型案例,覆盖了网络犯罪、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和跨境电商及知识产权合规等主题。在每个判例中,“事实概要”“裁判要旨”“评析”等板块简述案情和判决,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探讨判例的参考意义和未来延伸等。判例研究既注重通过与部门法的结合来进行学理分析,也突出阐释案件的审判机理与法律适用的逻辑,通过梳理相似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来加强裁判的说理和论证。本书还将对判例的学理分析转化为学术观点的争论与前瞻问题的探讨,旨在推动数字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应当说,《百选》是在数字法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编写的,其与数字法学研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数字法学不仅是数字化科技和法学的深度融合,还被认为是跨文理学科的新研究范式和新法治实践的全面整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将数字法学列为需要加快发展的五大新兴学科之一。数字法学天然地拥有新文科的基因,其直面数字化技术给法治进程带来的新挑战,聚焦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命题,肩负推动传统法学理论体系数字化升级的重任。判例研究是检验数字法学研究成果的“试金石”,其检验标准在于法学研究如何回应数字时代出现的新型案件,解决方案是否有推广和参考的价值。《百选》中的判例解析展示的正是当下数字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其回应的正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探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研究责任追溯机制和问责制度等。这不仅为数字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实践案例,也为数字法治实践提供了指导和借鉴。可以说,这些判例解析不仅代表着数字法学的最新成果,也为数字法学领域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们看到,《百选》的案例剖析既有部门法的适用,也有学理和法理的分析。数字法学判例的理论分析汇集形成了数字法学独有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背后体现的是“数字法理”。“数字法理”承载着真理和正义的双重内涵,其追求一种由数字化技术驱动的“数字正义”。“数字法理”不只包含“数字正义”,还涵盖“数字公民”“数字民主”“数字伦理”“数字人权”等多个维度。数字法学的思维体系融合了数字思维、逻辑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多种思维方式,形成了一个多维和交叉的分析框架。这种综合的思维方式使数字法学能够从多角度审视和解析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复杂数字技术的情境。数字思维强调数据驱动和算法逻辑的应用,逻辑思维注重严密的推理和论证,系统思维侧重于理解法律问题在更广泛社会和技术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辩证思维则使法学能够在变化和矛盾中寻找到平衡。这些思维模式的结合,为数字法学提供了一种全面、深入和灵活的研究思路。因而,数字法学是以数字法理为理论基础,在多种思维方式的融合下,分析和解决由数字技术所引发或催生的新型法律问题的法学门类。数字法学判例研究就是通过判例来阐释典型问题,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进行法律规范解释,又从中凝练新的理论命题并由此构建适应数字法治的新法律规范体系,以应对数字法治进程中不断演进的挑战和需求。
我们还看到,数字法学的判例研习依赖“数字法律”的创造和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数字法治的规范与法律。以数字化技术引发的新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涉及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责任、著作权、刑事责任、算法“黑箱”和算法偏见等问题,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学交叉研究领域,并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探讨。(2)智能化系统的法律规制。探讨自动驾驶汽车、机器人、智能无人机、智能医疗、智能语音和智能家居等智能化系统的法律规制,研究机器人的侵权责任认定方法和刑事责任分配问题。(3)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和风险。探讨包括反垄断问题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研究平台规则、平台的责任和监管。(4)算法的规制和治理。探讨算法的偏见、歧视、不可解释性以及不合理应用等问题,研究算法备案和审查制度。(5)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探讨生物信息识别的法律风险、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等,研究《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6)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探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恐怖主义等问题,研究网络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证据保全等问题。
本书的判例分专题编排,为更好地展现判例收集和编排的基本思路,概要式呈现中国数字法治进程中的典型案件,下面对所有的判例作一个摘要。
《百选》的第一部分为网络犯罪专题,介绍了有关虚假发货、刷单炒信、虚拟货币、积分套现等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一共包括26个案例。《“空包网案”的刑法治理路径与思路》介绍了对发布虚假物流信息来为网店卖家“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与治理思路。《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定性》通过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的解读,分析了对新型“组织刷单”的流量造假行为的法律评价。《以比特币为中介买卖外汇的行为定性》评析了赵甲、赵乙非法经营案中的判决漏洞,指出了该判决留给将来的课题。《为无证配资者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定性》对无共谋的技术帮助行为进行了研讨,提出向无证配资者提供软件服务不宜评价为共犯。《网络空间诽谤案的自诉原则与公诉例外》分析了诽谤罪自诉的法理机制与公诉的例外情形,研究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判决的一般意义。《“积分套现”行为的刑事应对路径》分析了“积分套现”行为被定性为诈骗罪的原因,讨论了网络复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划分方式。《全链条打击特大钓鱼软件诈骗案》研究了周某、王某、张某等传授犯罪方法、诈骗案二审判决的主要争议点,指出了该案的警示意义与后续尚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分析了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界限,梳理了网络犯罪中盗骗交织行为的处理规则与计算机犯罪与侵财犯罪的裁判规则。《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审查判断规则》研究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技术、规范及学理,指出要警惕刑事司法过度技术化的风险。《利用虚假区块链项目销售商品的行为定性》对潘某诈骗案的判决要点进行了评析,讨论了网络上利用虚假营销方式进行销售行为的法律定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定性》指出了强化网络领域著作权保护的政策导向,研究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问题。《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讨论了陶某、吴某敲诈勒索案的判决争议点与参考意义。《反向刷单的定性分析》研究了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深层法理。《微信“清粉”案的刑法分析》分析了通过“吸粉”程序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添加关注公众号等行为的非法性。《预置“广告SDK”非法控制手机案的刑法分析》研究了欧某、陈某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相关行为的刑法定性。《利用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刑法分析》讨论了李甲、杨某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的刑法争议问题,梳理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处理现状。《使用抢购软件的刑法评价》研究了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的裁判逻辑与指导意义。《提供技术支持行为的刑法定性》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的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解读。《“压力测试”DDoS攻击案的刑法分析》研究了DDoS作为网络攻击程序的特性与提供DDoS技术服务的行为定性。《恶意批量注册的行为定性》提出恶意批量注册可以解释为一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并进行了系统解读。《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毒、售毒违法信息的行为认定》讨论了将大麻交流网站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的原因与意义。《以预防性刑法巩固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端防范模式》分析了利用变异黑话发布违法信息行为的刑法定罪,提出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亟待从事后回应转向前端防范。《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的刑法分析》讨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创新与处罚限定。《代办营业执照中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评析》解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条件认定。《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刑法定性》分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与成立要件。《网络空间不作为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指出了某播案判决中的不合理之处,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进行了解读。
《百选》的第二部分为平台责任专题,讨论了各类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一共包括10个案例。《网络侵权中合格通知和必要措施的认定》解读了网络侵权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合格通知的判断和必要措施的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欺诈认定》分析了平台告知义务的规范及学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限制交易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研究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限制交易格式条款效力判定的规范、学理以及既往的司法实践。《平台服务协议单方变更权》探讨了消费领域中平台单方变更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平台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评价》研究了平台个性化定价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欺诈行为。《电商平台“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研究了电商平台中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平台用工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分配》讨论了如何判定平台用工中的职务行为,以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新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分析了如何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确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必要措施的范围。《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经营者责任》探讨了因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关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运营平台之间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梳理了直播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的规范及学理。
《百选》的第三部分为个人信息保护专题,研究了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处理、使用、共享等方面的法律规制,一共包括26个案例。《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法律性质》讨论了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所作出同意的法律性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正当利益规则》分析了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正当利益规则的构造以及司法适用中的步骤。《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梳理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的学界争议与司法实践。《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与限制》研究了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处理该类信息的法律限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界分》通过黄某诉T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解读了《民法典》视野下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冲突》讨论了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的潜在冲突与化解机制。《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及名誉恢复方式》讨论了网络用户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虚拟名誉的法律保护》分析了虚拟名誉法律保护与现实名誉法律保护之间的衔接问题。《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解读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个性化推荐行为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平台基于自动化推荐算法承担的注意义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算法推荐进行侵权内容传播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评价,分析了平台基于算法推荐承担民事责任的规范及学理。《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的用户权利》集中梳理了自动化决策的规范及学理。《人脸识别信息的特别保护》讨论了保护人脸识别信息的必要性和可行路径。《个人征信法益的私法定位和侵权法保护》研究了个人征信信息之上的法益保护及既往的司法实践。《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解读了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规则”与“必需规则”》提示了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与“必需规则”的适用困境。《医疗健康数据权属界分及其反思》研究了病历资料数据归属的相关规范及既往的司法实践状况。《历史车况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梳理了历史车况信息法律性质认定的相关规范与学理讨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法律性质及实现方式》分析了乔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的缺漏之处,分析了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正当性。《人格权中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系统展示了被遗忘权的制度溯源、学理争议、本土发展与规范适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研究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继承该类财产的学理争议与司法实践。《私密信息侵权的证明责任》讨论了网络环境中个人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保护与举证责任问题。《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责任认定》研究了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规范、学说及司法实践。《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认定规则》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时的损害赔偿范围、数额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分析了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问题。《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基本原则》研究了互联网公司使用公共数据的合法原则,为鼓励征信领域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了规范指引。《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界限》分析了行政机关是否有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特定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与权力。
《百选》的第四部分为企业数据保护专题,分析了互联网企业经营过程中数据抓取、内容生成、数据迁移、衍生产品等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共包括11个案例。《公开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研究了互联网公司抓取并使用网络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设置Robots协议限制数据抓取的行为认定》讨论了设置Robots协议限制数据抓取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爬虫抓取数据行为正当性认定规则》展示了爬虫抓取正当与否的认定规范与学理。《公交车实时位置数据的保护》讨论了企业数据保护的规范及学理。《数据抓取中的Open API授权机制与三重授权原则》研究了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断的规范及学理。《用户生成内容中个人信息权益与企业数据利益的博弈》分析了对企业UGC数据保护的规范及学理。《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聚焦于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定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迁移用户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梳理了迁移用户数据规制的规范及学理。《微信数据权益的认定与归属》讨论了用户同意的范围及效力与数据资源的划分及归属。《衍生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研究了企业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空白与未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的宏观思路。《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归属认定》分析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认定规则。
《百选》的第五部分为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解读了网络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共包括14个案例。《购买VIP账号后向用户提供分时出租服务的纠纷性质》讨论了出租视频网站会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问题》分析了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定性、NFT交易平台的责任与NFT交易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的认定。《游戏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认定》探讨了司法上首次对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完整阐述,研究了游戏成为独立作品类型的可能性。《视频去标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聚焦于视频去标行为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梳理了商标抹除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关键词广告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了关键词广告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规则与学说。《提供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行为的侵权认定》讨论了提供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以及如何认定侵权的问题。《比特币的法律性质》阐述了我国法律对比特币的定性、归属和保护。《主播跳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问题》研究了网络平台上主播跳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提供软件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探讨了软件外挂提供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边界。《广告屏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分析了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与规范。《恶意差评与平台数据真实性的法律保护》梳理了恶意差评下平台数据真实性保护的规范及学理。《网络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解读了网络“刷单”或“刷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强制目标跳转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讨论了强制目标跳转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重点。《平台企业诉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研究了网络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通过竞争法保护路径促进平台治理的可能性。
《百选》的第六部分为反垄断专题,探讨了数字经济活动中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共包括9个案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分析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判决的说理瑕疵,梳理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及学理。《网络游戏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研究了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主要争议点,探讨了网络游戏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滥用行为认定的规则。《平台封禁行为的垄断违法性判定》讨论了平台的封禁账号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规则》研究了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思路,阐述了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反垄断分析》研究了平台企业的限定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地位。《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探讨了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与反竞争效果。《低价倾销的违法性分析方法》研究了网络平台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性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的反垄断法限制》分析了网络音乐播放平台集中后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探讨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的适用》系统梳理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适用规则。
《百选》的第七部分为跨境电商及知识产权合规专题,研究了跨境电商销售与跨境知识产权许可实践中的重点争议问题,一共包括4个案例。《伪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的定性分析》对利用跨境贸易低报价格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评价。《跨境电商销售者责任的认定》讨论了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进口食品的溯源问题以及职业打假人身份及是否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保税跨境电商进出口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分析了“保税电商”形式下偷逃关税合同无效的原因。《跨境知识产权许可及侵权认定》研讨了跨境知识产权许可中权利来源、许可范围与条件、许可对价等关键法律问题。
从《百选》中不难发现,判例分析多数适用了具体的部门法,这意味着数字法学的判例分析与传统法学有紧密的联系,甚至说判例分析的思路、方法和依据都没有脱离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范畴。数字法学与法学理论的关联体现在对数字法理的阐释,包括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民主等理论法学的议题。数字正义既是对法理学的某些研究领域特别是法的创制问题的具体化和深入化,又是对法理学问题的实践检验。数字法学与民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有重叠,《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明确的规定,数字时代的人身、财产属性和关系仍然属于民法学的研究范畴。数字法学更加关注虚拟财产、数据权益等具备数字化特征的新问题,破解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根植于传统民法学理论。数字法学同样不能脱离刑法学来应对新型犯罪,传统物理空间的犯罪转移到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个人信息和数据权益侵犯等网络犯罪层出不穷,数字法学的应对依赖于刑法学关于法益、危害行为、罪过、主体等要素的界定。因而,脱离传统法学的数字法学将无法立足,尽管数字法学面向的是新问题,但其仍然属于传统法学基础上的继承、改造和创新。
《百选》中的判例分析还在现有法学知识体系上形成了鲜明的知识特征,为构建我国数字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基础。应当说,判例研究是构建数字法学理论体系的必由之路。判例为数字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揭示了数字法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问题,判例研究为数字时代下的司法判决提供类案参考和理论指导。构建数字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将传统法学研究与数字化技术的知识相融合,解决数字时代面临的新法律问题,使现代法律体系适应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我们期待未来的数字法学研究从判例研究出发,展现中国数字法治的智慧,提炼数字法学的理论内核,推动我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胡 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 魏 斌
2024年4月16日
法律人的热血与彷徨
(代序)
“时代抛弃你的时候,连声招呼都不会打。”这个时代指的就是快速迭代的数字时代。不仅抛弃你的时候不会打招呼,就是在它闯进你生活的时候,也同样没有say“嗨”。一切都是那么突如其来,一切又是那么顺乎自然。当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特别是ChatGPT横空出世的时候,不少法律人也难免心中一惊,低头看了下手中的饭碗。
马斯克在接受采访时说,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科学正将人类推向一个奇点,这个奇点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将会经历一场浩劫。这场劫难并不是指人类死亡,而是以另一种方式存在,到那时人类的文明将会发生革命性的改变。理查德·萨斯坎德在《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一书中写道:“很多其他职业正在经历大范围剧变,法律职业也不会例外。现在律师主要提供面对面的咨询式专业服务,由律师与客户在光鲜或是阴暗的办公室里见面,提供量身定制的顾问服务。未来,为满足客户需要,我们需要扬弃现在手工业的服务形式,另起炉灶。”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崔健这句经典的歌词来自面世于1998年2月的专辑《新长征路上的摇滚》。2022年4月,再听老崔“继续撒点野”线上演唱会,和4600万人一起向这个快速变化的世界表达对自由与狂野的向往:现实像块石头,精神像个蛋,石头虽然坚硬,可蛋才是生命。所有未曾击败我们的东西,一定会让我们变得更强。对未来的好奇是保持童心和进取心的关键,快速变化的世界满足了我的期待,虽然有点晕,但速度还可以再快。人的生命有限,尽可能去享受无限的未知吧,这或许就是一种乐观的人生态度。法律人是捍卫公平正义的使者,唯有乐观,才能让冰冷的法律在实施的同时释放温暖,这也正是法律从来不会拒绝情与理的哲学意味。

尘埃如我,向风而歌。中国法律人从来没有停止过学习,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经验学、向教训学。无论是西行东渐,抑或是东风浩荡,中华法系的复兴之光一直指引着方向,承载着法律人心中的终极梦想。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从来不缺法律思想家、法律教育家,但历朝历代的兴衰成败似乎都与法治无关。中华民族的法治建设留下了太多的猜想,中国的法律人需要用智慧去破解这种猜想,努力建构一个海晏河清的法治中国。
前途永远光明,道路却总曲折。这是历史发展规律,当然也离不开经济社会基础、人民法治素养、法律体系完善、司法执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客观地说,当今法律人乃至今后几代法律人,都将继续承担法治建设拓荒牛的角色,这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担当。
数字时代为法治建设带来新契机。互联网思维、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的新成果,正在改变并持续推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变革。数据显示,我国主力用户群体行为模式已经全面互联网化,截至2022年12月,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90后”网络原住民规模在2020年7月就已达到3.62亿,且平均单日上网时长达7.5小时。社会生活已经呈现线上线下交互融合的状态。每一年各大商业平台的大促活动,无论是“6·18”还是“11·11”,都让全民经受一次又一次数字商业的洗礼,一次又一次感受数字支付的便捷与安全。在这样常态化、规模化的背景之下,农村网民达到了3.08亿,5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提升至30.8%。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9.04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参与方式,决定了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需求、新期待。
能不能像网络购物一样快速满足日常法律需求?能不能在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得到专业人员像“电商小二”那样的即时快速答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一系列在传统执法司法领域难得一见的基于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改革举措屡见不鲜。但也无庸讳言,自2018年以来司法机关的官方报告中连续6年反复提及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机制与新时代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比存在差距,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风不正、案多人少、人案矛盾突出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司法改革高歌猛进,另一方面体制性、机制性顽疾难除,个中原因需要从数字化转型这个根源上找。
数字化转型的逻辑起点是需求巨变。数字化不仅武装了供给端,也武装了需求端,今天的消费者需要的是一种个性化、实时化、场景化、内容化、互动化的消费和服务体验。换句话说,数字化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表达权、话语权、参与权、选择权。消费者主权崛起是不争的事实,但供给端并没有为这场变革做好充分的准备。就法律服务而言,缺乏的不是客户,而是与客户互动。客户的需求已经不是碎片化,而是粉尘化了。碎片化是看得见的需求掉在地上变成碎片,而粉尘化是看不见的需求变得颗粒化。当法律人感到人工智能来势汹汹的时候,不难得出结论:固有的、传统的、模块化的知识体系和服务能力,在人工智能细颗粒度、个性化、定制化的知识储备以及智慧服务面前变得不堪一击。
麦肯锡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功率仅为20%,归结的原因之一是把数字化转型当成项目而非战略目标。信息化不等于数字化,常态化的低频决策机制无法适应突发事件中的高频决策需求,造成了虽有转型之举但难求转型之实的局面。构建一个高频率、多中心、短链路的决策机制,是一个组织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切换的必由之路。法律领域的具体改革措施虽然单个拿出来成绩斐然,法律科技的某项投资硕果显赫,但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依然有较大差距,组织演进这一核心步骤成为短板。数字化转型没有先例可以借鉴遵循,唯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法则摸着石头过河。时代的洪流滚滚而过,我们都不过是时光长河中的一只蝼蚁,但是渺小的我们也可以留下自己的痕迹,只是这需要脚踏实地努力。

未来已来,过去未去。2022年11月,首次在北半球冬季举行的卡塔尔世界杯,点燃了人们被新冠疫情压抑了三年的激情。正式投入使用的半自动越位识别系统,更是助燃了绿茵法官的铁面无私。在这项技术的支持下,视频助理裁判用于检查越位的平均时间从70秒缩短到了25秒。阿根廷队在同沙特队的比赛上半场就被吹了7次越位,超过了他们在上一届世界杯整个赛事中6次越位的总数。其中,有3次进球因越位被判无效,这场比赛也成为最终夺冠的阿根廷队的唯一败绩。已来的未来,让人们目睹了技术发展对于实现公正判罚的巨大力量,人们有更多理由相信,在现实的定分止争中,人工智能和科技手段能够让寻求公平正义的人们无限接近客观真实、找到真相。
法律人从未停止过对真相的追求,无时无刻不在拼尽全力缩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工业互联网的本质就是从单机智能到系统智能演变的过程,实现从机械控制到数字控制的演进。将人工智能引入到司法裁判中,不能仅仅停留在让机器代替裁判者的表面理解上,而应当真正实现数据、算法和裁判者的经验及法律规则发生耦合反应,推动法律真实更加接近客观真实,以此提高裁判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人类社会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论经历了四个阶段,从理论推理、实验验证,到数字空间模拟择优,目前进入大数据驱动的技术发现的新阶段。进入新阶段,并不意味着解决了老问题,当下数字化转型的主要挑战在于数字技术的供给能力的不足。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概念漫天飞舞,给人带来一种错觉,似乎数字技术供给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事实上,今天的痛点和需求恰恰是数字技术和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的不足。未去的过去,往往导致人们低估传统认知惯性对创新的束缚。前奥迪研发主管Peter Mertens在《终将血流成河——我们都睡着了》一文中写道:“为了应对挑战者,旧巨头们转过头去询问他们最依赖的供应链,是否能开发与特斯拉类似的产品?供应链的回答是肯定的,然而到了2020年,世界上最强大的车企研发部门才造出可以媲美特斯拉2012年作品的汽车。”
在法律领域,数字技术和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原因在于对数据资源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放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和理解。现有的法律服务产品根据供给端的能力设定了路径,典型的以不变应万变的提供服务模式,在受众不懂法的情况下,很多需求实际上是提不出来的,这也正是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力度的根本原因。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宗旨和理念,在数字时代的法治实践中正在得以验证。但是,多年以来的普法成效相比于日新月异的商业实践带给人民群众的体感而言是滞后的。只有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培育起来、挖掘出来并及时予以满足,才能够打牢法治中国的群众基础。法律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可以借鉴成功的商业模式,搭建一个科技、商业、法律三位一体的新型法律服务市场,从需求端撬动,把受众现实中的各种法律需求标品化,后续对接服务,让需求变简单,让供给更快捷,用数据重构法律服务场景,逐步完善培育需求、引导需求、满足需求、协调供给的模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星河滚烫,无畏希望。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减少人为干预,靠规则重塑权力运行,前提是让法治成为根植于全民内心的信仰。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宣传日当天,蒙冤受屈10年之久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让法治成为信仰”的主题活动。张辉、张高平在服刑期间从未放弃申诉,张高平在狱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始终相信总有一天法律会还我一个清白。”信仰的力量支撑着叔侄二人沉冤得雪。采访张氏叔侄的记者感慨:他们蒙受了10年冤屈还始终相信法律有一天会还给他们清白,我们有什么理由因为一时的不幸而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司法工作者包括媒体工作者能做些什么去维护、去守住他们这份朴素却又非常坚贞的法律信仰?灵魂之问,值得所有人深思。
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对法治的信仰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和前提条件。人工智能一定比人有智慧,但它无法成为人,因为它无法拥有人类最宝贵的感情,特别是爱。2011年12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小学的部分学生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一名男同学在体验了法槌敲击的庄严之后当众宣布长大了要当一名法官,在场的每一位听众都心潮澎湃。10多年过去了,不知道这个男孩是否兑现了他的誓言,但我相信,久久为功,法治从娃娃抓起一定能够取得成效。
变革才刚刚开始,一切都还没有做好准备。人工智能该不该有道德观?无人驾驶的汽车失控必须选择撞向一边,左边是老人,右边是孩子,作何选择该由算法决定吗?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大数据和大算力做决策,在一秒钟之内能摸象腿数百万次,就一定能避免盲人摸象吗?法律大数据可以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吗?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的悲剧能够避免重演吗?法律大数据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吗?算法能够加强对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监管吗?越来越多的难题呈现在我们面前。
当数据真正广泛应用到社会场景中时,必将改变我们看待世界的方法。数字化在法律领域的使用,正在重新定义法治的新需求:让找法、用法不再难。它要做的就是把用户数据、法律服务数据和场景数据进行数据融合创新,解决法律需求侧与供给侧信息不对称、不平衡的问题。
数字技术不是要扩大鸿沟,而是让世界变平,数字时代的法治一定是法律与技术交互融合的治理体系。对数据要素的认识不足导致数据要素市场的依法培育和法治保障面临挑战;现行治理体系面临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治理模式、治理能力、治理逻辑以及治理人才等方面的巨大压力;作为数字法治的核心动能与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实践应用面临着诸多已知和未知的难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理论研究,也需要实践探索;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留足容错试错的空间。
汽车诞生于欧洲,但汽车商用的黄金时代却在美国。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英国议会于1865年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手持一面红旗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汽车来了!这部法案被称为“红旗法案”。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与此同时,汽车工业在美国迅速崛起。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但又不会简单地重复,关键是不能让今天的想象力束缚我们的未来。数字化转型是一场增量革命,法律人需要形成特有的跨物种的进化能力。无论是否启动数字化转型,无论以多大力度、速度推动数字化变革都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法律领域而言,数字化转型不是因为喜欢变化,而是不得不变化。很多时候,不转型的风险是确定的,转型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
“每当我找不到存在的意义,每当我迷失在黑夜里”,那就扪心自问吧。当我们第一次走进课堂捧起书本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目的是什么?当我们告别校园走进社会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时候,目的又是什么?作为法律人,共同的欣慰是当我们用法律帮助人们获得公平正义,重新获得自由开心幸福的时候;共同的痛处是当面对寻找公平正义的人无能为力的时候。在大多数法律人心中,法律职业不仅仅是谋生的工具,而是为这个社会谋求美好未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就业环境、经济压力、疫情考验、技术迭代等,对于生活于尘世凡间的法律人来说,也都不能置身其外。但是捍卫公平正义的责任让我们既要考虑自己的碎银几两、三餐有汤,也要心怀天下考虑普罗大众的万千广厦、福寿安康。只有这样,才可能朝着法治理想近些、再近些。
快速迭代的数字时代,整个社会都面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每个人都努力地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就像用一块红布蒙住了双眼也蒙住了天,嘴里说着看见了幸福。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不知道狄更斯是否还会如此评价。好与坏留给历史去书写吧,当法律人选择公平正义作为理想追求的时候,心中早已有了答案:
纵年寿难永,无愧一生所求,
此去踏关山千重,将前尘挥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 孙军工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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