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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州县制度是清代地方制度的基础,作者查证了大量历史文献,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海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突破。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清代州县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地位,督抚、藩臬“两司”、分守分巡道、知府等官员对于州县的统辖权责;清代州县官的任职制度及其缺陷;清代州县衙署组织,如幕友、长随、房科、差役等的人事管理;清代州县政府在赋役征收、司法审判、治安捕盗、驿站铺递等方面的职能等等。通过本书,我们能更直观地了解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实际运作中出现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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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魏光奇,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河北省易县,1950年出生于北京。1981年山西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先后任教于河北大学历史系和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学院)。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清代、民国县乡制度和中外思想比较。主要学术论著有《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选择与重构:近代中国精英的历史文化观》《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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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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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论 ·001
一、主要概念 ·001
二、理论关注 ·002
三、学术史述评 ·004
四、所取得的突破和不足 ·007
五、所使用的资料 ·008
六、方法 ·010
第一章 清代的地方体制 ·011
第一节 地方行政层次 ·013
一、清代以前的地方行政层次 ·013
二、清代的地方行政层次 ·015
第二节 州县的行政等级 ·021
一、清代以前的县等制度 ·021
二、清代州县的行政等级 ·023
第三节 各级上司对于州县的统辖权责 ·027
一、概述 ·027
二、督抚权责 ·027
三、两司权责 ·030
四、道员权责 ·031
五、知府权责 ·032
第二章 清代州县的治理结构 ·037
第一节 清代以前的(州)县治理结构 ·039
一、概说 ·039
二、主管官员 ·039
三、佐贰官员 ·040
四、掾史和吏员 ·042
第二节 清代州县的正印官“独任制” ·045
第三节 清代州县的佐贰杂职 ·047
一、州县佐杂的设置 ·047
二、任用和监察 ·049
三、职责 ·051
四、分防制度 ·057
第三章 清代州县的正印官 ·059
第一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 ·061
一、任用资格 ·061
二、官缺分类 ·064
三、任用程序 ·067
四、分发试用人员候补制度 ·075
五、任职回避制度 ·079
第二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在运作中的紊乱 ·081
一、督抚对于州县官任用定制的破坏 ·081
二、滥开捐例、滥行保举的恶果 ·087
三、州县官委署、补用运作的腐败 ·091
第三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的缺陷 ·095
一、选官制度导致州县官人选素质低劣 ·095
二、未能找到“选材”与“防弊”的两全之法 ·096
三、制度不切实际导致州县官更调频繁 ·098
四、州县官缺乏正常的保障制度和升迁渠道 ·102
第四节 州县官的思想理念与作风 ·104
一、群体价值观 ·104
二、个人操守 ·109
三、施政理念与特点 ·113
四、州县官场的恶劣风气 ·122
五、官场“风气”是怎样形成的 ·131
第四章 清代州县的衙署组织 ·133
第一节 州县官幕友 ·135
一、制度起源 ·135
二、种类和职能 ·136
三、出身和素质 ·141
四、地位、收入和生活状况 ·146
五、人事管理 ·148
第二节 州县官长随 ·150
一、长随在州县行政系统中的地位 ·150
二、名目和职责 ·153
三、招募与管理 ·162
四、长随制度的弊病 ·167
第三节 州县房科 ·172
一、设置与人员 ·172
二、人事管理 ·179
三、职能 ·186
四、房科制度的弊端 ·191
第四节 州县差役 ·195
一、职务性质与社会身份 ·195
二、种类与数额 ·197
三、人事制度 ·208
四、职能与分工 ·218
五、日常管理 ·231
六、差役制度的弊端 ·238
附:州县官差传诉讼人证的信票 ·245
第五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职能 ·247
第一节 赋税征收 ·249
一、地丁的征解 ·249
二、杂税的征收 ·260
第二节 司法职能 ·263
一、州县衙门的司法职能 ·263
二、刑事审判程序 ·264
三、民事审判程序 ·281
四、清代州县司法的弊端 ·283
第三节 治安捕盗 ·297
一、州县的治安机制 ·297
二、防盗、捕盗职能的运作 ·303
三、盗案办理的弊病 ·311
第四节 监狱管理 ·315
一、监禁与监押 ·315
二、监狱管理 ·316
三、班管押禁制度 ·320
四、州县监狱制度的黑暗 ·323
第五节 驿站与铺递 ·327
一、清代驿站的职能与人员设施 ·327
二、驿站的管理 ·329
三、驿站的运作 ·331
四、州县铺递 ·335
第六节 经济社会事务管理 ·338
一、对牙户的管理 ·338
二、对于行户、行会的管理 ·343
三、对其他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352
第六章 清代州县的财政 ·355
第一节 州县财政的定制 ·357
一、起运存留制度 ·357
二、清初州县存留经费的裁减 ·365
三、清中叶后的州县存留项目与数额 ·374
第二节 州县的法外支出 ·380
一、概说 ·380
二、州县衙署人员的俸薪 ·380
三、各上司衙门的办公经费摊派 ·382
四、对钱粮亏空和非常例动支的摊捐 ·385
五、馈赠上司的陋规和应酬款项 ·388
六、差务费用 ·392
七、各种办公费用支出 ·394
八、法外支出的总体估算 ·394
第三节 州县的法外收入 ·403
一、概说 ·403
二、田赋浮收 ·403
三、杂税瞒报 ·405
四、差徭 ·406
五、陋规 ·409
六、法外收入的总体估算 ·416
第四节 州县财政的责任与管理 ·418
一、财政“家产制”与州县官的责任 ·418
二、簿记与库储 ·420
三、运解与支放 ·428
四、交代与亏空 ·431
第七章 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的总体特征与缺陷(上) ·439
第一节 宗法性官府本位:“秦制”下的社会结构 ·441
一、“官府”是一个社会性集团 ·441
二、“官府”具有宗法性质 ·443
第二节 役使、勒索与荫庇:清代州县官府的内部关系 ·447
一、上司与州县官有如主奴 ·447
二、上司衙门对州县的勒索 ·449
三、“官官相护” ·451
第三节 盘剥、统治与镇压:清代州县官府与社会的关系 ·454
一、州县官府:盘剥社会与侵蚀国家资源的寄生体 ·454
二、州县官府的统治:强力行政与武力镇压 ·456
第八章 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的总体特征与缺陷(下) ·461
第一节 州县治理机制的残缺 ·463
一、缺乏健全的职能机构 ·463
二、缺乏有力的执法机制 ·465
三、缺乏有效深入乡村社会的行政机制 ·466
四、缺乏翔实可靠的情咨统计 ·472
五、经费拮据 ·473
第二节 以私人和社会势力履行公权 ·477
一、概说 ·477
二、以“贱役”和盗匪充当警察 ·478
三、书差以勒索、赃私为薪酬 ·480
四、书吏差役成为地方社会的黑恶势力 ·484
第三节 州县官监察机制的异化 ·489
一、州县官监察机制的理念与设计 ·489
二、督抚监司制度及其弊端 ·490
三、文簿册报制度及其弊病 ·497
四、问责处分制度及其弊端 ·502
五、对州县官监察的效果 ·505
第四节 名实不符与非法之法 ·507
一、“模糊治理”是前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 ·507
二、“模糊治理”的各种表现 ·508
三、“模糊治理”的危害 ·510
结 语 ·514
一、清代州县制度“有法而无法”的深层原因 ·514
二、(州)县制度的近代转型与面临的问题 ·517
征引和参考文献 ·520
一、资料部分 ·520
二、论著部分 ·528
修订后记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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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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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我的关于中国县制研究的两本著作——《官治与自治:20 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和《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分别于 2004 年和 2010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著作出版后,其学术价值得到海内外学界的肯定。近十几年,我在明清赋役制度与乡里制度研究过程中,发现这两部著作有个别历史事实的阐述欠清晰、欠准确,甚至错误,需要找机会予以修订改正。这次有幸得到广东人民出版社的鼎力相助,将这两部著作修订再版,使我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此次对于两部著作进行修订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改正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理解的偏差。关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阐述,虽然并不属于这两部著作的主体内容,却与之存在重要关联,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近人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始于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自秦以后直至明清,国家置官设治止于(州)县(即时人所谓“皇权不下县”),各县县域虽然存在乡、里、都、保等各种形式的区划,但却不在其中设置职能全面的政府行政官员和机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社会基层的城邑、乡里完全处于无序状态,也不意味着国家对它们的统治完全缺位,相反,(州)县之下的城邑乡里存在着各种承担管理本地事务和下达国家“政教”的职能人员。这个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全都属于本籍人士,而不像国家所置地方行政长官那样均为外籍人士。
此外,这个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历时态”与“共时态”之差异。所谓“历时态差异”,是说大致以唐中叶为界,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一种根本性变化。宋元间人马端临编纂《文献通考》设“职役”一门,区分“职”与“役”。他指出:在隋唐以前,在乡里承担各种公共职能的人员——如两汉魏晋汉之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北魏之三长,隋唐之党正、里正等——都属于“乡职”,社会地位较高,属于统治者的范畴。“天子”与“里胥”虽然贵贱悬殊,但在“任长人之责”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当时担任这种乡职乃是一种荣耀,而绝不会成为负担,两汉以来,即使是在各王朝末期或乱世,人们也不会“以任乡亭之职为苦”。但隋唐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官吏对乡职人员肆意压迫勒索,使得他们较之身服“军旅土木之徭役”的人夫还要“困苦卑贱”,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古人“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于是,“乡职”无人愿意承担,只好“轮差”,沦落为一种与军旅劳作同样性质的徭役。由于这种徭役不是一种体力劳作,而是通过担任某种为官府服务的职务来服役,所以被称为“职役”。同是在乡里充任某种公职,隋唐以前社会地位较尊,属于“乡大夫”,隋唐以后卑贱,属于“民”。对此《清朝文献通考》归纳说:“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
所谓“共时态差异”,是说这个群体在隋唐以前虽然都属于地位较尊的“乡职”,但其职务性质却有不同。有些职务,任其职者擢选于民,属于城邑乡里的地方首领,而不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非官非吏,国家不给俸禄(或不时有赏赐),如两汉魏晋之三老、北魏之三长、隋之党正、唐前期之里正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有些职务,其任职者则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吏,国家给其俸禄(尽管很低),如两汉之亭长、有秩、啬夫、游徼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上述“乡职”人员的“历时态差异”,经马端临强调指出后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主要存在于隋唐以前的“共时态差异”却为人们所忽视。
对于两汉以至唐中期各种在乡里充任公职的人员,人们往往统称之为“乡官”,而没有注意到他们之中有些属于官府擢于民的“乡官”,有些则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乡吏”。考“乡官”一词,汉代文献用以指乡职人员办公之地,至隋唐时期,开始用“乡官”来指称各种“乡职”人员,既包括三老、三长、党正等官府擢选于民的乡里首领,也包括由本籍
人士充任的、仅履行某种单一政府职能的官府属吏(乡吏)。如严耕望先生指出,史称隋文帝废乡官,“非废乡里之官”,而是废除“秦汉以来地方长官自辟属吏”制度。
至清末西方地方自治思潮传入中国,开明人士尝试从中国传统政制中寻找资源来响应。他们据《周礼》说:周制之下,存在“乡遂之官”三万七千八百多名,“与民相亲而事无不举”,“汉之三老、啬夫,犹存古意”。但自隋以后尽废乡官,将一县数百里之地的统治责任付诸县令长一人,结果导致胥吏徇私舞弊,政治因此堕落。此种议论,批评了近世中国政制国家置官设治仅及于(州)县而没有乡政的弊病,但却将隋唐以前的“乡里之官”与县府属吏相混淆,这是一个错误。对此,严耕望先生指出“汉世,县、乡有三老,郡亦时有之,昔称乡官,即乡里民官率民参政者也。近人恒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乃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纯为地方政府之行政属吏”,“乡官虽亦由政府擢任,然其性质与属吏绝殊”。
严耕望先生强调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县域政制中的“乡官”与“县吏”应加以区分,这个意见非常重要。从清代和民国县制研究的角度看,这种区分不仅关系到对中国古代乡官、乡吏制度的正确把握,而且还涉及清末、民国县制中“官治”与“自治”的关系,涉及清代州县佐贰分防制度、清末“区官”制度和国民政府时期“分区设署制度”的历史渊源,甚至还涉及现代中国地方行政体制建设应如何从历史中吸取经验的问题。
我在撰著《官治与自治》《有法与无法》两书时没有注意到严先生的见解,沿用了人们常用的说法,将秦汉至隋唐时期的各种乡职笼统视为“乡官”。此次对这两部著作进行修订,着重改正了两书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所持观点和具体阐述的偏差。
此外,我还吸收自己近年来对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收获。此次修订对清代州县政府的赋税征收职能、清代州县财政定制等问题也进行了调整、补充和改写。
新版面世之际,再次感谢广东人民出版社。
魏光奇
2023 年 3 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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