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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书针对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的深入、系统研究,旨在从微观视角揭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轨迹与脉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提供智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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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系统梳理与集中归纳秦汉至唐律令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详细考订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特别是对其出现在律令条文中所具有的专门属性作比较详尽的说明,以之强调法制文献的专业性,并且突出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文献中常见词汇的专门含义与用法。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相关内容的相互参照、相互补充与比较研究,尽量详细地描述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及其发展、演变脉络,渐次呈现律文、律篇、律典背后蕴含的立法意图、法律观念、法治思想及其发展历程,展现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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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晓林,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吉林省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专门委员、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专著三部,在《人民日报》《法学研究》《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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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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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亦如之”:技术性立法语言的形成与演化
第二章 “比徒”:立法之量化技术
第三章 “罪止”:立法层面的刑等累加限制
第四章 “至死”:立法层面的死刑适用限制
第五章 “杀”与“死”:律令体系中的行为与结果
第六章 “略卖”“和卖”“和同相卖”与“故买”:立法表达与量刑逻辑
第七章 “无罪”:立法的评价
第八章 “斗殴伤”:文本形态、技术解析及实践回应
附录一 中华法系新诠
附录二《唐律疏议》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集中呈现
附录三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课题组启动会实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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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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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刘晓林教授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即将出版发行。这是一本无论在法律史研究还是法理学研究中都具有原创性的精品之作。 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其中的立法文化、立法文明、立法技术具有鲜明的标志性。作者选取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进行研究,折射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邃的法理底蕴。作者认为,秦汉律令是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有迹可寻的源头,具有鲜明的原创精神与高超的立法技术;唐代律令尤其是《唐律疏议》辐射东亚、历史久远,被日本学者池田温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秦汉至唐法制发展一脉相承,以律典和令典为支柱、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律令体系至唐臻于完备。唐律及其“律疏”在中国法制史、东亚法制史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居于无可置疑的巅峰地位。正如外国学者所评价的:“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比唐律晚了九百年,且发达的程度也远不如唐律。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无论是在世界上还是与如今的刑法、行政法典相比,它(唐律疏议)都拥有毫不逊色的完成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如何从初创走向成熟、进而“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所选取的“秦汉至唐”显然是不能忽视的关键阶段与核心要素。 语言是表现法的符号,立法者须通过语言文字才能准确反映国家意志,表达立法者关于什么样的规则应当成为人们一体遵行的行为规则的态度和要求,并把这种要求形成文件传递出去。语言进入立法领域形成法言法语,就产生了“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等概括性范畴,对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的研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正如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说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与日常语言比较,立法语言具有表意稳定、严谨周密、逻辑清晰等特征,是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发展、演进最为基本的载体,也是法治文明延续、传播的媒介。一方面,立法语言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所有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都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因此,从语言的角度考察法律规范、法典、法律体系是一项非常必要且极有意义的工作。另一方面,以立法语言为路径对中国古代法典与法律体系展开研究,进而提升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的关注,也是文献与史料有限的前提下开展有效研究的最佳选择。立足现有文献,通过观察、描述典型立法语言的基本形态,逐步勾勒法律体系的整体特征,进而深入挖掘其中的“法理”及其背后的文化根基和文明体系,是不断深入研究的有效路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所选取的“律令立法语言”显然是极为恰当且无法替代的有效切入点。
《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的意义当然不局限于对法律、法典、法律体系的研究,而是借助立法语言研究而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有益、饱含精华、可为今用的概念、命题、论语等思想资源。正如刘晓林教授在书中提到的,这是“伟大时代赋予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代法学研究者要着力攻克的重大时代课题。《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立足简牍秦汉律令、碑刻法制文献、敦煌法制文书等出土文献,综合利用传世文献尤其是《唐律疏议》等传世法典,以律令立法语言切入,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阶段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对立法技术、慎刑观念、具体罪名、法律责任、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及其实践价值展开集中探讨,并在附录中对《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特征、影响与意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梳理。这是本书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复兴方面值得充分肯定的贡献。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凝聚与智慧结晶。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内涵丰富、精辟深邃,在五千多年未间断的演进历程中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并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技术塑造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中华法治文明都代表着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水准。中华法系及其代表性法典持续而深刻地影响着周边国家、地区法律文化的形成。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为主要支柱的独特法律体系“挟唐王朝的强劲位势而影响了此后各朝和周边各国的历史进程”。“当时东亚细亚诸民族,皆宗唐朝,并朝贺之。在吸收其文化之中,模仿唐朝体制,作为自己国家建设,寄予希望;而唐朝国家体制的基本,即为法体系,所以继受其法体系,付之施行,其结果以树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作为他们的理想。”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其中蕴含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根脉“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制度化法典化表达,在形态结构、理论体系等方面与现实的法治实践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当中的有益要素难以直接展现。但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坚持“两个结合”、在适当的范围内、以恰当问题切入,便可以展现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制度表达在概念、原理、精神等方面无与伦比的成就,彰显中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的民族性、社会性和穿越时空的普遍性。就此而言,《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独具特色的、颇有价值的探索。当然,对于推动“双创”、推进“两个结合”、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等重大时代课题来说,书中所做的工作只是阶段性的,仍有很多问题尚待深化研究。期望晓林教授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做出能够代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理论贡献。
张文显
2025年1月20日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里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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