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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好书复活,著名历史学者李怀印成名之作,一部研究晚清民国的乡村社会经济史学术专著。新增中文再版前言,勘误精校,全新修订,弥补旧版之憾。跳出固有框架,重构近代中国乡村叙事。阶级斗争与农民反抗是中国近现代乡村研究的主旋律,但本书强调普通乡村的基层治理实践,从宏大叙事所描绘的波澜壮阔图景,转向乡村底层相对宁静平和的社会生活,基于地方民众和精英的合作与博弈,重构了近代中国的乡村叙事。以小见大,横向视野与纵深观察相结合。作者以获鹿县为轴,把晚清、北洋、国民党时期串连起来加以研究,从而厘清国家政权从皇权时代向近代国家转变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影响;同时,由获鹿及华北,由华北及中国,从地方档案的碎片中窥测近代中国乡村的社会变迁。史料独特,还原近代中国最底层的乡村细节。获鹿县档案原始材料丰富且异常完整,时间跨度有连续性,有相当一批跟税收、办学及村职任免有关的案卷直接来自村民之手,作者扎根获鹿县档案,深入挖掘乡村治理的复杂肌理,展现老百姓和官府日常打交道的生动场景。打破西方学界对近代华北乡村治理的刻板印象。西方学界通常将20世纪华北平原视作旧制度崩溃,饱受灾害与战乱之地,但作者笔下的获鹿县有着稳定的人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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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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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研究晚清民国的乡村社会经济史学术专著。作者聚焦晚清至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的乡村治理,充分利用河北省获鹿县完整丰富的历史档案,对当地村级税收、办学、地方自治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的选任与日常履职,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观察与分析,还原最底层的乡村细节。作者把晚清、北洋、国民党时期串连起来加以研究,从而厘清国家政权从皇权时代向近代国家转变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影响;同时,跳出获鹿一隅,由获鹿及华北,由华北及中国,从地方档案的碎片中窥测近代中国乡村的社会变迁。书中基于地方民众和精英的合作与博弈,强调普通乡村的基层治理实践,重构了近代中国的乡村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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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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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学博士,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历史系讲座教授,东亚研究中心主任(2015—2021)。著有中英文版《华北村治》《乡村中国纪事》《重构近代中国》《现代中国的形成》,以及英文近著The Master in Bondage: Factory Workers in China, 1949-201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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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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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再版前言
导论
第一部分 地方治理
第一章 背景
第二章 农民社群中的合作与控制——乡地制
第三章 规范、自利和策略——乡地充任纠纷
第四章 征税
第五章 土地和税收管理
第二部分 1900年以后的新变化
第六章 权力、话语和合法性——村正充任纠纷
第七章 兴学上的合作与冲突
第八章 乡村精英的积极作为
第九章 乡村行政重组
第十章 清查“黑地”
第十一章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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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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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再版前言】晚清民国的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
这本书的底稿,是我于2000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导师是黄宗智先生。论文资料的搜集,始于1996年,当时我在利用几个暑假奔走于西南、华东、华北多个档案馆之后,最终确定用收藏于石家庄市的河北省档案馆的获鹿县衙门档案,研究晚清和民国时期的税收问题。论文本身前后用了四年时间写完,当中数易其稿。之后我获得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校区的正式教职,又断断续续花了三年时间,把博士论文修改成书。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两章,分别是民国初期村政权的设立和运作,以及同一时期各村兴办新式学堂的情况。其他各章,尤其是关于晚清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的行政管理以及国民党时期村级政权的改组和运作的章节,也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扩充。这样,增补后的书稿内容已经不再只是田赋的征收和管理,而涉及乡村治理的各个主要方面,虽然田赋征收依然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2005年书稿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时候,书名即为Village Governance in North China,1875—1936。中文版《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于200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
一转眼,距这本书的英文原版行世,已经过去二十年,国内的中文版也早已在市面上脱销。这次为了再版此书,我将原来的中文译稿做了仔细修订。趁此机会,我也想把当初着手写这个题目时所构思的中国乡村史研究路径,再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和梳理。
过去研究晚清和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的中英文著述已有很多,其中关于国家与乡村关系特别是税收和地方治理的论著也有一批,但在1990年代之前,所依据的资料,大多还仅限于官方志书、典籍、族谱、碑刻之类,利用原始档案做研究的风气已开始呈现,但不普遍,而且多限于粗线条的制度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往往只见制度不见细节。怎样才能做到独树一帜?我在寻找、甄别档案的时候,心中有一个选取标准,就是要有能够反映社会最底层情况的村级原始资料,这些资料要能展现乡村日常治理,特别是老百姓与官府打交道的活生生的场景,用黄宗智先生的话说,要一竿子插到底。获鹿县的原始档案非常丰富,有相当一批跟税收、办学及村职任免有关的案卷直接来自村民之手,应该说可以满足论文写作的要求。我在1996年暑假第一次到河北省档案馆,便基本收齐了写博士论文所需的资料,后来为了修改成书,又在2002年夏天去了一趟。
一头扎入如此丰富的宝藏,最容易犯的错误是被资料牵着鼻子走,写出来的东西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流于所谓碎片化。所以我在谋划整篇布局和具体写作的时候,一直提醒自己,既要扎到最底层,不放过有价值的细节,又要能够跳出来,看到整片树林,关键是要有纵向和横向的视野。就纵向而言,获鹿档案的珍贵之处,正好在于它的时间跨度有连续性,从清代特别是晚清到北洋和国民党时期,基本上都有足够的案卷能够涵盖,这在国内县级历史档案中并不多见;更为难得的是其中北洋时期的资料特别丰富,而过去对这一时段的乡村史研究相对欠缺,正可以弥补。把晚清、北洋、国民党时期串连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基本上可以看清中国的国家政权从皇权时代的旧体制向近代国家形态的转变给乡村的社会政治生活带来的影响,而把获鹿作为这样一种纵深观察的切入点,也再合适不过。所以这本书的副标题有个时间限定,即1875年(光绪元年,为书中所引获鹿档案的最早年份)到1936年(书中所引档案最晚年份)。(1937年以后,日本全面侵华,20世纪早期以来的近代国家转型过程被打断,获鹿档案也不再具有此前各个时期的系统性。究竟抗战时期以及后来的国共内战时期获鹿乡村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希望今后有人做这方面的研究,填补这个空缺。)
本书也很在意横向的对比。书中始终强调获鹿所代表的冀中南与冀东北的对比;大体上可以说,这两个地区分别处于施坚雅(G. W. Skinner)所说的华北“大区”(macroregion)的中心与边缘地带。这两个地区在生态环境、人口密度、经济商品化程度、乡村社会组织构成等各方面相去甚远。过去对华北农村的了解,尤其是基于日本“满铁”调查资料的研究,多侧重华北大区的边缘地带,对其核心地带的了解不多,至少可以说不系统。除了把冀中南与冀东北加以比较,书中也把华南地区纳入视野。由获鹿及冀中南,由冀中南及华北,由华北及全国,有了横向的视野,再结合纵深的观察,庶可跳出获鹿一隅,从档案研究的碎片中窥测地方史的发现对体认近代中国乡村的社会变迁有何意义。
在写作过程中,我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叙事的建构。获鹿、冀中南,或者说华北大区的核心地带,从晚清、北洋到国民党时期的一系列变迁,到底是怎样一个过程?这本书到底要讲怎样一个故事?自从1950年代以来,国内的中国近现代乡村社会、经济、政治史研究,基本上都跳不出一个大的叙事框架,即自从19世纪中国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道路之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不断加深,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和严重的地租剥削,导致农村经济走向凋敝,手工业破产,农民的暴动、起义、革命成了乡村社会历史的主旋律。美国同行对华北乡村的研究也有类似的叙事,即20世纪的国家政权建设,加重了农民的赋税负担,也导致渔利型的乡村领导层逐渐取代了过去的保护型村社领袖,传统的乡村社会组织走向解体,从而为外来政治力量所渗透,特别是为共产党的革命动员铺平了道路。这样一种叙事,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它多少反映了一个历史趋势,但它也遮蔽了近代中国乡村生活丰富多样的现实,使我们对中国农民(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认识流于单一。事实上,就乡村的社会结构和村民的日常社会交往而言,村与村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差异很大。过去人们所熟悉的阶级对抗和集体暴力的场景,抑或村社解体、土棍恶霸横行乡里的画面,或许在边缘地带的部分村落可以得到印证,但远不足以概括像冀中南这样的中心区域的乡村生活图景,那里更常见的还是村民之间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一面。既有合作,又在合作的过程中为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展开竞争和冲突,这是获鹿的村级档案呈现出来的基本图像。总体而言,这本书强调了这样一条主线:从晚清到北洋再到国民党时期,国家权力在不断向下渗透,地方的非正式权力和乡村内生的惯例,在不断地让位于全国性的正式制度,这一过程在日本侵华之前的几十年里一直在一步步向前推进;在此过程中,普通村民与乡村精英之间,地方精英与国家政权之间,既有冲突对抗的一面,又有相互妥协合作的一面。地方治理被逐步纳入全国性的制度化过程,而不是国家渗透压力下地方村社走向崩溃,这是本书要讲的故事。
最后,我就这本书的分析工具讲两句。过去西方学者研究农民,基本上不出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农民是理性的、自私的,其社会、政治行为皆受个人经济利益驱使,跟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并无实质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农民讲村社共同体的生存伦理,并由此形成种种制度安排,确保村社成员的生存权利。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足以解释农民社会政治行为的复杂性。我在书中借用了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习性”(habitus)概念,认为农民的思想行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及其对个人利益得失的算计,同时还有外界的制度环境、惯例、话语,等等。正是这两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使村民们形成一系列不言自明的“行为倾向”(dispositions),或隐或显地制约每个村民的行动抉择。无论是普通村民还是村社中的精英人物,在卷入村社集体活动、履行个人义务的过程中,都既受到个人利益的驱使,又受到社会惯例、公众舆论的约束。其脱轨或滥权行为,都有一定的限度。他们在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不得不考虑维持和再生自己的象征利益或社会资本。因此,本书的意图之一,是在中国农民研究领域,突破西方传统的理性或道义小农非此即彼的看法,尝试提出一个更加符合实际的综合性的解释。这一方法,贯穿于全书有关乡地选任、税收纠纷、村长选举和开办学堂的各个章节之中。这次再版,我把书名的副标题改为“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便是为了体现这一思路。
李怀印
2025年3月23日
于奥斯汀
本文节选自李怀印《华北村治: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1875—1936)》
2025年8月
弱势者或者穷人并不必然是被动、温驯和无助的。像村社中的其他人一样,他们使用可利用的资源,形成各自的策略。
——编者按
弱势者的策略
这里将农民社群中的弱势者界定为那些生活在糊口水平的人们,那些因缺乏族人的支持或权势人物的保护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或是那些因意外灾害而处于窘境的人们。然而,弱势者或者穷人并不必然是被动、温驯和无助的。像村社中的其他人一样,他们使用可利用的资源,形成各自的策略。以下两个案例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他们所能采取的行动。
南郭村
南郭村由王姓和李姓两个族姓组成。根据村规,两姓每年轮流为全村提供一名乡地。轮到某姓接任时,该姓的族长就会根据本姓各户拥有的土地数量,在有地20亩以上的门户中提名乡地。在从即将卸任的乡地手中接收到铜锣和其他“官中一切公共之物”后,新乡地将在农历新年开始服务。1928年,应由李姓提名乡地,其族长指派李生群的祖父担任此职。因为李生群的祖父已90多岁,无法亲自履行职责,所以李生群的两个兄长以其祖父名义充当乡地。然而,李家接任此职才两周,李生群的两个兄长就被“枪匪”打死。于是,李家放弃了乡地一职,而作为排行第三且已被过继出去的孙子,李生群将乡地用物还给族长。由于没有乡地,南郭村的村正和村副接管了乡地的职责,为同村村民代垫了随后几个月的税款200元。但是,他们无法获得补偿,因为没有乡地从各户征收税款。因此,村正村副在4月11日呈交了禀状,称李生群“紊乱村规”,原因是其在两兄长意外死亡后,未接任乡地。县长同情处在悲痛状态中的李生群,没有让他承担此职,而只是要求他协助村正和村副收回其垫款。然而,在村正和村副要求下举行的庭审中,李生群对此予以拒绝并为自己辩护。据李生群所称,乡地一职本应落到其祖父身上。由于自己已被过继出去,他没有义务接管其亲生家庭的职责。县长考虑到李生群“痛兄情迫”,就要他让李姓族长在本姓中选出一合适人选出任此职。县长还指示村长要“体念李生群隐痛,为之帮同地方事务,或帮同另觅妥人接充乡长”。当村正和村副在回复报告中说李生群拒绝询问其族长时,县长也仅仅要求村正等人要么任命其他合适的人选,要么继续暂时充任此职。
这使村正等人的处境为难。他们当然不愿承担乡地的任务。但是,他们不能强迫李生群充任此职,也很难说服其他人充当乡地。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求助于李姓族长在李姓中提名一个新乡地。族长的意见是“如再派乡地,理应李庆成充膺现年乡地”。但是,这一提议也并不正当,因为根据村规,李庆成应在来年正月初一接充乡地。意识到很难说服李庆成提前半年接受此职,村长等人转而求助于县议事会,请求其讨论此事,并决定谁应充任来年乡地。县议事会很快举行了会议,决定李庆成应任乡地。于是县长就此做出相应的批示。
获悉这一指派后,李庆成逃跑了。4月28日,其子李扣德呈递诉状,指控村长等人,并且声称,虽然在李庆成名下登记的土地有50亩,但实际上其三个儿子已经分家,每户土地不足20亩。因此,无论他们兄弟三人还是他们的父亲,都不应充任乡地。
这一次,县长派区警至村“核查实情”,确保乡地一职“按村中旧规”充任。区警很快报告了调查结果。根据报告所述,李姓族长坚持认为应由李庆成代替李生群的祖父充当乡地,并且对李庆成分家之事一无所知。族长称,如果他们可以在轮任到来时分家,那么其他人家也会这样做,来逃避服务。因此,他决不批准这一分家行为。报告继续说,尽管根据当地乡规,李庆成应充任此职,但他对此强硬拒绝。于是,区警将纠纷各方带至法庭。
在6月11日举行的庭审上,李扣德坚持认为,年中不是其父接充乡地的适当时机。如果他被迫承担此职,他将不管代垫税款,只做跑腿的事。而且,他不应负责上半年的“害”(指临时性的兵差)。在权衡双方的主张后,县长裁决李庆成为当年乡地,但垫付税款之事由三方平分:村正、村副和乡地(656-2-1120,1928)。
这起纠纷的确很难处理,因为村规不适用于涉讼各方。在李生群的亲生家庭中途放弃乡地之职时,尽管村长指控其“紊乱村规”,李生群却认为自己不接充乡地的做法很正当,因为他已不再是自己亲生家庭的成员,没有村规要求他代替已故的兄长承担乡地一职。毫无疑问,李姓族长提名李庆成为已故乡地的继任者是正确的,因为李庆成按照业已确定的乡地接任名单,的确排在李生群的祖父之后。但是,李庆成也能找到两条理由拒绝这一提名:一是根据村规要求,现在不是接充乡地的正确时间;二是在分家后,其拥有的土地不足以让他有乡地充任的资格。显然,纠纷的原因与其说是他们违犯村规,还不如说村规根本不适用于任何一方。
纠纷的最终解决表明农民社群中生存伦理的有效运作。在李生群的两位兄长意外亡故后,他们的老祖父成为家中唯一的成年男性。由于不能履行乡地职责,这位老人别无选择,只能拒绝这一任务,这一行为确实有违村规。但考虑到李家的不幸,县官不再要求他继续承担其乡地职责。在李生群坚决拒绝村长等人最初提出的要求后,村内和村外的官员都没有对他进一步施压;这样,他的亲生家庭也就成功摆脱了乡地职责。村社伦理在这一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马庄村
马庄有四个族姓。当地规范村民合作活动的村规十分复杂。根据村规,有地100亩或更多的门户必须充当一年乡地。有地不足100亩但又超过10亩的各户,要结合在一起,凑足100亩,共同充当乡地。但是,按照村规,其中一人若想免除乡地之责,就必须资助其他人。资助的数额由以前当过乡地之人确定。如果任何人认为此津贴过高,他可提出一个较低的数额。乡地之职将落至提出最低数额者身上。与很多村社少于10亩或20亩土地的农户可以免除乡地之责的做法不同,这里所有拥有土地的家庭都不例外,只是责任程度不同而已。
1920年2月15日,一起纠纷引起县知事的注意。纠纷双方分别是马庄村乡地候选人王麦收和当年乡地的一个竞争者马保子。王麦收与两名即将卸任的乡地一起提起诉讼,指控马保子“扰乱村规,阻窒乡长不能更替”。诉状首先叙述了前面提及的有关乡地轮任的村规。据王麦收所述,总共有七户人家凑足100亩,一起履行乡地义务。其中五家愿为放弃乡地之责而提供津贴。因此,曾充当乡地的马保子提议未来乡地的津贴数额为23000文。为保住乡地之职,王麦收提出了16000文的津贴数额,远低于马保子所提出的数额。除了马保子,其他各方都同意王麦收应成为乡地。诉状继续说,由于马保子的反对,即将卸任的乡地不能移交其职,王麦收也无法接充此职。原告请求县知事票传各方,进行庭审。
收到诉状后,知事只是循例批谕原告“仰邀村正、副,查照旧规,和平理了,毋庸涉讼”。然而,三天以后,王麦收又速呈一状,重复其对马保子的指控。这一次,知事直接派一警员到村,并指示村正“查明控情,妥为理处”。
村正于3月12日做出答复,声称根据村规,马保子应充任乡地,其他五户同意为马保子提供津贴,但是王麦收表示反对,并坚持自己充任此职。紧随村正报告之后,马保子又对王麦收提出反诉。马保子提出了自己所理解的关于乡地选任的村规。根据马保子所述,村规要求拥有土地较多的村民首先承担乡地一职。他自称“地多”,所以应接充此职。他进一步声称,村正已同意其承担此职,并且作为折衷,村正也已允许王麦收充当乡地的助手。但是,王麦收还是拒绝这一提议,坚称自己应独任乡地。
知事对村正报告的回应是可以预料的。基于村正提供的“事实”,他裁决马保子应为本年乡地,并禁止王麦收干预公事。村正请求息讼后,知事便了结此案(656-1-1912,1920)。
在这起纠纷中,我们发现当地村规有两种不同的版本,王麦收和马保子各执其一。村正在给知事的报告中提及其他纳税人同意津贴乡地人选,此一事实意味着王麦收的版本可能是真实的。相反,马保子的叙述倒不太可信,因为如果乡地依拥有地亩而定,似乎就没有必要贴补乡地了,一如我们在其他大多数村庄所见。而且,如果马保子的版本是真的,他是充任此职的合适人选,那么村正应该早就对乡地选任做出明确的决定;对村正来说,没有理由同意王麦收做乡地助手。更有可能的情况是,马保子自己想当乡地,首先提出了乡地津贴的数额。当王麦收为得到乡地一职提出了更低的津贴时,马保子和村正一起阻止了王麦收当乡地,以确保自己获得职位。马保子很可能串通村正,使村正在给县知事的报告中支持其主张。
与地多且得到村正支持的对手相比,王麦收就显得贫穷而弱小,无力对事态施加影响并坚持到庭审,不能像山下尹村的翟自有那样,顽强地诉诸村规而坚守自己的主张。而且,王麦收无法得到生存伦理的支持,因为他竞争乡地职位的动机是使自己富足,而非避免生存危机。不足为怪,他一得到县知事的回应,就放弃了自己的主张,而县知事的回应也仅仅基于村正的报告。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弱势者所能利用的不同策略。在内聚性很强仅有一两个族姓的村社,处在不利地位的人们很可能会求助于生存伦理,寻求有利于他们的解决方案。然而,只有当充膺乡地负担沉重,以致威胁其生存时,求助于集体准则才可能收效。在乡地一职有利可图的地方,那种伦理根本不起作用,同村村民极有可能争夺此职,权势人物亦有可能为此滥用其影响力。这在组织松散的社群,尤为如此,因为那里对滥权者的社会制裁很微弱。然而,在社群大致保持完整、合作安排继续存在之地,有权势者就不能完全无视村规;他必须为其名声将不正当行为的影响降至最低,必要时会对受害者做出一些让步。无论如何,他要通过表面上对村规的遵从,将滥权行为隐藏起来。
本文节选自李怀印《华北村治: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1875—1936)》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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