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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欧洲私法:1800-1914

書城自編碼: 420078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德]赫尔穆特·科英 著 傅广宇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5668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6-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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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视野开阔,取精用宏,洵为大师手笔,对于理解欧洲私法的历史与现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內容簡介:
本书是近代私法史领域影响深远的巨著。在本书中,作者以历史比较的方法,对1800年至1914年间欧陆各国私法的发展做同步描摹,探寻其社会经济史和思想史基础,以揭示欧陆各国私法在民族国家化之后的共同性。在权利主体、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票据、保险、海商等传统私法问题之外,本书还考察了19世纪欧洲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如新的公司形式、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不动产法的新构造。
關於作者:
赫尔穆特·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20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兰克福大学教授,马普欧洲法律史研究所创始所长,领导该所达十六年之久,使该所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机构。科英在法律史、法哲学和民法等领域均有卓越建树,代表作有《法律的最高原则》《法哲学基础》《欧洲私法》(两卷本)、《继承法》等,并主编大型工具书《近代欧洲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
译者简介:
傅广宇,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普欧洲法律史研究所、马普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图宾根大学、莱比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学术方向为民法、私法史、比较法。有德文专著一部,在有影响力的法学刊物和论文集发表中、德文论文若干,三篇译文入选商务印书馆“德国法学名家名篇”译丛。
目錄
上册书目:
序言
缩略语
第一部分 基础
第一章 民法的法典化
第二章 法学
第二部分 新法
第四章 私法上的组织
第五章 竞争、工业产权保护和卡特尔法
第六章 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第七章 不动产法的新形态
第三部分 传统私法诸问题
第一编 总论
第八章 一般理论
第九章 体系性基本概念
第二编 人法与家庭法
第十章 人法
第十一章 婚姻法
第十二章 父母与子女
第三编 组织法
第十三章 私法上的各种组织形式

下册书目:
第三部分 传统私法诸问题
第四编 物权法
第十四章 概述
第十五章 占有
第十六章 所有权
第十七章 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十八章 源自中世纪的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信托与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第五编 债法与商法
第二十一章 概述
第二十二章 一般契约法
第二十三章 各种契约
第二十四章 准契约
第二十五章 侵权与准侵权
第二十六章 商法
第二十七章 有价证券
第二十八章 海商法
第六编 继承法
第二十九章 终意处分
第三十章 终意处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章 遗产清算
19世纪欧洲经济与社会史书目选
索引
附录1 评赫赫尔穆特·科英《欧洲私法》/[德]米夏埃尔·施托莱斯
附录2 赫赫尔穆特·科英与欧洲私法史 /傅广宇
译后记
內容試閱
赫尔穆特·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是20世纪德国乃至欧洲负有盛名的法学家。在他成长和活跃的年代,法学家更多地将法作为整体来看待。而今天法学内部的分工则日益精细,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优先于对整体的“综合”。科英的研究范围广泛,且在诸多领域都有精深造诣,正体现出他所属时代的特征。作为法哲学家,他以《法律的最高基本原则》一书开启二战后德国法学界关于自然法讨论的先声;所著《法哲学》一书也向来得到学界推重。作为民法学者,他为著名的《斯陶丁格民法典评注》撰写导论部分,修订特奥多尔·基普(Theodor Kipp)的经典教科书《继承法》。作为比较法学者,他致力于对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和制度的研究,著有比较法色彩浓厚的《通过私法律行为的信托》一书,对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有深入研究。
然而,真正使科英获得国际性学术声望的,还是他在法律史,尤其是欧洲私法史方面的研究。科英力主将欧洲私法史作为统一的研究领域,并在该领域卓有建树。作为首任所长,他领导马普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机构。本文拟对其在欧洲私法史方面的思想与业绩进行评述,以纪念这位杰出学者的百岁诞辰,并为当下广受关注的欧洲私法统一提供学术史的注解。

当科英以罗马法在德国的继受为研究对象开始学术生涯时,他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采取本国的视角,将继受罗马法仅仅作为德国法律史上的事件来书写;要么采取欧洲视角,因为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是一个欧洲性的事件,建立在中世纪共同法的基础上。如果说20世纪30年代的科英在研究道路的选择上还没有作出最终决断的话,到二战结束后,他已经清楚地选择了欧洲视角的道路,并逐渐形成了成熟的“欧洲法律史”研究计划。
科英研究思路的确立,得益于德国文学理论家和语言学家库蒂乌斯(Ernst Robert Curtius,1886-1956)1948年出版的《欧洲文学与拉丁中世纪》(Europaische Literatur und lateinisches Mittelalter)一书。库蒂乌斯的著作与法学虽无直接关联,但其研究方法引起了科英的高度重视。1952年,科英在《萨维尼法律史杂志(罗马法卷)》上发表对该书的书评,认为对于法律史学者,尤其是罗马法学者来说,库蒂乌斯的三个观点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库蒂乌斯认为,“欧洲文学\的研究对象,既非欧洲各国具有本民族特征的表达形式,亦非“哥特”、“巴洛克”这些(主要按艺术史来命名的)个别的“时代”,而是语词艺术(Wortkunst)的某些特殊形式从古代文学发展到中世纪欧洲各民族文学的过程。其次,“欧洲文学”的特征是由“拉丁中世纪”所赋予的。而所谓拉丁中世纪,是指“整个中世纪都受到罗马及其国家理念、教会、文化的影响”。最后,“欧洲文学”研究的真正基础,是所谓的“历史论题学”,也就是探寻古代文学中那些动机、主题、典型隐喻的出现及其在中世纪文学中的延续。
科英认为,以上三个观点同样适用于法律史研究,因为“欧洲法律史的理念是与欧洲文学史的基本思想相符的”。当时已有的法律史研究,基本上是指向各民族国家的,如德国法律史、法国法律史等。将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法律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的尝试,不过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如科沙克尔的《欧洲与罗马法》。而且学界对于这种尝试还在不断提出质疑。科英对这种状况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库蒂乌斯的“欧洲文学史”涉及的是一个文化史的统一体,一个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说的“不解自明的研究领域”(intelligible feld of study)。该统一体是由共同的传统和问题维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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