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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

書城自編碼: 255888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申林平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736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55/36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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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共分两编,分别是“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础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附说明及理由”。
第一编是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础研究的阐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发展简述,阐明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发展沿革;第二章是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加以回顾,以求探明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现状;第三章是对国内学者关于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为本书编写寻求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对其他国家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和立法进行考察研究,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第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附说明及理由。采用在每个法条后附立法说明、立法理由以及立法例的编写体例。通过立法说明阐明条文的立法目的、用语含义、适用范围;通过立法理由论证相关法条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作者在论证中广泛运用学者对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的研究成果以及法学基本理论,力求为相关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同时提升本书的学术价值。在立法理由的论述中,作者还结合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现状,论证有关制度设立的现实意义,并适当采用案例分析,使本建议稿与现实接轨,真正能服务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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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尽早出台对个罐装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并指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律师、学者作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第一线的专业人士,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力量。
申林平律师实际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在此过程中将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和结合,积极探索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是律师参与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其提出的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及其论证说明,对于加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权益保护和监管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全国政协常委、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彭雪峰 博士
關於作者:
申林平,河北临漳人,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就读博士期间公派德国留学。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曾受邀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申律师在公司境内外投资并购、公司股票境内外发行上市(包括纽约、香港、上海;深圳等上市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境内外成功投资和上市工作经验"曾主办奥飞动漫投资好莱坞电影巨头等大型海外并购项目、多家大型世界五百强企业外资收购、重组项目,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曾主编并出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中国IPO年度评论》《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最新H股上市实务与案例分析》等,编著《美国房地产金融与开发研究》。
目錄
第一编 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础研究
 第一章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第二章 国内有关立法回顾
一、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回顾
二、我国当前境外直接投资立法
 第三章 境外直接投资国内学术研究成果综述
一、境外直接投资的概念
二、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
三、境外直接投资的税收
四、境外直接投资的保障
五、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六、国有资本的境外直接投资
七、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反腐败制度
八、WTO规则与境外直接投资
九、小结
 第四章 国际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一、国际直接投资简要回顾
二、美国
三、德国
四、日本
五、加拿大
六、英国
七、俄罗斯
八、韩国
九、印度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
 立法建议稿附说明及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与备案
 第三章 投资者行为规范
 第四章 境外直接投资保险
 第五章 国有资本境外直接投资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对于我国来说,无论是寻找新增长极,还是重构国际投资版图、助力实体经济,或者是消化过剩产能和过剩外储,同时获取国内紧缺资源,“走出去”都是必然选择。境外投资是我国践行“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其中,境外直接投资通过资本、技术乃至人员的输出,促进资本增值,带动商品出口,发展我国与东道国的友好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内容的精神,基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现实状况,笔者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以求通过法律引导和促进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一、本次起草建议稿的工作是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精神的具体行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2014年11月6日,针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上述内容,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刊文,指出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其中特别指出,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指出要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汪洋还指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主要依靠各部门规章,规则分散、效力层级低,且各部门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这显然有悖于为境外投资提供服务保障的投资体制改革方向。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全会特别指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所以我们认为由法律学者、律师等专业机构组成的第三方立法或许会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新常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起草背景
制定一部《境外直接投资法》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联合国《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外国直投流量1.4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中国的“走出去”呈爆发式增长,对外投资首破千亿美元,于美、日之后排名全球第三。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为1078.4亿美元,同比增长22.8%,增速为全球对外投资流量增速的4倍以上。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外投资达849.2亿美元,全年预估1200亿美元,总规模将超过境外对内投资,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估算未来5年中国将实现对外投资6500亿美元。这一数字在未来10年内可能超过1.25万亿美元。中国谋篇布局,已不再囿于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过去,境外投资领域的“中国式扩张”一直存在“轻质量、重数量”的现象。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真实现状,除融资艰辛、融入艰难等老问题外,企业间恶性竞争、同室操戈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一些央企、国企的高消费、低效率广受诟病,由于考核机制扭曲所导致的投资短视、缺乏大国声誉感、责任感等问题也有显现。但曾有商务部官员指出,随着中国崛起和“新常态”到来,“走出去”已经表现出三大变化:一是国家从吸引外资转为净投资国,从量变到质变;二是走出去的产业,从中低端制造业转为中高端装备制造业,核电、水电、高铁等成为中国名片;三就是民营企业悄然占据“半壁江山”,2013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投存量5434亿美元中,民企占比已达44.8%。
在以往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中,我国一批优秀的企业展现了雄厚的国际竞争实力。2004年12月,联想集团购入IBM的PC业务。2007年11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成功收购欧洲富通集团9501万股股份。2010年8月2日,吉利控股集团正式完成对福特汽车公司旗下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汽车行业最大的一次海外并购。2011年10月,海尔集团和日本三洋电器集团正式签署收购协议,同年11月,中石化与葡萄牙Galp能源公司签署股权认购协议。2012年2月,国家电网以3.87亿欧元收购葡萄牙电力21.35%的股份。当然,在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由于对境外市场以及东道国环境缺乏了解,自身实力不足或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012年,中国前驻伊朗、阿联酋、荷兰大使华黎明首届外交官经济论坛上曾指出,“2004年以来中国共有14家企业在海外发生巨额亏损,14个项目累计亏损达950.5亿元。实际上这还是冰山的一角,中国对外投资真实存在的风险要比现在已经暴露的大得多”。
我国尚缺乏境外直接投资统一立法来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和引导。我国“走出去”的战略最早可溯及至1979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十五项措施》中明确指出允许出国办企业。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公开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把“走出去”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遗憾的是,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境外投资的正式法律。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在2006年提出过“加快制定《中国对外投资法》”的建议,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启动相关立法工作。2013年6月,商务部官员称,“商务部正在与发改委酝酿出台‘海外投资法’,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鼓励良性竞争,保护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权益”。近年来,基于境外投资迅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各个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如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于2013年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涵盖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监管、融资、保险、税收和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既有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为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该草案,外国投资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传统的投资形式外,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持有前项所称权益的境内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取得境内有关特许权以及不动产权利等均属于外国投资法规范的投资活动。草案中对传统投资概念的突破也开阔了笔者的思路,对笔者界定境外直接投资的概念颇有裨益。此外,该草案的体例安排以及其在起草中采用的创新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也为笔者起草《境外直接投资法建议稿》所借鉴。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其中不仅涉及境外直接投资基本管理制度,还有学者指出要尽快完善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保险相关立法,重视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跨国商业贿赂治理,并提出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法才是解决我国当前境外直接投资领域诸多难题的最佳路径。学者的研究为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夯实了理论基础。如今,制定一部《境外直接投资法》不仅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高境外直接投资领域的政府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尽快制定一部《境外直接投资法》,对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问题作出全面规定,也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共识。
三、笔者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思路
基于上述背景,本书笔者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在起草过程中,笔者对我国国内现有的关于境外投资审核、监管、融资、保险、税收、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加以整理,对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资本输出大国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与法律进行搜集,对当前我国学术界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研究成果作出了综述,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最终,在结合境外直接投资实践的基础上,以我国现有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为蓝本,辅以对美、日等国有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在体例结构上借鉴了《对外贸易法》,其内容共计8章6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在总则中界定了境外直接投资的概念,将个人纳入境外直接投资法的调整范围,并明确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在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与备案”中,根据行政体制改革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核准与备案的适用条件、主管部门、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为投资者行为规范,在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基础上,特别设置了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反腐败条款,并明确指出,对于境外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境内投资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中,首次对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从主体、保险范围、申请条件保险期限、保险金、赔偿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第五章中,考虑到国有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国有资本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六章是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对境外直接投资中外汇管理的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作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手段。第八章为附则。
四、本书的体例结构
本书共分两编,分别是“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础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附说明及理由”。
第一编是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础研究的阐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发展简述,阐明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发展沿革;第二章是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加以回顾,以求探明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现状;第三章是对国内学者关于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为本书编写寻求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对其他国家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和立法进行考察研究,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第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附说明及理由。采用在每个法条后附立法说明、立法理由以及立法例的编写体例。通过立法说明阐明条文的立法目的、用语含义、适用范围;通过立法理由论证相关法条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作者在论证中广泛运用学者对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的研究成果以及法学基本理论,力求为相关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同时提升本书的学术价值。在立法理由的论述中,作者还结合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现状,论证有关制度设立的现实意义,并适当采用案例分析,使本建议稿与现实接轨,真正能服务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发展。
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意义
当前,虽然关于境外直接投资领域法律制度研究的文献颇多,但我国尚没有专著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架构、内容进行完整的阐释和理论探讨。既有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与服务的部门规章虽然基本上涵盖了境外直接投资领域重要的法律制度,但由于部门化倾向明显,导致境外直接投资的多头管理,各部委之间难以避免的属地之争,让顶层设计变得尤为重要;各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导致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割裂,客观上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有关制度,妨碍了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与服务的有效进行。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将境外投资法纳入其立法工作规划。
本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提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并对有关制度加以论证说明,望能抛砖引玉,引起立法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律师以及国有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立法的关注与研究。推动中国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法的立法工作的早日启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略尽薄力。
笔者虽本着法治之追求,在本书编写中倾力以赴,但因时间紧迫、能力有限,书中所言若有不当之处,烦请读者不吝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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