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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書城自編碼: 267943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本书编写组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55005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4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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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5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组织编写了 《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一书。全书在对分则每一条款进行透彻研究的基础上,将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共11章、133条、17000余字)化繁为简地归纳为100个“严禁”(1500余字),并对其进行图解,便于理解和记忆。同时,对比原条例,紧密结合130多部相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等发布的违反党规党纪的典型案例,对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全面深入解读,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针对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錄
目 录
前言
一图读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政治纪律
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二章 组织纪律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第三章 廉洁纪律
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严禁违规兼职
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严禁公款旅游
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严禁违规用房
71.严禁权色交易
第四章 群众纪律
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纪律
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对比
后记
內容試閱
书摘:
政治纪律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条文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这一内容在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两个层次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最严格禁止的情况,这是修订前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凡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其实也是规定“严格禁止反党言论”,这一内容属于增加内容,根据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种不同程度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修订前的《条例》,这一党内纪律的变化主要有四点:
1.明确列举了“公开”的具体方式,修订前《条例》只表述为“公开发表......”,这种表述相对笼统,不便于党员理解和执行,修订后则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了通过信息网络等9种“公开发表”的方式。
2.增加了反党内容的范畴,在原条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基础上,增加了“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内容。
3.加重了处分。删去了“给予批评教育”,增加了“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只要违反这一党规党纪,即使情节较轻,最低处分也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加重了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处分由“警告或严重警告”变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变为“开除党籍”。
4.扩大了处分范围,增加规定“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依条文可见,上述行为指的应该是“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没有公开发表反党言论,也没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反党言论,但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也要接受处分。
特别强调的是,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般不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传统媒体来发表反党言论,但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场合,尤其是在“信息网络”这一现代传媒上,就容易忘记党规党纪的约束,有时“出言不逊”,导致违反这一党规党纪的结果。如,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二、相关党规党纪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公开发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反党言论,可能构成的犯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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