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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新公告版)

書城自編碼: 187733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00223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6/83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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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最新公告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特点:内容最全面:合法条文本、修正案(草案)说明及修改和审议结果报告等。体例最新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的标准范本和创新格式权威发布。使用最快捷:收录法条修改决定,体现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便于司法适用。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內容試閱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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